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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6 章 · 查尔斯·埃利科特

英语读者注释 · Commentary for English Readers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6

第1节 VI.(1)耶和华晓谕。——像利未记 5:14 一样,这里也以同样的引言公式开始,这是进一步赐给这位立法者的启示,其中又列举了其他需要献赎愆祭的情形。我们一些最好的注释书屡次说,希伯来圣经把利未记 6:1-7 算作利未记第5章的一部分,而我们的译者不幸采用了《七十士译本》的分章,没有跟从希伯来的分法。没有什么比这种说法更错误了。希伯来文手稿圣经根本没有分章。经文乃是分成段落,在摩西五经中,这样的段落不少于669段。利未记有其中98段,而我们的《钦定本》却只有27章。如今希伯来文圣经中的分章,是犹太人在十四世纪为辩论的缘故从基督徒那里采用来的;至于每节所附的数字,则还要更晚。

第2节(2)若干犯耶和华。——由此可见,严格说来,得罪神的这项愆罪,乃是侵犯邻舍财产权的行为。因为欺诈和掠夺最能破坏社会生活,所以这类罪被称为对神的冒犯;神乃是他子民的创立者,也是至高的统治者。若是在交付他保管之物上。——把贵重财物寄存在邻舍那里,在东方过去如此,如今仍是寻常之事,因为那里并没有可靠的机构来保管私人财宝。因此,人出远门时,常把宝物埋藏在地下。这又带来一个危险,就是忘记藏匿的地点,于是只得四处寻找、掘地搜寻。这不仅解释了为什么希伯来文中“财宝”这个词带有“隐藏之物”或“人惯常埋在地下之物”的意思,也解释了诸如“暗中的财宝”(以赛亚书 45:3),“寻找她如寻找隐藏的珍宝”(箴言 2:4),“比寻求隐藏的珍宝还切切地挖掘它”(约伯记 3:21)之类的说法。

为避免这种危险,人便把财宝托付给邻舍保管。我们面前的经文正是指这种习俗,使徒说“我深信他能保全我所交付他的,直到那日”(提摩太后书 1:12;又见利未记 6:14提摩太前书 6:20),所用的表达也是从这里来的。或是在合伙的事上。——直译是“或是在交在手里的事上”;也就是放在他手中的存放之物。这与前一句所说的托付,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因此在利未记 6:4-5 对诸般罪行的总述中,没有再重复一次。或是在抢夺得来的物上。——前面已经列举了两种与别人自愿交给欺诈者之物有关的侵吞情形,这里又补充另外两种欺诈,就是犯罪者借着强暴和勒索占有邻舍的财物。

第3节(3)或是捡着了。——这里举出的第五种情形,是财物既不是受托保管,也不是强索而得,而是偶然拾得。关于失物的律法,见出埃及记 23:4申命记 22:1-3。并起假誓。——这是指前面所列五种情形的总括;就是说,他若起誓否认曾有人把财物托付给他,或否认自己曾抢夺、勒索,或拾得什么东西。

第4节(4)他既犯了罪,有了罪。——更好可译为:“后来他若这样犯了罪,并承认自己有罪。”(见利未记 4:22。)就是说,他犯了上述任何一种罪,又起誓否认,后来却在未被查出之前,自愿承认自己的罪。就要归还他所诡诈得来的……——更好可译为:“那么,他就要归还……”

第5节(5)另外加上五分之一。——犯罪者一旦醒悟并承认自己的罪,首先必须归还他所侵吞的财物;若原物仍在,就归还原物;若不能,就照授权审判庭所估定的价值偿还。除此之外,还要在本金之外另加五分之一,以补偿物主在这段期间所受的损失。由此可见,在出埃及记 22:1-9,若人犯了这里所列的任何一种罪,定罪之后要四倍偿还;而在我们面前这段经文里,罚款却减为偿还本金,再加五分之一。其原因在于,出埃及记中的律法所处理的是在法庭上借见证人而被定罪的罪犯;而这里的律法所处理的是因良心不安而自愿认罪的犯罪者,若非这人自愿承认,罪行本无法坐实。正是这种差别,使这成为需要献赎愆祭的案件。(比较民数记 5:7。)在献赎愆祭的日子。——更好可译为:“在他认罪的日子。”就是说,他一承认自己的罪,并为所犯之罪带来祭牲,就要立刻作出应有的赔偿。

第6节(6)照你所估定的。——就是说,照官方的估价;这只公绵羊必须长到值二舍客勒。(见利未记 5:15。)

