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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伯记 第 34 章 · 查尔斯·埃利科特

英语读者注释 · Commentary for English Readers · 原作公版

Job 34

第1节 第三十四章。(1)以利户又说。——以利户在这里几乎没有兑现他开篇时的表态,因为他一开始就毫不客气地指控约伯。事实上,以利户大大自称有智慧,并且明确地向智慧人说话(约伯记 34:2),又坚持分辨判断的必要(约伯记 34:3-4)。值得注意的是,约伯自己在约伯记 12:11 也说过非常类似的话。

第5节 (5)因为约伯曾说。——参看约伯记 13:18-19;尤其是约伯记 27:2

第6节 (6)我虽有理,还算为说谎吗?——参约伯记 27:2-6。我的伤无法医治。——直译是“我的箭”,即那射伤我的箭。(见约伯记 16:11;17:1 等。)并无过犯。——也就是说,就我这方面而言。(见约伯记 16:17。)有人把前一句理解为“尽管我有理,我还被当作说谎的”,但英王钦定本的译法大概更正确。

第7节 (7)谁像约伯喝讥诮如同喝水呢?——同样这个词曾被琐法用在约伯身上(约伯记 11:3):“你戏笑的时候,岂没有人叫你害羞吗?”以利法在约伯记 15:16 也用了同样的责备。

第8节 (8)与作孽的结伴同行。——这是以利法加给约伯的指控(约伯记 15:4-5;22:15)。

第9节 (9)人以神为乐,总是无益。——参看约伯所说的话(约伯记 9:20-22;9:30-31;10:6-7;10:14-15)。以利法实际上也说过类似的话,不过他的表达方式正与此相反(见约伯记 22:3),因为他把人是否公义看作对神无关紧要的事;这当然是在动摇一切道德的根基。因为如果神并不在乎人是否公义,那么人公义自然也就无益了。另一方面,以利法在形式上又说出了相反的教训(约伯记 22:21)。

第10节 (10)你们明理的人哪。——以利户如今向明理的人呼吁;他所指的几乎不可能是他先前已轻看过的那三位朋友,而似乎是在向某个真实或设想中的听众发言,要他们判断他说的话是否有理。这也是一个附带的迹象,表明我们恐怕不应把这场长篇辩论理解为一次实际讨论的记录。以利户开始采取比约伯的朋友们更宽广的立场,因为他所关心的不是神治理中的难题,而是神绝不可能行不义(创世记 18:25);而他所给出的理由却颇为奇特,那就是神不向任何人负责,地并不是受托交由他管理;他的权柄是终极的、原初的。既然如此,他就不可能为了不惜一切代价保全个人利益而行事;他所着眼的只能是他一切受造物最终的益处。因为反过来说,若他真想灭绝他们,他们的气息都在他手中,他只要把它收回即可。地和其中所有的一切都属于神:这是他自己的,不是别人托付给他的。因此,他自身的利益不可能与受造物的福祉相冲突,因为他们的福祉就是那属于他的事物之福祉;既然如此,那也是他自己最有切身关系的事。这个论证对我们来说多少有些奇特,但根基上却是稳妥的,因为它承认神是他一切受造物最初的本源,也是最终的盼望,并且假定他的旨意只能是良善的,而且必定是最好的,因为这是他的旨意。(参约翰福音 10:12-13。)

第13节 (13)谁派他治理全地呢?——或者,“谁把全世界安置在他身上呢?”即,把世界托付给他照管;按另一种意思,则是:“除了他以外,谁造了整个世界呢?既然如此,谁还能像他那样对这世界有那样的利害关系呢?”

第14节 (14)他若专心为人。——或作“为自己”。这里意思有歧义;下一句也是如此。我们必须或者把下一句看作前一句的结果:“他若专心为自己,顾念自己的利益,就必将自己的灵和自己的气都收归自己”;或者像有些人所作的那样,在下一句开头补上“若”字,于是照英王钦定本那样理解。照这种意思,“专心为人”要按坏的意思来解,即要伤害人。其实,他若伤害人,也就是伤害属他自己的。若他这样专心攻击人,结果就是凡有血气的都一同灭亡,人仍归尘土;但这样一来,神所伤害的乃是属他自己的,并不是别人的。这最后一句的作者几乎不可能不知道创世记 3:19。以利户的言辞充满了十足的自信。

