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第二十五章。(1)耶和华对摩西说。——本章按理应当接续在利未记 23章之后,因为这里所论的安息年与禧年的制度,与那一章所规定的节期条例紧密相连。这些条例竟与其余节期分开,若不按第二圣殿时期权威人士所提出的原则,便无法圆满解释;他们说,许多段落的次序被调动了,并且“律法并无严格的先后次序”。在西奈山。——即在西奈的山地地区。“山”一词常用来指一片多山的地带(民数记 12:9;申命记 1:2;约书亚记 14:12 等)。因此,这一神谕是在以色列人安营于西奈附近时赐给摩西的;他们出埃及后,在旷野停留于那里十二个月(民数记 10:11-12)。
第2节(2)你们到了那地。——更好译作“你们进了那地的时候”,正如钦定本在利未记 14:34 对同一短语的译法一样。(见利未记 19:23 注。)这是利未记中第四次预先颁布一条当时与以色列现况并无直接关系的律法。(见利未记 14:34;利未记 19:23;利未记 23:10。)按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解释,这条律法是在以色列人进入迦南后二十一年开始生效的。因为征服应许之地用了七年(约书亚记 14:10),其后将土地分给各支派又用了七年(约书亚记 18:1 等),故真正耕种土地,是到第二个七年结束后才开始。因此,安息年条例第一次实行的第七年,就是他们进入迦南后的第二十一年。地就要守安息。——旁注作“歇息”,即安息。此语的意义见利未记 23:32 注。七年一次的安息之于土地,正如每周安息日之于全地。正如第七日归给神,是承认祂是世界的创造主;照样,第七年也要分别为圣归给祂,是承认祂是这地的主人。因此,正如每周的安息日(出埃及记 20:10;利未记 23:3;申命记 5:14),第七年的安息也“归耶和华”。(见利未记 25:4。)
第3节(3)六年要耕种田地。——见出埃及记 23:10。收成。——即前节所提之地的出产,包括田地、葡萄园、橄榄园等。(见出埃及记 23:11。)
第4节(4)第七年,地要守圣安息。——按字面是“第七年要有郑重的安息”,或“安息中的安息”。此语的意义见利未记 16:31 注。正如每周安息日一样,第七年也当作主的安息。因此,土地必须得着完全的休息。不可种你的田。——何谓耕作,以及劳作到什么程度才算触犯此律,可由第二圣殿时期通行的以下条例看出:安息年内,不准栽种树木,不准砍去枯枝,不准摘去枯叶,不准在植物下熏烟以杀虫,也不准用各种泥土涂抹未熟的果子以保护之,等等。凡犯这些事的人,都要受规定数目的鞭打。然而,为纳税所需之地,以及为逾越节摇祭禾捆所需的大麦、五旬节两个摇饼所需的小麦,仍可耕种适量土地。
第5节(5)自长的庄稼。——不仅每个地主都要停止耕种,而且田间因收割时偶然掉落的种子,或由旧根再生而自然长出的作物,也不可收聚,不可把它当作正式的收成。不可摘取没有修理的葡萄树的葡萄。——直译是“你拿细耳人的葡萄树”,即具有拿细耳人性质、被分别出来、奉献给神的葡萄树。第七年既是耶和华的安息,既归祂为圣,这一年的葡萄树也就归祂为圣。因此,七十士译本译作“你所奉献之物的葡萄”;旁注也因此译作“你分别出来的”。本句也被解释为:“你不可摘取那些你曾划出、禁止别人享用、又未宣布为公有之葡萄。”
第6节(6)地在安息年所出的。——即这土地安息期间所生长、所出的东西。关于这种修辞,见利未记 18:38。要给你们作食物。——即可以作你们的食物,但不可拿来买卖,也不可储藏起来。因此,在第二圣殿时期,安息年的出产只许直接食用,不许先加工成别的物品再使用。例如,那一年的木柴可以当柴烧,却不可先烧成炭再使用;也不可把蔬菜制成药物,或把人吃的食物给牲畜吃。给你和你的仆人……——这些出产要留在田间,供穷人、仆人等自由取用。(也见出埃及记 23:11。)因此,第二圣殿时期曾立例说:“凡在安息年把自己的葡萄园锁起来,或把田围住,或把一切果子都收进家里的,就是犯了这条律法。”一切都要留作公用,人人在各处都有权取用任何东西。每个人只可按公物的方式,一次带少量进家。
