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III.(1)平安祭的祭物。——本章所论的平安祭,包括两类:出于牛群的平安祭(利未记 3:1-5),以及出于羊群的平安祭(利未记 3:6-15)。正如燔祭的情形一样(利未记 1:3),先提到公牛,因为它最为贵重,也更为重要。无论是公的。——燔祭只准用公的(利未记 1:3;利未记 1:10),这里却不分雌雄,也没有年龄限制。所要求的只是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残疾。
第2节(2)他要按手。——这与燔祭上的按手不同,这里并没有认罪,而是向神说出赞美的话;献祭的人可在院子里任何便于宰杀祭牲的地方这样行。在会幕门口。——更好译作:在会幕,就是会见之帐幕的入口处。(见利未记 1:3。)亚伦的子孙作祭司的。——更好译作:亚伦的子孙,祭司们。(见利未记 1:5。)要洒。——更好译作:泼(见利未记 1:5)。
第3节(3)他要献上。——就是那带祭物来的人,不是祭司。脂油。——即最好的、上等的部分。因此,这个词也用来指地里最好的出产(创世记 45:18;民数记 18:12)。脂油既是牲畜最宝贵的部分,就归于神,因此具有特别的神圣性;也正因如此,不可吃它(利未记 3:17;利未记 7:23)。
第5节(5)亚伦的子孙。——献祭的人宰了祭牲,取出上好的部分,交给供职的祭司以后,祭司就要把这些焚烧,就是把利未记 3:3-4 所述一整组脂油块,烧在常献燔祭的灰上;那常献的燔祭就是每日献的羊羔祭。它总是居首位,并且终日焚烧(利未记 6:12)。除了这些必须焚烧的上好部分之外,胸和右肩归给祭司,其余的平安祭则由献祭的人、他的家人和朋友一同吃用(利未记 7:15-16)。
第6节(6)出于羊群。——就是绵羊或山羊;它们也都可以是公的或母的,只要没有身体上的残疾。
第7节(7)一只羊羔。——更好译作:一只绵羊,正如在利未记 1:10;利未记 7:23;利未记 22:19;利未记 22:27 等处所译的,因为这个词指的是成年的绵羊。
第8节(8)在会幕前。——更好译作:在会见之帐幕前。(见利未记 3:2。)
第9节(9)整肥尾巴。——更好译作:整个肥尾(出埃及记 29:22;利未记 7:3;利未记 8:25;利未记 9:19 也是如此)。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的羊,从前是、现在仍是肥尾羊种,尾巴宽厚的部分往往重达十五磅以上。幼小的羊其尾巴部分由骨髓和脂油构成,吃起来像骨髓一样;阿拉伯人做饭时用它代替黄油。它常常大到拖在地上;为了免得羊因在地上拖曳而受痛苦,人们会在尾巴下面装一个小轮车,让它拖着走。这里被列入应献在坛上的脂油部分的,只是绵羊的尾巴。然而,它并不被视为其他四足牲畜通常意义上的脂油(利未记 9:19),因此 according to Jewish tradition,应译为:按犹太传统,它不包括在利未记 3:3 的禁令之内。
第10节(10)两腰子。——这两节所规定的礼仪,与利未记 3:4-5 相同。
第11节(11)食物,或饼。——即坛上的火要为神所焚烧吞灭之物,或者说祭物。因此,焚烧归给神的,被称为祂的食物(民数记 28:2;以西结书 44:7);而焚烧这些的祭司,则被描述为献上“他们神的食物”(利未记 21:6;利未记 21:8;利未记 21:17)。
第12-15节(12-15)若他的供物是山羊。——关于山羊作平安祭的条例,与公牛作平安祭的条例相同。这里没有提到公母之分,因为这一点在利未记 3:6 已经说明了。与燔祭不同(利未记 1:10),这里把山羊与绵羊分开,是因为献物有所不同;绵羊有宽大的肥尾,山羊却没有。
第16节(16)要把这些焚烧。——就是把前面所指定的脂油块焚烧(见利未记 4:35),因为它们构成耶和华的食物;它们要作为馨香之气上升于天。(见利未记 1:9。)所有的脂油都是主的。——本节这一部分与下一节紧密相连。既然脂油属于主,所以就立为永远的定例,绝不可吃。
第17节(17)在你们一切的住处,世世代代,作为永远的定例。——更好译作:在你们一切的住处,世世代代,作为永远的定例;英王钦定本在其余仅有的三处出现中也是这样译的。(比较利未记 23:14;利未记 23:21,那两处词序相反;以及 31 节。)也就是说,不可吃牛、绵羊或山羊脂油的律法,要在以色列人将来世世代代中一直有效,并适用于他们无论住在哪里。由于这一完整的立法公式在摩西五经中只出现四次,而且仅限于本书,所以在这四处都一致地翻译它是很重要的。关于这条定例的意义,见利未记 7: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