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记第23章
导言第二十三章。 本章旧有的标题“谁可以或不可以进入会众”,与前文形成很好的衔接。从以色列教会中婚姻的律法,自然就转到以色列人,就是这教会的成员。
第1节(1) 阉人不可入会众的条例,无疑是要防止以色列的统治者把他们以色列弟兄弄成阉人。对于这似乎是严厉对待那遭此对待之人的规定,我们必须同时读以赛亚书 56:3-4,其中特别应许那些守神安息日、持守他圣约的阉人。神必在他的殿中、在他的墙内赐他们“比有儿女的更美之地、更美之名,就是永远的名,不能剪除”。作为一种特别的灾祸,曾预言希西家有些后裔必在巴比伦王宫里作阉人。但但以理、沙得拉、米煞、亚伯尼歌,这些应验了该预言的人,使“与他们同类的子孙”永远得了尊荣。我们无法知道,在以色列或犹大诸王手下服事的阉人(撒母耳记上 8:15;列王纪上 22:9;列王纪下 8:6;列王纪下 9:32 等)究竟是不是生来的以色列人。那位从耶利米领受特别祝福的古实人以伯米勒(耶利米书 39:15-18)是外邦人,所以在以色列中他这类人很可能大多数,甚至全都是外人。至于本节后半句,必须记得,割礼是耶和华之约的记号;残损身体却是异教式的自献。(见加拉太书 5:12,修订版新约旁注,以及莱特富特主教对该处的注释。)保罗在加拉太书中的话,因这条律法而具有双重含义。若他们行了他所说的那事,他们就会把自己从主的会中剪除。拉希还给出另一种解释,把这条诫命与利未记 15:2 联系起来。
第2节(2) 私生子不可入会。这样的人,即使在今日,犹太人也不会给他行割礼,也不准他娶以色列女子,或与本族同葬;因此他被排除在圣约之外。这条律法若严格执行,对于保守家庭生活的纯洁显然极有功效。
第3节(3) 亚扪人或摩押人不可入会。按拉希的解释,就是“不可娶以色列女子为妻”。必须记得,照犹太律法,儿女是随父,不随母。因此,路得的情形并不受这条诫命影响。
第4节(4) 因为你们出来的时候,他们没有拿食物和水在路上迎接你们。我们从这一段顺便得知,摩押人和亚扪人怎样报答以色列人向他们所施的宽容(申命记 2:9;申命记 2:19;申命记 2:29)。若不熟悉以色列人在行路时与这些民族交往细节的人,不可能这样写。又因他们雇了巴兰来攻击你。见民数记 22章、民数记 31:16 和民数记 25章。
第5节(5) 因为耶和华你的神爱你。 他在本书中对以色列所说的话,与他借着巴兰所说的话,形成极其鲜明的对比。(见申命记 31:16 注。)
第7节(7) 不可憎恶以东人……也不可憎恶埃及人。 拉希在这里对他们与摩押人、亚扪人的对比说得相当好。他说:“你要从这里学到,那使人犯罪的,比那杀人的待人更坏;因为杀人的,只是在今世杀他;但使人犯罪的,却使他今世来世都被赶逐。因此,以东虽用刀迎接他们(民数记 21:18;民数记 21:20),他们却不可憎恶;埃及虽想淹死他们(出埃及记 1:22),也不可憎恶;但那些使他们犯罪的人,你们却要憎恶,因为他们出主意诱使他们犯罪。”这里所指的是巴兰的计谋和摩押人的淫乱;与他们一同参与此事的米甸人,已经受过惩罚了(民数记 31章)。
第8节(8) 他们第三代子孙可以入耶和华的会。 从这段经文可清楚看出,随以色列人上来的“闲杂人”并不只是从埃及来的。当以色列人经过以东、摩押之地时,显然不可能完全避免与他们通婚。这样的诫命很适合摩西时代的处境。等到大多数百姓过了约旦河,把摩押和以东远远抛在后面以后,这条规定的重要性就没有那么大了。
