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十六章 (1)耶和华晓谕摩西。——前几章所规定关于每日献祭与洁净礼的细则,在遵行时无论是居间服事的祭司,还是献祭的百姓,都难免掺杂许多不完全与亏欠;因此,这里设立一个普遍的赎罪日,使祭司和百姓每年一次,都为那些甚至掺杂在他们神圣敬拜中的罪得着赎罪。所以,本章所制定的赎罪日,正是前面诸章洁净律法一个恰当的结语。它是对一切每日施行、旨在获得赎罪与和好的条例之年度补充与完成。 亚伦两个儿子死了以后。——就是在拿答和亚比户这两个长子因擅自以亵渎的方式、在不合宜的时候进入圣所而死之后。(见利未记 10:1-2。)
第2节 (2)不可随时进圣所。——因此,摩西要警告他哥哥大祭司亚伦:若要免遭同样的命运,就不可擅自进入至圣所,除了一年之中那一天,就是赎罪日。亚伦在这里既代表将来一切继承大祭司职分的人,照样,教导他本分的摩西,也代表那些将来在这些极其庄严的场合教导大祭司的继承者。因此,在第二圣殿时期,大祭司为履行职责而受的教导与预备,便归公会负责;他们为他规定极其细密的规则。赎罪日前七日,他便与妻子分居,住在殿中的一间房内,免得沾染污秽,以致不适于履行大祭司的职分。长老们,即公会的代表,把本章所载条例念给他听并加以讲解;他还必须在他们面前操练这些礼仪,好确保自己能正确执行一切仪式。这样持续整夜,直到赎罪日前夜,他都被保持清醒,免得因梦中或夜间意外而有污秽发生。
在夜深静默之时,他诵读约伯记、但以理书、以斯拉记和历代志;若他不识字、不能诵读,长老们就念给他听。因他们认为他不可睡着,所以围绕他的祭司轮流打响指,并叫他在院中冰冷的石地上来回行走。十三位负责圣所常例事奉的祭司之首,一旦确认天已经亮了,铜坛上的灰已经除去,早祭的时候也到了,大祭司就被带到浴室,全身浸入水中。进圣所。——这里又更明确地说为“幔子内”,显明所指的是至圣所。不过在本章后面的部分里,“圣所”这一说法也不加此限定而直接用来指至圣所。(见利未记 16:3;16:16-17;16:20;16:27。) 在柜上的施恩座前。
——或者照通行经文重音,应译作“也不可来到施恩座前,就是……”现今本文所显出的,是法利赛人的看法:大祭司虽与约柜稍有距离,却因至圣所内焚香之炭上所生的烟云而被遮蔽(见利未记 16:12-13);而撒都该人却主张,他必须先在院中炭火上置香,因为他们认为在主面前操作并不相宜,而且否则大祭司便会看见约柜。因此,英王钦定本在这里和别处一样,采取的是撒都该人的见解,偏离了通行文本的重音;而这些重音乃是传统经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为我要从云中显现在施恩座上。——意思是,因为主曾在施恩座上、基路伯中间那明亮发光的云彩中显现,这云彩构成了祂神圣同在的表记(见出埃及记 25:22),所以即便大祭司,也不可接近那里,除非在此处所规定的时候。
然而撒都该人却解释为:只有在香烟的云中,我才会在遮盖物上显现;也就是说,大祭司在进入至圣所之前,必须借着焚香生出云雾,以遮掩那显现的神。
第3节 (3)亚伦进圣所要带这些。——更好译作:亚伦要凭着这些……进去;就是凭着下列祭物、礼仪、衣服等,进到至圣所;并且他必须先献每日的早祭,完成每日常例的事奉。基督时代,大祭司在行早晨常礼时,穿的是金衣;及至开始这一天特别规定的礼仪时,才换上白衣。 要献一只公牛犊为赎罪祭。——这牛必须是两岁的(见出埃及记 29:1),而且大祭司必须用自己的钱买。因为这祭牲是为赎他自己的罪,所以必须是他本人的产业;因为他虽然身居高位,仍与最卑微的罪人一样,需要神的怜悯与赦免,只是因其职分更高,所以要献上更昂贵的祭物。
