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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15 章 · 查尔斯·埃利科特

英语读者注释 · Commentary for English Readers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15

第1节

十五。

(1)每逢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这里的律法,是对我们在[出埃及记 21:2]与以下经文,以及[利未记 25:3]与以下经文中所见之规定的延伸。第七年不仅要释放希伯来奴仆,并且要使土地守安息年,也要豁免债务;这一恩惠必须临到所有以色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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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4)只是你们中间没有穷人。——这一短语,是《使徒行传》中一段极有意思经文的来源,即[申命记 4:34]:“众人也都蒙大恩;因为内中也没有一个缺乏的。”本节开头的希伯来文“只是”,也可译为(如旁注所示)“为要使”,或“甚至达到你们中间没有穷人的地步”。那些完全有能力偿还的人,不必因此免除他们的本分。因为耶和华你的神必大大赐福与你。——正如[使徒行传 4:33]所说:“众人也都蒙大恩。”若那些拥有今世美物的人,总是记念穷人,以致团体中没有一个成员仍然缺乏,那么这福分未必表现为人人均等、普遍的兴盛,却仍是真实的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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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5)只要你留意听从。——“那时你中间就没有穷乏的人了。”拉希正是这样解释的,完全合乎《使徒行传》第4章这段经文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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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

(6)正如他所应许你的。——“我必赐福与你”,这话曾对亚伯兰说过([创世记 12:2])。你必借给人。——这个希伯来词根,与“奴仆”一词关系极其密切。“欠债的是债主的仆人”([箴言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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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

(7)一个穷人。——“就是有所缺乏的人。”在你城里任何一座城门内。——“你本城的穷人,当先于外城的穷人。”不可忍着心。——“有些人,无论施与不施与,心里都忧愁(吝惜);所以经上说:‘不可硬着心。’也有人伸出手来要给,却又把手收回;所以经上说:‘不可袖手不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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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节

(8)总要向他松开手。——“就是许多次也要这样。”总要借给他。——“若他不愿把它当作礼物接受,就以借贷的方式给他。”照他所缺乏的借给他,补他的不足。——“但你没有责任使他成为富足。”他所缺乏的。——“就是给他一匹可骑的马,并一个在他前头奔走的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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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节

(10)总要给他。——“就是一百次也要这样。”给他。——“只在你和他之间。”(参[马太福音 6:3]:“不要叫左手知道右手所做的。”)我认为值得几乎全文借用拉希对这些经文([申命记 15:7-10])的注释,以表明犹太人如何从摩西律法中,极好地明白了基督徒慈善的真实原则。这个民族向来以善待本族穷人而著称。因这事。——直译是“因这话”,或“因这应许”。拉希说:“即便你只是应许要给,你也必得这应许的赏赐,并且也得这行为的赏赐。”我们可以将此与保罗的话相比较:“因为人若有愿做的心,必蒙悦纳,乃是照他所有的,并不是照他所无的。”([哥林多后书 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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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节

(11)原来那地上的穷人永不断绝。——这一节与上文[申命记 15:4]并不矛盾。总会有人陷入贫穷;但我们的责任,是确保他们不继续处在缺乏之中。若不是弟兄为他们所作的安排,穷人就永不断绝。神在今世绝不会使所有人都绝对平等。你的弟兄、你那困苦穷乏的人。——按拉希的说法,这里译为“穷乏”的词,比“穷人”更强。“穷人”是境况卑微;“穷乏的人”则是真正有所缺少。拉希在注释这节时,提出了一个与[路加福音 10:29]中律法师类似的问题:“这弟兄是谁?”“就是你那穷人。”他本可以再补充说,“你那穷人”和“你那缺乏的人”这两个说法,教导我们一个真理:我们“互相为肢体”。我们不可从贫穷的弟兄旁边经过,说我们与他们无关。耶和华称他们为“你的”——“你那穷人”与“你那缺乏的人”。在希伯来文中,这两个词都是单数。无论在哪一个个案中,我们都不能摆脱这种关系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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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节

