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第二十四章。(1)耶和华晓谕摩西。——关于年度节期及其相关礼仪的条例之后,现在接着给出关于每日事奉及其礼仪的指示。
第2节 (2)你要吩咐以色列人。——这是《利未记》中另一次神命令摩西“吩咐”,而不是传达或晓谕祂旨意的场合。(见希伯来文《利未记》6:1,英文则为6:9。)不过,这条命令几乎逐字见于《出埃及记》27:20-21。
第3节 (3)在法柜的幔子外。——就是那将圣所与至圣所分开的第二层幔子。(见《出埃及记》27:21。)在会幕中。——较妥的译法是“在会见之帐幕中”。你们世世代代要永远守这条例。——较妥的译法是“这要作你们世世代代永远的条例”;《钦定本》在《利未记》23:14;23:31等处也是这样译的。(见《利未记》3:17。)
第4节 (4)在精金灯台上的灯。——虽然从《出埃及记》25:31看来,灯台称为“精金的”是因为它完全用纯金制成;但按照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解释,这里的次序是:“他要先洁净灯台,除去所有灯花,然后再整理诸灯。”
第5节 (5)你要取细面,烤成十二个饼。——接下来的命令是关于陈设饼的预备及其用途。制作方法如下:将二十四细亚的小麦作为素祭带来,捶打、磨细,再经过十二道筛子,一道比一道更细,最后得二十四个十分之一伊法的极细面。面团在院子外揉好,放入一个尺寸和形状都规定好的金模中,使每个饼具有指定的大小和形状,然后带进院内。在那里,先从第一个金模中取出,再放入第二个同样材料与形状的模中烘烤。一出炉,就放进第三个同样的模中;待从其中倒出时,饼长十掌,宽五掌,厚一指,两端方正。因此,每个饼由二俄梅珥小麦制成,或如这里所说,是伊法的十分之二,二者实为同一分量。(见《利未记》14:10。)按神的定例(《出埃及记》16:16-19),一俄梅珥是供一人每日所需的分量,所以这些饼中的每一个都代表一个人与其邻舍的食物,而十二个饼则对应以色列十二支派。因此,古代迦勒底译本在“十二个饼”之后加上“按着十二支派”。这些饼每逢星期五下午烘烤;若星期五恰逢需守安息的节期,则改在星期四烘烤。据亲眼见过烘烤的人作证,这些饼是无酵的。
第6节 (6)要摆列两行,每行六个。——较妥的译法是“摆列成两摞,每摞六个”。这里吩咐放饼的桌子,设在圣所北边,也就是最神圣的一侧。它与其他圣具一样,约柜除外,都是沿着圣所纵向安放。桌高一肘半,即九掌;桌面长二肘,即十二掌,宽一肘,即六掌。这十二个饼纵向地一层叠一层,分成两摞放在桌子的宽面上。因每个饼长十掌,而桌子只有六掌宽,所以饼在桌子两边各伸出二掌。要摆在精金的桌子上。——按第二圣殿时期通行的解释,这表示饼要直接摆在桌面上,而不是摆在桌上那些中空的金杆上;那些金杆的作用,是让空气流通,以防一周之内陈设饼发霉。这些中空管子应放在饼与饼之间;而饼本身应放在桌子上,不是放在管子上,使其悬空于桌面之上。在耶和华面前。——也就是说,这桌子是立在主面前的,因为它摆在圣所中。
因此,陈列其上的饼就常在神面前。所以,这桌子不仅称为“祂面前的桌子”(《民数记》4:7),这些饼也称为“祂面前的饼”(《出埃及记》25:30;35:13;39:36)。《钦定本》译作“陈设饼的桌子”和“陈设饼”,是承袭路德的译法,并未表达这些名称本身的意义。后来称这些饼为“摆列的饼”、“一列一列的饼”,称桌子为“摆列的桌子”(《历代志上》9:32;23:29;《历代志下》13:11;《尼希米记》10:33;《历代志下》29:18),这些名称都是由本节而来,因为这里吩咐把饼摆成两“列”;但《钦定本》无理地把这些名称抹去了。
