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XII.(1)耶和华对摩西说。——神先前将有关洁净与不洁净牲畜的条例同时晓谕摩西和亚伦(见利未记 11:1),其原因在此已不再适用,所以主如今只向这位律法颁布者一人晓谕洁净之例。关于因吃了不洁之物,或接触不洁之物而从外面沾染污秽的条例之后,自然接着就是关于由人体内部本身所产生之污秽的训令。然而,基督时代的属灵导师解释这些律例排列次序时说,这乃是按照创造的次序:正如在创造之时,神先造走兽,然后造人;照样,在洁净的律例中,也是牲畜先于人而论,先论牲畜,后论人。
第2节 (2)若有妇人怀孕生子。——更准确地说,是“若妇人生出后裔”,即生产了孩子。(见创世记 1:11-12;创世记 1:29。)这一概括性的说法,随后就在本节中的“若生男孩子”以及利未记 12:5 的“若生女孩子”中被具体说明。因此,关于污秽的条例,很自然地是从生命的起头讲起。按第二圣殿时期律法执行者的解释,这里有关生产的条例,甚至在早产或孩子生下来就是死胎的情形下也仍然有效,只要胎儿形体完全;而这样的形体是在受孕四十天之后形成的。在印度教徒中,妇人若流产,自受孕以来经过了几个月,她就要按几个月算为不洁若干夜。若生男孩子。——更准确地说,是“若生一个男孩”。本处英王钦定本译作“a man child”的词,在利未记 12:7 仅译作“male(雄性、男性)”。
在这样一段简短、讨论同一条例的经文中,原文相同的词,在英文中一致翻译是很重要的。她必不洁净七天。——虽然生产后所流的血通常只持续三四天,但不洁净的时期延长至七天,是为将特殊情形也包括在内。像她月经污秽的日子一样。——更准确地说,是“正如她月经不洁净的日子一样”;也就是说,她不洁净的期限要相同,并且她要遵守与经期时一样的规条,受同样的限制。(见利未记 15:19。)这里提到妇人周期性不洁净的条例,虽然这些条例后来才被正式记下,这事实表明:像其他律法一样,这条律法在最终编定入利未记法典之前,犹太人早已知道并普遍实行了。
第3节 (3)到第八天。——当母亲处于不洁净中的那七天过去之后,就要给男孩行割礼,因为到了第八天,她极度不洁净的第一阶段便告终止,她所触摸的人或物便不再因此沾染污秽。关于割礼之礼,见创世记 17:10;创世记 17:13。
第4节 (4)要在洁净的血中家居。——更准确地说,是“要在洁净之血中停留”,即纯净的血。虽然生产之后的排出通常在两三周后就停止了,但此处的期限像前一例一样,也几乎加倍,为的是把特殊情形包括在内。在这三十三天,即第二阶段中,母亲只是不得触摸圣物,如头一等的十分之一、感谢祭和平安祭的肉等,也不得进入圣所。她在构成第一阶段、也是使人沾污的那七天期满时沐浴之后,如今便可以吃第二等的十分之一,并恢复夫妻同房,因为此时若再有血流出,就被视为洁净之血,与月经之血(dam nidah)相对。因此,她的接近已不再使人沾染污秽。第二圣殿时期的撒都该人和撒玛利亚人,以及他们的追随者卡拉派犹太人,对这条律法作了更严厉的解释。他们虽然承认两个阶段在程度上有差别,却坚持认为妇人即便在第二阶段中,对于夫妻同房仍然过于不洁。因此,他们把经文加以不同的断句,使其产生“她洁净的血”的译法。英王钦定本在这里跟从了撒都该人的看法,因此偏离了公认的经文。
