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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斯拉记 第 2 章 · 查尔斯·埃利科特

英语读者注释 · Commentary for English Readers · 原作公版

Ezra 2

导论二。(1-70)记述归回之会众各家族的人数,以及他们所献上的财物。

第1节(1)从被掳之地上来的那省的人子孙。——他们是从“被掳之地”而来;这名称如今几乎成了一个通称——在巴比伦称为“被掳的人之子孙”(但以理书 2:2),在犹大称为“被掳回来的子孙”(以斯拉记 4:1);如今他们成了“那省的人子孙”,即波斯帝国治下犹太这一省的人。各归自己的城。——这是说,就他们各自所属的城仍可辨认而言。各城或村庄的名单,在尼希米记中列得更为清楚。

第2节(2)同着所罗巴伯来的:耶书亚。——民众的领袖,也许是以十二个名字代表十二支派;其中一个名字,就是拿哈玛尼,这里没有出现;另有三个名字则以稍有不同的形式出现。

第3节(3)巴录的子孙……——接下来便是按家族名和地名逐一列举人数。在以下各处,我们注意三种权威文本中有两种相合的地方。在以斯拉记 2:6,以斯拉记与以斯拉一书相合,而不同于尼希米记的 2,818;在以斯拉记 2:8,不同于尼希米记的 945;在以斯拉记 2:11,不同于其 628;在以斯拉记 2:15,不同于其 655;在以斯拉记 2:17,不同于其 324;在以斯拉记 2:33,不同于其 721。在以斯拉记 2:10,巴尼或宾内的子孙为 642,但以斯拉一书与尼希米记一致,都作 648;在以斯拉记 2:14,后两者把 666 改正为 667。——在以斯拉记 2:20,家族首领变成了地名;尼希米记以基遍代替基巴。在以斯拉记 2:30,尼希米记没有相应条目。在以斯拉记 2:31,“别的以拦”与以斯拉记 2:7 的以拦人数相同;而以斯拉记 2:29 的尼波,在尼希米记中称为“别的尼波”,虽然其实只有这一个,仿佛“别的”一词是从尼希米记下一节的内容误移过来的。在少数几处,所有权威文本彼此都不同,但这些差异并不重要。

第36节(36)祭司:耶大雅的子孙。——随后列出祭司的家族名;与其他各类相比,他们的人数非常多。大卫所定祭司二十四班次中,只有三班在此有代表(历代志上 24:7-8历代志上 24:14);巴施户珥这名字在别处也见为祭司族名,但并不在历代志所记二十四班之内。属耶书亚家。——这是一个特别的说法,似乎只是表明现任大祭司属于耶大雅这一族;若是如此,那么此耶大雅便不是历代志中第二班的那位首领,除非他确是出自大祭司以利亚撒家系。

第40节(40)利未人:耶书亚的子孙。——接着是利未人的家族,不是祭司;也就是说,正统的利未人、歌唱的、守门的。第一类只有两个家族,而且二者都追溯到同一个源头,就是何达威雅或犹大这一家(以斯拉记 3:9),又或作何第瓦(尼希米记 7:43)。世袭的歌唱者人数也很少:亚萨、希幔、耶杜顿三大家族中,只有亚萨家有代表。尼希米记把他们的人数多记二十人;但以斯拉一书与以斯拉记本文一致。

第42节(42)守门的子孙。——守门的,或说把门的,共有六个家族,其中三个在古时的耶路撒冷已经出现过(历代志上 9:17)。

第43-58节(43-58)尼提宁。——按词源看,就是“被赐下的人”;这名称只见于后期书卷中。(见历代志上 9:2。)他们是圣殿服役的奴仆,即殿役:在事奉体系中属于最低等的一类,承担圣所中较为劳苦的职责。他们的历史延续了很长时期。摩西最先从米甸俘虏中分派他们(民数记 31:47);后来又从基遍人中补充(约书亚记 9:23),很可能后来大卫也再有增补(以斯拉记 8:20)。亚谷、哈甲、亚斯拿这三个名字在尼希米的名单中脱落了;其名单在名字拼写上也有一些不重要的变动。

