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十九。(1)耶和华对摩西说。——前一章中的禁令,是为规范亲属与姻亲在家庭范围内彼此相待的道德行为;现在随后而来的诫命,则关乎以色列人生活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对神还是对人。因此,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人士认为本章是“十诫的总括”;又因“其中包含律法诫命的总纲与实质,所以要在会众中公开诵读”。本章的诫命分为十六组,其中八组以郑重重复的话“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结束(利未记 19:2-4;利未记 19:10;利未记 19:25;利未记 19:31;利未记 19:34;利未记 19:36),另八组则以较短的格式“我是耶和华”结束(利未记 19:12;利未记 19:14;利未记 19:16;利未记 19:18;利未记 19:28;利未记 19:30;利未记 19:32;利未记 19:37)。
第2节 (2)你晓谕以色列全会众。——律法颁布者自己如何重视这一段,即这部全律法的纲要,可从神吩咐摩西把这些诫命讲给“以色列全会众”看出。在利未记中,这样的说法别处从未这样出现;在整个五经中也只在另一处出现,就是设立逾越节时(出埃及记 12:3),那是纪念以色列人从埃及得救赎的伟大国民节期。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本段各样诫命都环绕着这一庄严宣告展开;这句话无论长式短式,在本章里重复了不下十六次(见第1节)。正是这庄严的公式,把本章各项命令联结起来。耶和华既是他们的神,且祂自己是圣洁的,那么属祂的百姓也必须圣洁;或者照第二圣殿时期的一句格言说:“君王周围的人必须带有统治者的道德印记。”换言之,你们亲近神,不仅要求你们的行为不可与祂圣洁的性情相违,也要求你们的生命带有并反映神的形像。(见利未记 11:44;马太福音 5:48;彼得前书 1:15。)
第3节 (3)你们各人都当孝敬父母。——以色列人若要达到那使他反映神圣洁的圣洁,首要途径就是恒常敬重父母。因此,本章这一组诫命以十诫中的第五条开始(出埃及记 20:12),也就是使徒所说那“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以弗所书 6:2)。第二圣殿时期,属灵权威已注意到一个特别现象:在圣经中,母亲先于父亲被提,共仅三处,与通常次序相反;另两处是创世记 44:20 和利未记 21:2。孩子通常惧怕父亲、爱母亲,所以他们说,这里让母亲在前,是要教导人同样地敬畏二者。“孝敬”在这里所用的“惧怕”一词,他们解释为包括以下几项:(1)不可站或坐在为父母预备的位置上;(2)不可挑剔或顶撞他们的话;(3)不可直呼其名,只可称父亲、母亲,或“我主”“我母”。
至于出埃及记 20:12 平行经文中的“尊敬”,他们则解释为包括:(1)供给饮食衣服;(2)护送陪伴。他们强调,父母是神在地上的代表;因此,神既当以财物“尊荣”(箴言 3:9),又当“敬畏”(申命记 6:13),照样,父母也当被“尊敬”(出埃及记 20:12)并“敬畏”(利未记 19:3);又如亵渎神名的人要被石头打死(利未记 24:16),咒骂父母的人也要被石头打死(利未记 20:9)。也要守我的安息日。——与这第五诫并列的,是十诫中的第四诫。在希伯来邦国早期,子女教育主要由父母承担,而这教育尤其在安息日进行。当时以色列人严禁作俗务,在这闲暇时光中,父母乐于教导儿女认识安息日敬拜中的许多象征、礼仪和仪式。因此,守安息日本身就意味着教导百姓敬畏主、领受主的训诲,并学习本章所强调的圣洁。
正因如此,亵渎安息日被斥为以色列人所犯最大的罪之一(以西结书 20:12;以西结书 22:8;以西结书 23:38 等)。或许因此,第二圣殿时期的律法执行者说,这里选出有关安息日的诫命,是为限制儿女顺从父母的责任。把它与第五诫并列,是要表明:儿女固然当听从父母,但若父母吩咐他们亵渎这圣日,儿女就不可顺从。(见利未记 23:3。)
