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bleCollab
En

民数记 第 15 章 · 查尔斯·埃利科特

英语读者注释 · Commentary for English Readers · 原作公版

Numbers 15

引言第十五章。(1, 2)耶和华晓谕摩西说……我们从申命记 1:46 得知,以色列人在加低斯“住了许多日子”;又从申命记 2:1 得知,随后他们顺从本书前一章所给的命令,“转回”,往红海的路,起行进到旷野去。再者,从民数记 20:1 可见,到第四十年的正月,他们又来到寻的旷野,“就住在加低斯”。关于本章和接下来的四章所记载的事,我们并没有确切的年代资料。在旷野飘流的漫长时期中,又赐下附加的律法,这就实际证明了在西奈与以色列所立的圣约仍在延续。

沃兹沃思主教对“以色列人如何能在旷野中找到足够数量的牲畜和飞鸟,以满足利未律法的要求”这一问题,作了如下回答:“神,”他说,“在西奈山颁布那律法,是要人们在迦南遵行;而且祂赐下这律法的时候,以色列人还没有招致被摒弃在外的判决,他们本来可以,并且若不是悖逆,他们也必定会在律法颁布后两周之内进入迦南。利未律法是在这样一个前提下赐下的:他们会顺服那位赐律法者,并且不久之后就进入迦南,那时他们便能遵行这律法。(参申命记 4:14。)但他们在加低斯巴尼亚向神发怨言,因此失去了祂的恩宠,可以说,是他们自己把自己革除在外了。他们丧失了顺服所带来的特权。他们曾在西奈山守过一次逾越节,但没有证据表明,在整个飘流期间,他们还被准许守另一次逾越节。

他们自己也感觉并行动得像处在咒诅之下的人;他们甚至在旷野里都没有行割礼,直到在约书亚带领下进入迦南之后才行;那时,但也只有到那时,他们才再次获准吃逾越节的筵席。”以下的话显然是对那些出埃及时年龄未满二十岁的以色列人说的。

第4节(4)“十分之一伊法细面作素祭……”这里所吩咐的素祭和奠祭,是在献羊羔还愿、作甘心祭,或在严肃节期献祭时一同带来的,和那与早晚常献的羊羔同献的素祭、奠祭相同。(出埃及记 29:38-40。)素祭和奠祭先前已经在三大节期的条例中有所规定。(利未记 23:13利未记 23:18利未记 23:37。)

第8节(8)“还愿的时候”——不如译作“许特别的愿的时候”。(见民数记 6:2。)

第13节(13)“凡本地人”——约拿单他尔根译作:“凡生在以色列中的,不是在列邦中的人。”然而,从民数记 15:14 看来,很清楚本节所指的是本地生的以色列人。

第15节(15)“你们会众和同居的外人都归一例……”——直译是:“至于会众,你们和同居的外人都当只有一个条例。”有人把这话译作:“会众啊,你们和外人都当只有一个条例”,等等。

第20节(20)“你们面团初熟的”——或作“调和好的面”。“arisoth”这个词只用复数形式,除本节和下一节外,只见于尼希米记 10:37以西结书 44:30

第22节(22)“你们有错误,没有遵行……”——不如译作“你们若有错误,没有遵行……”。

第23节(23)“以后”——不如译作“从此往后”或“自那时以后”。这里所用的这个词本身,并没有说明它所指的是不是比这些话说出之时更晚的立法。起点已在前面的词句中表达出来。参以赛亚书 18:2,那里的意思似乎是“直到现今”;又参以西结书 39:22,那里所指的是不定的将来。

第24节(24)“误犯”——“shegagah”这个词是指无意中犯的过失,与擅敢所犯的罪相对(民数记 15:30)。(见利未记 4:2 及注释。)在利未记第4章中,已经为全会众无意中所犯的行为之罪预备了条例;但对于因疏忽遗漏而招致的罪责,似乎尚未作出规定。也有可能,这里也包括某一个人所犯、却影响全会众的过犯。在利未记 4:14,中规定用一只公牛犊作赎罪祭;而在这里,则规定用一只公牛犊作燔祭,并用一只公山羊羔作赎罪祭。而且还必须记得,本章所传达的命令是明确指向迦南地的;而先前所传达的许多命令,则早已成为必须遵守的了。

第25节(25)“因为这是错误”——不如译作“因为这是误犯的罪”,或“这是过失”。本节末尾也是如此。

第26节(26)“因为众民都是误犯的”——不如译作“因为就全体百姓而言,这事是出于误犯”,或“是无意中作的”。

第27节(27)“若有一个人误犯了罪”——这里不像利未记 4:27 那样,只限于行为上的罪。

第30节(30)“那擅敢行事的”——直译是“用高举的手行事的”。“亵渎耶和华”——不如译作“亵慢”或“毁谤”,如列王纪下 19:6列王纪下 19:22 所用的一样。

第32节(32)“以色列人在旷野的时候……”——不如译作“那时,以色列人在旷野,遇见……”。这里所记的事件,很可能是要说明那些应当处死的擅敢之罪。这罪行或许是在本章所载命令颁布后不久犯下的;但所能确定的只是,这事发生在“旷野”,也就是照伊本以斯拉所说,在西奈旷野;但更可能是在到达加低斯之后、旷野飘流时期中发生的。不能根据本节推断这段记载是在何时写下来的。守安息日无论在旷野还是在迦南地,都是必须的(参出埃及记 16:27-30);而且对于在安息日作工而亵渎这日的人,死刑先前也早已宣布了(见出埃及记 31:15出埃及记 35:2);但如何执行死刑,似乎至此尚未说明。这里译作“指明”的同一个动词,也出现在利未记 24:12 那个亵渎圣名之人的平行案例中,在那里译作“指示”:“他们把那人收在监里,要得耶和华所指示的话。”咒骂父母的人,先前也早已被宣布当处死(利未记 20:9)。人们几乎不会认为,亵渎耶和华之名的人所受的刑罚会更轻;但在那件事上,和这里一样,处死的方式似乎先前都没有明确规定。

第38节(38)“叫他们作繸子……”——不如译作:“叫他们世世代代在衣服边上作穗子,并在边上的穗子上(即每一个穗子上)钉一根蓝细带子。”这些穗子(zirith)似乎与申命记 22:12 的“繸子”(gedilim)相同。犹太人的外衣是一块四角的布,穷人也用它作被单(出埃及记 22:26-27)。看来这种外衣通常中间有一个洞,可以把头从中穿过,这样一半垂在身体前面,一半垂在后面。这些穗子,或繸子(七十士译本作 κράσπεδα,craspeda),被法利赛人加宽了,为的是显出他们如何一丝不苟地遵行律法(马太福音十三 5)。人们把极大的圣洁意义附加在这些繸子或穗子上,因此,那患血漏的妇人想要摸我们救主衣裳的一个衣繸(马太福音 9:20)。

第39节(39)“不随从自己的心意”——或作“不要随着自己的心意四处追求”,或“不要寻求探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