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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5 章 · 查尔斯·埃利科特

英语读者注释 · Commentary for English Readers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5

第1节 5(1)“若听见叫人起誓的声音。”——更可译为:“因为他听见了起誓的郑重嘱咐,并且本可作见证,无论是看见了那罪行,还是知道那事,若不说出来。”在前一章中,立法者已经规定了赎罪祭的条例,并说明当神圣律法被误犯时,百姓属灵的首领、全会众、国家的君王,以及群体中的个人成员当如何办理;现在他在本章利未记 5:1-13 继续说明赎愆祭,就是每个以色列人违反这里特别指定之某些诫命时所当献的。首先举出的情形,是在司法宣誓已经发出之后,却不出来作见证。群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责任协助官长维护神律法的完整。因此,当有罪行发生,而设立的审判官因缺乏证据而不能定罪时,审判官就会郑重地向个人、某一区域,或全体会众发出宣誓性的嘱咐。

若有人在这类宣誓之后,明知那罪行,却不出来证明自己所知道的事,在神眼中就算是有分于他所掩盖的那罪。关于这条律法,经上说:“与盗贼分赃的,恨恶自己的性命;他听见叫人发誓的声音,却不言语。”意思是,他听见了审判官的郑重嘱咐,却压下自己的证词,因此就成了罪犯的同党。马太福音 26:63 记载了这种宣誓的一个实例,大祭司对耶稣说:“我指着永生神叫你起誓告诉我们,你是神的儿子基督不是?”耶稣也正是承认这宣誓所带来的庄严义务,才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要担当他的罪孽。”——更可译为:“他便担当他的罪孽”;就是说,他意识到自己担当着这罪责的重担,他对自己的罪有了知觉;若没有这种知罪,就不能献这里所规定的祭。

“他担当他的罪”这一说法,与利未记 4:13利未记 4:22 等处“他有了罪”或“他们有了罪”是同样的意思。与前一章所说那些误犯之罪不同,那里规定的是赎罪祭;这里所说的罪,则是故意而应受责备的缄默,是蓄意掩盖罪行。

第2节(2)“若有人摸了什么不洁之物。”——这里举出的第二种需要献这祭的情形,是有人摸了洁净牲畜的死尸,或不洁净的走兽、牲畜或爬物,无论活的死的。“这是他所不知道的。”——就是说,他因疏忽而把自己沾染了这污秽的事全然忘记了;武加大译本很贴切地意译为“他忘了自己的不洁”。摸了尸体,只会使人不洁到晚上;洗濯那被玷污之人的身体和衣服,就足以除去这种不洁(利未记 11:24利未记 11:31)。只是当他的轻忽使他忘记本分,而后来反省时,心思和良心使他想起自己违犯了律法,这时才需要承认自己的罪,并献赎愆祭。“他也是不洁净,就有了罪。”——更可译为:“他是不洁净的,并且承认自己有罪。”(见利未记 4:13利未记 4:22。)最古老的希伯来圣经译本,即希腊文七十士译本,在本节末尾完全省略了英王钦定本所译“这是他所不知道的,他也是不洁净,就有了罪”这一句;这表明制作该古译本所依据的一份或多份希伯来文抄本并没有这句话。况且,这句话也不必要地预先说出了下一节中的总结公式;下一节继续这一主题,而在那里这公式才处于恰当的位置。

第3节(3)“或是他摸了人的污秽。”——人因接触而可能沾染并传给别人的各种污秽,记载在利未记 12-15 章。“他知道了,就有了罪。”——更可译为:“他知道了,并感觉自己有罪。”就是说,他后来意识到自己已经沾染了污秽,因此感到自己的罪责。(见利未记 5:2。)

第4节(4)“若有人嘴里冒失发誓。”——更可译为:“若有人嘴里轻率地说出誓言。”就是说,他在轻忽或愤怒中起誓,心里并未真正意识到,便说自己要这样行或那样行。“或是要行恶,或是要行善。”——就是说,凡属于善恶这两个范畴之内的任何事,因为这两个类别在习语中是用来总括一切人类行为的。(比较创世记 24:50创世记 31:24民数记 24:13以赛亚书 51:23。)“无论人在什么事上冒失发誓。”——更可译为:“无论人轻率地用誓言说出什么。”就是说,不论人以誓言草率或轻忽地承诺要做某事,或不做某事。“这是他所不知道的。”——就是说,由于他当时如此轻率,后来竟把这事全然忘了。(见利未记 5:2。)“他知道了……”——更可译为:“后来他留意到了,并承认自己有罪”(见利未记 4:13利未记 4:22利未记 5:2 等),就是在这些人可能草率起誓说要做或不做,因而招致罪责的事上。

