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第二十二章。(1)耶和华对摩西说。——本章继续记述规范祭司在圣职中行为的律例。上一章以准许有资格缺陷的祭司吃祭物作结,本章则以说明即便在法律上合格的祭司,在何种条件下也不可分享供物作开端。
第2节 (2)叫他们远离以色列人分别为圣归我的圣物。——因为以色列人所献祭物的一部分归祭司所有,所以这里警告他们(见利未记 7:20-21),不可在任何情况下都以为自己对这些祭物享有绝对权利;有些时候他们必须禁戒不吃。就是他们所分别为圣归我的那些物。——即他们对以色列人所分别为圣、献给耶和华之祭物的处理。
第3节 (3)你们世世代代后裔之中,无论是谁。——更好地说,是“你们世世代代中,凡任何人”。《英王钦定本》在利未记 23:14;利未记 23:21 将这里译作“你们世世代代中”的词组译得很恰当。(见利未记 3:17;利未记 21:17。)凡挨近圣物的。——即挨近祭物要吃它们的人,如利未记 22:4;利未记 22:6;利未记 22:12 所说。身上有污秽。——就是尚未先按规定行洁净之礼(见利未记 7:20),因此他所沾染的污秽仍留在身上。那人必从我面前剪除。——这句话连同“从我面前”这一说法,在五经中耶和华以“剪除”之刑威胁人时,不再出现。在《利未记》中,除本处外,这刑罚共规定了六次,其公式总是“那人必从民中剪除”(利未记 7:20-21;利未记 7:25;利未记 7:27;利未记 19:8;利未记 23:29)。因此这里这种例外形式,或许与特殊情形有关。若祭司竟擅自挨近坛,在污秽之中吃圣祭,神必亲自将他从自己面前赶逐,如同对拿答和亚比户所行的一样。
第4节 (4)若有长大麻风的。——现在开始具体列举各种污秽。(关于长大麻风的,见利未记 13:3。)或有漏症的。——见利未记 15:2。凡摸那因死人不洁净之物的。——即若他摸了因接触尸体而沾染污秽的人或物。(见民数记 19:11-14。)或遗精的人。——这与利未记 15:16 所说的是同一情形,所以两处译法应当一致。
第5节 (5)或摸什么爬物的。——见利未记 11:24-44。或摸使他成为不洁净之人的。——更好地说,或摸一个对他而言是不洁净的人,即长大麻风的人(见利未记 13:45),或有漏症的人(见利未记 15:5 等),这等人藉着接触使别人沾染污秽。
第6节 (6)摸了这些物的人。——更好地说,那摸了的人,即这里为之立这些律法的祭司。因此古代迦勒底译本译作“那人,就是祭司”。必不洁净到晚上。——就是直到白日结束、另一天开始的时候(见利未记 11:24-32),并且那时他还必须用水洗身。
第7节 (7)然后可以吃……因为这是他的食物。——因为供职祭司应得的祭物是他赖以维生的惟一食物,所以沾染了污秽的祭司实际上必须挨饿到日落,那时他藉着所规定的洁净礼使自己洁净。自死的。——即洁净的牲畜或鸟类,不是照规矩宰杀,而是遇到意外死去。这类食物早已禁止普通以色列人吃。(见利未记 17:15。)若祭司吃了这被禁止之肉,后果就更严重,因为这会使他不得履行祭司职分。你们要守我所吩咐的。——即前一节所规定、关于自然死亡之兽等的条例。免得他们因亵渎而死亡。——这里对违犯条例所威胁的死亡,不是由地上的法庭执行的,而正如第二圣殿时期所解释的,是“由天手所加的刑罚”。因此约拿单的迦勒底译本译作:“免得他们因此被烈火烧死”,像拿答和亚比户那样。
第10节 (10)凡外人都不可吃圣物。——这里“外人”指的不是亚伦家的人,即便他是以色列人,甚至利未人,对祭司家族而言仍是外人。这里的圣物是平安祭。(见利未记 7:30。)祭司家的寄居者。——在第二圣殿时期,这指耳朵被刺穿、因此直到禧年都归主人所有的希伯来仆人。(见出埃及记 21:6。)或雇工。——即受雇数年的希伯来仆人,六年后即可自由出去。(见出埃及记 21:2。)这二者都不是祭司的产业,虽然他们的劳力和服事归祭司使用。因为这些希伯来仆人不能像外邦奴隶那样用银钱买来,所以他们被当作外人,或非亚伦后裔,因此不准吃圣物。