第5节 (5)若生女孩子。——更准确地说,是“若生一个女孩子”。(见利未记 12:2。) 像她月经的时候一样。——更准确地说,是“像她月经的日子一样”。(见利未记 12:2。)若生的是女儿,则她在两个阶段中的洁净期都恰好是生儿子的两倍。其原因大概在于古人相信,生女孩时身体机能的紊乱远比生男孩时更大,因此需要更长时间才能恢复。这类律法在古代其他民族中也存在,直到今日在许多东方部族中仍然如此。希腊人认为,凡接近过生产中妇人的男子,若走近祭坛,便会使祭坛污秽。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为洁净提洛岛所采取的方法之一,就是禁止妇女在岛上坐月子。印度教徒甚至把新生儿的一切亲属都看作不洁;父亲必须行洁净礼,而母亲则一直不洁净到第十天,那时孩子才被命名。阿拉伯人中,母亲持续不洁净四十天。要在洁净的血中。
——更准确地说,是“在洁净之血中”,即纯净的血。(见利未记 12:4。)可见,这里的律法只为通常情形立例,对于双胞胎的情形则缄默未提。因此,第二圣殿时期的律法执行者在这点上,和许多其他地方一样,不得不补充摩西的立法。他们于是规定:若母亲生了双胞胎,一个是男孩,一个是女孩,则她两阶段的不洁净期要按女孩的条例办理。若双胞胎中一个是男孩,另一个是无性别或兼具两性的,她便要按男孩和女孩两种情况的不洁净期来算。相反,若一个是女孩,另一个是无性别或兼具两性的,则她的隔离期只按女孩的条例计算。
第6节 (6)满了……的日子。——在前几节说明了因生产而生的不洁条件之后,立法者现在规定妇人得洁净时当献的祭物。若生男孩,这些祭物要在第四十天满了的时候献上;若生女孩,则在第八十天满了的时候献上,也就是分别在第四十一天和第八十一天。为儿子或为女儿。——即为她所生的儿子或女儿,无论是哪一种。洁净是为她自己,因为她因生产时所伴随的污秽排出而需要洁净;并不是为她所生的孩子,因为婴孩本身并不不洁。要带一只一岁的羊羔。——或如旁注所说,“一岁以内的儿子”,即出生未满一年的羊羔。
这个燔祭是她在忧伤和危险中蒙受神怜悯后的感恩表达;或者,如一些古人所说,这也是为承认母亲在怀孕和生产期间心里所怀不耐烦和埋怨的念头(参创世记 25:22);至于赎罪祭,则是为她在生产劳苦、痛苦之际,可能轻率说出的有罪、激烈言语赎罪。虽然当这两种祭一同提及时,通常是赎罪祭在前、燔祭在后(见利未记 5:7;利未记 14:31;利未记 15:15;利未记 15:30;利未记 16:3;利未记 16:5 等),但在这里燔祭却居先,因为它在两者中价值更高。除了产妇(利未记 12:6;利未记 12:8)之外,还有另外三类不洁净的人也必须为自己的不洁净献赎罪祭:长大麻风的人(利未记 14:19;利未记 14:31),患漏症的妇人(利未记 15:15),以及患漏症的男人(利未记 15:30)。到会幕门口。
——更准确地说,是“到会幕的入口处”。(见利未记 1:3。)第二圣殿时期,这些祭物是带到东门,即尼迦挪门。在这里,坐月子的妇人得洁净,长大麻风的人得洁除。(见利未记 14:13。)
第7节 (7)祭司要献上。——更准确地说,是“他要献上”,即祭司要献上那赎罪祭。虽然带来了两种祭物,即燔祭和赎罪祭,但重点却放在赎罪祭上,因为母亲的洁净与赎罪正取决于此。即便母亲生了双胞胎,第二圣殿时期的律法执行者也裁定,这里所规定的一只赎罪祭便已足够。
第8节 (8)她若力量不够。——律法出于怜悯,为那些贫穷到献不起羊羔的人作了安排,允许他们用一只斑鸠或一只雏鸽作燔祭,只是所献的鸟必须与赎罪祭所献的是同一类;也就是说,必须两只都是斑鸠,或两只都是雏鸽,而不可一只斑鸠、一只雏鸽。斑鸠和雏鸽在巴勒斯坦很多,也很便宜(见利未记 1:14)。因此,这正是穷妇人的祭;当我们的主的母亲遵照这项变通的规定,在所定不洁净日期满了之后,带着婴孩耶稣到圣殿行洁净礼时,所献上的正是一对斑鸠或两只雏鸽(路加福音 2:24)。祭司用这卑微祭牲的血洒在她身上之后,就宣告她已经洁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