第5节(5)“他有了罪的时候……”——当他意识到自己犯了利未记 5:1-4 所列这些罪中的一项,就必须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至于第二圣殿时期所采用的认罪形式,见利未记 1:4

第6节(6)“要为所犯的罪,把他的赎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只山羊羔,牵到耶和华面前。”——更可译为:“一只绵羊,或一只多毛的母山羊”(见利未记 4:23利未记 4:32)。首先要注意的是,这里把这祭称为(asham)“赎愆祭”,这是该词正确的译法;在它作为祭物使用的三十六处经文中,有三十五处都如此翻译。在本节以及本段其余部分,即利未记 5:7-13 中,论到这祭时,并没有按犯罪者的身份等级加以区分。不像前一章所述的(chatath)赎罪祭那样,对大祭司、全会众或王子另有特别立法。在这里,属灵官长和世俗君王与普通平民处于同一层面。祭物并不随着罪人的地位而有等级差别;他们都一样,必须献同样的祭牲,即绵羊或母山羊。虽然这里没有明说献这祭牲时应当实行哪些祭仪,但意思是,除了这里特别指出的一些细微差异外,其余都与赎罪祭相同。第二圣殿时期通行的条例如下:赎愆祭牲被宰杀,其血照民数记 4:0 前文所述那样洒上;然后剥皮,取出脂油和内脏,加盐,撒在坛上的火上。剩下的肉则由祭司在院中吃掉,与赎罪祭一样。

第7节(7)“他的力量若不够献一只羊。”——这条总规则唯一的例外就是贫穷。贫穷的人若无力献绵羊或母山羊,就可以献两只斑鸠,因为在巴勒斯坦斑鸠很多,也很便宜。(见利未记 1:14。)我们在前一节已经看见,赎愆祭与赎罪祭一样,脂油部分,即最上好的部分,必须烧在坛上,作“耶和华的食物”;其余的则归祭司所得。由于斑鸠的脂油部分,即献在坛上的那一部分,无法与鸟身分开,而若把整只鸟全然焚烧,又会破坏赎愆祭的性质,使之成为燔祭,所以要献两只鸟。一只代表归给主的那一部分,因此烧在坛上;另一只的肉则归执行圣职的祭司所得。

第8节(8)“要揪下鸟的头来。”——关于执行的方法,见利未记 1:15。这里清楚吩咐,在这项操作中,不可将鸟头与身体完全切断。这一点与利未记 1:15 的燔祭不同。第二圣殿时期,祭司走到坛的西南角,用两指夹住鸟的两脚,用两指夹住两翅,将祭牲的颈项拉开到两指的宽度,再用拇指的甲切开,割破颈上的大血管。

第9节(9)“也要把赎罪祭牲的血弹在坛的旁边。”——这里在本祭的仪式与前几章所述通常赎罪祭的礼仪之间,又显出一个显著的差别。这里的血只是要洒在坛壁上;而通常的赎罪祭中,祭司不仅要用指头蘸血七次,还要把血抹在坛角上(利未记 4:6-7利未记 4:17-18利未记 4:25利未记 4:30利未记 4:34)。

第10节(10)“照例。”——就是说,照利未记 1:14 等处所规定的礼仪。

第11节(11)“他的力量若不够献两只斑鸠。”——这里的条例更进一步显明对穷人的宽厚体恤,也显出不愿因他们的软弱而向他们索取过重。若有人贫穷到连两只鸟的供物也难以负担,就可以献伊法十分之一的细面,不到半加仑一点。“因为是赎罪祭。”——就是说,正因为这是赎罪祭,而不是素祭(见利未记 2:1),所以不可加油,也不可放乳香;否则它作为赎罪祭的区别特征就会被破坏。

第12节(12)“祭司要取出自己的一把来。”——祭司先从细面中取出一把,烧在坛上,作为献给主的记念(见利未记 2:12),其余的便由执行圣职的祭司吃掉。“按献给耶和华火祭的条例。”——更可译为:“放在献给耶和华的火祭上面。”(见利未记 4:35。)

第13节(13)“论到他在这几件事中所犯的罪。”——就是说,论到本章利未记 5:1-4 所列的三种罪之一。(见利未记 5:5。)“剩下的都归与祭司。”——更可译为:“这要归给祭司。”原文并没有“剩下的”这个词,最好删去;因为除去祭司取出来烧在坛上的那一把之外,全部伊法十分之一的细面都归祭司。当基督在世时,只有献祭的人是平民时才如此办理;若祭司自己犯了这罪,并献上这里所说的供物,那么整份伊法十分之一的细面都要烧在坛上,正如素祭的情形一样。

