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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7 章 · 查尔斯·埃利科特

英语读者注释 · Commentary for English Readers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7

第1节 七.(1)同样,这就是……的条例。——较好的译法是:这就是……的条例,等等。正如利未记 6:24-30 记载了向祭司所补充说明的赎罪祭礼仪条例一样,利未记 7:1-10 也更精确地说明了赎愆祭,作为对利未记 5:1-13 的补充,同样是为指导祭司而设。

第2节 (2, 4)在宰杀的地方。——就是坛的北边(利未记 1:11)。他们要在那里宰杀赎愆祭牲。——就是说,把这些祭物带来的人要亲自宰杀,因为献祭者自己宰杀祭牲。(见利未记 1:5。)他要把血洒上。——更好的译法是:把血泼上。(见利未记 1:5。)赎罪祭的血要抹在坛角上(利未记 4:25利未记 4:30利未记 4:34),但赎愆祭的血只是泼在坛的四围墙上,或泼在坛的周围。(见利未记 5:9。)在第二圣殿时期,祭坛正中绕有一道朱红线。赎愆祭和平安祭的血,要泼在线以下四围;燔祭的血,则泼在线以上四围。

第3-4节 (3, 4)他也要献上。——这里所说的条例,见利未记 3:3-4利未记 3:8-9 等处。

第5节 (5)祭司要焚烧。——这些脂油部分,祭司要像办理赎罪祭和平安祭一样焚烧(利未记 4:26利未记 4:31)。

第7节 (7)二者的条例是一样的。——就是说,利未记 6:27-28 所陈述的同一规则,既适用于赎罪祭,也适用于赎愆祭;因此,在其中一祭条例中略去的内容,必须从另一祭的指示中补足。

第8节 (8)祭司要得那燔祭牲的皮归自己。——因为在燔祭中,皮是唯一不被火烧尽的部分,所以归主持献祭的祭司所有。按照第二圣殿时期通行的规例,一切至圣之物的皮都归值班祭司所有,就是赎愆祭、百姓所献赎罪祭等的皮;至于圣物的皮,就是平安祭的皮,则归祭牲的主人所有。这些皮在一周之内积存起来,由当周供职的祭司在每个安息日傍晚彼此分配。

第9节 (9)凡素祭。——更好的译法是:每一样素祭。就是说,无论是用这里所提的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预备的。(见利未记 2:4-7。)都要归那献祭的祭司。——除了作为记念、焚烧在坛上的那一部分之外(见利未记 2:4-10),其余都归那位实际献上此祭的祭司。

第10节 (10)凡素祭……无论是油调和的,是干的。——更好的译法是:但凡素祭……或是干的。前述规则唯一的例外,是生面素祭。就是说,掺油的甘心献面祭(利未记 2:1),或穷人的赎罪祭,虽然形式近似素祭,却不可加油在其上(见利未记 5:11),以及疑恨的素祭(民数记 5:15)。亚伦的子孙都要得。——就是说,这种生面祭,无论有油无油,其余部分要由众祭司平均分受。各人所得都一样。——字面意思是:人与弟兄一样;就是说,人人均等。由“人”这个词可见,虽然英王钦定本没有译出原文中的这个词,但在基督时代便据此形成规例:即便是祭司后裔,孩童和妇女也不可吃这种祭;但因身体残疾不能供职的祭司,仍可有分,因为他仍属于“人”这一称谓之下。

第11节 (11)平安祭的条例乃是这样。——就是说,与此祭有关应当遵守的礼仪。正如赎罪祭(利未记 4:24-31利未记 6:24-30)和赎愆祭(利未记 5:1-13利未记 7:1-10)的情形一样,这里在利未记 7:11-21 中,也向祭司更具体、更充分地说明平安祭的条例,而有关此祭的命令先前已经吩咐给百姓(利未记 3:1-15)。就是人献给主的。——就是说,那觉得自己有责任向主献此祭的人。希伯来文中这种普通用法,动词中含有“他”却没有先行词,英语用非人称“人所献的”或被动式“所献上的”会表达得更清楚。(见利未记 7:20-29。)这里提到平安祭的三类:(1)为感谢所蒙的恩惠,(2)为还愿所献,(3)为甘心所献。

第12节 (12)他若为感谢献上。——就是说,为承认从神所领受的特别怜悯,例如旅途中蒙拯救,无论陆路海路,从被掳中得救赎,身体康复等,这些都列举在诗篇 107 篇中。使徒说“我们应当靠着耶稣,常常以颂赞为祭献给神”,所指的正是这种祭。就要和感谢祭一同献上。——就是说,若祭牲出于牛群,就是公牛或母牛;若出于羊群,就是绵羊或山羊(利未记 3:1)。用油调和的无酵饼。——这里既没有提到饼的数目,也没有提到油的分量,就显然可知,这些细节留给律法施行者和百姓属灵引导者决定。第二圣殿时期关于这种祭的规例如下:献祭者带来二十分之一伊法细面;其中十分之一做成有酵的,十分之一留作无酵。那有酵的做成十个饼;那十分之一无酵的则做成三十个饼。这三十个无酵饼用半罗革油调制,再分为三组,每组十个,各用不同方式制作;就是说,十个用八分之一的油在炉中烤,十个用另八分之一的油做成薄饼,十个用四分之一的油煎制。四十个饼中,祭司得四个,每样一个,因此得了十分之一。

