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节 第二十五章。申命记 25:1-3。刑罚中的人道。(1)他们要称义义人,定恶人为有罪。——“我必不称恶人为义”(出埃及记 23:7)。“称恶人为义的,定义人为恶的,这都为耶和华所憎恶”(箴言 17:15)。应当注意,这里的“称义”是法庭用语,不是使人成为义,而是把人当作义人对待。凡反对保罗书信中这个意义的人,在圣经其余地方要把这词解释成别的意思,恐怕很难。(2)恶人若该受责打。——按希伯来文直译,是“责打之子”,或“属责打的人”;照希伯来文作 Haccôth。塔木德中有一篇名为 Maccôth 的论文,描述了后期施行这种刑罚的情形;那时保罗“被犹太人鞭打五次,每次四十减去一下”。这些细节已由法拉尔会吏长在其《圣保罗生平》的附录中加以说明。要叫他躺下。
——塔木德解释说,姿势不是坐着,也不是站着,也不是完全躺卧,而是身体倾斜。面对着他。——这被解释为打在身体前面。三十九鞭中,一边肩上十三下,另一边肩上十三下,胸前十三下。(3)四十下。——塔木德说,他们先衡量一个人所能承受的程度,然后照所估定的数目鞭打他。有些情形下,如果不能一次施完全部刑罚,就分开施行。不过,这刑罚被视为可能致命。免得……你的弟兄在你眼前显为下贱。——刑罚施行以后,并不被看作一种羞辱。这刑罚是在会堂中执行,其间诵读申命记 28:58-59,并另外一两段经文。(4)牛在场上踹谷的时候,不可笼住它的嘴。——保罗在两处对这句话作了注释(哥林多前书 9:9;提摩太前书 5:18)。这话写下,不只是为牛,也是要证明“工人得工价是应当的”;“传福音的,应当靠着福音养生”。
第5-12节 申命记 25:5-10。利未拉婚姻。(5)弟兄同居。——这条律法在塔木德中成为整整一篇论文的主题,名为 Yebâmôth。人们认为,这律法的目的,在于使死者的家族得以延续,不致断绝。因此,这里所指定的婚姻,并不一定仅指兄弟与兄弟之妻之间的婚姻,也可能是上述两人其他代表之间的婚姻。(见路得记 4章)这律法比摩西更早。我们第一次听见它,是在雅各之子犹大家中(创世记 38:8)。那时违犯这律法,所受的刑罚是死,不只是蒙羞而已。但使这律法最为人记得的,是救主因撒都该人就此所提出的问题而引出的教训(见旁注)。值得注意的是,这律法本身要求在某种意义上必须有复活。波阿斯是这样说的(路得记 4:5):“好在产业上存留死人的名。”若死人已经不复存在,为什么还要保存死人的名呢?
我们很可以相信,这律法部分是为着明确的目的而设立,要使选民心中常存复活的盼望(正如为死人受洗,或给儿女取已故祖先的名字一样)。(11,12)若有二人争斗……——这是另一条出于人道的诫命。在出埃及记 21:22 中说:“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就必须受刑或赔偿。这里的律法正与那里相对应。男人和女人一样,都必须受保护。妇人伸手去抓住那人。——“那人”,就是打她丈夫的人。这条诫命不仅是要保护人的身体,也是要维护端庄。第13-16节 申命记 25:13-16。公正的法码与量器。利未记 19:35-36 也是如此。在有关道德圣洁的律法中,有公正的法码与量器之律。(16)为耶和华所憎恶。
——箴言 11:1 也说:“诡诈的天平为耶和华所憎恶。”(又见阿摩司书 8:4-8。)这里最主要的实际目的,是保护穷人;富人能照顾自己。穷人若遇到分量不足、尺寸不实,就是被双重剥夺,因为他们无法保护自己免受其害。这种不义会使他们的贫穷延续下去。第17-19节 申命记 25:17-19。亚玛力人当被灭绝。在这一切人道诫命的末了,那作为不人道之化身的民族,被命定要灭绝。(18)他……击杀你尽后边软弱的人……——这些细节在出埃及记 17章并未记载。亚玛力人的攻击,是在何烈流出水来之后发生的。疲乏困倦的人留在水边之后,并没有什么更自然的事。亚玛力人似乎就是在那里发现他们,并残忍地将他们屠杀。(19)你要将亚玛力的名号从天下涂抹了。
——这命令首先交托给约书亚,就是那“书记的仆人”(出埃及记 17:14);这里则吩咐以色列全民族去执行。它分几个阶段完成:由巴拉和基甸(士师记 5:14;6:3;7:12 等),由扫罗和撒母耳(撒母耳记上 15章),由大卫(撒母耳记上 27:8-9;30:17),由西缅人(历代志上 4:42-43),最后由以斯帖在哈曼家中灭尽亚甲族人。毫无疑问,在末底改时代波斯帝国内亚玛力的任何余民,也必与哈曼同遭厄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