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第三十八章。犹大家族史。这一插叙并没有打断叙事,因为正如我们已经看见的,雅各的后代记一般说来就是雅各子孙的历史,尤其是他们发展成一个民族过程中的下一件大事,就是下到埃及。因此记述犹大生平的这段历史,至少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它表明族长们住在迦南人中间,面临着何等巨大的被彻底玷污的危险;第二,也是更重要的,犹大被他父亲赋予了长子的权利,因此这段历史属于弥赛亚的家谱。
第1节 (1)那时。这里的意思并不是约瑟被卖的时候;因为从那件事到下埃及之间只有二十二年的间隔,这段时期几乎不足以容纳本章所记载的事件。按照通常的年代计算,犹大是利亚的第四个儿子,离开巴旦亚兰时不过八岁,而且至多只比雅各晚年所得之子约瑟大一岁。但我们所采用的、更为真实的年代计算,却给出了足够的时间,使他比约瑟大二十岁,而这里所记载的事,大概在他父亲到了以得台不久后便开始了。亚杜兰人。亚杜兰城附近有大卫著名的洞穴,这地方已被康德中尉明确辨认出来(Tent-work, ii. 158)。它位于以拉大谷中;这山谷形成了一条从希伯仑通往非利士地的要道,在梭哥以南约两三英里处,离希伯仑偏西北约十五六英里。犹大“下去”到那里,并不像亚比尼拉等人所设想的那样,是因为它在南边,而是因为它临近海边;而且这条路实际上是从犹大的山地下降到示非拉,也就是亚杜兰所在的低地。雅各的儿子们大概常常带着少数随从外出,为他们的牲畜寻找草场;显然,希拉在某次这样的旅程中款待了犹大,最终两人建立了友谊。然而,“转到他那里去”一语,字面意思是把(帐棚)支搭在他附近;犹大与希拉这段偶然形成的友谊,似乎最终发展到希拉负责照管犹大的牲畜。
第2节 (2)迦南人。塔古姆把这词译作“商人”,《钦定本》在箴言 31:24 也是这样翻译“迦南人”的。支持这种看法的理由是,西缅娶了一个迦南女子这件事,被看作十分例外,以致值得特别记载(创世记 46:10)。但我们很可以怀疑,在那么早的时代,“迦南人”和“商人”这两个词是否已经成了同义词。“书亚”显然是这女子父亲的名字,希伯来文表明得很清楚。(另见创世记 38:12。)
第5节 (5)基悉。康德先生在伯聂提弗附近、亚杜兰稍北一点的艾因·基兹贝找到了这地方的遗迹(Handbook, p. 408)。在弥迦书 1:14-15 中,这地称为亚革悉,那里也把它置于亚杜兰附近。
第8节 (8)你当与你哥哥的妻子同房。由此可见,弟娶寡嫂的法律远比摩西律法古老得多;按此法律,已死丈夫的兄弟有责任娶那寡妇。其目的首先是防止某一支系断绝,这在那重视家谱的时代是极其重要的;其次,它也阻止地产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因为弟娶寡嫂后所生的头一个儿子承受已故伯叔的产业,而第二个儿子才代表真正的父亲。印度、波斯等地某些地方也有类似习俗,如今在蒙古人中间仍然存在。摩西律法并不是设立这习俗,而是规范它:把这类婚姻限定在已故兄弟没有儿女而死的情形,并允许那兄弟拒绝娶寡妇,不过仍要受羞辱的惩罚。阿南拒绝娶她玛,可能是出于自私的动机,想为自己取得长子的权利;否则,这权利就要归给他那将作为他哥哥珥之继承人的长子。
第11节 (11)因为他说,恐怕示拉也死。由此显然可见,犹大因着后来在创世记 38:26 中自己承认并不充分的理由,想逃避把第三个儿子给她玛为妻的责任。这并不一定说明他把两个儿子的死归咎于她;因为接连失去两个儿子,本来就足以使他惊惧。腓力普松说,后来竟成了一个规矩:若一个女人死了两个丈夫,第三个兄弟便不必娶她,她甚至被称为 Katlannith,意即“害夫的女人”。(但参见马太福音 22:25-26,那里并未承认这样的习俗。)