第7节(7)你的牲畜。——依照第二圣殿时期那富于仁慈的律法精神,律法的施行者由本节推论并立例说:第七年的果子,只要田间还有这一类,人就可以在家里吃。“只要野地里的走兽还吃这一类,你就可以吃家中所有的;但若野兽已把田间这一类都吃尽了,你就必须把家中这一类拿出去,归到田间。”(关于安息年豁免债务的条例,见申命记 15:1-3。)第二圣殿时期,安息年从提斯利月初一开始,那是民事年的开端。不过,某些田地和园子的耕作,在第六年就停止了。谷田的耕作从逾越节起停止,果园则从第六年的五旬节起停止。申命记 31:10-13 所吩咐诵读律法的事,在第二圣殿时期是指定由王来执行。第七个休耕年结束时,恰逢第八年住棚节的第一日,人在圣殿外院搭起木台,王坐在其上。
会堂的主管取律法书,交给会堂的首领,会堂首领再交给祭司长,祭司长交给大祭司,大祭司再递给王;王站起来领受,然后再坐下,诵读以下七段:(1)申命记 1:1 至申命记 6:3;(2)申命记 6:4-8;(3)申命记 11:13-22;(4)申命记 14:22 至申命记 15:23;(5)申命记 16:12-19;(6)申命记 17:14-20;(7)申命记 27:1 至申命记 28:68。王最后所祝的福,与大祭司所宣告的祝福相同(见利未记 16:27),只是他以为节期所作的祝福,代替了赦罪的祝福。
第8节(8)你要计算。——更好译作“你要为自己数算”,正如钦定本在利未记 23:15 对同一短语的译法。要计算七个安息年。——更好译作“要计算七个七年”(见利未记 23:15)。每周的七日各代表一年,因此七个七年共四十九年。所以下一句解释说:“七七年。”禧年与安息年一样,只在以色列人得着应许之地以后才成为必须遵守的(见利未记 25:2);而按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解释,第一个安息年是在他们进入迦南后二十一年开始实行(见利未记 25:2),因此,第一个禧年是在他们进入应许之地后的第六十四年庆祝的。
第9节(9)要大发角声。——更好译作“要使羊角号的吹声响起”;直译是“要使响亮之声的角号发出回响”。按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解释,这次所用的角号,与吹角节或新年所用的一样,都是公羊角制成,形状笔直,吹口包金。赎罪日要吹角。——更好译作“在赎罪日要使角号吹响”。在大赎罪日结束时,希伯来人意识到自己心得平安,天父已涂抹他们的罪,并借着祂赦免的怜悯使他们重新与祂和好;就在那时,每个以色列人都要以九次角声宣告全地:他也让土地得了安息,也释放了每一块受牵累的家业,也使每一个奴仆得自由,如今他们可以回归本族本家。既然神已经赦免了他的债,他也当赦免欠他债的人。
第10节(10)第五十年你们要当作圣年。——因为这里说“第五十年你们要当作圣年”,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人士便推论说,禧年的善工应当从提斯利月初一开始;那是年首,也应当被分别为圣。因此,新年之于希伯来人既是赎罪日的预备,它也就成了那些最终在赎罪日实行之怜悯举动的前奏。故此,他们从提斯利月初一,即新年,开始计算禧年的循环,虽然正式宣告是在初十,即赎罪日结束时。照此,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记载说:“从吹角节〔即提斯利月初一〕到赎罪日〔即提斯利月初十〕,奴仆既未被释放回家,也未被主人役使,只是吃喝、欢乐、戴花冠;及至赎罪日来到,审判官吹起角号,奴仆便被释放回家,田地也被释放。”并且向遍地一切居民宣告自由。——即向一切以色列人宣告,因为他们才是这地真正的拥有者。
因此,古代权威人士断定,禧年律法只在全体犹太民族都住在这地的时候才有效;自从亚述王普勒和提革拉毗列色将流便、迦得和玛拿西半支派掳去以后(历代志上 5:26),这律法便不再生效,因为“这地一切的居民”已不再都住在其中。正因这“宣告自由”的宣告,禧年也被称为“自由之年”(以西结书 46:17)。这年必为你们的禧年。——这是本章其他地方所用较完整形式“禧年”一词的简写(见利未记 25:13;利未记 25:28;利未记 25:40;利未记 25:50;利未记 25:52;利未记 25:54),意思是“藉号角吹声所宣告的一年”,因为 yôbel 一词既指公羊角,也指由它所发出的声音。各人要归自己的产业。——见利未记 25:14-16;利未记 25:23-28。各归本家。——见利未记 25:39-40。
