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二十.(1)耶和华对摩西说。——这章所处的位置不易解释。按自然次序,我们会期待它紧接着利未记 18章。若利未记 20章包含对利未记 18章所列诸罪的刑罚,我们就会期待它立刻跟在那章之后。然而,也可能是在制定这些严厉惩罚之前,立法者先要诉诸这民族崇高的蒙召地位,用利未记 19章所陈述的崇高诫命,使他们有资格顺服利未记 18章的律法;而在我们面前这一章中,则把民事刑罚陈明出来,作为那些不愿受利未记 19章所宣示之属灵情操引导之人的另一种对待方式。
第2节 (2)你还要晓谕。——更好译作“你要说”。凡什么人。——更好译作“凡什么人”,正如授权本在利未记 17:3 对此短语的译法一样。(见利未记 17:8 注。)把自己的后裔献给摩洛的。——可以看出,虽然在利未记 18:21 中,关于摩洛崇拜的律法是在乱伦诸法之后,这里却正相反,是在那些律法之前。那地的人。——即整个会众(见利未记 4:27),他们选立审判官,而审判官也是奉他们的名宣判,因此他们有责任执行判决。总要用石头打死他。——石刑在希伯来人中是最早也是最严厉的死刑方式,另外三种则是火刑、斩首和勒死。
犹太教法学家列出以下十八种处以石刑的案件:(1)人与自己的母亲交合(本章20:11);(2)或与父亲的妻子(利未记 20:12);(3)或与儿妇(利未记 20:12);(4)或与已经许配人的女子(申命记 22:23-24);(5)或与男人苟合(利未记 20:13);(6)或与兽淫合(利未记 20:15);(7)妇人与兽淫合(利未记 20:16);(8)亵渎圣名的人(利未记 24:10-16);(9)拜偶像的人(申命记 17:2-5);(10)把后裔献给摩洛的人(利未记 20:2);(11)交鬼的;(12)行巫术的(利未记 20:27);(13)假先知(申命记 13:6);(14)引诱人拜偶像的(申命记 13:11);(15)女巫(利未记 20:17);(16)亵渎安息日的(民数记 15:32-36);(17)咒骂父母的(利未记 20:9);(18)悖逆之子(申命记 21:18-21)。
摩西律法只指示说石刑要在城外施行(利未记 24:14;民数记 15:36),并且定罪的见证人要先下手投第一块石头(申命记 17:7);因此,第二圣殿时期执法者就制定了如下执行方式:犯人从公堂往刑场去时,有传令者走在前面高呼:“某某因某项罪要被带出去用石头打死,见证人是某某和某某;若有人有任何能救他的事要说,就前来陈明。”离刑场十码时,公开劝他认罪;离四码时,就把他剥光,只在腰间略留遮盖。双手绑好后,领他上一个约有两个人身高的台。从这里,出于怜悯,会给他喝掺没药的酒,以减轻行刑之痛;然后一名见证人猛力把他推下去,使他仰面跌倒。若这一跌没有致死,另一名见证人就把一块大石头砸在他胸口;若还不死,旁边众民就用石头把他掩埋。随后尸体被钉在木架上,之后焚烧。
事后,死者亲属会去见审判官和见证人,以表明他们并不怀恨,并承认判决公正。不过,激愤的群众也常常在想要立即执行私刑时采用石刑。这样的描述说明了,为什么犹太人对基督说那妇人当用石头打死,而祂回答控告她的人说,那没有罪的可以先拿石头打她(约翰福音 8:5;约翰福音 8:7);也说明为什么犹太人认为祂说了僭妄的话时要拿石头打祂(约翰福音 10:31),以及为什么在祂被钉十字架前,人拿掺没药的酒给祂喝(马太福音 27:34;马太福音 27:38;马可福音 15:23)。