第4节 (4)你们不可偏向偶像。——耶和华既是他们的神,除祂以外再无别神,以色列人就绝不可把情感转向偶像,也不可向偶像祈祷求问。因此,本节前半与十诫第一诫相对应(出埃及记 20:3)。“偶像”一词,除先知书和圣录外,仅在别处又出现一次(见利未记 26:1),意为“虚无之物”“毫无所有”;使徒说“偶像在世上算不得什么”(哥林多前书 8:4),正是呼应此义。按照第二圣殿时期律法执行者的解释,这里“不可偏向”就是“不可转脸向着”,甚至连观看或研究偶像也在禁止之列。也不可为自己铸造神像。——这部分与十诫第二诫相对应(出埃及记 20:4-6);“铸造神像”这一短语只在另一处再次出现,以重申同一禁令(出埃及记 34:17)。
第5节 (5)你们若献平安祭。——由利未记 17:3-7 可见,以色列人曾习惯把原本供私下食用的牲畜献给偶像;正因如此,才有规定:凡这三类四足牲畜若要宰杀作日常食物,应先献给神作平安祭。因此,这里由禁止偶像崇拜,转到平安祭。单单不献给偶像、而献给神,还不够;若以色列人把平安祭献给耶和华,就必须照所定规矩而献。你们献的时候,要蒙悦纳。——更妥当可译为“要为使你们蒙悦纳而献”(见利未记 1:3);也就是说,你们应当以能为自己得着神悦纳的方式来献。
第6节 (6)要在献的那一天和第二天吃。——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据此指出:牲畜的肉既可在献祭当日,也可在次日吃,就表明这里所说的是第二类平安祭,即利未记 7:16 所描述的,因为第一类平安祭的肉必须当天吃完。(见利未记 7:15。)若留到第三天。——见利未记 7:17。
第7节 (7)第三天若再吃。——见利未记 7:18。
第8节 (8)凡吃的人。——见利未记 7:18-20。那人必从民中剪除。——较妥当应作“那人必从他民中剪除”,正如钦定本在利未记中这短语六次出现中的四次所译的一样(见利未记 7:20-21;利未记 7:25;利未记 7:27)。既然这种以剪除致死为威吓的重要法律公式只在有限场合使用,译本就尤应保持一致。(见利未记 22:3 注。)
第9节 (9)你们收割庄稼的时候。——仁慈地顾念穷人,是以色列人达到那能反映神圣洁之圣洁的另一途径。主既怜悯万有,并供应一切活物所需(诗篇 145:15-16),以色列人也当顾念贫乏之人的需要。并且,这条诫命还确立了穷人对地里出产一部分的法定权利,使他们不必单凭私人施舍;而私人施舍在实施时可能反复无常,也可能带有专横。你地里的庄稼。
——第二圣殿时期的律法执行者把受此律约束的“庄稼”界定为以下土产:(1)一切可食且有营养的植物,不包括供染色用的;(2)人工栽培的,不包括野生的;(3)真正属于土地出产的,不包括蘑菇、海绵等,因为这些生长更依赖湿气,也可生于湿木之上;(4)在一年同一时候成熟、也在同一时候收取的,因此无花果等渐次成熟、渐次采收的果子被排除;(5)不是立刻食用,而是可以收藏积蓄的出产,因此蔬菜不在其内。不可割尽田角。——应当留给穷人的“角”有多大,正如孝敬父母和研读神律法的责任一样,律法执行者故意不加明确规定;这属于“没有固定尺寸”的事物。不过,虽无上限,却有下限:不少于全田的六十分之一。通常这角留在田边末端,使穷人容易取得。穷人来拾取的时间,一般是早晨、中午和晚祭时分,即下午约三点。
早晨是为了照顾有幼儿的母亲,那时孩子还在睡;中午为照顾乳母;傍晚则适合老年人。不可拾取收割所遗落的。——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将“拾遗”界定为:收割时从手中或镰刀下掉落的穗子,只要从收割者手中掉下的不超过一两穗。若超过这一数量,就归田主,不归拾穗者。若庄稼割完后起风,把禾捆吹散混杂在遗落物中,就要丈量田地,按一定比例划作拾遗;若田主把庄稼全数收走,未留下任何拾遗,就必须分出一定份额给穷人,即便谷子已经磨成面、烤成饼也是如此;若他未留拾遗就把庄稼收尽,后来又失落或焚毁,他还要受鞭打。
第10节 (10)也不可摘尽葡萄园的果子。——摘取葡萄时,只可剪下大串,不可把这里字面所说的“幼小果串”也一并取尽;这里译作“摘尽”的,正是这意思。凡那些枝条或小枝上只结一两粒葡萄的,都要留给穷人。也不可拾取葡萄园所掉的果子。——更妥当可译为“也不可拾取散落的葡萄”,即在剪枝过程中掉落在地上的单粒葡萄,或收获完毕后零散遗在地上的葡萄。这些葡萄,如同田间拾遗一样,都归穷人,不论是犹太人还是归信者。