第13节 (13)还要加上有酵的饼。——就是说,除了上一节所述、用献祭者所带面粉一半所做的三十个无酵饼之外,还要带上用另一半面粉做成的十个有酵饼。这些都必须在祭牲宰杀之前烤好。除此之外,惟一一次把有酵饼纳入供物的场合,是五旬节(利未记 23:17);但其中没有一部分可作为记念烧在坛上,因为坛上不可有酵。(见利未记 2:11-12。)

第14节 (14)从各样饼中,他要献一个。——更好的译法是:他要从每一样中献一个。就是说,主持献祭的祭司把四类饼中每类的一个,在主面前摇一摇,作为举祭(见出埃及记 29:24出埃及记 29:28),这四个饼就归祭司为分;其余剩下的三十六个饼归祭牲的主人。

第15节 (15)至于平安祭牲的肉。——就是说,祭司取了胸和腿之后,祭牲中归献祭者的那一分,再加上其余的饼,他和他的家人以及贫穷的客人(见申命记 12:11-18)都要在早晨以前吃完;而在第二圣殿时期,这期限被限制到午夜。设定这个时限,一方面是要鼓励人慷慨对待穷人,另一方面是要使参与者铭记这是一场献祭性的圣洁筵席,免得变成失体统的宴乐。

第16节 (16)若所献的是还愿,或是甘心献的。——构成第二类平安祭的还愿祭和甘心祭,二者本质上都完全是自愿的。按基督时代通行的教规,对二者的区别界定如下:还愿祭(neder)是人自愿加在自己身上的义务,用这样的公式:“看哪,我愿承担献一只公牛等为平安祭的责任。”这项承担在他履行以前一直约束着他。因此,若那只公牛死了,或被偷了,或变得不合献祭之用,他必须另带一只来。甘心祭(nedabah)则只是自愿将某一特定牲畜指定为平安祭,用这样的公式:“看哪,这只牲畜我献作平安祭。”因此,若该牲畜死了,或被偷了,或因其他原因不合献祭之用,这义务就终止了,因为它只限于所指定的那只牲畜。祭肉要在献的日子吃。——因为这两种许愿性的祭,乃是间接祈求将来恩惠的方式,因此并不像前一种那样,是自发敬虔的表达,所以圣洁程度较前者为低。因此,准许人在献祭当日和次日都可以吃。

第17节 (17)但所剩下的祭肉。——然而,若祭物太多,或因主人吝啬,没有邀请足够的贫穷客人,以致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吃完,那么到第三天剩下的一切,都要用火焚烧。

第18节 (18)若第三天有人吃这平安祭的肉。——祭牲的主人有责任确保这条命令得到妥善遵守。若因他的疏忽,有人在这里所规定的期限之后吃了这祭肉,那么这祭的效力就被废除,献祭者必须另献一祭还愿祭。这就成了可憎恶的。——就是说,在东方的气候里,这样放久了的肉到第三天就开始腐败,变得令人厌恶和憎嫌;于是,圣物就被亵渎了。吃这祭肉的人。——因此,那在规定时限之后吃的人,就被看作是在吃死畜之肉;他要担当自己的罪,就是招致被剪除的刑罚。

第19节 (19)若祭肉挨着什么不洁净的物。——祭肉不仅在超过规定期限后会自行被亵渎,而且若它接触了不洁净的人、女人或牲畜,这在从坛运到用餐之处的途中可能发生,它就成了不洁,必须焚烧,免得被作俗用。至于祭肉,凡洁净的人都可以吃。——更好的译法是:至于祭肉,凡洁净的人都可以吃这肉;就是说,凡献祭者所邀请的人,只要在礼仪上洁净,都可以参加这祭筵。

第20-21节 (20, 21)只是那吃了……的人,等等。——凡在礼仪上不洁净的状态中,吃主圣洁平安祭的人,无论这种不洁是因接触了不洁净的人,还是不洁净的物而来(见利未记 11:8-44利未记 15:1-33),都要招致被剪除的刑罚。

第22节 (22)主对摩西说。——这个公式引出一段新的启示(利未记 7:22-27),其中对利未记 3:17 关于脂油和血的禁令作出解释和限制。因此,本段是对前面同一主题律法的补充和扩展,正如前一段对各种祭物条例作了补充和扩展一样。