第11节(11)第五十年要作你们的禧年。——按第二圣殿时期所有权威的一致见证,包括斐洛和约瑟夫,都认为禧年是每逢第五十年守一次,这在本节和利未记 25:10 都有明白吩咐。第四十九年是安息年,第五十年是禧年,因此有连续两个休耕年。不可撒种。——第五十年既是禧年,又具有安息年的性质,所以禁止撒种和收割。不可收割那自长的庄稼。——即这一年自然生长的作物,不可当作正常收成来收割储藏。(见利未记 25:5。)没有修理的葡萄树。——见利未记 25:5。
第12节(12)你们要吃田间的出产。——更好译作“你们要从田间吃它的出产”。因为这是禧年,必须作为圣礼来遵守,所以这一年自生的出产不可储藏,而是每次只可按日常所需,直接从田间取来食用。
第13节(13)你们各人要归自己的地业。——在禧年,各人都要归回自己的地产,不论他是将其卖出还是赠与。
第14节(14)你们彼此不可亏负。——更好译作“你们不可占弟兄的便宜”。律法不仅防止穷人永远失去土地,也吩咐在暂时性的买卖中,买方和卖方都不可趁对方处境艰难而过分占便宜。因此曾立例说:若有人买卖某物高出其价值六分之一,受亏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超出的部分;若超过六分之一,合同甚至可以完全撤销。钦定本在这里译作“彼此”的那个词,在希伯来文中到了利未记 25:17 又换了另一个形式,虽然也译作“彼此”,这就表明它并非只是习语用法,而是专指同胞弟兄,即同一群体的成员,那些在种族和信仰上彼此相关的人,如出埃及记 32:27、耶利米书 31:34 所示。
第15节(15)你要按禧年以后的年数向邻舍买。——按律法,应许之地要以抽签方式平均分给以色列人。如此分到各家手中的土地,必须绝对不可永久转让,并永远归原业主的后裔所有。因此这里规定,地主若因贫穷被迫卖田,买方所能买得的期限,不过到下一个禧年为止;届时土地要归还原业主或其家族。买地的时候,买主要计算自上一个禧年以来已经过了多少年,因为这能显示他有权持有该地的准确期限。这相当于我们购买尚未届满的租约。向你的邻舍。——由此推知,贫穷的以色列人只能把土地卖给同胞以色列人,不可卖给外邦人。他要按年数的收成卖给你。——买方要考虑租期还有多少年,卖方则要考虑从卖地时到下一个禧年之间有多少个安息年,因为所卖的与其说是土地,不如说是若干年的出产。因此,休耕的安息年不应计算在内。这里既用了复数“年数”,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便断定,卖方不可卖少于两个有收成的年份;安息年、荒年,以及若交易发生在七月前、田中已有成熟作物时的第一次收成,都不算在内。
第16节(16)年岁若多……年岁若少。——更好译作“照着年数的多寡……照着……的比例”,因为原文这里用的词,与利未记 25:15 及本节末尾译作“照着”的词并不相同。上一节既已为买卖双方立下公平交易的原则,立法者因担心困苦的卖方受亏,便再次回到买方这一边,严令他按田地租期还剩多少年,严格调整买价。因为他照着年数的收成卖给你。——更好译作“因为他卖给你的是若干次收成”,即卖方所卖的不是土地本身,而是直到下一个禧年为止的若干次收获。
第17节(17)你们彼此不可亏负。——更好译作“你们不可占邻舍的便宜”。(见利未记 25:14。)只要敬畏你的神。——因为祂为受压迫的人伸冤,也追讨一切不义。(见利未记 19:14。)
第18节(18)你们要遵行我的律例。——更好译作“你们要遵行……”,即上述关于安息年和禧年的那些律例典章;遵守这些,需要很大的牺牲。就可以在那地上安然居住。——神既是以色列坚固的高台和防御的城墙,以色列人就要藉着遵守祂的诫命,享受别国靠劳苦和强大军队所寻求的安全。地也必出土产。——况且,赐给以色列这些律例的,也是掌管自然运行的主。因此,虽然遵守祂的律法意味着停止耕种土地,主却必使土地丰收,充充足足供应他们一切所需,使他们安然宁静地住在其中,不必为食物去侵扰邻舍,也不必因缺粮而把自己交给仇敌(马加比一书 6:49;马加比一书 6:53;约瑟夫,《犹太古史》xiv.16.2;xv.1.2)。
