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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书亚记 第 13 章 · 查尔斯·埃利科特

英语读者注释 · Commentary for English Readers · 原作公版

Joshua 13

第1-7节

第十三章 应许分配之地的描述(约书亚记 13:1-14)。

(二)按其疆界。

(1)“约书亚年纪老迈。”——不如说,他已经年老,日子增多了。“老”这个词过于绝对。他并没有活过一百一十岁(约书亚记 24:29),按当时而言,这并不算很高的年纪。但在若干处,这里所用的希伯来词,与其说是指人所活年岁的多少,不如说是指生命力的衰弱。所以创世记 27章说:“以撒老了”,意思是他已经衰老了,因为此后他还活了四十三年。论到大卫也说:“王甚老迈”(列王纪上 1:15),意思是极其衰老了,因为他死时至多不过七十岁。他一生的艰难和忧虑使他衰老了。约书亚或许也是如此。摩西是一个显著的例外;他到一百二十岁并未衰老。但耶和华常与摩西说话,并且面对面认识他;我们岂不能说,这样属天的交通甚至维持了他的生命力吗?主的工作,虽然像约书亚所作的那样得以成功推进,也可能因其本身的激荡而使人耗尽。但与主亲自交通,就如吃生命树的果子,“在他面前有满足的喜乐”。在这种亲密交通上,摩西所蒙的恩宠高于他的继承者约书亚。

(1,7)“还有许多未得之地……现在你要把这地拈阄分给以色列人为业。”——这地仍须承受,也就是说,并不是说在击败那些出战的军队之后,土地就算已经被蹂躏或征服了;就这种意义而言,征服的工作已经完成,但这地尚未从实际占有人手中转到以色列人手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明确吩咐约书亚,要把尚未征服的地分给以色列人。在这些经文中提到了几个民族,即:非利士人、基述人、亚卫人、迦巴勒人、西顿人,以及凡可能包括在“迦南人”这个有时泛指、有时特指的名称之内的其他民族。这些族中,非利士人和“所有西顿人”(即腓尼基人)显然还未被征服。我们能说他们在以色列全国的王国历史中,曾在任何时期真正被征服过吗?除非只是被置于进贡附庸的地位。由此我们可以说,约书亚记 12章中的诸王名单,是从“已被征服”的角度来呈现这片土地的,也就是藉着攻下许多坚固城堡和要塞,并制伏这地所有主要统治者而征服;而约书亚记 13章对疆界的描述,则是从“尚未征服”的角度来呈现,即其中仍有几个民族,以色列人必须在神赐机会并吩咐他们赶逐时,将他们逐出。

清楚标明约书亚所完成的工作与留给以色列去完成的工作之间的区别,是很重要的。约书亚推翻了巴勒斯坦的统治势力,毁灭了诸国,击败了军队,攻取了坚城,以致使以色列在这地得着坚固的立足点。但他并没有把人口从他所分给各支派之地的每一部分完全灭绝。而且还有几个民族——其中以非利士人和腓尼基人为主——他完全没有触动。这样做的目的,在士师记 2:20-23;3:1-4 中有解释。

因此,约书亚所作的工作有着明确的限度。留给以色列的工作,一部分与约书亚所作的相似,一部分则不同。若当以色列与未被征服之民之间爆发大战时,例如在底波拉和巴拉的时代,或在与非利士人的战争中,这工作就与约书亚所作的相同。但在多数情况下,这工作则完全不同,是要在各城各村的细节上完成对这地的征服。然而这要如何完成呢?断不是照但人攻取拉亿的方式,如士师记(约书亚记 18:27)所记,他们“来到那安居无虑的民那里,用刀击杀那民,又放火烧了那城”。摩西律法中所规定的法则,应当成为以色列人以及约书亚的指导原则。申命记第7章和第12章把这些法则讲得很清楚,内容如下。

(1)当耶和华把这些民族交出来时,就要把他们尽行灭绝——也就是说,不是任凭以色列人的喜好,而是按着神的命令。一般而言,这种灭绝的信号,乃是他们坚决而顽梗地攻击以色列。“因为耶和华使他们心里刚硬,来与以色列争战,好叫他们尽被毁灭”(约书亚记 11:20)。但当他们“仍旧住在所坚固的城邑中”(约书亚记 11:13)时,通常并不受侵扰。

