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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书亚记 第 20 章 · 查尔斯·埃利科特

英语读者注释 · Commentary for English Readers · 原作公版

Joshua 20

导论第二十章。利未的产业。(a)六座逃城(约书亚记 20章)。(b)另外四十二座城(约书亚记 21章)。

(a)逃城。

(2)你们要指定几座逃城。——民数记 35章的律法规定,利未人应有(约书亚记 20:6)六座逃城,另有四十二座城。人们并不总是注意到这一联系,但它对这里所描述的制度有重要意义。关于逃城的律法,在民数记 35章和申命记 19章中有完整记载(参看那些经文的注释)。

(6)直到大祭司死了。——这一事实是人所熟知的,其意义似乎如下:人既是神的形像,凡干犯人身的罪,就是干犯造他的主;而流人的血,在这类罪中是最大的。“血是玷污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杀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洁净”(民数记 35:33)。然而,倘若杀人的人本无意流邻舍的血,他就不该被处死;神的怜悯便预备了一个避难所,使他仍可存活,而不致冒犯神的威严。这样的避难所就是逃城,是祭司或利未人的城;他们的职分,是担当以色列人的罪孽,保护他们的弟兄,免得他们因耶和华住在他们中间,就是“住在他们污秽之中间”,而遭遇危险。因此,误杀人的必须常常留在那担当罪孽的祭司或利未人的荫下,好叫他得生,不至因他无意中所流的无辜之血而死。

但大祭司的死,怎能使他得自由呢?因为大祭司是全国的代表。利未人对于全以色列如何,祭司对于利未人如何,大祭司对于祭司也如何,并且借着祭司临到全国:他是为众人担当罪孽的那一位。年复一年,“以色列人诸般的罪孽、过犯,就是他们一切的罪愆”,都归到他手中;他又为众人献上赎罪祭。只要大祭司还活着,按律法他仍被视为带着这重担的罪污,因为律法并没有为祭司预备赦免。但“死了的人是脱离了罪”,所以在他死的时候,那加在大祭司身上的重担就可以看作已经离开了他,因为他已经偿还了人在地上所能偿还的最后一笔债。大祭司既得称义,他所代表的罪人也就得称义,因此那些误杀人的便得释放。

我们常听见人用一句话来解释这件事:“我们的大祭司永远不会死。”这话并未切中要害,因为如果他永远不能死,我们就必须一直带着罪犯的记号,处在某种拘束之中。倒不如说:他已经死了,在木头上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使我们得以自由事奉他,不是在罪咎、惧怕和捆绑之中,乃是在自由和生命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