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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19 章 · 查尔斯·埃利科特

英语读者注释 · Commentary for English Readers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19

引言第十九章。这里开始了律法的一个新段落。完整分析见导言。第1-13节 申命记19:1-13。逃城。(关于此题更多内容,见民数记35:9等;约书亚记20章。) (1)“耶和华你神将列国剪除的时候。”我们发现,约旦河西的三座逃城是在征服之后由约书亚设立的(约书亚记20章)。约旦河东的前三座,即比悉、拉末基列和哥兰,已经由摩西选定了(申命记4:41等);但约书亚把这些城分给了拥有它们的利未人。(3)“你要预备道路。”拉希就这句话评注说(引自《塔木德》):“在岔路口写着‘Miklot! Miklot!’(‘逃城!逃城!’)。” “要将你地的境界……分为三段。”这样,国内任何地方都不会离任何一座逃城太远。(5)“人若与邻舍同入树林。”这是一个明显的例子。(6)“报血仇的。”直译是“救赎这血的”。

希伯来文 goël 同时包含“救赎者”“报仇者”“近亲”这三层意思。(8, 9)“耶和华你神若扩张你的境界……你就要再添三座城。”也就是说,要在六座之外再加三座,总共成为九座。在以色列的历史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事曾经实行过。犹太作家的评论显示,他们的文献中对此事也一无所知。他们中有些人指出,分给约书亚军队的只有七个民族,而这七族所占之地不至于需要多于六座城。他们特别强调“若他将所应许赐你列祖的全地都给你”(不只是应许赐给你的那七族之地)这句话。他们特别提到基尼人、基尼洗人和甲摩尼人,说这三个民族也是应许给亚伯拉罕的。若他们提到赫人,倒更切题。近来发现的这民族诸城,从俄龙提斯河边的基低斯直到迦基米施,都位于以色列已知疆域的北方。

若“赫人的全地”(约书亚记1:4)都被征服,就可能需要那另外三座城了。但尽管这地看来在所罗门时代曾向他进贡,以色列却并未实际占有到必须设立另外三座逃城的程度。而且所罗门的帝国也只持续在他一代。不过,撇开这些细节不谈,他们也把这应许看作预言;认为当主“给他们行心里的割礼”(申命记30:6),“使他们爱耶和华”,又赐给他们“同一的心、同一的道,使他们永远敬畏我”,并且“与他们立永远的圣约,将敬畏我的心放在他们里面,使他们不离开我”(耶利米书32:39-40)的时候,这些应许就必实现。全地都要赐给他们,他们就会需要那些别的城。有一位作者又引但以理书12:12补充说:“那等候而得着的,这人便为有福。”因此,犹太人把这段经文看作预言他们最终的复兴。显然,这并不是后期加上的文字,而是摩西真实的语言。

后来的作者谁会想到要加上这一段呢?(10)“免得无辜之人的血被流。”也就是说,免得那找不到避难之所、其实并非凶手的误杀人之血被流。(11)“若有人恨他的邻舍,埋伏着要杀他。”拉希对此的评注很有约翰一书的精神:“人因着恨,就会走到埋伏杀人;因此有人说,人犯了轻微的诫命,最终就会犯更大的诫命。所以他既违背了‘不可恨’这一条诫命,最后就会走到流人血的地步。”这岂不正是“恨弟兄的,就是杀人的”吗?(12)“交在报血仇的手中。”此时还没有公审和处决的观念;那属于比这里更进步的文明阶段。(13)“要除掉。”直译是“消灭掉”,或者说,“烧尽它”。

第14节 (14)“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这又是一条显然适合放在这里的律法;它像第十条诫命中的“田地”(申命记5:21)一样,在此首次出现。但它与上下文的直接联系并不明显。也许这里的意思,是警告百姓要避免一种极其确定会激起仇恨和杀人的诱因。古老的地界也很重要,几乎可说是神圣的见证。 “从前的人。”就是最初分这地界的人。这一表达并没有“古老悠久”的意思。第15-21节 申命记19:15-21。假见证。这里严厉地规定了报应法;但这必须由审判官执行,不可由个人为自己伸冤。 (17)“这两个争讼的人……都要站在耶和华面前,在祭司和审判官面前。”这似乎是说,凡疑为假见证的案件都要呈到最高法庭面前(见申命记17:9);这事不可轻率断定。 (21)“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要借着审判官的判决来实行,不可当作私人报复的事。但显然,是否追究案件,仍取决于受害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