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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14 章 · 查尔斯·埃利科特

英语读者注释 · Commentary for English Readers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14

第1节 十四。(1)“你们是耶和华的儿女。”这一事实成了五经中一切礼仪圣洁和道德圣洁律法的基础,尤其是在《利未记》中,因为这些律法主要见于那卷书。“不可为死人用刀划身。”这一诫命几乎原样重申自《利未记》19:28。“不可使额上光秃”即显然是指“在你们的前额上”。此处“光秃”一词通常是指后脑的秃发。

第2节 (2)“因为你归耶和华你神为圣洁的民。”这一节逐字重申自《申命记》7:6,只是在这里加上了“并且”。在前一处经文中,这一原则被作为毁灭以色列地上一切偶像遗迹的根据;在这里,它成了外在个人尊严与洁净的基础。这使人强烈想起《利未记》的安排。礼仪圣洁的律法在那卷书中居首,先于每年赎罪之礼的律法;随后是道德圣洁的律法。但这一切律法的原则和基础是相同的:“你们要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并且你们是属我的。”“万民”更准确地说,是“众民”。以色列的国体及其制度,在这里是与其他国家及其制度相对照。

第3节 (3)“凡可憎的物都不可吃。”就是说,凡耶和华宣告为可憎的,都不可吃。受造物之间的分别,是由造物主设立的,也由祂除去。然而毫无疑问,就蒙拣选之民而言,这些规定也具有卫生方面的目的。

第4节 (4)“可吃的牲畜就是这些。”以下一段直到《申命记》14:8,与《利未记》11:2-8相对应,但有这一点不同:在《申命记》中列明了可吃的走兽,在《利未记》中则列出例外者。“牛、绵羊、山羊”这些既是献祭用的牲畜,自然列在最前。“绵羊和山羊”按原文直译是“绵羊羔或山羊羔”。这可以说明《出埃及记》12:5:“要从绵羊里或山羊里取。”按《出埃及记》中律法的字面意思,逾越节祭牲可以是绵羊羔,也可以是山羊羔。那里以及《创世记》22:7-8所用的 sêh 一词,并不专指某一类牲畜。这个词在英文译本若干地方被译作“lamb(羊羔)”。

第5节 (5)“野山羊。”德语中用“Steinbock”来对应这种动物。pygarg(dîshon)有时被认为是水牛。如果这些动物当时都能在巴勒斯坦找到,那么那地必定有比过去许多世纪以来更多未经开垦的土地。第6至8节 (6-8)这些指示与《利未记》11:3-8所给出的相同。第9至10节 (9-10)见《利未记》11:9-12。

第12节 (12)“不可吃的乃是这些。”除了一个例外,不洁净的飞鸟与《利未记》11:13-19所描述的是一样的。

第13节 (13)“雕、鸢与鹞鹰。”在《利未记》11:14中,只提到“鹞鹰和鸢”。《利未记》中的希伯来词是 dââh 和 ayyah;本处则是 rââh、ayyah 和 dayyah。这些名称之间的密切相似,值得注意。关于这些动物的说明,可参见《Variorum Bible》中的列表。

第21节 (21)“可以给他吃。”直译是“他就会吃”。这里可能是在描述通常的做法,而不是作者的意图。应当记住,这些规则和限制的目的,是要使以色列人高于一般水平,而不是借着与他们比较来贬低别国的人。并没有强迫外人吃以色列人所拒绝吃的东西;他们可以自由选择。“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这是那条在《出埃及记》中重复两次的命令最后一次出现(《出埃及记》23:19;34:26)。参看那里的注释。

第22节 (22)“你要把你撒种所产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塔木德》和一般犹太释经家都一致认为,这里所说的十分之一,无论是本节、《申命记》14:28,还是《申命记》26:12-15所描述的,都是同一件事,即“第二个十分之一”;并且完全不同于《民数记》18:21中指定给利未人维生之用的普通十分之一,而利未人又从其中取十分之一给祭司(《民数记》18:26)。《民数记》所说的十分之一被称为“第一个十分之一”,并不被看作圣物;相反,第二个十分之一始终被视为圣物。

第23节 (23)“你要在耶和华你神面前吃。”即你要吃第二个十分之一。这在两年中要这样行;但在第三年和第六年则有不同安排(见《申命记》14:28)。第七年是安息年,大概就没有十分之一了,因为那一年不可收割。地上的出产归众人享用,人人都可自由取食。

第26节 (26)“你用这银子,随心所欲,或买牛羊,或买清酒浓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买。”犹太人在这一点上十分严谨,不允许将第二个十分之一花在这里所不许可的任何事物上。关于其使用规则,在《塔木德》中另成一篇,名为《Ma’aser Shênî》,“第二个十分之一”。“或买浓酒。”由此显然可见,饮用浓酒本身并非有罪。同一个词以其希腊形式出现于《路加福音》1:15(希伯来文 shêcar;希腊文 sikêr)。

第28节 (28)“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将本年的土产十分之一都取出来。”犹太人称这为《Ma’aser ‘Âni》,“穷人的十分之一”。他们认为这与第二个十分之一是同一回事;第二个十分之一通常由物主在耶路撒冷吃用,但逢第三年和第六年则分给穷人。

第29节 (29)“利未人。”拉希说:“利未人要来取第一个十分之一(见《民数记》18章),寄居的、孤儿和寡妇则取第二个十分之一。”但完全没有证据表明,这整段经文所指的除第二个十分之一之外还有别的。利未人总是与穷人一同有分(见《申命记》16:11;16:14)。拉希的意见之所以值得注意,主要是因为下面这个原因。有些现代批评家坚持认为,《申命记》的律法在十分之一的问题上与《民数记》的律法互相矛盾;但如果严守全部律法的犹太人,不但看不出这些诫命彼此有冲突,反而实际把《申命记》中的诫命理解为包含《民数记》中的诫命,那么我们为什么现在还要特意制造难题呢?如果这些诫命本来就是和谐并相容的,为什么一定要说它们出自不同的人之手呢?

若那些命令人纳十分之一的律法彼此矛盾,一个民族不大可能会同意缴纳双重十分之一,并且以永久性的法令承认自己有这样做的义务。我们越仔细察看这个问题,第一个和第二个十分之一之间的区别就会显得越清楚。第一个不过是支持利未职事的普通税赋,并无任何神圣性附于其上。第二个却是为耶和华而取的十分之一,“使你可以学习时常敬畏耶和华你的神”(《申命记》14:23)。这十分之一或者成为家人欢乐的筵席,或者成为特别献给神穷人的礼物。它好比是以色列的神所摆设的筵席,用来款待祂的客人。为何要把这与维持利未职事的普通税赋混为一谈,实在不容易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