第11节 (11)你们不可偷盗。——这条禁令构成十诫中的第八诫(出埃及记 20:15),在此最可能首先针对田主和葡萄园主的行为。他们被警告:若夺去穷人对田角、收割拾遗和葡萄遗粒的法定权利,就是犯了偷盗。因此,犹太法学家规定,摘葡萄时把篮子放在葡萄藤下的人,就是抢夺穷人的分。
第12节 (12)你们不可起假誓。——这与十诫中的第三诫相对应(出埃及记 20:7)。
第13节 (13)不可欺压你的邻舍,也不可抢夺他的物。——这里禁止的是借诡诈施行的压迫,以及借强暴施行的压迫。施洗约翰对前来求教的兵丁说“不要以强暴待人,也不要讹诈人,只要自己有钱粮就当知足”(路加福音 3:14),很可能正是暗指这里。雇工人的工价,不可在你那里过夜留到早晨。——从下句禁止把工价留过夜可见,这里说的是日工。日工靠工价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活,所以律法以此保护他,命人必须及时支付他的酬劳。这种对工人的仁慈照顾,以及对一切欺压他的企图的责斥,在圣经中屡次重申(申命记 24:14-15;耶利米书 32:13;玛拉基书 3:5;雅各书 5:4)。因此,第二圣殿时期有如下仁爱的解释:“严苛对待雇工的人,所犯的罪几乎如同杀人,并且违背了五条诫命。”
第14节 (14)不可咒骂聋子。——辱骂那听不见、因而无法为自己辩护的人,既卑鄙到极点,也邪恶到极点。“聋子”一词也包括不在场、因此听不见的人(诗篇 38:14-15)。按照第二圣殿时期律法执行者的解释,这禁令实际上针对一切咒骂。因为他们说,若连咒骂一个听不见、因而不会因此忧伤的人都被禁止,那么更何况是咒骂一个听得见、且因此愤怒忧伤的人。也不可将绊脚石放在瞎子面前。——在申命记 27:18 中,引瞎子走差路的人要受咒诅。帮助这类受苦的人,一向被视为有功德之举。因此,约伯列举自己善待邻舍时说:“我为瞎子的眼”(约伯记 29:15)。按基督时代通行的解释,这话当作比喻理解:禁止人欺骗无知者、误导求问者,使其跌倒。使徒也同样吩咐人当体恤软弱者:“不可给弟兄放下绊脚跌人之物”(罗马书 14:13)。只要敬畏你的神。——聋哑和失明可能使受害者无法发现加害者,也不能把他告到地上的法庭;但人的耳朵塞住时,天上的神仍听见;人的眼睛熄灭时,祂仍看见。因此,对残弱和贫穷之人不可行不义,这禁令就以敬畏主来加重强调。(见利未记 19:32。)
第15节 (15)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即审判官不可滥用职权,把本该出于公义的裁决任意而行。不可偏护穷人。——前句的总括性陈述,在此作了更细的说明。利未记 19:14 所吩咐对残弱者的体恤,不可影响审判官的判断;他必须秉公施行审判,即便这会使穷人陷入更大的贫困,即便富人一方出于仁慈愿意让穷人得胜、免得他受领受施舍的羞辱(出埃及记 23:3)。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这样说明:“若富人说:按律法我有责任供养穷人,所以我就让他赢这场官司,使他的需要得以供应,而不必受领受赒济的羞辱;正因此才说: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重看有势力的人。——犹太审判团为极力追求公正,甚至主张:审理富人与穷人的案件时,两人应穿得一样,或同站或同坐,享有同样发言权,并且法官对二人都应以同样有礼的方式说话。使徒引用这一原则说:“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雅各书 2:9;比较利未记 19:2-4。)
第16节 (16)不可在民中往来搬弄是非。——更妥当可译为“不可到处毁谤人”,正如钦定本在耶利米书 6:28;耶利米书 9:4;以西结书 22:9 边注中的译法。律法要求人在法庭作诚实见证,却禁止在人群中散布毁谤邻舍的流言。这种危险的习惯毁掉了许多无辜之人的名誉,甚至性命(撒母耳记上 22:9;22:18;以西结书 22:9 等),因此在基督时代被属灵权威斥为最大的罪。他们说,有三样事使人今世灭亡、来世无分:拜偶像、淫乱和杀人;但毁谤超过这一切。它一举杀害三个人:毁谤的人、被毁谤的人,以及听毁谤的人。因此,古迦勒底文的约拿单译本把这句译为:“不可随从那三重可咒诅的舌头;它比两刃吞噬人的刀更致命。”(参德训篇 28:14。)也不可站着流邻舍的血。
