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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17 章 · 查尔斯·埃利科特

英语读者注释 · Commentary for English Readers · 原作公版

Leviticus 17

第1节 第十七章。(1)耶和华晓谕摩西。——赎罪日被设立,乃是要以一种特别的方式,每年一次洁净全会众的一切罪,使他们在主面前成为圣洁的国民。因此,现在接着颁布关于日常生活的条例;遵守这些条例,便能促进并维系那一特别日子所确立的圣洁。

第2节 (2)你晓谕以色列众人。——要明白这句话的意义,以及它与本条诫命的关系,就必须注意:“又晓谕以色列众人”这几个字在这里是第一次使用。

先前,神圣的启示曾有以下几种方式:(1)只向摩西说话,却没有吩咐他对别人说(利未记 5:14利未记 6:12利未记 8:1利未记 14:1);(2)向摩西说话,并吩咐他告诉亚伦(利未记 16:1);(3)向摩西说话,并吩咐他告诉亚伦和他儿子们(利未记 6:1利未记 6:17);(4)向摩西说话,并吩咐他告诉以色列人(利未记 1:1利未记 4:1利未记 7:28利未记 12:1);(5)同时向摩西和亚伦说话,却没有吩咐他们告诉以色列人(利未记 13:1利未记 14:33);(6)同时向摩西和亚伦说话,并吩咐他们告诉以色列人(利未记 11:1利未记 15:1);(7)只对亚伦说话(利未记 10:8)。

但在本章中,启示只临到摩西,并且他受命,不但要把内容传给亚伦和他的儿子们,也就是祭司体系,还要同时传给“以色列众人”,或他们的代表。因此,就这条条例而言,大祭司和祭司与普通以色列人或平民乃是在同一层面上。此语后来只再出现过两次,即利未记 21:24利未记 22:18。这就是耶和华所吩咐的。——为强调以下律法的重要性,神吩咐摩西使用这一附加公式;而在别处,这一公式用于颁布重要律例时,乃是摩西主动使用的。(参出埃及记 16:16出埃及记 35:4利未记 8:5利未记 9:6民数记 30:2民数记 36:6。)

第3节 (3)凡宰公牛,或绵羊羔,或山羊的。——这里如此郑重立下的律法是:这三类可献祭的四足牲畜(见利未记 7:23),若是打算供私人食用,不可在营内或营外宰杀。这里的命令所指的是这些家畜,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祭牲,这不仅可由“宰杀”而不是“献祭”这一措辞看出,尤其可由利未记 17:3-4利未记 17:8-9 的比较看出。

第4节 (4)若未曾牵到会幕门口。——更好可译作:若未曾牵到会幕门口;也就是说,若不把它带到宰杀祭物之处,先作为平安祭献给耶和华,这人就要被看作任意流血,并要受剪除的刑罚。

第5节 (5)这是为要使以色列人把……带来。——这三类牲畜若供私人食用,必须带到圣所院内,并先作为平安祭献给主,其理由是为防止以色列人在田野里把这些祭给鬼魔。他们在田野里所献的。——本节前半最好译作:为要使以色列人把他们在田野上所献的祭带进来[即带进圣所院内];也就是说,把他们先前惯于在田野里献给外邦神明的祭物,且将来仍可能再想去献的那些,带进来。“田野上”这说法,是指营外的地方,与以色列人安居的围住之处相对。(见利未记 14:7利未记 14:53 等。)就是叫他们把这些祭物……牵到会幕门口。——更好可译作:并把它们……带到会幕门口。

第6节 (6)祭司要洒血。——把这些牲畜按规矩宰了之后,接血于碗中的供职祭司,要把血洒在燔祭坛的坛壁上。(见利未记 1:5。)在会幕门口。——更好可译作:在会幕门口。并把脂油焚烧。——见利未记 3:3利未记 3:5

第7节 (7)他们不可再献祭给鬼魔。——这里译作“鬼魔”的字(sçirim),字面意思是多毛的山羊,继而指像山羊的神祇,或鬼魔。埃及人和古代其他民族,都把山羊当作神来敬拜。不但在下埃及门德斯州首府特穆伊斯,有一座献给山羊像潘神的著名庙宇;他们称他为门德斯,奉之为神谕,又视为自然界中生殖繁衍之力,而且还到处为他立像。因此,希腊人和罗马人中便有潘、塞勒诺斯、萨堤尔、牧神以及林野之神;也因此,在中世纪基督教中,魔鬼常被描绘成像山羊一般,有尾巴、角和分蹄;直到今日,在欧洲一些城市中仍可见此种形象。人们以为自己看见魔鬼以这种潘神般的形态显现时所产生的恐怖,便使我们的“panic(惊恐)”一词由此而来。这正是犹太人从埃及带来的偶像崇拜形式,经上也不断提及此事。