第7节 (7)又要把净乳香放在每行饼上。——较妥的译法是“要把净乳香放在每一摞旁边”。两摞饼各六个,合起来宽十掌,而桌子长十二掌,因此桌面上还剩二掌空位,可放两个盛乳香的碗。这个空位因此可能有三种安排:(1)把空位分在桌子两端,于是每端各在两摞旁边放一碗乳香;或(2)把可用空位都留在桌子一端,于是在这一端、两摞旁边并排放两个碗;或(3)把两摞饼各自更靠近桌子两端一些,于是两摞之间留下空位,再把两个盛乳香的碗放在其中。第三种是第二圣殿时期的做法。作为纪念,放在饼上。——较妥的译法是“作为纪念归于这饼”,即乳香要在坛上献上,作为归给神的分,代替那赐给祭司吃的饼。藉此,以色列人的祷告得以在耶和华面前蒙悦纳,被纪念。(见《利未记》2:2。)
第8节 (8)每安息日要常摆在耶和华面前。——就是说,亚伦要首先执行这些指示,如《利未记》24:3所说;在他以后,或与他一同,众祭司要在全年每个安息日谨慎办理这事。关于第二圣殿时期每安息日如何更换陈设饼,即“祂面前的饼”,我们有详细记载:“四个祭司进入圣所,其中两个手里拿着两摞新饼,两个手里拿着两杯乳香;又有四个祭司先进去,两个拿下两摞旧饼,两个拿下两杯旧乳香。抬新饼进来的站在北边,面向南;拿旧饼出去的站在南边,面向北。前一班刚把旧的抬起,后一班立刻把新的放下,两边的手恰好彼此相对,因为经上说:要常在我面前”(《出埃及记》25:30)。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解释认为,“常”表示这些饼一刻也不可缺少。因此就有这两班祭司同时动作,一班抬起旧饼,另一班立即放下新饼。从以色列人中取来的。——像每日常献的祭、会众的供物、献祭用的盐、坛上的柴、乳香、一俄梅珥初熟之物(见《利未记》23:10-11)、两个摇祭饼(《利未记》23:17)、替罪羊(《利未记》16:5等)、红母牛(《民数记》19:1-22)等等一样,陈设饼,即“祂面前的饼”,按照第二圣殿时期通行的规例,是用百姓的半舍客勒购买的;每个以色列人每年都必须为维持圣所中的事奉而缴纳这笔钱。(见《出埃及记》30:11-16。)
第9节 (9)这饼是要给亚伦和他子孙的。——按照这条律例,第二圣殿时期,这十二个饼由大祭司和当值祭司分吃:前者得六个,其余祭司共得六个。他们要在圣处吃。——在与国家礼仪相关、后来成为祭司所得分中的诸物里,只有八样必须在圣所范围内吃,陈设饼就是其中之一,即:(1)素祭剩下的部分(《利未记》2:3;2:10);(2)赎罪祭的肉(《利未记》6:26);(3)赎愆祭的肉(《利未记》7:6);(4)洁净麻风病人所献的一罗革油(《利未记》14:10);(5)一俄梅珥初熟之物剩下的部分(《利未记》23:10-11);(6)会众的平安祭;(7)两个饼(《利未记》13:19-20);(8)陈设饼。因为这是献给耶和华的火祭中至圣的。——意思是,这供物的一部分,如乳香,另一部分已作为献给神的供物烧掉了。
第10节 (10)有一个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他父亲是埃及人。——我们后来得知,这以色列妇人名叫示罗密。她和她的百姓仍在埃及的时候,就嫁了一个埃及人。这里虽然明确提到父亲的国籍,但从他在这件事中并未亲自出现可知,他仍留在埃及,而这儿子则属于随以色列人一同出埃及的“闲杂人”(《出埃及记》12:38)。因此,这件很难与前面律法完全连贯起来的事件,为我们展现了以色列人在旷野中营地生活的一幅图景。按传统说法,这个亵渎者的父亲,乃是示罗密丈夫在埃及做工时所受辖制的监工;他曾伤害示罗密,又击打她丈夫;摩西后来所杀的那个埃及人(《出埃及记》2:11),就是这个曾如此加害于那希伯来人和他妻子的埃及人;而我们眼前这个罪犯,就是受辱的示罗密从那被杀的埃及人所生。