(12)到了第七年。——这当理解为逢到安息年时皆如此。一个希伯来奴仆,极少会恰好服事满六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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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节

(14)要厚厚地给他。——这一规定所彰显的仁慈,十分显著。那些陷入贫穷的人,在服事期满之后,必须得到重新开始人生的资财。并且,既然这位犹太注释家认为,希伯来男子为奴主要是盗窃的结果(“若他被卖给你”,即“公会因他的盗窃把他卖了”),那么似乎在犹太律法之下,即便是被定罪的盗贼,在服役期满之后,也要为他们预备获得诚实生计的途径。就现今而言,这种社会光景仍超过基督教英国所能达到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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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节

(15)要记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并且我曾用埃及的掠物和海中的掠物,使你得着供应并得着装饰”(拉希)。所以我今日吩咐你。——在[利未记 25:42],理由这样说明:“因为他们是我的仆人,是我从埃及地领出来的,不可卖为奴仆”(即,不可永远为奴)。土地也受到同样的限制——“地不可永卖,因为地是我的”([利未记 25:16-17];[利未记 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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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节

(17)待你的婢女也要这样。——也就是,“厚厚地给她”(拉希),并且“若她愿意,也可能包括留下她”。不可以为这与[出埃及记 21:7]“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相矛盾。她不是照男仆出去的方式出去(即,不是根据同一原则)。经上并没有说,她根本不可出去。例外情形见[出埃及记 21:8-11]。一般性的释放权利,是在这里陈明的。一个差别(如拉希所说)是,女子不像男子那样会因偷窃被卖,却可能在幼年时被父母卖出。若那女孩到了第一个安息年时,尚未达到可出嫁的年龄,她就会绝对得自由,因为[出埃及记 21:8-10]所设想的情形根本不可能发生。并且,一般说来,我们可以推想,未婚女奴的权利与男子相同,到了第七年可以自由出去。(见[耶利米书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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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节

(19)凡头生的公牲畜……都要分别为圣归耶和华——也就是说,要承认它们属于耶和华,因此不可把它们用于普通用途。在[利未记 27:26]我们读到:“谁也不可再将它分别为圣”——也就是说,不可再把它作为特别许愿或奉献之物,因为它已经属于耶和华了。只有这种解释才与《利未记》中的上下文相一致;因为[申命记 27:0]完全是论到“甘心祭”,这些祭在某种意义上是律法规定之外的。(见[申命记 28:29]开头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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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节

(20)你和你的家属,每年要在耶和华你神面前吃。——这就把吃头生牲畜,与“第二个”十分之一([申命记 14:23])联系起来。要准确理解这条诫命,与那将头生牲畜连同第一个十分之一分给祭司的规定([民数记 18:15])之间的确切关系,存在一些困难。实际的解决办法,应当从犹太人的实践中去寻找。一个建议(即拉希的看法)认为,这里的“你要吃”是指祭司;另一个建议认为,无残疾的头生牲畜归祭司;那些不适于献祭的,则归给主人家食用。然而,完全可以设想,一年中的某个时候,会为第一个十分之一收集头生牲畜,这些就交给祭司;到收集第二个十分之一的时候,可能并且通常会有其他自那以后新生的头生牲畜,这些连同第二个十分之一,便按这些经文所指示的方式处理。综合来看,这似乎是最可能的解释。

若两个十分之一是常设制度,它们就必定在固定时间定期收取。而两者中都很可能,事实上几乎可以确定,都包括头生牲畜。无论如何,对于犹太人在实践中都遵守的两组律法之间,不能坚持说有矛盾。根据《塔木德》,十分之一和供物,或多或少都可以在三大节期中的任何一个献上;它们不会全在同一时间献上。某些情况下,十分之一和初熟之物也可能延后。规则是,按安息年制度计算,在第四年和第八年的逾越节,凡前三年所欠的一切,都必须从家中清除,并交付给适当的主管者。(关于这一点,见[申命记 2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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