第4节 (4)要穿上细麻布圣内袍。——更好译作:一件圣洁的细麻布长袍。这里所提的四件衣服,都是白细麻作的,构成祭司所谓“白衣”,与“金衣”相对。白衣他有两套:一套是埃及细麻制的,一套是印度细麻制的,价钱较低。会众拨给大祭司三十弥拿来购置这些衣服;若他愿意衣服更贵重,也可以自己另加钱,只要材料是由六股双捻线织成的细麻即可。这一天大祭司所穿的,是较贵重的埃及细麻衣服。后来当日后半段他再进入至圣所取出香炉时,穿的也是这套衣服。这些衣服与普通祭司的衣服相同,只是裹头巾稍高一些。 又要用水洗身。——每次换衣服,他都必须沐浴全身。
第5节 (5)要从以色列会众取。——在这一天,大祭司本人必须亲自供职,因为他是神与祂百姓之间最高的中保。 两只公山羊羔。——更好译作:两只多毛的公山羊。(见利未记 4:23。)这两只作百姓赎罪祭的公山羊,以及那只作燔祭的公绵羊,都是在赎罪日以前一段时候,用公款购置的。第二圣殿时期,这两只山羊必须价值相同、体形相等、颜色一样。若抽签之后其中一只死了,就必须另买一对;原来那一对中活着的那只要留着并妥善喂养,直到有了礼仪上的残疾,然后卖掉,把钱交入圣库。
第6节 (6)亚伦要奉上。——更好译作:亚伦要带近前来,或呈上;这词字面的意思如此(参利未记 16:9;16:11 等),因为真正的献上或宰杀是在后来、给山羊拈阄之后才进行,如利未记 16:11 所述。 为自己和本家赎罪。——意思是说,这赎罪是为他自己的罪、为他家中的罪,并为一切祭司,就是亚伦的子孙的罪。第二圣殿时期,这大祭司所献的祭,其礼仪极其庄严感人。祭牲放在廊子和坛之间、靠东边,大祭司身穿白衣,面向西方,站在祭牲旁边。以悔罪之人的姿态,他把双手按在祭牲上,在神和聚集的会众面前大声认罪,说:“主啊,我犯了罪,我行了不义,我在你面前悖逆了,我和我的家都是如此。主啊,我恳求你,遮盖我和我家在你面前所犯的罪孽、过犯和悖逆,正如写在你仆人摩西的律法上说:因为在这日,他要为你们遮罪,使你们洁净,脱离一切罪恶,等等。”会众便回答说:“愿祂荣耀之国的名永永远远蒙称颂。”随后,大祭司第二次重复这认罪词,并把亚伦的子孙、神的圣民,也包括在内。(见利未记 16:11。)
第7节 (7)也要把两只公山羊安置在耶和华面前。——在呈上自己的赎罪祭之后,大祭司与两位首席祭司同来到坛的北边。在这里,那位在位分上仅次于大祭司的同伴站在他右边;另一位担任“主要家室之首”职分的人(见历代志上 24:6)站在他左边。就是在这里,这两只山羊被安置着,脸朝西方;西边就是至圣所所在之处,也是神圣威荣特别显现之处。
第8节 (8)亚伦要为那两只羊拈阄。——阄是两块小牌子;早期用黄杨木或乌木做成,到了第二圣殿后期则改用金子,并存放在一个木箱中。一块刻着“归耶和华”,另一块刻着“归阿撒泻勒”;原文这个词在英王钦定本中译作“代罪羔羊”。大祭司摇动箱子之后,把双手伸进箱中,同时取出两块牌子,每手一块。接着,他把右手中的牌子放在站在右边的山羊身上,把左手中的牌子放在左边的山羊身上。若“归耶和华”的牌子在右手,那站在大祭司右边的首席祭司就高声说:“请举起你的右手!”若牌子恰在左手,那站在左边的家室之首就向他喊道:“请举起你的左手!”于是大祭司把两签分别放在两只羊上,右手的放在右边的羊身上,左手的放在左边的牲畜身上,同时宣告:“归耶和华为赎罪祭!” 那一阄归与代罪羔羊。——更好译作:那另一阄归与阿撒泻勒。