(2)要毁灭被征服之地上一切拜偶像的痕迹(申命记 12:1-2:“你们列祖的神耶和华所赐你承受为业之地……你们要将所赶出的国民事奉神的一切地方,都毁坏了……拆毁他们的祭坛,打碎他们的柱像,……砍下他们雕刻的神像,并将其名从那地方除灭。”另参申命记 7:5;7:25)。一切对偶像崇拜习俗和做法的探究都被禁止(申命记 12:30)。

(3)以色列不可与迦南诸民立约或结盟,也禁止一切通婚(申命记 7:2-3;比较约书亚记 23:12-13)。

在这些法则中,第一条主要使领袖——如约书亚及其继承者——负有责任;第二和第三条则关系到全体百姓。而对后两条的遵守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征服工作能否在细节上得以完成。显而易见,若能持续而普遍地毁灭迦南人敬拜之物,并拒绝立约或通婚,就会使迦南人心中持续存着恼怒。如果这些法则被忠心遵守,敌对行动就会不断爆发,最终不是更进一步、更迅速地灭绝以色列的仇敌,就是使他们绝对顺服以色列的律法;这样,整个征服工作便能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但事实上,第二和第三条法则却不断被破坏。混合婚姻极为普遍,偶像崇拜不但没有被毁灭,反而得以保留。因此,以色列人与迦南人混杂居住,第一条法则便无法执行;因为要灭绝一类居民,就不可避免地会严重伤害另一类居民。

当我们思想以上这些法则时,就不能不惊叹其作为达到既定目标之手段时所显出的智慧。我们也更能明白,为何在约书亚受任时,必须紧紧遵守律法书这一点被如此强调(约书亚记 1:6-8)。还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法则根本不是人性会乐于不断并固定遵守的(历史所记载的任何征服中,曾有这样被遵守的吗?),这一点本身就足以证明这段记载并非刻意造作,而是真实可信的。这标明了律法与以色列历史之间彻底的一致性。若申命记真如某些人所声称的是出于很晚的年代,那么我们又如何解释:其中竟插入了一条从未被遵守、而且在某些人所设想的写作时期根本不可能被遵守的律法呢?

从所罗门以来直到以后,被征服之迦南余民与以色列之间的关系便固定下来了。腓尼基人和非利士人始终维持着各自独立的民族存在。

第15-33节

摩西在约旦河东所分配之地的描述(约书亚记 13:15-33)。

(15)流便。——另参民数记 32:33-42申命记 3:16 等。

第21节

(21)“米甸的族长……就是住那地属西宏为首领的。”——征服米甸人的事记在民数记 31章。所下的命令是:“在米甸人身上报耶和华的仇”(约书亚记 13:3);“在米甸人身上为以色列人报仇”(约书亚记 13:2),因为他们引诱以色列人陷入偶像崇拜和污秽之中。但约书亚记这一节又向我们提供了米甸与以色列敌对的进一步原因。米甸人是“西宏的首领”,也是他政权的一部分。藉着他们,他似乎对从摩押夺取的那片征服之地行使统治。如今以色列又从他手中把这地夺了过来。但要使这地完全归服,也必须除掉西宏的首领,就是米甸的首领或君王。这事是按民数记 22-25章、31章所描述的方式成就的。民数记中所暗示却未加解释的米甸与摩押之间的关系,在这里这句看似偶然的说明中得着了解释。这又是约书亚记与摩西五经之间一种非刻意一致的例证。

同类的还有对巴兰的提及,说他是(约书亚记 13:22)“术士”或“占卜的”。在民数记里,我们读到从巴兰口中出来的不过是预言和计谋;但从整个故事中散见的暗示来看,显然他既是先知,也是术士或占卜者。摩押和米甸的长老手里拿着卜金去见他(民数记 22:7);“断没有法术可以害雅各,也没有占卜可以害以色列”(民数记 23:23),这两处所用的词,在词根上都与这里加在巴兰身上的称号有关。(比较民数记 24:1:“他不像前两次去求法术”——那里用了另一个词。)这样便显明他是一个毫无操守的人;若不能从上头得到他所想知道的,就不惜从下头去寻求,为要得着他卑鄙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