第17节 (17)难道那恨恶公平的可以掌权吗?——这论证是说,处于这样绝对统治地位的那一位,不可能不是最公义的。适合统治的必须是公义的;那位最终的统治者必然适合统治,因此也必然是公义的;但如果他是绝对公义的,那么即使我们不能解释他一切的作为,或不能使之与我们所理解的正义观相吻合,我们又怎能因此就定他的治理或他自己的罪呢?“那大有公义的”,更应作“那公义而有大能的”,即,不但公义,而且也有能力施行公义,因为他大有能力。

第18节 (18)对君王说,你是鄙陋的,这相宜吗?——这论证是从小到大。“谁敢责难君王或王子呢?若连君王都不能,何况万王之王呢?”希伯来文中有一个很强的省略,但仍是很自然可补出的。(参诗篇 137:5。)

第20节 (20)转眼之间他们就死。——即,“他们都一样死去,贫富一同灭亡;死亡的时辰并不因贫穷人而提早,也不因富足人而推迟。他们都一样死去。”甚至在半夜,百姓震动而去。——很难想象作者不知道出埃及记 12:29。把这些话读作习惯性的现在时,而不是将来时,更好:“他们转眼之间就死,甚至在半夜,百姓震动而逝去”,等等。

第21节 (21)他的眼目看顾人的道路。——他不仅公义而且大有能力,他也全然有智慧;所以他不可能错误。

第22节 (22)没有黑暗。——正如约伯在约伯记 24:13-16 似乎暗示的那样。

第23节 (23)他必不使人受过于所当受的。——即,不致使人可以因此与神争讼。这大概就是其意思,正如英王钦定本所译的;但也有人译作:“他不必再三察看一个人,好叫那人到神面前受审。”他无须把任何人的案子考虑两次,或修正他第一次的判决。他绝无错误,无论他做什么,都不可能不对。

第24节 (24)无法测度。——不如译作“以不可测度的方式”,如前面约伯记 34:20 所说“无手”,即,不借人的方法。

第25节 (25)所以。——我们原以为应当用“因为”更合适;但作者既坚信神的公义,便推论说:神既这样行,就必知道人的作为,并且他这样行必有其根据。

第26节 (26)他在众人眼前击打他们,如同击打恶人一样。——不如译作“他在恶人的地方击打他们”,即,击打恶人。意思是:“他在一切旁观者眼前施行审判,在恶人自己的地方把他们击倒,以致人毫不怀疑谁被击打,也毫不怀疑他们为何被击打。”

第27节 (27)因为他们偏离不跟从他。——因此,以利户和约伯其他的朋友一样,也相信神的审判是直接施行的。

第29节 (29)他使人安静,谁能定罪呢?——这大概是其意,但直译是:“谁能定罪呢?”或作“无论是对一国,还是对一人,都是如此。”——不如译作“对一人也是一样”;也就是说,无论哪一种情形都一样。他怎样审判列国,也怎样审判个人;怎样审判个人,也怎样审判列国。

第30节 (30)免得不虔敬的人作王。——不如译作“(无论神是否发怒),是因不敬虔的人掌权,还是因全体百姓的网罗”;即,一个国家的败坏,例如所多玛等。

第31-32节 (31,32)我受了责罚。——这两节表达了人对神应当持有的态度:顺服并悔改。

第33节 (33)岂要照你的意思报应吗?——这句话因其突兀而难解。我们把它理解为:“他报应人(即人的行为),岂要照你的意思,并经你同意,不论你弃绝或你拣选吗?”“而不是照我的意思”,即:“那么,为什么不也照我所弃绝或所拣选的呢?如果你可以影响并指导他的处置与治理,为什么我不可以?为什么任何人都不可以?若是如此,他就不再是至高无上的,也不再是绝对的了。那么你知道什么呢?若你对这番推理还有话说,就说吧。”

第34节 (34)明理的人必对我说。——不如译作“明理的人会对我说”,或“会赞同我”;凡听见我的智慧人也会这样说,等等。

第36节 (36)我所愿的是约伯被试验到底。——似乎有理由更倾向于旁注的译法,并把这些话看作对神说的:“哦,我父啊,愿约伯被试验,等等。”“Pater mi probetur Job,”武加大译本。以利户的话落在约伯身上,绝不会比他其他朋友的话更容易接受,也不会显得更轻。可是,无论人怎样误解,他必定觉得自己的案件在神那里是稳妥的。因为他像恶人一样回答。——不如译作“因为他的回答像恶人一样”。

第37节 (37)他在我们中间拍手。——仿佛他自信在辩论中必得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