——本节这后半显然是说明另一类足以危害邻舍性命的行为。前半句里,“往来”散播毁谤危及被毁谤者的生命;这里则禁止“站着不动”,当这种不作为会带来致命后果时。第二圣殿时期的律法执行者按字面把这句译作“不可站着看你邻舍的血”,解释为:若我们看见有人性命有危险,如溺水、遇强盗或恶兽袭击等,就不可站着旁观,看他流血致死,而应当冒着自己生命的危险去救助。又或若我们知道有人流了同胞的血,在案件提交法庭时,也不可缄默不言。因此,约拿单的迦勒底译本译作:“你知道审判中的真相时,不可对你邻舍的血保持沉默。”但也有人把这句话理解为:不可出面谋求对邻舍作出流血的假判决,因此其意义近于出埃及记 23:1;23:7。
第17节 (17)不可心里恨你的弟兄。——立法者从前节所责斥的外在行为,现转到内在情感。无论邻舍怎样伤害我们,我们都不可在心里怀恨。总要指摘你的邻舍。——更妥当可译为“务要责备他”或“坦然责备他”。若他行错了,就当责备他,以规劝使他认识自己的过错。犹太法学家解释此诫命时说:“人若得罪了别人,不可在心里恨他而默不作声,正如论到恶人说:‘押沙龙并没有和他哥哥暗嫩说好说歹,因为押沙龙恨恶暗嫩。’(撒母耳记下 13:22)相反,他受命要把这事告诉对方,说:‘你为何这样待我?’”基督的教训也相似:“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就劝戒他;他若懊悔,就饶恕他。”(路加福音 17:3。)免得因他担当罪。
——更妥当可译为“免得你因他担当罪”,意思是:若不责备他,只在心中怀恨,不但成了他罪的同伙,也自取暗中怀恶意之罪(罗马书 1:32;以弗所书 4:26;提摩太前书 5:20;5:22)。不过,第二圣殿时期的属灵权威把这句话理解为“不可因这事使自己担当罪”,正如钦定本在民数记 18:32 的译法;也就是说,“尽责责备人时,要以不致自己犯罪的方式去行。”他们解释说:“若第一次责备无效,就当一再重复;但一旦责备者看到犯错之人脸上发红,就当停止,因为这表明责备已经产生了作用。对方既已在神色上显出知罪,责备者再往前一步,就是无谓的羞辱;因此,因这事就使责备人的自己落入罪中。”
第18节 (18)不可报仇。——前一节既吩咐人责备得罪自己的人,本节就进一步禁止人在责备无效时仍报复对方,这对受伤害的人要求极大的自我牺牲。第二圣殿时期的律法执行者用以下例子说明什么叫报仇:“有一个平日不肯帮助你的人,如今有需要来求你借物,你回答说:‘你既不借给我,我也不借给你。’这就是报仇。”(比较罗马书 12:19。)也不可埋怨。——律法更进一步,要求受害的人把所受的伤害从记忆中除去,即便加害者没有作出补偿。基督时代的属灵权威认为:当你对仇敌行善时,若还提起他曾怎样伤你,也算违背了这条诫命。他们举例说:若仇敌来求你借物,你也确实借给他,但在借的时候说:“我借给你;我不像你,你曾不肯借给我。”这就违背了“不可埋怨”的诫命。
第二圣殿时期的智者常说:“人与仇敌和好时,若甘心饶恕对方的过犯,他自己的过犯在审判之日也必容易蒙赦免。”他们又说:“那忍受伤害却不以伤还伤,受辱骂却不回骂,实行爱心并以受苦为乐的人,经上论他说:‘爱他的人,必如日头出现,光辉烈烈。’”(士师记 5:31。)要爱人如己。——这崇高的诫命,成了第二圣殿时期几位最杰出的犹太教师所提出之伦理体系的中心。有人问希列,若想在最短时间内学会神律法的总纲,该如何是好;这位拉比就以否定形式释义本节说:“你所不愿别人加于你的,你也不要加于别人;这就是全律法,其余不过是它的解释。去学习吧。”基督则用肯定形式表达此理(马太福音 7:12;路加福音 6:31;罗马书 13:8-10)。
第19节 (19)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即以下这些条例,虽然不像前面诸节的诫命那样具有同等崇高的道德性质,却仍是达到圣洁所必需的。圣洁的神使万物“各从其类”(创世记 1:11-12;创世记 1:21;创世记 1:24-25 等),从而在祂创造的秩序中设立了物理上的区别。人若把彼此不同的事物混合,就是破坏神的律例,违背那位圣者的条例;而我们正是要达到祂的圣洁。不可叫你的牲畜与异类配合。——这样的杂交不仅违背神所定的秩序,也会削弱人对利未记 18:22-23 所禁止之罪的憎恶。然而,由这种杂交产生的牲畜并未禁止使用;因此我们见到,骡子在犹太人中被广泛使用(撒母耳记下 13:29;18:9;列王纪上 1:33;1:38;10:25;18:5;以斯拉记 2:66 等)。