这个词只出现在本章,很可能是指那被完全放逐的鬼魔、恶灵之君,它与它的群魔盘踞在旷野荒凉之地。(参以赛亚书 13:21;34:14;马太福音 12:43;路加福音 11:24;启示录 18:2。)圣经常以把罪放逐到地极海深之处,来表示罪被除去或蒙赦免(弥迦书 7:19;诗篇 103:12);因此,再没有什么比这象征性的行动更鲜明、更能向百姓传达绝对赦免的观念了,就是把那背负会众罪孽的山羊送往旷野,送回黑暗之君所在之处,归给一切罪恶的始作俑者。把这词译作“代罪羔羊”,与本节明显的对照不合。若前半句“归耶和华”指的是一个位格,那么与之相对的后半句“归阿撒泻勒”,表面上也必须指一个位格。
况且,在下一节若采用“代罪羔羊”的译法,就只能字面上译成“把羊送到旷野的代罪羔羊那里去”(见利未记 16:10);到了利未记 16:26,又成了“那把羊送给代罪羔羊的人”。
第9节 (9)亚伦要把那拈阄归与耶和华的羊。——两只羊一经拈阄决定命运,便立刻用特别的记号区别出来。那只“归耶和华”的,脖子上系一条红色羊毛线;那只“归阿撒泻勒”的,则把朱红线系在头上或角上。 献为赎罪祭。——更好译作:要呈上它,指定它作赎罪祭(见利未记 16:6),因为真正献上它是在后面。(见利未记 16:15。)
第10节 (10)但那拈阄归与代罪羔羊的羊。——更好译作:那拈阄“归阿撒泻勒”的羊。这只带着朱红记号的羊被安置在送走它的地方,因此它是活着站在耶和华面前,而不是被献上。 用以赎罪。——更好译作:为它赎罪;意思是,这羊被安置在耶和华面前,使它得着除罪和分别为圣,从而适合担负它将要成就的神圣用途。(见利未记 16:16;16:18。) 打发人送到旷野去,归与代罪羔羊。——更好译作:把它送到旷野去,归与阿撒泻勒。
第11节 (11)亚伦要把赎罪祭的公牛奉上来。——亚伦正式把这公牛分别为自己的赎罪祭之后(见利未记 16:6),又在作百姓赎罪祭的两只山羊被呈上并拈阄决定之后(利未记 16:7-10),第二次回到自己的赎罪祭前。他再一次把双手按在祭牲身上,为自己、自己的家和全体祭司认罪,正如利未记 16:6 所记。 为自己赎罪。——在他为百姓献赎罪祭以前,必须先为自己的罪赎罪。(参希伯来书 5:3;9:7。) 宰了作赎罪祭的公牛。——因为这是为自己所献的祭,大祭司像普通百姓一样,必须亲自宰杀祭牲,不能把这事委托别人。(见利未记 1:5。)他把血接在洒血的碗里,交给一位祭司摇动,免得在他行熏香礼时血凝结起来。
第12节 (12)拿香炉,盛满火炭。——公牛宰杀之后,在其血尚未洒以前,大祭司拿起香炉,这次所用的是金香炉,装满明亮炽热的火炭。这些炭是从燔祭坛,就是铜坛上常燃之火中,靠西、朝向至圣所、主居所最近的一侧取下来的。这就是教会法对这里“在耶和华面前”一语所赋予的意思。 又拿一捧捣细的香料。——他取了两手满满最细的香,右手拿着装火的香炉,左手拿着装香的器皿,就第一次穿过第二层幔子进入至圣所,走到约柜前,把香炉放在两根杠之间。第二圣殿时期,他走到那块代替约柜的石头前,把香炉放在其上。
第13节 (13)在耶和华面前,把香放在火上。——大祭司此时在至圣所内,把香倒在香炉的炭火上,并停留在那里,直到整个地方充满烟云,特别留意使施恩座和基路伯都被云雾遮蔽。随后他离开至圣所,倒退着走出来,面朝圣所,背向殿宇。从第二层幔子里出来,到了圣所之后,他念以下的祷告:“耶和华我的神啊,愿这年若原定为干旱之年,就变成多雨之年。愿治理犹大家的人不致死亡。愿你的百姓不至缺乏,以致一人向另一人或向外人讨饭吃;也求你不要垂听行路之人的祈祷〔因为他们求不要下雨〕。”