(见约书亚记 24:14以西结书 20:7以西结书 23:3 等;尤其见历代志下 11:15。)“他们不可再献”这句话表明,以色列人从前惯于先把日常食物献给这些神祇;而“随从他们行邪淫”这句话,则指出这种偶像崇拜伴随而来的狂欢淫乱。有人反对说,若要在圣所入口这样狭小的地方,把六十多万人日常食用的家畜都献上,这加给百姓的是他们根本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有人主张,这里的命令(利未记 17:2-7)必定是指祭牲。但这个困难,是把我们现代人的观念硬套到古代生活方式中所产生的。古代以色列人像现代东方人,尤其像游牧部族一样,除了献祭的季节,也就是宴乐的时候,并不常吃肉。

此外,提出此一困难的人忽略了一个事实:这里的命令只限于这三类牲畜;一切洁净的野生四足兽,如鹿、狍子等,以及一切飞鸟,如斑鸠、雏鸽等,它们原是日常饮食的重要组成部分,都不包括在内;并且,即便是这三类可献祭的四足牲畜,也只有在年龄合格,就是两岁以内,并在身体状况上无外部残疾,如一眼瞎、一脚瘸等,能先献给主的时候,才受此限制。再者,这命令本来只是暂时施行,适用于犹太人在旷野寄居漂流期间;那时,除了他们有把这些牲畜献给偶像的倾向外,也有灭绝自己最有用牲畜的危险。等以色列人进入应许之地后,这律法就废止了。(参申命记 12:13-15。)

第8-9节 (8,9)凡……的人。——更好可译作:无论什么人,正如英王钦定本在利未记 17:3 的译法一样。这里我们再次见到同一立法措辞,在一小段中用了四次(利未记 17:3利未记 17:8利未记 17:10利未记 17:13),而英王钦定本却译得不一致。这两节所立的律法要求:从今以后,一切正当的祭都必须带到指定的圣所献上;这圣所乃是民族合一的中心。如此一来,先前照着族长时代惯例,家长可以作自己的祭司,随时随地献祭的自由,就被废除了。以色列国如今要承认一座坛,一位大祭司,一个圣所。这律法不仅约束血统上的以色列人,也约束寄居并加入犹太群体的外人。凡故意违犯这律法的,必受剪除的刑罚。

第10节 (10)凡……的人。——更好可译作:无论什么人。(见利未记 17:8。)吃什么血的。——这禁令在《利未记》中已提过两次,并且两次都是与禁吃脂油并列。(见利未记 3:17利未记 7:26-27。)但因其极其重要,所以这里单独再立此律;而且在这里,它自然地承接了前面关于一切献于圣所的牲畜之血都要献给主在坛上的命令。按照第二圣殿时期所通行的规条,洁净鱼类、蝗虫和可食爬物的血,不在此禁令之内。我必向那人变脸。——也就是说,使他感受我的怒气。虽然这句话在本书中只另出现过两次,并且与法律条文有关的只出现过一次(见利未记 20:3利未记 20:6利未记 26:17),但从别处的用法可知,“脸”这一说法表示借着面容显出来的怒气。因此,英王钦定本译作“我必平息他”的地方(创世记 30:20),原文其实是“我必平息他的脸”,显然是以“脸”代指怒气。所以,耶利米哀歌 4:16 原文是“耶和华的脸把他们分散”,英王钦定本正文恰当地译作“耶和华的怒气”。(另参彼得前书 3:12。)

第11节 (11)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更好可译作:因为肉体的魂是在血中。这里英王钦定本所译作“生命”的这个字,在本节中又出现两次,并且那两处都恰当地译作“魂”。虽然把这个字译作“生命”或“魂”本身并无大碍,但在这段经文中保持译法一致却十分重要。英王钦定本在首句中译得不同,反而无端增加了本节的难处。这一句说明为什么不可吃血:因为血是生命力的原则,是动物生命之魂所系之处。因此,圣经常把血与生命互换使用。比如诗人呼喊说:“我被害流血,下到坑中,有什么益处呢?”(诗篇 30:9),他就是以“血”指代“生命”。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为着强调,原文中表示“在坛上”的字放在希伯来文句首,英王钦定本也照此次序翻译。不过,这一句更好可译作:因为我已经命定这血在坛上,为你们的魂赎罪。正因为血是生命的原则,所以神命定把它献在坛上,作为献祭者生命的赎罪之物。因为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更好可译作:因为血借着魂而施行赎罪。祭牲的血既与它的生命同一,并代表那牲畜的魂,所以神指定它来代替罪人的生命。如此,祭牲的生命就为献祭者的生命赎罪。因此,使徒才说:“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希伯来书 9:22。)