第11节 (11)倘若祭司买一个人。——但祭司所买的外邦奴仆,情形就不同了。这些人借着受割礼被接纳入犹太会众,准许吃逾越节羔羊,并享有以色列人的一切特权。因此他们被并入祭司家中,也准许吃圣物。第二圣殿时期,这项特权又扩展到另一类家仆,就是祭司并非亲自用钱买来的,而是妻子作为嫁妆带来的,也包括祭司家奴仆所买来的人。生在他家里的。——即家生的仆人或奴仆的儿女。(见创世记 17:12-13。)即便祭司本人因沾染了某种礼仪上的污秽而不能吃圣物,他的妻子、儿女和奴仆却仍可吃祭筵。
第12节 (12)祭司的女儿若嫁人。——更好地说,若祭司的女儿出嫁。祭司的女儿若嫁给一个并非亚伦后裔的希伯来人,因而离开父家,她就不再属于原来的家庭圈子,也就失去吃圣物的权利。她的食物由丈夫供给,所以不能再吃祭司家的食物。第二圣殿时期,本节中的“外人”一词也被解释为包括一个本不该属于她的人,因此便规定:若祭司的女儿与外人行淫(见利未记 21:7;利未记 21:9),她便永远不得吃圣物。
第13节 (13)若是寡妇,或是被休的,没有孩子。——不过,这条例有一个例外,就是祭司已婚的女儿若因丈夫去世或离婚而失去丈夫,并且没有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她可以在父亲的屋檐下恢复家庭关系。既失去了供给她食物的人,她便可以再吃父亲的食物。然而,她只能吃举祭之物,不能吃摇胸和举腿。又归回父家,与她幼年一样。——根据这句话,第二圣殿时期制定了两条规例。1. 若她这样成了无子的寡妇,而亡夫尚有存活的弟兄,按律法该娶她为妻(见利未记 18:16),她仍为那弟兄所保留,那么尽管她暂时“归回父家”,却不可吃圣物。因此迦勒底译本将这句译作:“归回父家,并且没有为她丈夫的弟兄所保留。”2. 若她丈夫死时她已有孕,回到父家后,也不可吃圣物。若孩子死了,那时她才准再次并入父家。
第14节 (14)若有人误吃了圣物。——或作“因无知而吃”,《英王钦定本》在本书另外五处都这样译这个词组。(见利未记 4:2;利未记 4:22;利未记 4:27;利未记 5:15;利未记 5:18。)即当他吃那些物时,不知道它们是圣物。要加上五分之一。——为了使人更加谨慎,冒犯者虽在犯罪时出于无知,仍必须在所吃圣物的原价之外,另加五分之一赔还。关于估价的方法,见利未记 5:16。并要把圣物交给祭司。——更好地说,并要把圣物归还祭司。这里“圣物”指他所吃圣物的等价物;他必须将这等价物连同所加的五分之一还给祭司。因为无知而吃圣物,罪不如完全扣留圣物或不交出来那么大,所以归还并略加罚款,就被认为足以警戒;但若是无知地扣留圣物,情节就更严重,因此犯罪者还必须献赎愆祭。(见利未记 5:14-17。)
第15节 (15)他们不可亵渎。——即祭司不可因疏忽地暴露以色列人的圣礼物,并且不以它们是神之食物而当得的神圣敬重来对待它们,从而亵渎这些圣礼物。
第16节 (16)免得使他们担当干犯圣物的罪孽。——更好地说,而且他们不可使他们担当罪孽。就是说,祭司不仅自己不可亵慢地对待圣礼物,也必须明白,他们有责任极其谨慎地看守这些祭物,免得因自己可责备的疏忽,把圣物置于以色列人面前,以致他们吃了而违背律法,陷入罪中。
第17节 (17)耶和华对摩西说。——关于那些献身事奉祭坛之祭司,其身体条件和礼仪洁净的律法,接下来便以相关的条例,论到将献在坛上的牲畜。