第14节 (14)也要取些公牛的血。——他离开圣所回到院中时,那位祭司正拿着公牛血的碗不断摇动,免得血凝结(见利未记 16:11);大祭司从他手中取过来,又回到至圣所,站在第一次进入时所站的同一地点。 用指头弹在施恩座的东面。——第二圣殿时期,大祭司向上洒一次,向下洒七次,以致这八次的洒血在地上形成一条连续的线。他边洒边必须数“一、二、三……”免得出错。
第15节 (15)随后他要宰那只公山羊。——这样,借着洒血,为自己和祭司职分所作的赎罪便完成了;大祭司便照先前一样离开至圣所,把器皿放在圣殿中专为此准备的一个金架上,然后回到院中,来到燔祭坛前。在坛的北边,他宰了那只拈阄归给神的山羊,就是作百姓赎罪祭的那只。正如那只作自己赎罪祭的公牛一样,他也把羊血接在碗里,第三次进入至圣所。他站在与先前同样的位置,照同样的方式洒血并数点次数;回来进入圣所后,又把这器皿放在另一个架上。
第16节 (16)他因以色列人诸般的污秽……当这样在圣所行赎罪之礼。——以色列人在这一年中的过犯,不但污秽了他们自己,也把污秽带到设立在他们中间的圣所及其器具之上。为此,第二圣殿时期的大祭司把公牛的血和山羊的血充分混合,然后先出来到圣所察看。 也要照样为会幕行赎罪之礼。——更好译作:也要照样为会幕行赎罪之礼。接着,他又用同样的方法洁净会幕,或圣所的院子,就是以色列人通常得以进入的地方;也就是说,大祭司用公牛和山羊混合的血,在院子和其中的燔祭坛上洒八次。
第17节 (17)他进圣所赎罪的时候,会幕里不可有人。——当大祭司进行这洁净之礼时,不论祭司或以色列人,都不可在场,以免有人在圣所范围内而不知不觉沾染了污秽。也正因为大祭司在圣所里是独自一人,无人看见他如何执行礼仪,所以在赎罪日前夜,祭司长和公会长老会要求他起誓,保证绝不改变这一天传统礼仪中的任何事项,誓词如下:“我们指着那使自己名住在这殿中的主叫你起誓,你不可更改我们所告诉你的一切。”这尤其是针对法利赛人与撒都该人之间有争议之处,因为有些大祭司持守撒都该人的观点。(见利未记 16:2。)
第18节 (18)他出来,要到耶和华面前的坛那里。——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解释认为,这里是指金坛,即香坛;它立在圣所内,与至圣所相对,因为这是在这一天一年一次为之赎罪的坛(见出埃及记 30:10),所以下一步便洁净它。大祭司先从东北角开始,然后到西北角,再到西南角,最后绕到东南角。
第19节 (19)也要用指头把血弹在坛上七次。——随后,他用右手指在坛的中间或顶部洒血七次;事先炭火和灰都已清理得极为干净,以致露出了金面。余下的血则倒在坛西面和东南面;那里有排水沟通到汲沦溪,并借管道把血导往那里。
第20节 (20)亚伦为圣所和会幕并坛献完了赎罪祭。——当他为自己、同作祭司的弟兄,以及圣所和其器具所作的赎罪都完成之后,那只拈阄归阿撒泻勒的羊,就是先前站在院中耶和华面前的那只,现在便被带到大祭司跟前,好使他完成为以色列人献的赎罪祭。
