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第十九章。(2)“这乃是律法的条例……”——把表示“律法”和“律例或条例”的两个词这样连用,是很特别的。这种用法在民数记 31:21 又出现过一次,似乎是在表明将要颁布之律法的重要性。以色列人所遭受的异常高死亡人数(民数记 16:49),可能使人需要一些特别的洁净礼,以除去因接触死人而造成的污秽。然而,关于这律法最初是在何时颁布的,并没有明确说明;伊本以斯拉和其他一些人认为,这是在离开西奈之前就已颁布的。“就是耶和华所吩咐的”这句话,与这条例先前已经存在这一事实并不矛盾,虽然也不一定是在暗示这一点。这项设立,是一种能在旷野中遵行的制度;而在那样的环境下,利未律法中的其他要求却未必能够遵行。“没有残疾”——这样译出的这个词,可以与前面的词连在一起,表示这母牛必须是通体全红;但更可能的是,它应与后面的词连在一起,意思是更准确地界定这牲畜必须毫无瑕疵、全无缺陷。(参利未记 22:19-20。)
第 4 节(4)“祭司以利亚撒要取些母牛的血……”——这些指定的礼仪要由以利亚撒来执行,而不是由亚伦来执行;否则,亚伦就会因礼仪上的不洁而暂时失去履行大祭司职分的资格。“在会幕前……”——即在会幕入口的对面;但如前一节所说,是在营外,因为这行动是针对死亡之污秽而设的。
第 6 节(6)“祭司要把香柏木、牛膝草、朱红色线拿来。”——照约拿单他尔根的说法,这事应由另一位祭司来做;但这里似乎仍是指以利亚撒。香柏木可看作馨香与不朽坏的象征;牛膝草可看作洁净的象征;朱红色绒线或布,则可看作既象征罪——以赛亚书 1:18 将罪比作朱红——也象征血,因为血就是生命;而流血乃是赦罪所必需的。这些东西都曾用于洁净麻风病人(利未记 14:4)。在这两种情形中,似乎都带有一种预表,是指向基督之血的洒抹。(见希伯来书 9:13-14。)
第 7 节(7)“那时祭司……”——约拿单他尔根把这些话解释为指宰母牛的祭司,而伊本以斯拉则解释为指焚烧母牛的祭司;但这里更可能像前一节一样,是指以利亚撒。
第 10 节(10)“这要给以色列人和寄居的外人……”——照样,藉着基督耶稣所得罪得赦免的应许,不仅是赐给犹太人和他们的儿女,也是赐给一切在远方的人。(见使徒行传 2:39。)
第 11 节(11)“摸了人死尸的……”——摸了走兽的死尸所造成的污秽,只持续到晚上(利未记 11:24)。人的死乃是罪的工价;因此,接触人的尸体,会带来持续更久的礼仪性污秽。
第 12 节(12)“他要洁净自己……”——这节可译为:他要在第三天和第七天用这水洁净自己,这样他就洁净了;但如果他不在第三天和第七天洁净自己,他就不洁净:七十士译本和武加大译本都是这样。(见民数记 19:19。)
第 17 节(17)“为除罪洁净,把那焚烧母牛的灰……”——更好的译法是:把那焚烧了的赎罪祭的灰拿来;直译是:赎罪祭焚烧后的灰。
第 19 节(19)“他要洁净自己,并要洗……”——这里应译为:他(即洁净的人)要洁净他(即不洁净的人),然后他(那不洁净的人)要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