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第五章。(1-13)因放债取利和压迫而生的内部困难。
第1节(1)他们犹太人的弟兄。——尼希米先前的其他患难都来自外面的仇敌;他开始记述这件事时,先强调犹太人苛待犹太人的严酷情形。
第2节(2)我们取来。——就是:让我们得着。这是百姓向省长求助的普遍呼声。
第3节(3)因为饥荒。——严格说来,并不是某一次特别的饥荒,而是他们眼下的饥饿。先前的抵押已经使他们的资财拮据。
第4节(4)我们已经借了银钱,纳王的税。——直译是:我们使我们的田地和葡萄园为缴纳波斯的贡税作担保。他们把将来的出产抵押了。
第5节(5)我们使儿女作奴仆。——然而,这呼号的高潮,乃是他们儿女受奴役,尤其是女儿;他们不得不为银钱把儿女卖掉,直到禧年才得自由:儿女对父母同样宝贵,正如官长的儿女对官长一样。
第6节(6)我甚发怒。——尼希米近日才到,并不知道这种情形。百姓普遍的哀号,以及其中所表达的三项控诉,彼此是有分别的。
第7节(7)我心里筹算。——然而他克制了自己,并筹划行事的方案。这事颇为复杂,因为这些犯法的人违背的,与其说是律法的字句,不如说是律法的精意。因此,那责备他们向各人弟兄取利的话,并未达到目的;于是省长召集大会,不是“攻击他们”,而是“为着他们”的事。
第8节(8)你们还要卖弟兄吗?——这呼吁极其有力。尼希米和他的朋友曾用银钱把犹太人从外邦人手中赎回来;这些人却使犹太人被卖给犹太人。无话可答。——若是单从律法字句争辩,他们本可以回答;但这论据使他们羞愧无言。
第9节(9)因为仇敌的毁谤。——这是大会中所用另一强有力论据的正文。我们从尼希米记 6:0 得知外邦人是何等警醒:凡事都有人报给他们,而每一件压迫人的行为,都会成为羞辱犹太人之神的把柄。
第10节(10)可以向他们索取。——我们把银钱和粮食借给他们。省长以自己的榜样劝勉他们:不是说“我们都当停止这利息”,而是说让我们大家一同“豁免这些借贷”。
第11节(11)并向他们所取的银钱百分之一。——就是每月一分利,一年十二分利;他们今后必须放弃这一项。
第12节(12)我们必归还。——他们应许归还所抵押的产业,并且不再索取利息。但尼希米要求他们起誓,使这办理在法律上有效;而祭司在场,又赋予此事最高的宗教认可。
第13节(13)我也抖着胸前的衣襟。——这象征性的行动,是向每一个违背这圣约的人宣告相称的刑罚:愿他的一切产业都被抖空,正如尼希米衣襟的褶子被抖空一样。值得注意的是,这样被制止的罪孽,在后来的圣约中(尼希米记 10:0)没有再被提及;它也不是省长第二次回来时所发现的那些罪过之一(尼希米记 13:0)。
第14节(14)我奉派。——就是亚达薛西派我。十二年。——到这里为止的全部叙述,都是他从耶路撒冷回来之后,在回顾自己作省长的时期时写成的;因此有“他们在犹大地的省长”这样的话。关于他第二次受委任,本来也可以这样说;但在写作的时候,那还是将来的事。我和我的弟兄没有吃省长的俸禄。——十二年任期结束时,尼希米可以说,他和随从他的官员并没有向百姓支取惯常的供给。
第14-19节(14-19)尼希米为自己的行为辩白。
第15节(15)此外还有四十舍客勒银子。——或指饼和酒之外,另加四十舍客勒;或指以饼和酒形式收取,并且除此以外还有四十舍客勒。总的看来,后者较可取;那样的话,就是全体百姓每日共负担约四英镑。我却不这样行,因为敬畏神。——尼希米把自己的节制,与先前诸省长的做法作对比;我们不能以为他指的是所罗巴伯,而应是指他之后的某些继任者。他所责备的这种做法,在波斯王子的总督中原是常见的。请注意,利未记 25:36;利未记 25:43 明令禁止取利和严酷待人,并且明说:“要敬畏你的神。”
第16节(16)我恒心修造。——就是:我负责修造,也就是以监督者的身份。他和他的仆人并没有趁百姓贫穷,用抵押的办法取得他们的田地;相反,他们都专注于共同的工程。
第17节(17)在我席上的。——省长慷慨款待所负的担子很重:“犹大平民和官长一百五十人,除了那些从四围列国中来到我们这里的人以外”,也都在内。因为服役繁重。——不如译作:因为建造的劳役甚重。服役。——不如译作:劳役甚重。
第19节(19)我的神啊,求你记念我。——尼希米在这远离百姓的地方插入当前这祷告,谦卑地求报答不是从他们而来,乃是从神而来。在他的思想里,没有什么比自己善行的名声更遥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