第8节(8)耶和华晓谕摩西说。——这是利未记中第四次使用这一公式(见利未记 4:1;5:14;6:1);和前面各处一样,它引出赐给立法者的进一步启示。到目前为止,律法是指示百姓在什么情形下、如何献上圣祭;现在则转而指示祭司当怎样办理百姓的献祭礼仪。

第9节(9)这是燔祭,因为燔祭要在坛上烧着。——更好可译为:“这燔祭要留在坛上的火上。”就是说,这里所列各祭首先提到的常献燔祭,要从晚上一直烧到早晨。(比较出埃及记 29:38-42民数记 28:1-8。)火要在其上常常烧着。——更好可译为:“火要藉着它烧着。”就是说,要靠它来维持、供养这火。按第二圣殿时期的惯例,燔祭上的脂油块从半夜开始焚烧,以此维持火势直到破晓。

第10节(10)祭司要穿上细麻布衣服。——供职的祭司要穿上祭司的圣服,这圣服共有四件:即(1)内袍,是细麻所制、狭长贴身、有袖无褶、遮盖全身、垂到脚面的长衣;(2)细麻布裤子,更好说是细麻布短裤,按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说法,长及膝部,用带子系在腰胁以上;(3)细麻腰带,照同样的权威所说,宽三指,长三十二肘,并且像院子和圣所的幔子一样绣有花纹;(4)冠,或更好说是包头巾,也同样是细麻做的,用带子束在头上,防止脱落(出埃及记 28:4;28:40;29:5-10;利未记 8:13)。虽然这里只提到第二、第三件,但几乎毫无疑问,实际所指的是全部四件;第三、第四件或者是因简略而省略,或者已包含在第一项总称之内,这也正是为什么某些古译本在这里用复数。把火所烧成的燔祭灰取去。——更好可译为:“把火将燔祭烧成的灰取去。”就是说,把焚烧的火所把祭牲化成的灰取去。他要把灰放在坛旁。——在第二圣殿时期,每天早晨都由抽签指定一位祭司,至少从坛上取一铲灰,运到营外;等灰积多了,就全都运到同一个地方。

第11节(11)随后要脱去这衣服。——就是说,祭司要换下他在坛前供职时所穿的圣服,改穿别的衣服;这些衣服虽然圣别性较低,却也不是俗常之服,因为运灰仍然是祭司的职分。圣服要存放在圣所范围内的房间中,等到再次需要在坛前供职时再穿(以西结书 44:19以斯拉记 2:6;2:9;尼希米记 7:70)。人还特别注意,要把灰运到一个遮蔽良好的地方,免得被风吹散。祭司不可把灰扬散,只能轻轻地放下。外人不准收取这些灰,也不准藉此牟利。

第12节(12)坛上的火要在其上常常烧着。——更好可译为:“坛上的火要藉着它烧着。”这几乎是利未记 6:9 末句的逐字重复,这里再次提出,是为警戒那位负责除灰的祭司。他在执行此事时,要十分小心,免得在从坛上取灰时,把燔祭的脂油块,就是火的燃料,从火中碰落,以致使火熄灭;总要让火整夜靠着脂油继续燃烧。祭司要每早晨在上面烧柴。——到了早晨,祭司却要把会众出资预备、贮存在圣所院内的木柴添在坛火上,作为新的燃料。(见利未记 1:7。)

第13节(13)在坛上必有常常烧着的火。——这火起初是从天降下来的(利未记 9:24),以后要继续靠会众特别预备的燃料,以及每日的燔祭来维持。第二圣殿时期,这常燃的火在同一座坛上分为三部分,或三堆木柴:最大的一堆用来焚烧每日的祭牲;第二堆称为“香堆”,供火给香炉焚烧早晚的香;第三堆就是常燃的火,前两堆都从这里取火。直到尼布甲尼撒毁灭圣殿,这火才熄灭。确实,我们还得到明确的记载,说那些被掳到波斯去的敬虔祭司把这火藏在一个坑里,直到尼希米的时候才把它恢复在坛上(马加比二书 1:19-22)。然而,基督时代的权威人士却告诉我们,常燃的火乃是第二圣殿所缺少的五样东西之一。

第14节(14)素祭的条例乃是这样。——在利未记 2:1-3 提到这素祭时,百姓已经知道这供物要由什么组成,以及其中哪一部分归供职的祭司享用。而在我们面前这段(利未记 6:14-18)中,又补充指示祭司怎样吃归他们的那一分,以及怎样处理余下的部分。亚伦的子孙要献这祭。——虽然在本章这里字面上是指亚伦亲生的儿子,但这话的意思也包括承继祭司职分的直系后裔。只有他们能献祭,平民却不能。在坛前。——或作“在坛的前面”,即坛的东南角。(见利未记 2:8。)