这些杂种,要么是父母兽自然交配而非以色列人有意促成,要么是从别国输入的。这条律法直到今日,对犹太人无论居于巴勒斯坦还是在外邦,都是有效的。不可把两样搀杂的种种在你的地里。——按照第二圣殿时期律法执行者的解释,这禁令只适用于供人食用的不同种子,特意混在一起播种于同一块地,如小麦与大麦、豆子与小扁豆。以色列人不可自己这样撒种,也不可叫外邦人替他这样做。谷物种子与树木种子,以及不同树种的种子,则可一同播种。比喻中所说“一个人有一棵无花果树栽在葡萄园里”(路加福音 13:6),并不违背这律法。不供人食用的种子,如苦菜或药用蔬菜的种子,不在此律之内;如同杂交牲畜一样,这类不同菜种混种后所生的作物仍可使用。
但与牲畜杂交之律不同,混种之律只适用于圣地,因为这里说的是“你的地”,这些权威坚持认为是指“他们在应许之地承受的田地”。虽然这里没有提到树木,此律却也被应用于嫁接。因此,把苹果树接在香橼树上,或把草本植物接入树木,都是禁止的;但这种嫁接所结的果子仍可食用。关于不同树种嫁接的律例,对犹太人在各地各时代都有效。不可穿羊毛细麻两样搀杂的衣服。——不仅不可把羊毛线和亚麻线织成一种衣料来做衣服;照第二圣殿时期律法执行者的解释,以色列人也不可用亚麻线缝补羊毛衣服,反之亦然。古代法学家为这禁令提出的一个理由是:“羊毛和细麻是专为祭司预备的。”这律法直到今天仍为正统犹太人所遵守。申命记 22:9-11 也大致重申了本节的律法。
第20节 (20)若有人与女人同寝。——更妥当可译为“若有人同寝”,正如钦定本在利未记 22:14;24:19;25:29;27:14 中对同一短语的译法。许配了丈夫。——更妥当可译为“许配了一个男人”。立法者由混种之律转到不相称的结合。这里所立法的是:有人引诱一个已许配给别人的婢女。这婢女可能属于一种中间状态,即赎价只付了一部分;或属于另一类,即根本没有得自由的希望。按第二圣殿时期律法执行者的说法,这里所说的是一个迦南婢女,她半自由、半为奴,主人把她许配给一个希伯来奴仆。(见出埃及记 21:4。)并没有全然赎她。——更妥当可译为“并没有完全赎她”,就是说只付了一部分赎价,因此她仍半自由半为奴。
按第二圣殿时期通行的律法,这样女子的许配在法律上并不完全成立,所以她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已婚妇人,或别人的妻子。也没有给她自由。——即没有给她那份证明她已自由、不再为奴的法律文书。无论是付足赎价,还是主人甘心白白释放,惟有她领受了自由书,她在法律上才算真正自由。因此,古迦勒底译本把这句译为:“也没有以休书使她得自由。”要受责罚。——按字面是“要有察访或查究”;如常见情形一样,后来就指这种查究所带来的结果,即惩罚。按第二圣殿时期律法执行者的说法,惩罚是用牛皮鞭打那女子四十下。惟有在证明她是甘愿与人同犯罪时,她才受此刑罚。因此钦定本译作“她要受鞭打”。边注译作“他们要受鞭打”,虽有某些古译本支持,却不合第二圣殿时期的立法。这里规定的刑罚只针对女子,男子的刑罚在下一节。他们不必治死。
——因为那女子是奴婢,她的许配在法律上并不完全有效,所以对已许配之自由女子犯奸淫或引诱之罪通常所施行的死刑(见利未记 20:10;申命记 22:23),这里并不适用于他们。
第21节 (21)那人要把赎愆祭献给耶和华。——与女子不同,男子无论是误犯还是擅犯,都必须献上这祭。女子之所以免于献祭,是因为她是主人的财产,并非自己作主,所以也没有财产。牵到会幕门口。——更妥当可译为“带到会幕门口”,一切祭物都要带到那里。(见利未记 17:4-5。)这里所规定的公绵羊,正是这种祭通常所用的祭牲。(见利未记 5:17-18。)
第22节 (22)祭司要为他赎罪。——祭司按规定礼仪献上赎愆祭后,这犯罪的人就为自己的罪得了赎除,并由亚伦的子孙中主持献祭的祭司宣布他得释放。(见利未记 4:20;利未记 4:26。)