第18节 (18)并晓谕以色列众人。——因为以下的律法提出以色列人所献牲畜的条件,所以这些话不仅对祭司说,也对平民说。无论是什么人。——更好地说,凡什么人,正如《英王钦定本》在利未记 17:3 所译的(并见利未记 17:8 注释)。献供物。——更好地说,献祭物,正如《英王钦定本》在利未记 3:7;利未记 3:14;利未记 7:12;利未记 17:4 等处所译的。译者为何在这里对一个固定的献祭用语另作不同译法,实在难以理解;在翻译中统一重现这一用语是很重要的。为还愿,或是甘心献的。——更好地说,为任何一种许愿,或任何一种甘心祭。就是说,无论是本族以色列人,还是原本是外人后来加入犹太会众的人,若因自己所许的愿而献祭,或献上甘心祭,这两类祭都是完全出于自愿,其差别见利未记 7:16。
第19节 (19)要按你们自己的意思献一只公的。——更好地说,为使你们蒙悦纳,就必须献公的;或,你们为求蒙悦纳所献的,必须是公的。这里重复“献”字;或作,为求你们蒙悦纳,必须是公的,正如《英王钦定本》在利未记 22:20-21;利未记 22:27 对同一句话所译的那样(见利未记 1:3)。
第20节 (20)凡有残疾的。——更好地说,凡有残疾的,原文没有“但是”,也不需要这个词。这里重申一般原则,作为接下来要具体列举之情形的引言。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只提四足牲畜,没有提鸟类,因为人献鸟时,律法并不要求分公母;而在第二圣殿时期,除非整个肢体缺失,否则任何残疾都不会使鸟失去可献资格。
第21节 (21)平安祭。——(见利未记 3:1。)为还愿。——为履行在危难临近时所许的愿(创世记 28:20-22;约拿书 1:16 等)。甘心祭。——通常是为感谢所蒙的怜悯而献上。
第22节 (22)瞎眼的。——无论是全瞎还是一只眼瞎。这残疾也使祭司不合格,不能在坛前供职(见利未记 21:18)。或折伤的。——更好地说,断肢的(见出埃及记 22:9),包括头部、肋骨等处。或残废的。——第二圣殿时期认为这是指眉毛上的缺陷。因此迦勒底译本将其译作“眉毛脱落的”。这样便对应那使祭司不适于在坛前供职的缺陷。或长瘤的。——按犹太教法学家的解释,这是指眼睛的疾病。因此迦勒底译本译作“眼睛混有白黑之斑点的”,与利未记 21:19 所提那使祭司不合格的残疾相对应。或患癣的,或长疥的。——这正是论到祭司时所提的同样两种缺陷(见利未记 21:20)。这些你们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人固然不可献有这类残疾的牲畜,而且那向圣所许愿献这类牲畜的人也要受鞭打;然而既已分别为圣的牲畜便不再属他,他必须按估价将其赎回,再用银钱另买祭物来献。
第23节 (23)无论是公牛或绵羊。——更好地说,公牛或羊群中的一只。肢体有多余的。——即牲畜某一肢体比另一边长得过长或过短,不成比例。这同样的残疾也使祭司不适于尽祭司职分(见利未记 21:18)。或有缺损的。——按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解释,这是指蹄子卷缩,或蹄不分瓣,使之像驴或马的蹄。你可以把这样的献为甘心祭。——更好地说,你可以将这样的分别出来作甘心礼物。既然利未记 22:18-20 极其明确地宣告,凡有任何残疾的牲畜都不可“为任何一种甘心祭”献上,那么立法者几乎不可能在仅仅三节之后又自相矛盾地说:“前面本节所列举那些具有严重器官缺陷的牲畜,你可以献为甘心祭。”因此第二圣殿时期把这段经文解释为:这类牲畜只准分别出来,用于圣所的维持与修缮,却不可当作坛上的祭物献上。它们可被卖掉,或由献的人自己支付其价值,而所得银钱用于这些圣事。那种认为甘心祭不如还愿重要,因此立法者容许具有这里所述两类缺陷的牲畜用于甘心祭却不可用于还愿的看法,不仅违背利未记 22:18-20 所定的条例,也不符合第二圣殿时期的惯例(见利未记 7:16)。更可能的是,经文在这里次序紊乱,原文应当是:“你不可把这样的献为甘心祭;若为还愿,也必不蒙悦纳。”