第15节(15)祭司要从其中取出。——就是说,从前一节所提亚伦的子孙中,轮到在坛前供职的那一位要如此行。关于这些指示的解释,见利未记 2:2

第16节(16)要用无酵饼吃。——更好可译为:“要吃无酵的。”就是说,余下的细面要做成无酵饼,这样吃下去。(见利未记 10:12。)《钦定本》加入了原文所没有的“用”字,就变成说祭司要把素祭配着无酵饼来吃。

第17节(17)我已将它赐给他们为所得的分。——那在坛前供职的人,当靠坛而活;因此,祭司在地上并没有产业或分。

第18节(18)亚伦子孙中的男丁。——赎罪祭、赎愆祭,以及平安祭中所剩下而至圣的部分,只能由祭司家中的男性成员在圣所的院内吃;至于十分之一、初熟果子、百姓平安祭中的肩和胸等较不圣的供物,不但供职的祭司在耶路撒冷可以吃,他们那些不能供职的儿子、女儿等,只要礼仪上洁净,也都可以吃。凡在院墙外吃至圣之物,或在耶路撒冷城墙外吃较圣之物的祭司,都要受四十减一的鞭打。凡摸这些祭物的都要成为圣。——照这种译法,也就是第二圣殿时期流行的一种见解,其意思是:凡摸头一等圣物祭牲的人,不但必须是亚伦的后裔和男丁,还必须藉着必要的洗濯使自己成圣。(见利未记 22:6-7。)然而,对于这段经文还有另一种见解,其年代至少同样古老,甚至可能更早。那就是:凡摸着这些祭物的人,或物,都要成为圣。任何平民、任何普通器皿等,一摸着这更高等级的圣物,就成了圣的。(见出埃及记 29:37;30:29;以西结书 44:19;46:20;哈该书 2:12。)

第19节(19)耶和华晓谕摩西说。——这里用这特别公式引出的新律法(见利未记 6:8),是关于大祭司承接大祭司职分时所当献的素祭(利未记 6:19-23)。这自然紧接在前一段给祭司的献祭指示之后。

第20节(20)这是亚伦和他子孙所当献的供物。——依第二圣殿时期的惯例,这供物称为“承接圣职的供献”,正如我们面前的经文所说,是“亚伦和他子孙”的素祭;也就是说,不但大祭司要献,每一个普通祭司也要献。然而普通祭司只在自己受膏承接圣职的那一天献一次;大祭司却必须在每日常献燔祭和其素祭之后、奠祭之前天天献上(便西拉智训 45:14;并约瑟夫《古史》3卷10章7节)。使徒说:“像这样的大祭司,原是与我们合宜的……他不像那些大祭司,每日必须先为自己的罪献祭……”(希伯来书 7:27),所指的正是这种做法。在他受膏的日子。——就是说,在他受膏的时候(比较创世记 2:4),或在受膏礼完成、正式履行职分的时候,也就是第八日。(见利未记 8:35;9:1。)常献的素祭。

——就是说,就大祭司而言,这供献只要他活着或仍担任大祭司职分,就要天天献上。这常献的素祭要用伊法十分之一,就是一俄梅珥;早晨献一半,晚上献一半。要在鐤上作。——更好可译为:“要在平铁板上作。”(见利未记 2:5。)烤好了,你就要拿进来。——更好可译为:“你要把它充分调和后拿来。”就是说,要让它完全浸透油。把掰开的素祭献上。——就是说,这素祭是由小块烤成的饼组成。把细面放在平板上并用油调和后,再分成小块烤熟;显然,这是要象征燔祭牲在焚烧之前被分成各块的肢体。(见利未记 1:8。)第二圣殿时期,实行的是以下做法:大祭司每日早晨带来全部十分之一的细面。把整体分别为圣之后,再用圣所里保存的量器分成两半。他还带来三罗革油,与细面调和,并把每一半揉成六个饼。

把饼稍稍烤过之后,再用一部分油放在平板上煎,但注意不要烤得太熟,只要介于熟与生之间;这是根据“tuphinei”一词,当时的权威人士如此解释,《钦定本》将其译为 baked,而我们则译作“烤成的小饼”。随后,大祭司把这六个饼再分成十二块,与陈设饼的数目相同;早晨献其中六块,每块再分成两半,晚上也献六块。