第14节(14)“耶和华晓谕摩西说。”——正如这一引言公式所表明的,这是在另一个时间赐给立法者的另一段启示,进一步展开关于赎愆祭的律法。

第15节(15)“人若犯了罪。”——这里译作“犯了罪”的词,并不是利未记 5:19 中所用、也不是本章中“赎愆祭”(利未记 5:6-7利未记 5:15-16利未记 5:19)这一名词所由来的那个词。这个词字面意思是遮盖,继而引申为暗中行事、行诡诈,尤其是指在与神所立的神圣圣约之事上不忠(利未记 26:40民数记 31:16申命记 32:51 等),或在夫妻之间不忠(民数记 5:12民数记 5:27)。“误犯了罪。”——就是说,在犯下这事的时候,他并不知道这是过犯。(见利未记 4:2。)“在耶和华的圣物上。”——就是说,他无意中扣留了属于圣所和耶和华事奉之物,比如十分之一、初熟之物,或没有将头生的分别为圣,或没有赎回头生的(出埃及记 28:38民数记 5:6-8)。

“要牵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绵羊。”——若人任意犯了这类过犯,就要受剪除的刑罚(民数记 15:30希伯来书 10:28);但若是不知而犯,就要牵一只公绵羊作祭。按第二圣殿时期通行的规则,这只羊必须已过第二年中的第三十一天。它比母羊更有价值。因此,虽然是在圣物上误犯,所献的赎愆祭却比利未记 5:6 所说误犯之罪所献的更昂贵。“按你所估定的价,用银子若干舍客勒。”——就是说,按照首先受这话的摩西所作的估价,这只公绵羊必须长得足够大,值好几舍客勒,至少也值两舍客勒。后来估价的职责由摩西转交给执行圣职的祭司。(见利未记 27:8利未记 27:12民数记 18:16。)至于圣所的舍客勒,见出埃及记 30:13

第16节(16)“并且他因在圣物上的差错要偿还。”——因为这祭只是为过犯赎罪,所以犯罪的人首先必须把自己误用之物的全部本金价值归还。“另外加上五分之一。”——除了偿还本金之外,还要把归还之圣物价值的五分之一,加在原数之上。按基督时代通行的规例,本金按总额的五分之四计算,而所缺的五分之一另加上去。例如,若犯罪的人吃用了价值四舍客勒的圣物,他就必须偿还五舍客勒,即在四舍客勒之外加上第五分之一。按我们今天的算法,这其实是四分之一。这里并没有区分犯罪者是大祭司、王子,还是平民。

第17节(17)“若有人犯罪。”——为了尽可能有效地防止以色列人亵用任何分别归给圣所及其事奉之物,这里在利未记 5:17-19 又进一步规定:若有人只是怀疑自己曾经用了属于主的东西,虽然已经记不起究竟用了哪一样圣物,也要献赎愆祭。在第二圣殿时期关于这些献祭律例的正统解释中,这里所规定的赎愆祭称为“疑愆祭”,与利未记 5:14-16 所规定、称为“确定赎愆祭”的祭相对。“这些事。”——就是利未记 5:15 所指耶和华的圣物。“他虽然不知道。”——即,他对此并不确定。例如,他可能不确定自己的过犯究竟是没有把初熟之物送到圣所,还是曾把别的圣物挪作私用。(比较创世记 20:5 等;撒母耳记下 20:1 等。)“还是有了罪,要担当他的罪孽。”——尽管如此,他仍感觉自己可能犯了这过犯,因此背负着自己罪孽的重担。(见利未记 5:1。)

第18节(18)“也要照你所估定的价,从羊群中牵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绵羊来。”——在这种悬而未决而又觉得自己有罪的情形下,他要献与前一种情形相同的祭牲。“按你所估定的价。”——就是说,照你,就是摩西所估定的,这只公绵羊当值两舍客勒。(见利未记 5:15。)“他虽然不知道。”——更可译为:“虽然他并不知道自己所用的是哪一样圣物。”前一节同一句话也应如此翻译。就是说,为求稳妥起见,祭司要为他这无心之误赎罪,尽管犯罪的人并不确定自己实际上是否真的犯了这罪。然而,因为这是疑案,所以他可免去那确定在误犯中犯了这罪之人所必须加上的第五分之一。(见利未记 5:16。)

第19节(19)“这是赎愆祭。”——就是说,虽然这里免去了所规定要加上的第五分之一,它仍然是赎愆祭,因为他的良心告诉他,他实在得罪了耶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