第24节 (24)凡睾丸损伤的,压碎的,破裂的,割去的。——这四个词表达古人阉割牲畜所用的四种方式。你们在境内也不可这样行。——更好地说,这事你们在境内不可行;就是说,这样被残害的牲畜不仅不可作坛上的祭物,以色列人对全国任何牲畜都一概不可行阉割之事。直到今日,这律法对正统犹太人仍具约束力;近来他们的一些属灵领袖还讨论过这个问题,因为这严重影响到那些从事农业的群体成员。
第25节 (25)也不可从外人的手中收纳这样的来献。——就是说,禁止献这类牲畜,并不限于在本地被阉割的牲畜,也包括那些在境外被这样处理、后由外国人带进来卖给以色列人的牲畜。因为其中有损坏。——即它们身上带着残损,尽管这残损不是以色列人所作,也不是在本地所作。这样的牲畜是从外国人手里买来的,这一事实并不改变事情的性质。为你们是不蒙悦纳的。——就是说,若以色列人带来这种被残害的祭牲,以为既是从外人手中得来的,就没有违背前一节所定的律法,神也不会悦纳,因为他看它们是有残疾、不合法的。不过,犹太教法学家把本节看作规范外邦人所献的祭,并主张这里同样规定了他们关于残缺牲畜的律法。然而,前一节末尾“在你们境内”与本节开头“从外人的手中”之间那明显的对照,尤其是本句中“为你们是不蒙悦纳的”,即为以色列人,已经毫无疑问地表明,这里说的献祭者乃是以色列人自己。
第26节 (26)耶和华对摩西说。——虽然这里以一个独立的公式开始,表明这是另一段启示,但这里关于祭牲年龄的条例,必然与前面的法规相连,并呈现出逻辑上的承接关系。
第27节 (27)才生的公牛,或绵羊,或山羊。——这三种可献祭的四足牲畜。(见利未记 22:19 和利未记 17:3-6。)生下来。——根据这个说法,第二圣殿时期规定:适合献祭的牲畜必须是自然出生的;借人工助产生下的,不可献在坛上。要在母畜底下满七天。——不到七天,牲畜极其软弱,不适合人作食物,因此也不可献作神的食物,因为祭物就是这样被称呼的。(见利未记 22:25。)出于同样的理由,孩子也不可在出生第八天以前受割礼。(见出埃及记 22:29。)因为经文这里说新生的牲畜要与母畜同在七天,所以便规定:若母畜未满七天就死了(那样它便不能与母畜同在七天),这牲畜就永远失去献祭资格。
第28节 (28)无论是母牛是母羊,不可同日宰母和子。——按古代规例,这禁止在同一天宰杀母畜及其幼崽,不仅是要提醒以色列人父母与儿女之间神圣的关系,更特别是为了保守人的怜悯之心。因此古代迦勒底译本在这条命令前加上这样的话:“我的民以色列人哪,正如我们在天上的父有怜悯,你们在地上也当有怜悯。”
第29节 (29)要按你们自己的意思献。——更好地说,要为使你们蒙悦纳而献。(见利未记 22:19。)就是说,要按使它得蒙悦纳的方式献上。(关于这一类祭,见利未记 7:15-16。)
第30节 (30)要在当天吃完。——这表明这里所说的祭,属于平安祭中的第一类,这类祭的肉必须当天吃尽。(见利未记 7:15。)
第31节 (31)所以你们要谨守我的诫命。——更好地说,你们要谨守我的诫命。关于祭司和祭物的律法,现在以对祭司和百姓二者的呼吁作结,要他们忠心遵守这些诫命。也不可亵渎我的圣名。——更好地说,你们不可亵渎。《英王钦定本》在前一节和本节里分别把连接词译作“所以”和“也不”,不仅没有必要,还破坏了原文朴素庄重的文体。至于人违背神诫命时如何亵渎他的名,见利未记 18:21。
第33节 (33)那领你们出来的。——神藉着把他们从奴役中救赎出来这一显著作为,并拣选他们作自己的子民,因此对他所救赎的百姓有特别的要求,就是要他们遵守他的诫命。(见利未记 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