第9至14节 申命记 23:9-14。营中的洁净。(9) 你出兵攻打仇敌,就要保守自己。“因为撒但总是在危险的时候提出控告。”(拉希)(10) 夜间偶然梦遗不洁。正如利未记 15:16 所说。(11) 到傍晚的时候。“人若有礼仪上的不洁净,直到日落才算洁净。”(拉希)(12) 你在营外当有一个地方。不可忘记,这里说的是军营,不是以色列人在旷野中的整个营地。整段经文是从申命记 23:9 一直连下来的。因此,在科伦索博士著作问世后,围绕以色列营地大小以及是否可能遵守这条规定所引发的整场争论,不过是徒费唇舌,都是因为误解了所讨论的事项。这条律法在卫生方面的价值,在我们这个时代已经得到充分证明。(13) 你器械中当预备一把锹。更准确地说,是一根橛子或尖钉,就像雅亿用来杀西西拉的那种。
本处“器械”这个词别处没有出现。七十士译本把它译作“你腰间的一根钉子或帐棚橛”;因为希伯来字(azen)与希腊字(zone)相近。但两种他尔根译本都把这个词解释为“兵器”,并把它与有该含义的希伯来字 zayin 联系起来。押尼珥手中枪的尾端很尖锐,亚撒黑追赶他时,就被那尖端刺中致命(撒母耳记下 2:23)。扫罗的枪也“插在头旁的地上”(撒母耳记上 26:7),大概也是靠着同样的尖钉,枪尖朝上插着。(14) 因为耶和华你的神常在你营中行走。这是在各方面都要求洁净的极美论据。显然,这也出现在保罗心中,见哥林多后书 6:16 至 7:1:“神曾说:‘我要在他们中间居住,在他们中间来往。……我们既有这等应许……就当洁净自己,除去身体、灵魂一切的污秽,敬畏神,得以成圣。’”
第15至16节 申命记 23:15-16。逃奴。不可将奴仆交付…… 这奴仆就是逃脱的奴仆。即便在以色列地上,逃奴也是自由的。拉希补充说:“甚至是从外地逃入以色列地的迦南奴仆,也是如此。”
第17节(17) “妓女”和“娈童”这两个词,似乎都应按其与巴力和亚斯她录庙宇有关的意义来理解,就是指那些被献给污秽之事的人。
第18节(18) 妓女所得的工价。 即便是一只羊羔或山羊羔,若是作为罪恶所得的报酬(创世记 38:17),也不可拿来献祭。狗所得的价银。 驴可以用羊羔赎出来,而那羊羔可以献祭;狗却不能这样对待。然而,“桌子底下的狗,也吃孩子们的碎渣儿。”但也有“狗转过来吃它所吐的”;论到这些,经上写着:“城外有那些犬类、行邪术的、淫乱的、杀人的、拜偶像的,并一切喜好说谎言、编造虚谎的。”(启示录 22:15)
第19至20节(19、20) 不可取利。 见出埃及记 22:25;利未记 25:35-36。近来有些论这条律法的作者,以为它禁止放债取息。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前面所引的两处经文(出埃及记和利未记)中,所设想的借贷对象都是“贫穷人”,而且是处在“真实困苦”中。在这种情况下,取利就是压榨;尼希米记 5:2-5;5:10-12 中所举的例子也证明了这一点。这种勒索与现代投资之间的联系并不明显,除了极少数情形之外。摩西律法中禁止取利,并不属于与别国贸易的范畴;它是以色列地贫民法的一部分。
第21节(21) 你向耶和华你的神许愿,偿还不可迟延。 拉希和众拉比提到,一年三次的节期是还愿的时机。(见撒母耳记上 1:21)传道书 5:4 引用了这条诫命,但措辞有足够差异,不能称作直接引文。
第24节(24) 你进了邻舍的葡萄园。 拉希试图把这条以及下一条诫命都限制为受雇收葡萄或收庄稼的工人,因为他们会使用器皿和镰刀。但经文的平实意思自会成立,而且我们的主在福音书中也接受了这种理解。人们指责他门徒的,不是他们摘了别人田里的穗子,而是他们在安息日这样做了(这是一种收割,因此照文士的说法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