第23节 (23)你们到了那地。——更妥当应作“你们进了那地”,正如钦定本在利未记 14:34 对同一短语的译法。这是利未记中四个预先颁布、对当时以色列民现状并无立刻适用性的法律之一(即利未记 14:34;利未记 19:23;利未记 23:10;利未记 25:2);然而,这四条法令都由同一短语引入,钦定本却用了三种不同译法:“你们进了那地”(利未记 14:34;23:10)、“你们到了那地”(利未记 19:23)和“你们来到那地”(利未记 25:2),仿佛原文各处不同。对立法性公式来说,在译文中一致地呈现同一用语是很重要的。栽种各样结果子的树木。
——据此,第二圣殿时期律法执行者推断:以色列人得地之前,迦南居民所栽的树,不受这律法约束;此律只适用于供人食用的果树,如香橼树、橄榄树、无花果树、葡萄树等。那些果子不适合人吃的树,自然生长的树,或栽作篱笆、木材用途的树,都不包括在内。就要以所结的果子如未受割礼的一样。——按字面是:“就要把它的未受割礼之处,就是它的果子,行割礼。”也就是把它的“未受割礼”剪掉或掐去;经文本身已经说明,这“未受割礼”就是“它的果子”。这种“割礼”的比喻用法,文本自己已解释清楚:它指的是那果子不合格、不适宜。利未记 26:41 也用同样的比喻指那刚硬、尚未预备好听神劝诫的心;在其他经文中,也用来指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嘴唇(出埃及记 6:12;6:30)和耳朵(耶利米书 6:10)。三年之久。
——每年都要这样把果子剪去,连续三年。因为树在最初几年结的果子,任其生长往往又小又无味;并且摘掉果子或掐去花蕾,反倒能使树后来长得更旺、结得更多。立法者因此把历代细心农夫早已采用的做法定为律法,阻止贪心的园主做出最终反而损害自己物质利益的事。不可吃。——据基督时代的权威人士,这禁令包括从头三年果子得着的任何好处。果子不可卖,只可烧掉,或埋在地里;若有人吃了哪怕像一颗橄榄那样多,就要受四十减一的鞭打。
第24节 (24)但第四年所结的果子。——像第二个十分之一一样,第四年的果子要带到耶路撒冷,由主人在那里与他邀请来同席的贫穷困苦人一同吃。主人也可以把果子赎回;那样,他必须另加五分之一的价值,把银钱带到圣城,并在那里设摆筵席,邀请穷人同享。不过,在距耶路撒冷只有一天路程以内的葡萄园,其第四年的葡萄则必须带去装饰圣城街道。第四年的葡萄园不受利未记 19:9-10 的律法约束,也不受初熟之物、十分之一和第二个十分之一之律的约束。都要成为圣,用以赞美耶和华。——更妥当可译为“都要成为圣,作为赞美耶和华之物”;即无论是果子本身,还是折算的银钱,都要在圣城中使用,于这祭筵之中献上,借此赞美耶和华。(比较士师记 9:27。)
第25节 (25)第五年。——惟独到了第五年,主人才可以不经赎回便吃这果子。好叫树给你们结果更多。——意思是说:头三年不使用果子,第四年又在祭筵中把果子分别为圣归给耶和华,如此他们就会知道,今后这树必给他们结出更多果子。因此,他们等到第五年才吃,非但不是损失,反而是真正得益。
第26节 (26)你们不可吃带血的物。——按照第二圣殿时期律法执行者的解释,这里至少禁止五件不同的事:(1)合法宰杀的牲畜,在生命尚未完全断绝、肉还在颤动时,不可吃它的肉;(2)祭牲的血还在洒血盆中、尚未洒在坛上时,不可吃祭牲的肉;(3)家中有人被公开处死、流了血,亲属不可吃哀丧之席;(4)法庭在执行死刑的那一天,不可进食;(5)警戒悖逆贪食的儿子不可因流血之刑而放纵暴食。因此,古迦勒底译本译作“血还在盆中未洒的时候,不可吃任何祭物的肉”,正体现了这种解释中的第二项;而这五项都建立在把该短语直译为“不可靠着血吃”的基础上。钦定本则采用这五项中的第一项解释。
另一些人同样把它译为“不可靠着血吃”,却认为这是禁止撒比人中流行的一种偶像习俗:他们为了讨鬼魔喜悦,把献给鬼魔之祭牲的血聚在器皿中,或倒入地上的坑里,然后围坐其旁,靠着这血吃祭肉,以为这样就与鬼魔结为同伴。下一句似乎支持这种理解。不可用法术。——更妥当可译为“不可行法术”。按第二圣殿时期权威的解释,这包括人说:“我口中的食物掉出来了;我手中的杖掉了;我的孩子在我后面叫了;乌鸦向我叫;鹿横过我的路;蛇从我右边爬过;狐狸从我左边走过。”并把这些看作当天或刚开始之事的凶兆。或者他对收税的人说:“别先从我开始;现在天还早;今天是月初;是一周开始;若我今天、这周、这月第一个被课税,我就要倒霉。”这也叫行法术。不可观兆。——按同样权威的解释,这就是“留意节令和日子,说今天适合启程,明天适合买卖。”