第3节 (3)我也要向那人变脸。——即使他感受到我的怒气。(见利未记 17:10。)把他从民中剪除。——前一节已经说犯人要被百姓用石头打死,因此神在这里又宣告祂要把罪人剪除,就引起了一些困难。因此有人把这句话单纯理解为同一件事——即司法执行本身就是神把罪人从民中剪除的方式。然而,按第二圣殿时期执法者的理解,立法者所设想的是这样一种情况:那人确实犯了此罪,但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在这种情形下,神自己要介入,把罪犯剪除。这更符合下文。玷污我的圣所。——以色列人犯罪,就沾染污秽,也使在他们中间的圣所沾染污秽。(见利未记 15:31;利未记 16:16。)况且,这些人把儿女献给摩洛之后,还会来到圣所敬拜神(耶利米书 7:9-10;以西结书 23:37-39)。亵渎我的圣名。——见利未记 18:21。
第4节 (4)倘若那地的人……——上一节中,立法者论的是证据不足的案件。这里他宣告,若那本应执行判决的群体,因为可责的冷漠或对这罪行怀有同情,而纵容此事,神将怎样行。
第5节 (5)我就要向……变脸。——在这种情况下,神自己要显明祂的怒气。(见利未记 20:3 和利未记 17:10。)祂要亲自介入,施行公义的审判。并他的家。——因为他们自然会知情,并在这罪上帮助和唆使那父亲,所以他们,以及一切参与这拜偶像之事的人,都要被神自己剪除。
第6节 (6)那偏向交鬼的和行巫术的。——凡求问交鬼之人的,也要受同样的刑罚。关于这罪的性质,见利未记 19:31;关于这刑罚的执行,见历代志上 10:13-14。那些行占卜的人自己,则由会众用石头打死。(见利未记 20:27。)
第7-8节 (7,8)所以你们要自洁成圣。——更好译作“所以你们要分别为圣,并且要成为圣洁”,正如授权本在利未记 11:44 对同一句的翻译。两种译法采用哪一种并不要紧,但重要的是,两处应当保持一致,因为原文完全相同。惟有谨守神的律例,以色列人才会达到那种圣洁的状态;这种状态不仅能装备他们抵挡前文所斥责的可憎礼仪和拜偶像行为,也能使他们反映出他们主的圣洁。
第9节 (9)凡咒骂父母的。——尽管第二圣殿时期的律法施行者对儿女孝敬父母有极其细致的规定(见利未记 19:3),并且他们以极其温柔的方式把圣经在这件事上的教训灌输在儿女心中(出埃及记 20:12),然而他们规定,儿女只有在咒骂父母时使用了那不可言说的神名,不论父母在世或已死,才会招致死刑;若只是用了神的属性,如全能者、怜悯者等,则只用鞭打。这也解释了古代迦勒底译本对本节的译法:“凡用那不可明说之名咒骂父亲或母亲的”,即耶和华。
第10节 (10)总要治死。——这是对利未记 18:20 所禁止之罪所定的刑罚。按犹太传统,凡单独出现“总要治死”这一短语时,就是指勒死。此刑适用于六种罪:与他人妻子通奸的人;击打父母的人;(3)拐带以色列人的人;(4)作长老而悖逆公会裁决的人(申命记 17:12);(5)假先知;(6)奉别神之名说预言的人。
第11节 (11)父亲的妻子。——这里是对利未记 18:8 所禁止之罪制定刑罚。
第12节 (12)与儿妇同房。——见利未记 18:15 注。
第13节 (13)与男人苟合。——见利未记 18:22。
第14节 (14)娶妻并娶其母。——见利未记 18:17。要用火焚烧。——这正如我们所见,是四种死刑中的第二种。(见利未记 20:2。)在以下十种情形中,犯了所列之罪的人要受这种刑罚:(1)不贞洁的大祭司女儿(利未记 21:9);(2)与自己的女儿通奸的人;(3)或与外孙女;(4)或与孙女;(5)或与妻子的女儿;(6)或与她的外孙女;(7)或与她的孙女;(8)或与岳母;(9)或与岳母的母亲;(10)或与公公的母亲。由此可见,除大祭司的女儿之外,这种死刑只用于乱伦。因为圣经并未明说这种死刑究竟如何施行,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人士主张,必须以一种使尸体外表不被火焰毁坏的方式执行,因为当神亲自施行这种刑罚时,拿答和亚比户的尸体仍完好无损。(见利未记 10:2。)为达到这一点,就把犯人埋在粪土中直到膝盖,再用一块软布包着一块硬布系在他喉咙上,然后那两个使他被定罪的见证人分别拉紧两端,直到犯人张口,便把熔化的铅灌进他喉咙里,这样把他烧死。因此,古代迦勒底译本在这里译作:“要用火烧他们,就是把熔铅灌在他们口中。”