第20节(20)第七年我们吃什么呢?——立法者在此预先回应那些要在安息年停止耕种土地、又为家人口粮过分忧虑之人的反对。看哪,我们不耕种。——即我们被禁止撒种。(见利未记 25:4。)也不收藏土产。——即我们甚至连自然生长的东西也不可收聚储藏,并且还受命将“土产”留在田间。(见利未记 25:7。)
第21节(21)我必命我的福。——即祂要在第六年向土地发出祂神圣的命令,使它成为他们的福分,事情就必如此成就。(见申命记 28:8;诗篇 42:8;诗篇 44:4;诗篇 68:29。)地便生三年的土产。——更好译作“地便生三年的出产”。这特别的祝福,要显在安息年前一年那次丰盛的收获上。正如设立每周安息日时,神既吩咐人停止作工,就在每逢第六日降下双倍吗哪,补足安息日所需(出埃及记 16:22-27);照样,祂也要每逢第六年施行特别的护理,赐土地三倍收成,以补偿让地守七年一次的安息。安息年既从民事年的开端,即提斯利月初一开始,那是在秋季、约九月,因此这里所说的三年应当分配如下:(1)第六年收割后剩余的时间;(2)整个第七年;(3)第八年从播种直到所种之物收割入仓的那段时期。
由此可见,利未记 25:29 所预期的问题,即“第七年我们吃什么呢?”严格说来其实适用于第八年,因为第七年的需要可由第六年的正常收成供应,而真正需要第七年收成来支撑的,乃是第八年。为解决这一难点,中世纪一位最杰出的犹太释经家将利未记 25:20 译作:“若你们在第七年说:‘我们吃什么呢?’”也就是指第八年。然而,也可能这问题所表达的,是百姓在第七年吃自己平常份额时所感到的忧虑,恐怕到了第八年就所剩无几;因为在别的年份,当旧年的出产被吃用时,新一年的庄稼同时正在成熟。
第22节(22)第八年你们要耕种,也要吃陈粮。——更好译作“到了第八年你们撒种的时候,仍要吃陈粮”;意思是说,当安息年结束、以色列人在第八年恢复耕种时,第六年,就是安息年前一年那丰盛的收成,不但足够供应这一年,而且还能维持到第九年中第八年所种作物成熟收割的时候。因此,第六年的收成足可供应到住棚节,或直到第九年的提斯利月初一。等到地里的出产收来的时候。——更好译作“等到它的出产收来的时候”,即第八年所出的、在第九年收进来的出产。所以,提出预期问题的利未记 25:20,和包含答复的利未记 25:21-22,按理都应当紧接在利未记 25:7 之后,因为它们正是回应安息年休耕所引起的难题。然而,利未记的编者也可能把利未记 25:20-22 插在这里,因为其中提出的难题和所给的答复,同样适用于禧年。这里所应许、为应付一年停耕之需要而有的特别神圣干预,自然更会乐意赐下,好叫以色列人在禧年必须表现更大顺服与信心、连续两年不耕地的时候得着供应。
第23节(23)地不可永卖。——即以色列地上的任何一块土地,都不可从因贫穷而卖掉祖业的原业主那里被永远转离。这里重新回到有关土地买卖的律例,这些在利未记 25:14-17 已略述过。因插入了神关于安息年的应许(利未记 25:20-22),现在立法继续,对土地有限期出售作更详细的规定。因为地是我的。——禁止祖业与家族永久断绝的理由,是神宣称自己是这地至高的主(出埃及记 15:17;以赛亚书 14:2;以赛亚书 14:25;耶利米书 2:5;诗篇 10:16),并且作为土地的主,祂规定了将地分给以色列各支派时所附带的条件。你们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神不仅帮助以色列人征服迦南地,也拣选它作自己的居所,并在其中立起祂的圣所(出埃及记 15:13;民数记 35:34)。因此,祂作为土地的主坐王在其中,以色列人不过是祂的佃户(利未记 14:34;利未记 20:24;利未记 23:10;民数记 13:2;民数记 15:2);若他们不顺从祂的诫命,就必须离开这地(利未记 18:28;利未记 20:22;利未记 26:33;申命记 28:63)。因此,他们被看作客旅和寄居的,无权把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绝对卖断。