因此,古代迦勒底译本把这里译作:“有一个恶人、背逆天上之神的人,从埃及出来;他是那在埃及杀害一个以色列人、又污辱其妻、使其怀孕生下此子的埃及人之子。”他到以色列人中间。——较妥的译法是“他走到营中间”,等等。这表明他原本住在营外,却来到他无权进入之处。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和一个以色列人争斗。——他们争吵或争执的原因与方式并未说明。但按传统说法,这“以色列人”是个但支派的人;而如下一节所言,他母亲出自但支派,因此这个半埃及人就与这但人争辩,说按他母亲一方,他有权在但支派中安营;而那但人反驳说,儿子只能按父名的旗号安营(《民数记》2:2)。而且,这场争执是在审理案件的首领面前发生的(《出埃及记》19:21-22)。
因此,古代迦勒底译本译作:“当以色列人住在旷野时,他想要在但子孙支派中间搭帐棚;但他们不许,因为照以色列的次序,各人要按次序,随父家旗号与家族同住。于是他们在营中争斗。那时,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和那属但支派的以色列人一同进了审判所。”
第11节 (11)亵渎了耶和华的名,并且咒诅。——较妥的译法是“咒诅那名,并且辱骂”。照上述解释,这是在案件已经判决、他们离开法庭之后发生的。他因神的律例把他排除在他母亲所属支派之外而愤怒,于是既咒诅那位制定这律法的神,又辱骂那些宣判他有罪的审判官。这里“那名”一词,在后世通常代替不可明言的“耶和华”;这是抄写者因敬畏,不愿把咒诅的话与神圣四字名并列,故以“那名”取代。抄写者这种避讳心理,也使他们在旧约若干地方用“主”(Adonai)和“神”(Elohim)来代替“耶和华”。不过在第二圣殿时期,这段经文被解释为“他说出了那名,并且咒诅”。因此后来定例,单单说出神圣四字名本身也构成罪。
按古代解释,迦勒底译本把本节这部分译作:“他们从审判所出来、既已被定罪之后,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说出了那在西奈山曾被听见的显现之大而荣耀的名,并且加以辱骂;他蛮横无礼,惹人厌烦。”他们把那人带到摩西那里。——关于他是否有权在其母所属支派中搭帐棚的争执,只属小事,按叶忒罗的建议,应在首领们的权限之内处理(《出埃及记》18:22);而亵渎神则被视为过于严重,因此罪犯被带到摩西那里。他母亲名叫示罗密。——无论我们接受传统的解释,即示罗密并非自愿与那埃及人结合;还是认为她是自愿嫁给他的,这里既如此明确地指出她个人的名字和所属支派的名字,就表明这件事的记载,是要指出如此不圣洁结合所结出的不敬虔后果,并警戒希伯来妇女,不可与外邦人通婚。
第12节 (12)他们把那人收在监里。——就是把他拘留,妥善看守,直到受审。在摩西律法中,从未规定把人监禁一段时期作为对犯罪的惩罚。要得耶和华所指示的话。——较妥的译法是“好叫他按耶和华的吩咐指示他们”,《钦定本》在《出埃及记》17:1,《民数记》4:37;4:41;4:49等处也是这样译的。虽然这事是违犯第三条诫命,且律法已规定咒诅肉身父母的必要治死(见《利未记》20:9),但对于咒诅天上的父是否应受何等具体刑罚,尚无法律条文(见《出埃及记》22:28);也不知道这种罪人是否应当交由神亲自执行审判。因此,这罪犯被拘留起来,直到摩西向耶和华求问指示,好据此指示百姓。类似摩西在法律与审判之事上直接求问耶和华的例子,见《民数记》15:34;28:1-5。