第23节 (23)你们都不可吃什么脂油。——就是说,不可吃牛、绵羊或山羊的脂油。这三类可作祭牲的四足动物的脂油,即使不是为献祭而宰杀,只是为私人食用而屠宰,也不可吃;但其他家养或野生的洁净四足动物,如鹿、羚羊等的脂油,则可以吃。按照第二圣殿时期通行的惯例,有三种脂油,吃了就要受被剪除的刑罚:(1)包着内脏的脂油,(2)两个腰子上的脂油,(3)两胁上的脂油(利未记 9:10)。肥尾、腰子,以及肝上的网油,除在献祭的语境中以外,不称为脂油。被肉盖着的脂油可以吃;腰子上的脂油不可吃;但腰子里面的脂肪,以及心上的脂肪,则可以吃。

第24节 (24)自死的牲畜的脂油。——就是说,上述那些因疾病或意外而死,或被野兽撕裂而死的牲畜,它们因此全然不洁净(见利未记 17:15利未记 22:8),其脂油却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作普通用途,例如制蜡烛等。

第25节 (25)人献给主为供物之牲畜的脂油。——就是说,牛、绵羊或山羊的脂油。(见利未记 7:23。)若人故意吃了,就要受被剪除的刑罚;若是误吃了,就要受鞭打四十减一下,并且还要献上所规定的赎罪祭。

第26节 (26)你们也不可吃……——更好的译法是:你们在一切住处都不可吃血。就是说,这条律法对以色列人无论住在哪里都有效。(见利未记 3:17。)无论是雀鸟的,是野兽的。——这禁令包括一切鸟类和四足兽类,无论它们是否是律法规定可献祭的;但鱼、蝗虫、爬物等则不在此列,因为饮食律法并未将它们列为不洁净之物。

第27节 (27)那人必从民中剪除。——按照第二圣殿时期通行的律法,被剪除的刑罚只施行于吃生命之血的人(见利未记 17:11),就是动物生命所在、流失即致死的血。若吃的是四肢或身体内部某部分所存的血,则须献赎罪祭,并且受鞭打。

第28节 (28)主对摩西说。——这个公式正如我们所见,表明主向立法者另有新的启示;这里引入了关于平安祭中归神之分的补充条例。

第29节 (29)献平安祭给主的。——就是说,若他的平安祭属于前面所说的三类之一。(见利未记 7:11。)要把供物带来。——就是说,把平安祭中献祭者分别出来归给主和主持献祭之祭司的那些部分带来。

第30节 (30)要亲手带来。——这个动作必须由主人自己完成,不可委托别人代行。在基督时代,这礼是这样举行的:献祭者宰杀祭牲,祭司洒血。随后剥去牲皮,主持献祭的祭司取出内脏,把肉切成块,分别出胸和右腿。然后他先把脂油放在主人的手上,再把胸放在上面,再把腿放在其上,再把两个腰子和肝上的网油放在上面,再把饼放在最上面;祭司自己把手放在献祭者手下,一同在主面前摇一摇。之后祭司把内脏撒盐,焚烧在坛上。那在主面前摇过的胸和右腿,以及饼,都由祭司和他的弟兄祭司吃;其余的肉和其余的饼,则由主人和他的朋友们吃。若两个人合伙献一只平安祭,其中一人可以代表二人摇祭;若是妇人献祭,则由主持献祭的祭司代为摇祭,因为除了疑恨祭和拿细耳人的祭以外,妇人不准摇祭(民数记 5:25民数记 6:20)。

第34节 (34)作为永远的定例。——就是说,平安祭中的这两部分要给亚伦和他的后裔,就是凡在这祭上供职的人;只要祭司职分还存在,这条例就对以色列人一直有效。

第35节 (35)这是亚伦受膏的分和他子孙受膏的分。——更好的译法是:这是亚伦所得的分和他子孙所得的分。就是说,摇胸和举腿。

第36节 (36)就是主所吩咐给他们的。——就是说,这命令约束每一个献祭者,必须把前述那些部分给主持献祭的祭司,因为这是他们因职分而得的权利。

第37节 (37)这就是……的条例。——本节和下一节总结了利未记 1-8 所载全部献祭律法。燔祭。——记在利未记 1:3-17,并其补充条例在利未记 6:8-13。素祭。——记在利未记 2:1-16,并其补充条例在利未记 6:14-18。赎罪祭。——记在利未记 4:1-35,并其补充条例在利未记 6:24-30。赎愆祭。——记在利未记 5:1-13,并其补充条例在利未记 5:14-19利未记 6:1-7利未记 7:1-10。以及承接圣职之礼。——更好的译法是:以及承接圣职的供物,就是大祭司承接大祭司职分时所要献的素祭,记在利未记 6:19-23。平安祭。——记在利未记 3:1-17,并其补充条例在利未记 7:11-21利未记 7:2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