第12节 (12)亭拿。这名有两个地方(约书亚记 15:10;约书亚记 15:57)。一个在伯利恒稍西,另一个在非利士边境上,越过伯示麦。然而,后者只在亚杜兰之外约七英里,而且那里的羊群是犹大的私有产业(创世记 38:13),又归希拉照管,因此这里所指的大概就是这个较远的地方,今名提布尼;因为伯利恒附近的草场是他父亲所占用的。(另见创世记 38:14。)至于剪羊毛,参见创世记 31:19。七十士译本和武加大译本把“他朋友希拉”译作“他的牧人希拉”。这样译不需改动辅音,只需改变元音。其余大多数权威本都与《钦定本》一致;但即便如此,犹大与希拉在这些羊群上大概也有某种合伙关系,而且犹大不在、去牧放他父亲羊群的时候,这些羊群就会由希拉照管。
第14节 (14)在开阔处。希伯来文作“在伊拿音的门口”。伊拿音的意思是“两泉”;我们从创世记 38:21 得知,那是她玛父亲居住的城镇,她玛守寡时也住在那里。在巴勒斯坦考察中,伊拿音已被认定为一个叫 Allin、Anin 或 Anaim 的地方,位于提布尼以东三英里,在一条从亚杜兰通来的古道上。由此便可确定,前面基于其他理由所得的结论是对的:这里所指的是非利士边境上的那个亭拿。
第15节 (15)因为她蒙着脸。犹太注释家一致认为,这并不是娼妓的习俗;而且犹大在创世记 38:21 称她为 kedeshah,即“献身的女子”,所以他很可能以为她是一个履行腓尼基维纳斯(亚斯她录)女信徒所必许之愿的女子,就是每个女信徒一生一次必须履行的那种誓愿(希罗多德,i. 199)。因此,那工价是一只山羊羔,用来献给那位女神。至于她玛,她的目的则是维护自己对珥之产业的权利。朗格认为,珥的邪恶使他和阿南一样忽略了她,因此实际上并无真正的乱伦。这一点因她立刻怀孕而显得更为可信。
第18节 (18)你的带子。希伯来文作“你的绳子”。这些游牧民中的雕刻技艺大概还没有发展到足以在小到可以镶在戒指上的宝石上刻印的程度。显然,犹大是用一根绳子把印挂在颈项上;这种习俗在阿拉伯人中至今仍然存在,其中有些人戴印戒,有些人则把印挂在脖子上。大概每个有身份的人都有自己的标记,创世记 49:0 中雅各似乎就是指这些标记。例如,犹大的标记是狮子,西布伦的是船,以萨迦的是驴,等等。你的杖。古时的杖装饰得十分精美。希罗多德(i. 195)描写巴比伦人所携带的杖,上面刻有果实,或某种花卉或鸟类;荷马也不断提到君王手中的“权杖”,也就是手杖,雕刻得极其华美,以致被说成配得归于赫淮斯托斯所造,并作为权柄的象征由父传子。(见《伊利亚特》ii. 101-107。)君王的权杖、元帅的节杖等,都是由这些古杖演变而来的。
第21节 (21)那娼妓在哪里……?希伯来文作:那在路旁伊拿音的 kedeshah(见创世记 38:15)在哪里?“路旁的伊拿音(两泉)”似乎是这村庄的全名。(见创世记 38:14。)
第23节 (23)免得我们羞耻。迈蒙尼德断言,犹大并没有触犯律法,因为律法至多只是命令不可有以色列女子成为 kedeshah(申命记 23:17)。但犹大显然认为自己所做的是可耻的;而且既然有他朋友的见证,若有需要,也足以证明他已经履行了所应许的事,所以他宁可忍受失去印和杖,也不愿让众人知道自己犯下了一件连他们也会谴责的行为。
第24节 (24)把她烧了。她玛既按法律算是示拉的妻子,犹大就凭他一家之长的地位,照通常惩治奸淫的刑罚定她的罪。到后来的时代,这种刑罚只限于娶了母女二人的人(利未记 20:14),或祭司的女儿犯淫乱(利未记 21:9)的情形。因此,犹太释经家主张她玛属于祭司家族,甚至有人认为她是麦基洗德的后裔。
第25-26节 (25,26)她打发人去……《塔木德》称赞她玛这样行,是为了不给犹大公开蒙羞;而犹大也承认自己更该受责备,因为她犯罪的原因在于他自己没有公正地待她。
第30节 (30)谢拉。希伯来文意为“升起”,尤其是指太阳升起。这名字暗指放在那孩子手上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