第27节 (27)头的周围不可剃。——就是说,不可把两鬓和耳后的头发剃去,只留下头顶像盘子一样的一撮,使头部呈半球形。这是阿拉伯人以及俄罗塔勒神的其他敬拜者所行的。因此,阿拉伯人被讽刺地称为“剃周围头发的人”,正如边注在耶利米书 9:26;25:23;49:32 中正确所译的。胡须的周围也不可损坏。——胡须在希伯来人和其他东方民族中,被视为男子最美的装饰,珍贵如生命本身。它是问安时所触及的对象(撒母耳记下 20:9);毁坏胡须则被看作极大的羞辱和最卑下的刑罚(撒母耳记下 10:4;以赛亚书 7:20;以斯拉记 5:1-5 等)。惟有在哀伤之时,希伯来人才疏于整修胡须;有时为了表明自己极深的悲痛,他们会遮掩胡须,甚至剪掉、拔掉(撒母耳记下 19:24;以赛亚书 15:2;耶利米书 41:5 等)。因为胡须如此宝贵,一些古人习惯把初长的胡须献给他们的神。本处的禁令正是针对这种做法。
第28节 (28)不可为死人用刀划身。——哀哭的人不仅有任头发长长、蓬乱披散的习俗(见利未记 10:6),直到今日,东方丧亲的人仍会为了死人割伤身体、划出伤口。但以色列人是照着神的形像受造、又当像耶和华圣洁那样成为圣洁,所以不可这样毁伤自己的身体(见利未记 21:6;申命记 14:1 等);他不可像那些没有盼望的人一样忧伤。违犯此律者,要受四十减一的鞭打。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纹。——照古代权威的解释,这是在皮肤上刺孔,印上某些图形或字样,然后把锑粉、墨汁或其他颜色填入伤口。刺身纹的风俗在古代万邦都很普遍,无论野蛮民族还是文明民族皆然。奴仆在身上刺主人的字首,士兵刺元帅的记号,敬拜者刺其守护神的形像。为防止这带有神形像印记的身体遭此毁伤,同时又能表明其信仰标志,摩西律法规定,希伯来人应佩戴经匣,“系在手上为记号,戴在额上为纪念,使耶和华的律法常在口中”(出埃及记 13:9;13:16;申命记 6:8;11:18)。
第29节 (29)不可辱没你的女儿,使她为娼。——这是指古时流行、并且有时也在犹太人中爆发出来的亚斯她录那卑污的崇拜。
第30节 (30)你们要守我的安息日。——防范上述可憎之事的最大保障、履行神诫命最稳妥的途径,就是守安息日,并遵行在这休息之日所领受的教训。(见利未记 19:3。)也要敬我的圣所。——以色列人在安息日会到那里去。(见出埃及记 35:3。)按犹太法学家的界定,敬圣所的方式包括:人若按律法为不洁,就不可进入;不可手拿杖、脚穿鞋、身着工装、脚上带尘,或随身带着钱袋,登上神殿之山;不可在圣所范围内吐痰,也不可把那里当作通道。正因着最后这一规定,我们才读到基督“不许人拿着器具从殿里经过”(马可福音 11:16),就是不容他们把圣殿范围当作捷径。
第31节 (31)不可偏向。——更妥当可译为“不可转向”,正如钦定本在利未记 19:4 对这一短语的译法。那些交鬼的。——原文只是一个词 oboth;钦定本译者采用这个表达,含有这样意思:行这邪术的人被设想为有一个听其差遣、能供给超自然信息的隐形灵相随。按第二圣殿时期权威的解释,这词指的是一种灵从人的腋下或胸前,以仿佛从瓶子里出来的空洞声音说话;约伯记 32:19 中 ob 就有“瓶子”之意。他们把它认定为“皮托神灵”,古迦勒底译本也是这样翻译的。也不可求问巫师。——英文“wizard”在古英语中意为“智者”“贤人”,与原文字义几乎完全对等。这些术士假装能告诉人将来如何、失物在哪里等。照古代传统,他们把一种叫 yaduâ 的鸟骨含在口中,焚香生烟,使自己进入恍惚状态,然后预言未来,因此得名 yidonee。这个词在圣经中出现十一次,并且总是与“交鬼的”并列。
