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第七章(1)亚干……属犹大支派。——犹大支派在圣史上既以大罪恶闻名,也以大成就著称。(参见《珍珠门上的名字》“犹大”条。)
第2节(2)约书亚从耶利哥打发人往艾城去。——耶利哥之后为何选艾城作为下一个进攻的城,这问题也许我们不能十分确定地回答。但我们可以注意,在攻取艾城之后、继续征服那地以前,下一步就是在国中腹地的以巴路山设立十诫,并在那里宣告作为神律法制裁的祝福与咒诅。最初军事行动的路线,很可能就是为此目的而安排的。攻取艾城会使以色列人占据那条贯穿巴勒斯坦南北的主要道路,并使他们能够立刻抵达中心地带。这样一来,这场战争并非单纯属人的事业这一性质便得以保持;而且这次行动的神圣原因,很可能正是我们应当留意的这一点。关于艾城首次被提及,见创世记 12:8。值得注意的是,亚伯兰从埃及回到迦南之后,首先就是在那里支搭帐棚。(又参见约书亚记 8:1 注。)还要注意,伯亚文与伯特利虽彼此邻近,却是不同的地方。前者并不是后者较晚的名称,虽然一个是“虚空之家”(即也许是偶像之所),另一个却是“神之家”。
第3节(3)众民不必都上那里去劳累。——从这些话里,我们从侧面看见以色列人对绕耶利哥七日行走的评论,这种评论虽不算反常,却也显然流露出来。他们以为那是徒然的劳苦,不能领会其中所教导的功课。这里又一次把我们的注意力引向这场战争的特殊性质。那并不是人照常理自然会愿意去打的那种仗。但整段叙事始终前后一致。(见约书亚记 2:1 注。)
第4节(4)他们就在艾城的人面前逃跑了。——在这件事及其后果(约书亚记 7:5)中,清楚显出一种极其自然的反应:从过分自信骤然转为极度惊惶,“百姓的心消化如水”。以色列人的军心涣散,本身就是他们擅自行事所当受的适当刑罚,甚至不必先论其超自然的原因。无论代价如何,维护迦南征服之性质,都是绝对必要的。
第5节(5)示巴琳——即裂缝之地,或山谷。艾城下方不远处,道路经过陡峭山谷的谷口,这些山谷通向约旦平原。下坡的时候——即直到他们逃进这些山谷为止。
第6节(6)约书亚撕裂衣服……——约书亚此时的话语与举动,与我们从别处读到有关他的一切都相一致,也印证了这样的看法:他本不是一个天性大胆冒险的人,反而倾向于不信任自己的能力;然而在尽本分时,他又是完全不屈不挠、毫不退缩的人——是一个在道德勇气上,而非在血气勇力上,显为刚强的人。
第9节(9)迦南人……必四面围困我们。——若撇开这次入侵的超自然性质不论,这本是极有可能发生的事。
第10节(10)你为何这样俯伏在地呢?——“你为何这样俯伏在地呢?以色列人犯了罪。”这里“你”这个代词是强调的。
第11节(11)又违背了我所吩咐他们的圣约。——在这一幕中,律法再次被突显地摆在前面。“圣约的话,就是十条诫命”,首先是耶和华作以色列之神的保证:“我是耶和华你的神,曾将你从埃及地领出来。”祂领他们出来,是要领他们进去;并且祂立他们作执行祂向拜偶像之人发怒的工具。他们不可有别神,惟独归于祂;他们也不可把那些因与偶像崇拜有关而被玷污的东西,当作自己的掠物。特别适用于此案的话,见申命记 7:25-26:“他们雕刻之神像,你们要用火焚烧;其上的金银你不可贪图(见约书亚记 7:21)……那可憎的物,你不可带进家去,免得你成为当毁灭的,与那物一样。”迦南一切掠物并非都如此处理;但关于耶利哥之物,却曾有明令,也许因为这城特别被偶像崇拜所污秽。神已宣告它为可憎之物。它是赫连之物——即当灭之物、被咒诅之物——任何以色列人都不可据为己有,否则自己就要成为赫连,也使自己的家成为赫连。亚干所做的,正是这事。