第24节(24)在遍地也要准人将地赎回。——既然他们不过是佃户,并且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得地为业,那么土地甚至也不该一直留在买主手中直到禧年;买主应当给卖主一切机会,在那以前把地赎回。
第25节(25)你的弟兄若渐渐穷乏,卖了几分地业……——律法这里假定,贫穷是人离开自己田地的唯一原因;因此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人士推断并立例说,任何人都不可为了投机而出售祖业。这也解释了拿伯为何极其厌恶把祖业卖给亚哈,他说:“我敬畏耶和华,万不敢将我先人留下的产业给你。”(列王纪上 21:3)若他至近的亲属来把这地赎回,就要赎回。——更好译作“那么他最近的亲属要来赎回”。若他因贫穷所迫,不得不卖掉部分土地,那么最近的亲属,或者按原文直译“与他最近的赎业至亲”,就有责任赎回这位贫穷亲属不得不卖掉的产业。“赎回者”一词在希伯来文中,是指因最近亲属的关系,不但有责任赎回家族产业,也要娶兄弟无子的寡妇(路得记 3:13),并为亲属报血仇(民数记 35:19-28;申命记 19:6-12)的人。
第26节(26)若没有能给他赎回的。——然而,若他没有最近的亲属,或其最近亲属自己也过于贫穷,无法履行这本该由他承担的责任,而“自己渐渐富足,能够赎回”,即他原先因贫穷所迫卖了产业,后来境况转好,足以亲自赎回;虽然经文未明说,却隐含着在这种境况改变之下,他也有义务亲自赎回自己的祖业。不过,按教规,他不可借钱来赎。
第27节(27)就要算出卖的年数。——为确定赎价,需要计算买主自取得该产业以来所享受的收成价值。将这价值从他当初支付的地价中扣除,余款由卖主退还给买主,而祖业则归还给卖主。例如,从成交到禧年若有三十年,而卖主或其近亲在交易十年或十五年后赎回产业,就应分别退还买主原价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土地便归还卖主或其近亲。不过,为保障买主的利益,第二圣殿时期立例说,除非买主已经享用这块田两个有收成的年头,否则不可赎回(见利未记 25:15);并且他有权索取改良土地所花费用的补偿。把余剩的价值还那买主。——即要公平估计从卖主赎回之时到禧年之间,这地所可能产出的价值,并把这一部分算给买主。
第28节(28)倘若不能为自己得回所卖的。——即若卖主无法归还买主从预定赎回之时到下一个禧年之间那些作物的估计价值。那卖了的地业。——这样,所卖的地就要仍归买主,直到禧年;到了禧年,便无须任何偿还而归还卖主。这条律法的设计,是要保障每个家族对土地拥有永久权益,并防止贪婪的少数人不断“加田连田”,从而避免出现无地的乞丐和土地过度集中的大地主。承受产业的律法也有同样作用(民数记 27:6-11;民数记 36:5-13)。古代其他民族中也有类似律法。人曾立法规定,分给居民的地块既不可卖,也不可买。梭伦规定,任何人所得土地不可多到随心所欲;柏拉图则主张,任何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不可超过最小业主,即只拥有一块地之人的四倍。
第29节(29)人若卖城内的住宅。——然而,城内有墙的房屋,情形却完全不同。这些房屋并不是神的创造(见利未记 25:23),也不是按祂的命令分给以色列各支派的;它们乃是人的工作,人可以随己意、按自己的想法建造,也可以拆毁。因此,禧年的律法不适用于这些暂时性的人造建筑。以色列人固然可能不是因生活所迫,也会卖掉自己的房屋;但因他可能眷恋自己的家,神的律法仍在有限时期内给予他某种保护,使他或他的家人可以在此期间赎回房屋。第二圣殿时期,“城内有墙的住宅”被界定为:位于一块先筑了围墙、目的在建造人类居所、然后才在其中建起房屋之地上的房屋。若是先建房屋,后筑城墙,则不在此处所定律法之内。一整年之内可以赎回。——若卖后一年之内他愿意赎回,律法就赋予他这权利;若他死了,则其子可承继此权,以原价买回。除了把期限限制为一年以外,律法并未规定必须由近亲来赎,也未赋予近亲此权。第二圣殿时期还规定,卖主不可借钱赎回。