第12节 (12)因此我对……说。——因为血是生命的载体,并且神已命定它为生命赎罪,所以在这里禁止以色列人吃血。寄居的人也同样不得吃血,因为他们既已服从这地的律法,他们若吃血,不但违犯了自己自愿接受的律法,也会减弱犹太人对这种放纵行为所怀的憎恶。因此,使徒也坚持这项禁令(使徒行传 15:20使徒行传 15:29使徒行传 21:25)。

第13节 (13)凡……的人。——更好可译作:无论什么人(见利未记 17:3)。前面的律法主要讨论祭牲的血,或那些在家中宰杀的四足牲畜的血。在本节及以下各节中,这条律例又扩展到其他一切虽然属野生、但按律法为洁净并可作食物的生物。打猎得了可吃的禽兽。——打猎对于古代别国的人是娱乐,对于严肃的希伯来人却是必需。他们打猎,一方面是出于必要,为要灭绝危险的野兽(出埃及记 23:29),但更主要的是为获取食物(创世记 25:27箴言 12:27)。除了圣经中常提到的许多坑、网罗、陷阱等以外,希伯来人也用兵器捕猎(创世记 27:3)。猎物受伤之后,或为便于带回家而必须当场杀死时,猎人很容易对血掉以轻心;古代某些民族的做法就足以证明这一点。

据说萨比人宰兽时,会把血盛在器皿里,或倒在他们于地上挖的坑中,然后围坐在那里吃喝享用。这条律法在这里设立,就是为防止对圣血作出这类亵渎之事,因为猎人在饥饿时特别容易犯这样的罪。撒母耳记上 14:32-34 记载了一次饥饿的军兵扑向掠物,在田野宰牛,吃带血之肉的事例。(另参以西结书 33:25。)可吃的走兽或飞鸟。——也就是说,照饮食律通常可吃的那些野兽或飞鸟。到第二圣殿时期,这条被严格解释为只适用于洁净的野兽,不适用于那些本不可吃的动物。他要把血倒出来。——大地在万物受造时生出一切动物(创世记 1:24),如今也要重新接受它们生命的原则。它们从地腹而出,它们生命的血也当归回于地。

第二圣殿时期,人们极其谨慎地遵守这条律法,以致在把血掩盖起来时,还规定要念这样的祝福语:“耶和华我们的神,宇宙的王啊,你是应当称颂的;你用你的诫命使我们成圣,并吩咐我们掩盖这血。”

第14节 (14)因为一切活物的生命……——更好可译作:因为一切肉体的魂就是其血,在其魂中,或借着其魂;也就是说,血之所以神圣,是因为它包含一切动物生命的活力原则。或者,这一句也可译作:因为一切肉体的生命就是其血,在其生命存留之时;也就是说,一切受造物的生命都在其血中;但只有当血中还含有这生命时才是如此,因为血一旦干涸或凝结,生命便已离开它了。因为一切活物的生命。——更好可译作:因为一切肉体的魂(见利未记 17:11);也就是说,连那些与可献祭的四足牲畜相对、不可献在坛上的野生动物,其血也构成其生命的原则。

第15节 (15)凡自死的。——这里所立的律法,是紧接前一条自然引出的,因为它仍是以血的神圣为根据。凡自然死去,或被野兽撕裂而死的动物,其身体里仍留有大量血液,因此禁止食用。这样的尸体,因为血已在静脉和动脉中凝结,就给狗吃了(出埃及记 22:31)。这条律法执行得多严厉,可由撒母耳记上 14:32-35以西结书 4:14以西结书 46:36 看出。按照第二圣殿时期施行的教规,凡自然死亡、遭遇意外、被勒死,或被野兽撕裂而死的动物尸体,都不可吃。这就解释了耶路撒冷会议中使徒对于“勒死的牲畜”的决定(使徒行传 15:20)。无论是本地人。——这律法不仅约束本族以色列人,也约束归信的人。至于严格意义上的外人,就是那些没有加入犹太群体的陌生人,则准许吃这样的尸体。(见申命记 14:21。)他总要洗衣服。——若他是在无意中吃了这些,就不仅要洗衣服,还要用水洗全身,并且直到日落以前不得进入圣所。利未记 5:2 所规定的赎罪祭,并不是为无意中摸了尸体,而是为忽略了所规定的洁净礼。(见利未记 5:2。)

第16节 (16)必要担当他的罪孽。——若他忽略这些洁净之礼,而在不洁之状态中进入圣所,或参与祭肉之宴,那么按基督时代对这律法的解释,前一种行为要受剪除的刑罚,后一种行为则要受鞭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