第14节(14)耶和华所取的支派。——细察这段经文的措辞,并没有什么足以使我们认定查出罪犯是借着掣签。与之平行的经文——即从以色列各支派中选立扫罗王(撒母耳记上 10:20-21)——表明那是求问神的谕示。“他们求问”,而“耶和华回答”。亚干的事,或许也是如此。我们仿佛看见以色列的大祭司“在耶和华面前凭乌陵的判断为约书亚求问”,正如民数记 27:21 所预言的;以色列的长老则站在会幕门口。各支派的代表依次进入圣所范围,从大祭司面前经过;在可畏的寂静中,只有耶和华的声音,在间隔之间宣告“犹大、谢拉族、撒底、迦米、亚干”这些名字。这必定是极其可怕的考验。但在场的人都必感到,并非人的偏私或私怨在寻找牺牲者;乃是全地的审判者在施行审判。及至耶和华的指控之后,罪犯又明白认罪;接着,又发现那从耶利哥偷来的掠物,被差役带来,“倾倒在耶和华面前”;而在这发现之后,又执行那可畏的刑罚,凡在场的人都必领受了一个永不能忘记的教训,知道神的圣约是真实的。并且,若最可能的情形果真如此,即神谕的声音是从内殿、从基路伯中间发出,却“闻于外院,如同全能神说话的声音”(以西结书 10:5),那么我们就再次看见赐给以色列之律法的威严。约旦河止住、耶利哥倾覆、亚干被查出,这一切能力的显现,都出于同一源头。
第14-18节(14-18)到了早晨,你们要近前来。——即被带近前来,或被呈上。这里以及全段所用的这个词,就是通常用于呈献祭物的那个词。
第19节(19)你要将荣耀归给耶和华以色列的神,向祂认罪,并告诉我。——我们读约书亚这些话时,几乎不能不想起他那伟大的预表。在新约的语言里,告诉约书亚,也就是“告诉耶稣”——认罪惟有如此才能归荣耀给神。约书亚只能对亚干宣告死刑;但“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希伯来文中“认罪”这个词,也有“感谢”的意思。向神认罪时,对罪与对怜悯的承认,相距并不远。(关于这短语的平行用法,见以斯拉记 10:11。)
第21节(21)一件美好的巴比伦衣服。——直译是:示拿的一件美好的外袍。我就贪爱这些物件。——这里用的正是那个词,不但见于第十诫(申命记 5:21),也见于申命记 7:25,就是禁止以色列人贪图偶像之物的那段经文。这一措辞上的巧合,使人颇有理由推测,这些东西都是在某个偶像庙里找到的,是那神龛掠物的一部分。
第23节(23)把这些东西摆在耶和华面前。——按祂的命令,金银本该送进祂的府库(约书亚记 6:19)。迦南的掠物本可以分别为圣,归于耶和华;但在这件事上,耶利哥的掠物已成了以色列的罪,因此不可再保留,乃必须焚毁。
第24节(24)又把他的儿女、牛、驴、羊、帐棚,并他所有的一切都带去。——显然,他们都一同被毁灭了(参约书亚记 22:20)。若是别的罪,亚干本该独自受罚。“不可因父杀子。”但在此案中,早已警告过:若有人把那当灭之物,或赫连之物,带进自己家中,他自己也要像那物一样成为当灭之物(申命记 7:26),并使以色列营也成为赫连(约书亚记 6:18);因此亚干全家产业都被毁灭,仿佛已成了耶利哥的一部分。没有必要坚持说亚干的家人都是同谋。他的牲畜并非同谋,尚且也被毁灭。另见历代志上 2:7,那里他的后裔并没有延续。也请注意约书亚记 22:20 对这事实的附带提及:“那人在所犯的罪中,不是独自死亡。”刑罚的严厉,必须按亚干之罪与整个征服迦南计划之间的关系来衡量。
若毁灭迦南人确实是执行神的忿怒,那么这事就必须与一切更卑下的动机完全分别开来,免得人说,耶和华给了祂的百姓许可,让他们可以照自己看为好的方式对待迦南人。扫罗因取亚玛力人的掠物而受惩罚(撒母耳记上 15章),以及以斯帖记反复说明那些为保全性命起来杀戮仇敌、就是支持哈曼阴谋之人的犹太人,并没有下手夺取财物,也都进一步说明了同样的原则。执行神的报应时,不可掺杂人情私欲的满足。(见以斯帖记 8:11;9:10;9:15-16。)亚割谷。——在历代志上 2:7,亚干本人又称为亚迦,这只是众多按人生经历更改名字的例子之一。可比较拔示巴与拔书亚、沙龙与约雅斤、伊施波设与伊施巴力等。
何西阿书 2:15 对这些名字还有双关之意:“我必将她的葡萄园(Carmêha,可比较迦米,意为‘我的葡萄园’)从那里赐给她,又赐她亚割谷(Achor,意为‘患难谷’),作为盼望的门。”亚割谷是一条隘口,从吉甲通向国中的中心地带;或者也可以说,是从耶利哥通向耶路撒冷——即从毁灭之城通向神之城。对征服中的以色列来说,它正是如此。至于亚干将来的景况,乃在那位“施行审判”的审判者手中。对他的罪,在地上不可能施以怜悯;否则就是对全人类的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