第30节(30)若在满一年内不赎回。——即无论是卖主本人,还是他的儿子,都未赎回。按第二圣殿时期的解释,“满一年”这句话是为着卖主的益处而说的,因为逢闰年时,他就因多出一个月而得着优势,直到那额外月份的最后一天仍可赎回。此外,买主有时会在年终藏匿起来,好阻止卖主赎回房屋;因此曾立例说,若找不到买主,原业主可把赎价交给公家,破门而入,重新占有房屋;若买主在这一年中死了,卖主也可以向其后嗣赎回。到了禧年也不得出买主的手。——若卖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赎回该房屋,那么它就不像土地那样受禧年律法约束,而要永远归买主所有。
第31节(31)但房屋在无墙乡村里。——然而,乡村里的房屋是个例外。它们是土地产业的一部分,因此,正如建造这些房屋所占的耕地一样,也受禧年律法的约束。
第32节(32)然而利未人所得为业的城邑,其中的房屋。——更好译作“至于利未人的城邑,那些房屋”,即那四十八座赐给利未人的城中(见民数记 35:1-8;约书亚记 21:1-3)属于利未人的房屋,不在一般房产律法之内。利未人可以随时赎回。——这些房屋之于利未人,正如土地产业之于其他支派,因此这些房屋要受有关田地的禧年律法约束,所以可以随时赎回。
第33节(33)若是一个利未人赎回。——更好译作“若利未人中有人把它赎回”,即即便有一个利未人赎回了他那因贫穷而不得不卖房的利未弟兄的房屋,一般房产律法在利未人中间也不适用。他们彼此之间要按土地产业的律法来处理。那卖了的房屋和所得为业的城,到了禧年都要出买主的手。——更好译作“那在他所得为业之城中所卖的房屋,到了禧年都要出去”,即在禧年,这房屋要像土地一样归还卖主。例如,利未人甲因贫穷不得不把房屋卖给非利未人乙,后来又由利未人丙从乙手中赎回;到了禧年,这房屋就要从利未人丙归回原来的利未业主甲。然而,更可能的是,经文中漏掉了否定词,原文本来应是:“若利未人中有人不赎回它。”也就是说,若他不尽最近亲属的责任,那么到了禧年,这房屋就像土地一样,归回原来的利未业主。拉丁通俗译本仍保留着这个否定词。因为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是他们的产业。——这些房屋既是利未人所有的一切财产,所以对他们的重要性正如土地对其他支派的重要性一样;因此在法律上要像土地一样对待。
第34节(34)只是他们各城郊野之地不可卖。——利未人的城邑既有给牲畜等使用的郊野或空地,也有他们所耕种的田地(民数记 35:4-5)。这些在郊野之外的外缘田地,是此处明令禁止出售的。按第二圣殿时期权威人士的解释,这里“卖”一词应按更广义理解,包括将其任何部分改作原用途以外之用。因此他们说,这不但禁止利未人卖田,也禁止把田改作郊野,或反之亦然。凡是田地必须永远是田地,凡是郊野必须是郊野,凡是城邑必须继续是城邑。因为这是他们永远的产业。——这些产业属于整个支派,直到永远;现今的占有人必须原封不动地传给后继者。因此,任何现有业主,或他们全体合起来,都无权处分其中任何一部分,或对其作实质性的改变。他们必须怎样从前人手中领受这些产业,也怎样把它们交给后人。
第35节(35)你的弟兄若渐渐贫穷。——禧年律法中关于那些因贫穷被迫卖身为奴的以色列人得释放的部分(利未记 25:39-55),是以一段动人的呼吁开始的,劝百姓以弟兄之爱帮助穷人(利未记 25:35-38)。若在你那里手头拮据。——直译是“他的手在你那里摇动”,即他的手软弱无力,不能再扶持自己或谋生。禧年律法既保障了那因贫穷而卖掉祖业之以色列人将来的权益,立法者现在便指出,群体中每个成员对这位贫穷弟兄所负的责任:他必须等到禧年才得恢复产业,而在此期间却无法养活自己。你就要扶持他。——直译是“你要扶住他”。当他的手这样发颤的时候,每个以色列人都有责任扶持他软弱的手,使他能谋生。即使他是外人,是寄居的。——更好译作“要像待外人和寄居的一样”,即他虽因贫穷而不得不卖掉祖业,却不可被当作弃绝的人;反而应得着与外人和寄居者同样的关顾,因为他们也像这位不幸的以色列人一样,没有地产。(见利未记 19:33-34。)