第13节 (13)耶和华晓谕摩西说。——然而在这些例子中,并未说明摩西是如何、又在何处向神求问,是借着乌陵和土明,还是用别的方法。既然神曾应许要在施恩座上、二基路伯中间向摩西显明祂的旨意(《出埃及记》25:22),那么这位立法者很可能是在圣所中领受神圣指示的。
第14节 (14)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神现在对这亵渎者所宣告的判决,是要把他从监里带到营外;凡不洁净的人都要住在营外(《民数记》5:2-3),罪犯也在那里被处死(《希伯来书》13:12-13)。叫一切听见的人都放手在他头上。——就是说,那些亲耳听见他亵渎、并据其见证将他定罪的证人,以及那些判他有罪的审判官,都要按手在罪犯头上。因此,迦勒底译本译作:“让听见他亵渎的见证人和审判官都按手在他头上。”这种按手在罪犯头上的做法,是专属于被判死刑的亵渎者;按犹太教法家的解释,证人和审判官借此表明他们的见证和判决都是忠信且公义的,同时也庄严宣告:“你的血归到你自己的头上;这是你自取的。”全会众就要用石头打死他。——证人既代表百姓,就先投第一块石头,然后所有在场的百姓都用石头打这被定罪的人。(见《利未记》20:2。)
第15节 (15)凡咒诅神的。——摩西既须求问神得着指示,主就不仅宣告这特定罪犯当如何处置,也立下一般性的律法来惩罚亵渎者。由于促成这条律法的直接案件中的罪犯是一个埃及人,所以首先给出关于暂居在希伯来人中间、却尚未放弃本族神明信仰的外邦人,该如何对待的指示。若这样的外邦人咒诅他自己仍自称相信的神,他就必担当自己的罪;他必须从他同宗教者手中承受自己罪的刑罚,因为他冒犯了他们的宗教情感。以色列人不可插手去救他脱离罪责的后果;因为一个辱骂自己所信之神的外邦人,在别的事上也不足信任,而且会给别人立下坏榜样,使人可能效法他的行为。
第16节 (16)那亵渎耶和华名的。——较妥的译法是“那咒诅耶和华名的”。但若对象是以色列的神,情形就不同了。从今以后,凡咒诅耶和华的,必要被石头打死;这刑罚要由犹太会众施行。无论是寄居的,是本地人。——这律法同样适用于归信者,也适用于甚至不自称信耶和华的外邦人。他亵渎耶和华名的时候。——较妥的译法是“他咒诅那名的时候”。这里“那名”一词,再次是出于敬畏而用来代替“耶和华”。(见《利未记》24:11。)
第17节 (17)打死人的。——宣告在亵渎的案件上,无论非以色列人还是以色列人都不可有分别之后,接着又重申关于杀人和人身伤害的其他律法;这些律法以前已颁布过(《出埃及记》21:12等),但在这里重述,是要表明,它们像亵渎律一样,同样适用于外邦人与犹太人。也可能,这里重申杀人的律法,是要把会众依法执行死刑,与个人私自非法夺去他人性命区分开来。
第18节 (18)打死牲畜的。——关于杀人的律法之后,接着就是关于打死牲畜的条例。凡打死别人牲畜的,必须赔偿一只牲畜。这与《出埃及记》21:33-34所规定的情况并不相同。
第19-20节 (19,20)人若使他邻舍有残疾。——见《出埃及记》21:24-25。
第21节 (21)打死牲畜的。——本节是重复《利未记》24:17-18所制定的律法。
第22节 (22)你们要有一样的条例。——不仅在亵渎之事上(见《利未记》24:16),而且在刚刚列举的一切情形中,同样的刑罚条例都适用于非以色列人和寄居的外人。
第23节 (23)于是摩西晓谕以色列人。——摩西既复述了因向神求问而颁布的这些律法,现在就吩咐百姓去执行耶和华对那亵渎者所宣告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