第22节(22)他的子孙中接续他作祭司的。——就是说,将来凡是他的后裔中接续承继大祭司职分的,都要照样去做;因为这是在祭司制度存续期间永远有效的定例。都要全烧给耶和华。——这与平民所献普通素祭不同;普通素祭除了一把作为纪念烧在坛上之外,其余都归供职的祭司享用(见利未记 2:2-3)。大祭司却不能吃这素祭,因为这是他自己献上的;若一面献给神,一面又自己吃了,就不相宜。普通祭司也不可吃,因为他在品级上低于供职的大祭司。

第23节(23)凡祭司所献的素祭。——更好可译为:“祭司所献的一切素祭。”由于同样的缘故,这条例适用于祭司自己所献的一切素祭。

第24节(24)耶和华晓谕摩西说。——正如这个特别公式所表明的,这里引入了一条新律法,或者说,是比利未记 4:1-5 所含之律更详细展开的条例,给祭司更明确的指示,说明平民赎罪祭该如何办理(利未记 6:24-30)。

第25节(25)在宰燔祭牲的地方。——就是坛的北边。(见利未记 1:11。)这是至圣的。——就是说,赎罪祭属于至圣祭物这一类。(见利未记 2:3。)

第26节(26)为赎罪献这祭的祭司。——更好可译为:“为赎罪办理这祭的祭司”,或“藉此为罪施行赎罪的祭司”;就是说,藉着这祭牲的血行赎罪的祭司。(见利未记 9:15。)要吃这祭物。——神把赎罪祭赐给祭司作食物,使他们担当会众的罪孽,并为他们赎罪(利未记 10:17)。这构成他们生活供给的一部分(以西结书 44:28-29)。那位得着这分祭肉的供职祭司,不但可以邀请自己的家人,也可以邀请别的祭司和他们的儿子一同吃。贪婪的祭司却滥用了这恩赐(何西阿书 4:8)。要在圣处吃。——就是说,要在圣所的前院中吃。有八种供物必须在圣所范围内吃:(1)赎罪祭的肉(利未记 4:26);(2)赎愆祭的肉(利未记 7:6);(3)会众平安祭的肉(利未记 23:19-20);(4)俄梅珥余下的部分(利未记 23:10-11);(5)以色列人素祭余下的部分(利未记 2:3-10);(6)两个摇饼(利未记 23:20);(7)陈设饼(利未记 24:9);(8)麻风病人所献的一罗革油(利未记 14:10-13)。

第27节(27)凡摸这祭肉的。——更好可译为:“凡摸这祭肉的人”,正如《钦定本》在本章利未记 6:18 对同一句话的正确翻译,并且那里也有解释。若弹在什么衣服上……——赎罪祭是如此特别地神圣,以致其中的血若偶然溅在供职祭司的衣服上,或献祭之人的衣服上,沾了血迹的那部分,必须在院内专为此设的房间里洗净;那房间内有井,为圣所供应洗涤的水,从而防止血在圣处之外被亵渎。你要洗净。——就是说,这命令最先是对亚伦说的,以后也传给他的后裔,就是祭司,而不是以色列平民。

第28节(28)惟有煮祭物的瓦器。——希伯来人所用的瓦器是不上釉的。东方一般家用器皿直到今日仍多是如此。因此,由于器皿有孔隙,煮给祭司吃的肉所出的脂汁会渗入其中。既然渗入的汁液无法洗净,便宜的瓦器就必须打碎。(见利未记 11:33;11:35。)第二圣殿时期,器皿碎片积多了,就谨慎地埋在地下。若是在铜器里煮。——因为铜是坚实的金属,汁液不能渗入其中,粘附其上的至圣祭肉也容易洗净。第二圣殿时期,刷洗是用热水,冲净则用冷水。

第29节(29)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不仅那位得着赎罪祭肉作为应得之分的供职祭司和他的儿子可以吃,他还可以邀请任何其他祭司和他们的儿子一同进食。使徒说:“我们有一祭坛,上面的祭物是那些在帐幕中供职的人不可同吃的”(希伯来书 13:10),所指的就是这种做法。

第30节(30)凡赎罪祭,若……——更好可译为:“只是凡赎罪祭……”前一节所陈明的条例,只适用于平民的赎罪祭(利未记 4:22 等);这些祭牲的肉归祭司享用,但那些血被带进会幕、在圣所中“为赎罪”而献的赎罪祭,其肉却不可吃,只可焚烧。这样的赎罪祭包括:为大祭司所献的赎罪祭(利未记 4:3;4:12),为全会众所献的赎罪祭(利未记 4:13-21),以及赎罪日的赎罪祭(利未记 16:27)。为之赎罪。——更好可译为:“为之赎罪”,正如《钦定本》在利未记 1:4 以及通常各处的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