第55节(55)所罗门仆人的子孙。——列王纪上第 9 章提到他们是由迦南人余民组成的服役阶层。他们大概比尼提宁更低一等,但通常与尼提宁归为一类,正如这里总数统计时所见的。两类人在被掳期间仍保持他们对原先所归属之服役的依附;而利未人既如此稀少,他们在重建圣殿之事上所具有的价值,就使他们在这些书卷中显出特殊的重要性。

第59-63节(59-63)最后,提到那些失去了家谱记录的人。属民间的,有三个家族来自特勒米拉,即“盐岗”,特哈萨,即“树林岗”,以及其他几个地方。属祭司的,也有三个家族没有他们的家谱。

第61节(61)基列人巴西莱。——参见撒母耳记下 17:27 中那段众所周知的记载。照他们的名。——不如译作“照她的名”,因为那女子很可能是一位女继承人。

第62节(62)在按家谱计算的人中寻查自己的谱系。——更好译作:他们的记录,或已登记者的记录。算为不洁。——按利未律法说,就是不合资格。

第63节(63)省长。——可与“总督”互换;所罗巴伯在 5:14 被这样称呼,在哈该书中也总是如此称呼。这大概是一个古波斯语词,意思是“可畏者”。用乌陵和土明。——见出埃及记 28:30。他们被宣告不得执行祭司职分。没有约柜,也没有圣殿,百姓当时还没有耶和华那种特别的同在;在那同在之前,大祭司才能“借着乌陵和土明求问主”。所罗巴伯也许盼望这项特权将会恢复,并认为祭司谱系在职分上的纯正,重要到值得为此求问。然而,新殿中的至圣所从未再有古时那些“凭据”;耶和华也再没有借着乌陵和土明被求问。

第64节(64)这个总数与尼希米记相同;但以斯拉记各分项加总为 29,818,尼希米记则为 31,089。次经以斯拉一书在总数上也一致,但分项合计为 33,950,并补充说十二岁以下的儿童未计在内。人们曾采用许多调和的方法;但更好的看法是,原始文献中已经混入了错误。

第65节(65)拉比们解释这些“男女歌唱的”,说是“ut lætior esset Israelitarum reditus”,即“为使以色列人的归回更加欢乐”;但他们既被雇来为喜乐歌唱,也被雇来为哀悼歌唱;而在这里,也可能是为弥补利未人的缺乏。在尼希米记(尼希米记 7:67)中人数为 245;关于可能因何误抄,可参看该章下一节中的 245。

第67节(67)驴,如同在更早的希伯来历史中一样,是主要且数量最多的负重牲畜。

第68节(68)他们来到那尚未建成之殿的原址,并为建殿献上礼物。

第69节(69)达利克约略比我们的基尼金币稍重一点,而“弥拿”或“磅”则略多于 4 英镑,因此总额将近 90,000 英镑;对于一个并不贫穷的群体来说,这并不是过高的数目。但尼希米记的记载较小,也可能更为准确。祭司的礼服一百件。——对尼希米记残缺经文(尼希米记 7:70)所作一个几乎不可少的校正或补足,是把他所记“省长所献四百三十件祭司礼服”,改作“银子五百弥拿和祭司礼服三十件”。若果如此,两处记载便彼此一致;当然,这要允许以斯拉记中的 61,000 在金子的数目上是由 41,000 讹变而来,而他所记 5,000 弥拿银子和 100 件祭司礼服则是取整数字。

第70节(70)民中的一些人。——即百姓中的一些人;尼希米记把这句话放在其他各类人之后。以色列众人各住在自己的城里。——这里的强调在于,虽然犹大和便雅悯占了最大部分,这仍是一次全国性的复兴;而“各住在自己的城里”这句不断重复,也带着同样的凯旋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