第36节(36)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对贫穷的以色列人首先要做的,就是无息供应他恢复自立所需的帮助。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对译作“利息”(nesheck)与“加增”(tarbith 或 marbith)的词作如下界定:若一人借给别人一舍客勒,值四个银币,却收回五个银币;或借给他两袋小麦,却收回三袋,这就是取利。若一人按每斗二十五银币的市价买麦子,待涨到三十银币时,他对卖主说:“把麦子交给我,我要卖了去买酒。”卖主回答说:“我按三十银币收你的麦子,再给你酒。”其实他手里并没有酒,这就是“加增”。所谓“加增”,就在于卖主当时并没有酒,并且酒价上涨时他还可能再受亏损。因此,前者是加在金钱上的,后者是加在货物上的。
第37节(37)你不可借钱给他取利。——这不过是把前一节的宣告再加重说一次,也支持了古人对这两个术语所作的区分。
第38节(38)曾领你们从埃及地出来。——关于这里诉诸从埃及得蒙救赎这一伟大作为,见利未记 12:45。
第39节(39)你的弟兄若在你那里渐渐穷乏。——更好译作“你的弟兄若在你那里渐渐穷乏”,即在按利未记 25:35-38 所吩咐扶持他摇摇欲坠的手,并已尽了一切慈善努力去帮助他之后,这些办法仍告失败,他依然陷于极端贫困,无法糊口。把自己卖给你。——以色列人若非出于贫穷所迫,就不能为换取金钱而自愿出卖自己的自由。不可叫他像奴仆服事你。——在这种情形下,不可像对待买来的或掳来的外邦奴隶那样对待他,也不可叫他作那些外邦奴仆所作的卑贱服役。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举出以下工作,作为不可加在希伯来奴仆身上的卑贱工作:不可叫他在洗澡时服事主人,也不可叫他系解鞋带,等等。
第40节(40)他要在你那里像雇工人和寄居的一样。——主人在各方面都要把他当作按工价将自己劳务出卖一段时期的人,时候一到,他仍要重新作自己的主人。服事你直到禧年。——他也不可被留到禧年以后。禧年终止他劳务的出售,正如它取消一切土地的买卖一样。
第41节(41)到了那时,他和他儿女要离开你。——当他恢复自由、带着家人离去的时候,他所卖的祖业也同时归还给他。
第42节(42)因为他们是我的仆人。——这是理解整个希伯来奴役制度的关键。这些因贫穷被迫卖身给同胞的人,神宣称他们是祂的仆人。神既是他们的主,也是他们主人的主。祂把他们二者都从奴役中救出来,为要服事祂。因此,奴隶与自由人之间并无本质分别。不可卖为奴仆。——即不可当作私人财产或动产来买卖。不过,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把这句话解释为:以色列人不可被公开叫卖,或在公共场所售卖,只可私下并以尊重的方式处理,尽量顾及其感受。
第43节(43)不可严严地辖管他。——主人不可专横地压迫他,仿佛他是毫无权利的奴隶一样。
第44节(44)至于你的奴仆、婢女,可以从你们四围的国中买。——不如说,“至于你必须有的奴仆和婢女,可以从四围的外邦人中得着”等等。律法既禁止以色列人把自己的弟兄当作奴仆,或让他们作属于奴隶的卑贱工作,立法者便预先回应希伯来人可能提出的一个难题:若他们不可作这等工,那么谁来作呢?答案就在本节。可以从你们四围的国中买。——这些人可以买来承担必要的工作。不过,以色列人只限于从他们邻近的亚扪人、摩押人、以东人和叙利亚人中买奴仆,却不可从住在他们中间、且奉命要灭绝的七族中买奴仆(申命记 20:16-18)。
第45节(45)并且那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子孙。——除了四围的列国之外,希伯来人也可以从那些在圣地定居的外人中取得奴仆。古代权威所理解的这种“外人”,是指那些蒙准住在犹太人中间、条件是遵守赐给挪亚的七条诫命、却未接受犹太教的人。因此,亚兰文译本将此语译作“未受割礼之外人的子孙”。他们要作你们的产业。——主人可以把这些人,而不是希伯来人,当作绝对的私人财产。