第32节 (32)在白发的人面前,你要站起来。——虽然对这些占卜者和术士不可表示敬重,但对年老的人却当表现极大的尊敬,因为“年老的有智慧,寿高的有知识”(约伯记 12:12;32:7 等)。因此,若我们要达到本章开头所陈明、即反映神圣洁的圣洁,我们就必须敬重古人,因为神自己也被称为“亘古常在者”(但以理书 7:9;7:13;7:22)。这一在圣经中屡被强调的诫命,在第二圣殿时期权威的格言里也得到优美阐发。其中一句说:“接待并照顾老人者,所得赏赐如同接待并寻求神。”又说:“先知惟有带着神迹而来才被人相信,老人却总是被相信。”直到今天,在正统犹太人中,若有老人进入年轻人所在的屋子,众人都要起立,直到老人叫他们坐下,才可坐下。不过,对工匠有一项例外:若老人从正在工作的匠人旁经过,他们不必起来,免得打断自己的工作。
第33节 (33)若有外人在你们国中和你同居。——律法制定者为之设立了许多仁慈美善律例、利未记也为之定下诸多条例的“外人”,是指非犹太出身、但已加入犹太信仰的人。因此,他必须受割礼;必须在大赎罪日禁食(利未记 16:29);必须服从祭祀条例(利未记 17:8-9;利未记 22:18);必须禁戒吃血和被野兽撕裂之牲畜的肉(利未记 22:10;利未记 22:15);必须遵守贞洁的律法(利未记 18:26);并且像生来的以色列人一样,不可亵渎神名,要遵行道德诫命(利未记 24:16-22)。这些都是他在此地寄居的一些条件。不可欺负他。——一旦接纳他进入会众,以色列人就不得因他的民族出身羞辱他,也不可拿他原先是拜偶像的事攻击他。因此,他们被禁止称他为“外邦人”或“新入教者”。直到今日,各文明国家和宗教群体对外来者与改宗之人,仍多少容易落入这种习气。
第34节 (34)和你们同居的外人。——更妥当可译为“在你们中间寄居的外人”。原文并没有“和”或“但”这一转折词,加进去反而破坏语气;而钦定本译作“同居”的那个词,正是上一节译作“寄居”的同一个词。这个外人在各方面都应被看作公民共同体中的一员,如同本地人一样。要爱他如己。——他不只是因为是外人就应得到体谅和礼貌,也不只是享有人之为人所应得的权利和公道;他乃是要与普通以色列人完全平等。因此,利未记 19:18 所说“要爱人如己”,在这里明确施行于外人身上。正是这条仁慈的人道律法,吸引了许多外人来到巴勒斯坦。因此我们见到,在所罗门时代,圣地中有十五万三千六百名外人。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为了加强他们对外人的这种友善情感,而这种态度又与周围民族对一切外人根深蒂固的仇恨大相径庭,立法者就诉诸他们自己痛苦的经历。他们知道,因为自己是外人,在埃及受了何等不人道的对待,如何被羞辱、沦为奴隶。想到这些,不但能柔软他们的心,也能使他们明白,各阶层的安全,在于把我们的立法建立在一切居民享有平等权利这一原则之上。五经中还有三处用同样动人的呼吁来加强这一诫命(出埃及记 22:20;23:9;申命记 10:19)。
第35节 (35)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可以看出,立法者在这里论到公平量度时,用的正是他在利未记 19:15 论审判公正时所用的同一短语。因此,照此律法,宣称假量器为合法量器的人,与在法庭上故意作出错误判决的人一样,都是腐败的审判官,也都是借虚假的判断欺骗百姓。许多人本来鄙视欺诈之举,却常在分量和尺度上放下顾忌;正因如此,圣经屡次把这类交易称作邪恶、称为耶和华所憎恶的,而把公正的量器说成是从神而来的(申命记 25:13;25:15;以西结书 45:10;45:12;何西阿书 12:8;阿摩司书 8:5;弥迦书 6:10-11;箴言 11:1;16:11;20:10;20:23)。按第二圣殿时期权威的解释,给人假秤假量的人,和腐败的审判官一样,有以下五重罪:(1)玷污这地;(2)亵渎神名;(3)使舍吉拿离开;(4)使以色列遭刀剑灭亡;(5)使他们被掳。因此他们宣称:“非法度量衡之罪,比乱伦更大,并且等同于否认神曾把以色列从埃及救赎出来。”他们设立公共监督员,在全国检查度量衡;禁止使用铁、铅或其他因磨损生锈而易变轻的金属制造砝码,吩咐要用磨光的石头、玻璃等制造,并对欺诈规定最严厉的刑罚。
第36节 (36)要用公道天平、公道法码。——就是说,买与卖所用的都应一样。公道伊法。——伊法是量干物的器皿,含十俄梅珥。(见利未记 14:10。)它在干量中,相当于液量中的罢特。公道欣。——欣是量液体的器皿,其容量约相当于七十二个鸡蛋。这两种量器在这里被用作代表,包括其他一切量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