引言 第三十章。 (2)“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本节提到两类愿:一是 neder,此处译作“愿”,主要指积极性的许愿,或履行某事之愿;二是 issar,此处译作“约束”,指消极性的愿,或禁戒之愿。很自然可以设想,在旷野长期漂流将尽之时,敬虔的以色列人必愿藉着将自己,或将自己产业中的一部分,就是律法所要求以外的部分,奉献给主的事奉,以表明他们的感恩。因此,虽然先前已经有一些关于许愿的条例(见利未记 27:0),但在他们进入迦南地之前,仍有必要对有关许愿性质及其约束力的律法作出一些补充。“不可食言……”——这几句话强调了许愿的神圣性质;藉此也及时警戒以色列人:宁可不许愿,不可许了愿却不偿还。(参传道书 5:2-5。)
第 3 节 (3)“若女子也……”——以下经文就妇女所许的愿设想了四种不同情形:(1)未出嫁的女子,年轻时住在父家;(2)女子在许愿时尚未出嫁,但在还愿之前进入婚姻;(3)寡妇或被休的妇人;(4)已婚的妇人。这些经文明显承认并强调了第五条诫命的神圣性及其义务。(见马太福音 15:4-5。)年轻女子所许的愿,一旦传到她父亲耳中,父亲就有权批准或废止。若父亲默不作声,这愿就算得到认可;若父亲不准,这愿所应尽的义务就不再有效。
第 5 节 (5)“耶和华必赦免她”——即她不必承担那本来会因未履行自己所许之愿而招致的罪责或惩罚。
第 6 节 (6)“她若有丈夫……”——较好的译法是:她若在身上有愿,或口中冒失的话使自己受约束的时候,嫁了丈夫。这里所设想的情形,似乎是一个女子在已有愿在身时出嫁。另一方面,妇人在婚后许愿的情形,则在民数记 30:10-13 进一步论述。“冒失的话”这一词 mibta 的同源动词见于利未记 5:4,似乎表示未经思索便说出口的话。
第 10 节 (10)“她若在丈夫家里许了愿,或约束自己……”——即她在丈夫家中许了履行之愿,或禁戒之愿。
第 13 节 (13)“凡所许的愿和刻苦己心所起的誓……”——这里再次提到本章所论的两类愿:即做某事之愿,以及禁戒某事之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