第21节 (21)亚伦要两手按在羊头上。——用“两手”按在羊头上,这一句只出现在此礼仪中;大祭司借此以最庄严的方式表明,这动物是同时为祭司阶层和普通百姓所预备的。 承认以色列人诸般的罪孽。——这认罪起初是即兴的;到了第二圣殿时期,便形成如下定式:“主啊,你的百姓以色列家犯了罪,行了不义,在你面前悖逆了。主啊,我恳求你,遮盖你百姓以色列家在你面前所犯、所行不义、所悖逆的一切罪、罪孽和过犯,正如写在你仆人摩西的律法上说的”(利未记 16:30)。当时站在院中的祭司和百姓,一听见大祭司念出那不可言说的圣名“耶和华”时,便俯伏在地,面伏于地,回应说:“愿祂荣耀之国的名永永远远蒙称颂。”这圣名在基督时代只在这一天由大祭司念出。 把这罪都归在羊的头上。——借着按手和认罪,大祭司把全国的罪转移到这只羊身上。随后他转向百姓,宣告说:“你们要洁净了。” 借着所预备的人手,送到旷野去。——于是,这只负罪的牲畜被交给一个预先指定的人,带到荒凉之地,就是阿撒泻勒的住处,从而把这一年中他引诱百姓所犯的罪带回给他。这里译作“所预备的人”的短语,在圣经别处并未出现,更恰当的意思是“合时的人”、“手边的人”、或“为这场合指定的人”。边注所译“机会之人”就更不可取了。
第22节 (22)要把这羊所有的罪孽都带到无人之地。——直译是“带到一块割裂之地”,即那地方的地势与四周分开,因此指一座独立耸出的高峰、山崖。 到了旷野。——就是无人居住、却是恶灵盘踞之处。可见,这里的吩咐只是把羊带进旷野,显然是要放它自由而去,任其自走。然而第二圣殿时期,掌权者却规定这牲畜必须被毁灭。因此,奉派执行这任务的一个祭司,便把羊带到旷野里一座名叫“苏克”的岩石那里,离耶路撒冷约十二英里,即九十个弗隆。在圣城与这陡岩之间,每隔一英里设一座棚,共十座;每座棚里都有人,陪同使者到下一座棚,而棚与棚之间的距离正好是一日安息日可行的路程。从最后一座棚到岩石,距离是前面的两倍,使者便无人同行;但最后一座棚中的人会严密观看,确认他照所定次序执行礼仪。到了山前,他把那作为羊记号的朱红线分成两半:一半系在岩石上,另一半系在祭牲两角之间,然后把羊从岩石伸出的边缘推下去,羊还没落到底就已摔得粉碎。于是,守在最后一座棚旁观看的人就挥动细麻布或白旗,作为信号,一站一站传递给殿院中的祭司,表示那羊已经到达应去之处。
第23节 (23)亚伦要进会幕。——更好译作:要进会幕。这是大祭司在赎罪日第四次进入至圣所。他进入至圣所的目的,是取回他留在两根杠之间的香炉和盛香的器皿(见利未记 16:12)。为此,他又必须沐浴,因为每次换衣服都要洗身,并穿上白衣。由于这并不属于实际礼仪本身,而只是礼仪之后所必须的行动,所以经文本身没有完全加以描述。这是大祭司在赎罪日穿白衣所做的最后一件事。 要把细麻布衣服脱下,留在那里。——这些衣服此后就存放在圣所中特别为此用途预备的一间房内,大祭司再不准穿着它们供职。
第24节 (24)又要在圣处用水洗身。——就是全身浸入水中。大祭司行这些洗濯的浴室,设在圣区一座建筑物的屋顶上。照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解释和实际做法,本节所述的行动先于前一节所命定的行动。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百姓所献的燔祭,大祭司都是穿着金衣献上的。后来他进入至圣所去取香炉和盛香器皿时,才换上白衣。所献的祭,先是他自己的公绵羊,然后是百姓的公绵羊,最后是百姓的公牛和他们的七只羊羔。(参民数记 29:8。)
第25节 (25)赎罪祭牲的脂油。——就是那作赎罪祭的公牛(见利未记 16:6)和公山羊(见利未记 16:15)内脏上的脂油,以及另一只山羊,就是祭司赎罪祭牲的脂油,都要烧在院中的铜燔祭坛上。(见利未记 4:8-10。)