第15-16节 (15,16)与兽淫合。——见利未记 18:23。
第17节 (17)娶自己的姊妹。——见利未记 18:9。
第18节 (18)在妇人患病的时候。——见利未记 15:24;利未记 18:19。
第19节 (19)你母亲的姊妹。——见利未记 18:12。
第20节 (20)伯叔之妻。——见利未记 18:14。
第21节 (21)弟兄的妻。——见利未记 18:16。
第22节 (22)所以你们要谨守我一切的律例。——这些禁令的刑罚在这里设定完毕之后,正如那些禁令本身一样(见利未记 18:26-30),也以呼吁以色列人遵守神的诫命作结,不要犯那些使这地先前居民被赶出去的罪。免得那地把你们吐出。——更好译作“免得那地把你们吐出去”,如同利未记 18:28 所译。关于这个比喻,见本章利未记 20:25。
第24节 (24)但我曾对你们说。——即曾向你们的列祖亚伯拉罕、以撒、雅各,以及向你们自己应许,祂必赶出迦南人,把那地赐给以色列人为业。
第25节 (25)所以你们要分别。——更好译作“所以你们要分辨”。这与前一节末尾所用的是同一个词,授权本在那里译作“分别”。这词应当用同样的表达翻译,因为这不仅显明两节之间紧密的联系,也更有力地带出本节劝勉的理由。因为主已经把以色列人与万民分别出来,并且将要把所应许之地赐给他们,所以以色列人也要照利未记 11章所规定的,在洁净与不洁净的走兽、飞鸟之间加以分别。借着严格遵守饮食律法,以色列人就能常常与万民分别开来(但以理书 1:8)。
第26节 (26)你们要归我为圣。——更好译作“你们要作我的圣民”,这与本节末了神所说“使你们归我”相呼应。这个短语只出现在这里,且不同于利未记 11:44-45;利未记 20:17 所用的那一句。我使你们与万民有分别。——更好译作“我使你们与万民分离”,正如授权本在利未记 20:24 对此短语的翻译。也就是说,神把他们从列国中分别出来,作祂的圣民,并给列国作榜样。第二圣殿时期的属灵领袖解释说,以色列被分别出来,并不意味着其余列国被弃绝,而只是首批蒙拣选的人。他们坚持认为,这意味着其余列国也要逐渐跟上,神的拣选要从一民延及另一民,直到“必有许多国归附耶和华……作我子民”(撒迦利亚书 2:11);那里所用“归我”这一短语,与本处相同。
关于神对人类施行救赎的计划,他们这样根据本节阐明:“若经上说,我把万国从你们中分别出来,那么外邦人就没有前途了;但既然经上说,我把你们从列国中分别出来,这就好像一个人先把上好的从次好的中分别出来,然后继续不断把更好的分别出来。但那把坏的从好的中分出来的人,正是在这过程中弃绝坏的,并不再回头理会他们。”因此,摩西关于以色列分别出来的教义,绝非趋向于使犹太人对神的怜悯持狭隘观点,轻看别国;相反,这教义教导他们视自己不过是先行登上耶和华山的人,其余列国也都要跟随,并与他们一同成为神的儿女。
第27节 (27)无论男女。——更好译作“无论男人女人”。授权本对连接词的偏离字面译法,既无必要,也模糊了句意。倒不如译作“但是”;也就是说,正因为以色列人是神的圣民,所以凡男人或女人,若假借交鬼之术显明未来之事,因而僭取神的职分,就要用石头打死。这里再次提到这些交鬼行邪术的人,是因为在利未记 19:31 只禁止人去求问他们,在本章第6节则陈明了求问他们的人所受的刑罚;而在我们面前这一节,则制定了那些被定为实行这些秘术的人自己应受的刑罚。这里特别加上女人,一方面因为这门邪术似乎主要由女人操练(出埃及记 22:28;撒母耳记上 28:7;使徒行传 16:16),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男人自然会倾向于对女人从宽处理。罪要归到他们身上。——就是说,他们被杀是自己招来的。(见利未记 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