第46节(46)你们要将他们遗留给你们的子孙为产业。——即你们可以把他们据为己有,作为个人财产,和家族土地一样传给后代。他们要永远作你们的奴仆。——这些人不受禧年律法约束。除非他们本人或朋友把他们赎回,或他们的主人使他们身体残伤,否则他们要永久服役。若受了伤,主人就必须释放他们(出埃及记 21:26-27)。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还立例说,主人即便对于这类奴仆,其权利也只限于他们的劳力;他无权把他们拿来交易、滥用或羞辱。只是你们的弟兄以色列人,你们不可严严地辖管。——与这些外邦奴仆相对,这里的犹太奴仆被称为“弟兄”。他们是同一信仰的人,虽暂时落入服役境地,却仍与他们一同承受那地的产业。因此,在他们遭难之时,更当格外体恤。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因此立例说,主人和希伯来奴仆在每日的饮食、衣着、居住方面不可有分别;主人与仆人在这些事上应当一样。
第47节(47)住在你那里的外人,或是寄居的,若渐渐富足。——更好译作“若一个外人的手,就是那寄居者的手,在你那里发了财”,即一个已经成了寄居者、或在以色列人中间定居并藉经商而致富的外人。这样的人只须遵守赐给挪亚的七条诫命,因此并未加入犹太教。故此,亚兰文译本译作:“若与你同住的未受割礼寄居者的手强盛起来。”你的弟兄若渐渐穷乏。——更好译作“你的弟兄若在他那里渐渐穷乏”,即与他做生意的以色列人在商业上遭遇不顺,以致贫穷。将自己卖给住在你那里的外人,或是寄居的。——更好译作“把自己卖给住在你那里的那个外人寄居者”。这两个词与前面一样,是描述同一个人,就是那个成为寄居者的外人。因此,亚兰文译本译作“卖给与你同住的未受割礼的外人”。或是寄居者家族中的后裔。——即外族家系中的支系或后代。
第48节(48)卖了以后,可以将他赎回。——适用于卖身给希伯来人的外邦人的律法,在这里正好倒转过来。外邦人若卖身给希伯来人,不能被赎,必须永远为奴;但卖身给外邦人的以色列人却可以被赎。事实上,按第二圣殿时期的解释,本节还吩咐他的亲属和会众,要尽快把他赎回。因此,古代亚兰文译本译作:“他的救赎必须立刻成就。”
第49节(49)他的叔伯、或叔伯的儿子,都可以赎他。——即他的任何亲属都应当赎他;这与以色列人卖身给本国人时的情形不同。因此,犹太教法规规定:“若一个希伯来人被卖给外人,而自己无力赎身,他的亲属必须赎他;甚至公会也要强迫他的亲属赎他,免得他失落在外邦人中。若亲属不赎他,而他自己也不能赎身,以色列中人人都有责任赎他。但若他是卖给以色列人,他的亲属不可赎他;他也不可借钱自赎,也不可分期自赎。”正与此吩咐相合,我们见犹太人说:“我们尽力赎回了被卖给外邦人的弟兄犹太人,你们还要卖弟兄给我们吗?他们岂可再卖给我们呢?”(尼希米记 5:8)
第50-52节(50-52)他要和买主计算。——即或者是那人自己在有能力自赎时计算,或者由其亲属计算。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恰当地指出,这段经文吩咐希伯来人要公平对待外邦主人,按他到禧年尚须服事的年数,给他应得的补偿与折算,不可占拜偶像之人的便宜。
第53节(53)他和买主同住,要像每年雇的工人。——更好译作“要像每年雇的工人”,原文并无“和”字,也不需要。即当他在服役期间,主人不可把他当作奴隶看待,而要待他如同一个逐年出租自己劳力的人,不久之后仍要重新作自己的主人。不可严严地辖管他。——更好译作“不可辖管他”,即那外邦主人不可如此。原文并无“他人”或“另一个”之意,不加这些字,句意也很清楚。在你眼前。——这里是告诫以色列人,不可对自己弟兄被外邦主人残酷对待而默然旁观;虽然他不可像立法者自己当年那样以同样方式发怒处理(出埃及记 2:11-12),却仍应当向那残暴的外邦人提出抗议,并寻求当权者的保护。
第54节(54)他若不这样被赎。——更好译作“他若不藉着这些人被赎”,即不藉着利未记 25:48-49 所指明的亲属或方法得赎,那么到了禧年,他就要自由出去。(见利未记 25:41。)外邦人也必须像希伯来人一样顺服禧年的律法。
第55节(55)因为以色列人都是我的仆人。——见利未记 25:38;利未记 2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