第26节 (26)那放羊归与代罪羔羊的人。——更好译作:那把羊带去归与阿撒泻勒的人(见利未记 16:10)。因为那把负罪之羊送还给罪恶之始作者的人,因那祭牲所带去的污秽而染了不洁,所以他必须洗衣服,又要全身浸水,才能重新进营。第二圣殿时期,他要留在离耶路撒冷一英里的最后一座棚里,直到日落,才准重新进营。
第27节 (27)作赎罪祭的公牛和公山羊。——就是为祭司和百姓所献的赎罪祭牲的尸体(见利未记 16:5-6;16:9;16:11),其血是大祭司带进至圣所的。(见利未记 16:14-15,并参利未记 4:11-12。) 人要把这牛羊搬到营外。——更好译作:要被搬到营外。第二圣殿时期,有四个人用两根杠抬着尸体,到耶路撒冷城外专设焚烧的地方去。(见利未记 4:11。)因此,古代巴勒斯坦他尔根译作:“他们要由年轻祭司用杠子抬出去。”前面已经说过,祭司是在那只山羊被使者送往旷野后,立刻进行这部分礼仪的。当这些祭牲在营外焚烧时,大祭司就在妇女院中当着全会众诵读赎罪日指定的经文(即利未记 23:26;民数记 29:7-11);会众都站着听。读完之后,他宣读八项祝福:一、为神的律法;二、为公共敬拜;三、为认罪;四、为罪得赦免;五、为耶路撒冷;六、为圣殿;七、为以色列;八、为祭司职分。
第28节 (28)焚烧的人。——就是那些抬去尸体并焚烧它们的人,他们和送那只负罪山羊的人一样,因这些赎罪祭牲而染了不洁,所以也必须行同样的洗濯礼。
第29节 (29)这要作你们永远的定例。——直译是“永世的律例”,就是永远的条例。利未记 16:29-30 所包含的命令,只要以色列人存在,就对他们有约束力,并且他们要年年遵守。每逢七月初十日。——这个月名叫提斯利月,相当于九月,是大节期的月份。初一是吹角节(见利未记 23:24),初十是赎罪日,十四日开始住棚节,共八天。你们要刻苦己心。——从以赛亚书 58:3、58:5、58:10 可见,“刻苦己心”是指禁食。诗篇 35:13 用更完整的形式说“禁食刻苦己心”;英王钦定本在那里前后不一地译作“使我的心谦卑”。这是摩西律法中唯一规定的公共禁食;第二圣殿时期的权威者又进一步详细规定这种禁食包括什么。
照教会法,不仅要禁绝饮食,也要禁洗浴、禁抹油、禁穿鞋或凉鞋,并禁房事,因为这些都是喜乐的外在标志。(参传道书 9:10。)若有人故意吃了像一颗带核枣子那么多,或喝了足满一边脸颊的量,就算违犯律法,要受剪除之罚;若是无意犯了,就必须献赎罪祭。禁食从晚上到晚上,直到今日犹太人仍严格遵守。孕妇、病人和儿童过去与现在都列为例外。使徒在使徒行传 27:9 所提到的“禁食”,就是这一天。该处边注说:“那禁食是在七月初十日”(利未记 23:27;23:29),这句在英王钦定本初版中原没有,是劳埃德主教在1701年伦敦出版的圣经对开本中从日内瓦译本(1560年日内瓦版)取来加入的,后来牛津1703年四开本也采用了。
当基督教导门徒说:“你禁食的时候,要梳头洗脸”(马太福音 6:17)时,祂所指的正是这里关于禁食的教会法。不可作什么工。——更好译作:你们不可作任何工,正如英王钦定本在利未记 23:31 所译。这一法律用语在摩西五经中共出现五次,其中四次就在本书(利未记 16:29;23:3;23:28;23:31;民数记 29:7),却在英王钦定本中被译得彼此不同,实在可惜。在民数记 29:7,就是与本节平行之处,这种差异尤其明显。这一天应当像安息日一样,停止一切手工和其他世俗工作,只有一点不同:安息日作工受石刑,赎罪日作工则受剪除。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就是指那些不是犹太血统、却弃绝偶像、自愿加入犹太会众的人。(见出埃及记 12:19;20:10。)
第30节 (30)因在这日要为你们赎罪。——直译是“因为在这日,他要为你们赎罪”;这里的“他”可以指下句所提的主,但更可能是指五节之前提到的大祭司。(见利未记 16:25,尤其是利未记 16:32。) 使你们洁净。——更好译作:你们要洁净,等等。因为这里说“你们要在耶和华面前,从一切罪中得洁净”,所以基督时代的律法执行者宣称:赎罪日只为人对主所犯的罪,即在主面前所犯的罪,成就赎罪;至于人得罪同伴的罪,若没有先满足受害之邻舍,并得着他的赦免,在这一天便不得赦免。再者,若有人犯罪时就指望自己能在赎罪日得赦免,那么这一天对他就没有赦免可言。
第31节 (31)这日你们要守为圣安息日。——直译是“完全安息的安息日”,即“安息中的安息”,意思是全然、完全安息的日子。这词组在圣经中出现六次,只用于每周安息日(出埃及记 16:23;31:15;35:2)、赎罪日(利未记 16:31;23:32),以及安息年或禧年(利未记 25:4),却不用在其他节期上。
第32节 (32)那受膏接续他父亲承接圣职的祭司。——更好译作:那要受膏的祭司。不只是亚伦这一次要行赎罪之礼;以后凡按着适当权柄被分别为圣,接续他承当大祭司职任的人,也都要在赎罪日执行这赎罪礼。 又受膏。——更好译作:又被分别为圣。照第二圣殿时期通行的法定解释,这一款使大祭司职位的世袭权成为有条件的。产业可无条件归给继承人,但大祭司的儿子只有在道德和身体方面都无瑕疵时,才能接续父职。对此的裁决权属于由长老,即公会所代表的会众;他们宣布那位当然继承人是否有资格或失去资格承接大祭司职分,并委派代表去膏立并授予新大祭司其职分的标志。 要穿上细麻布衣服。——更好译作:要穿上细麻布衣服,正如英王钦定本在利未记 16:23 所译。这短语只出现两次,而且都在本段中;在这么短的篇幅内用两种不同说法来翻译,几乎等于抹煞它本身的同一性。现在,这位已被认为配承继任此高职的祭司,要在赎罪日穿上圣洁的白衣。
第33节 (33)他要在至圣所行赎罪之礼。——像亚伦一样,这位继承大祭司职分的人,也要照本章所详述的方式执行赎罪礼;这里不过是对其概要的总结。
第34节 (34)这要作你们永远的定例。——更好译作:这要作永远的定例,正如英王钦定本在利未记 16:29 所译。这里又一次显示出,同一个短语在四节之内出现三次(见利未记 16:29;16:31;16:34),英王钦定本却用两种不同的词组来翻译,致使英语读者误以为原文有所不同。三次重复这一短语,是要强调这律法持久不变的性质,也表明这日子的庄严。 于是亚伦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行了。——意思是,亚伦第一次执行这项礼仪时,是照主所传给摩西的条例而行。逾越节第一次守时,也有类似的话语。(见出埃及记 12:50。)因此,本章开头对祭司阶层所发出的严肃警告(见利未记 16:1-2),就是不可倚仗职分擅自行事,乃要顺服神的条例,这一点已由第一位大祭司恰当地遵守了。不过,这也可能是要表明,亚伦并不是为高举自己而擅取大祭司尊荣,乃是因顺服神借摩西所发的命令而承接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