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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13 章 · 查尔斯·埃利科特

英语读者注释 · Commentary for English Readers · 原作公版

Deuteronomy 13

第1节 十三。(1)“若有……”——本章考察了三种引诱人拜偶像的情形:1. 假先知(申命记 13:1-5)。2. 私人个体(申命记 13:6-11)。3. 一座城(申命记 13:12-18)。在每一种情形中,刑罚都是一样的,就是不加怜悯地处死。这条律法是后代的产物吗?可以说,人们违反这律法的时候比遵守的时候更多。但以色列历史中有一些事例,似乎要求有这样一条律法,并且要包括这三部分。假先知的情形,证明了以利亚所采取的行动是正当的;当巴力的先知在迦密山被证明是骗子时,他把他们带到基顺河边,在那里杀了他们。

第6节 (6)“你的弟兄……”——这条律法的要义是:在以色列中,拜偶像的个人可以被处死。这就证明了耶户和耶何耶大毁灭以色列和犹大境内的巴力是正当的(列王纪下 10:19-27列王纪下 11:18)。这也解释了亚撒年间所立的圣约(历代志下 15:13):凡不事奉耶和华以色列之神的,无论男女,都要治死。这律法似乎严厉,但它的原则在福音中被重申了:“爱父母过于爱我的,不配作我的门徒”(马太福音 10:37)。“人到我这里来,若不爱我胜过爱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弟兄、姐妹,甚至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门徒”(路加福音 14:26)。主耶稣与旧约中的耶和华乃是同一位,这一点既无法否认,也无法回避。祂并不总是把执行祂审判的事交在人手里,但祂昨日、今日、一直到永远,都是一样的。

第9节 (9)“要治死他,总要你先下手。”——这是一条有助于防止诬告的律法。见证人既然必须亲自执行,或协助执行,他所要求的刑罚,秘密控告就不可能发生;而且,人也更不容易歪曲律法来追诉私人争端。

第12节 (12)“你若听人说,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居住的各城中……”——这类事件唯一的例子就是基比亚的事。根据何西阿书 9:9;10:9 的暗示,我们可以相当有把握地推定,那里的可憎之事与偶像崇拜有关。但激起以色列愤怒的,似乎更多是那暴行,而不是那偶像崇拜(见士师记 20:21)。值得注意的是,在以色列人与基比亚的便雅悯人交涉时,士师记 20:13 说:“现在你们要将基比亚的那些匪徒交出来,我们好治死他们,从以色列中除掉这恶。”这话似乎是在呼应本章申命记 13:5;13:11 的措辞。

第13节 (13)“匪类”——士师记 20:13 用的正是同样的说法:“将你们中间那些匪类交出来。”这是“彼列之子”这一表达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士师记 19:22 是第二次。现代学者通常把它解释为“无价值”或“邪恶”。拉希却很特别地把它解释为“挣脱了轭的人”(即挣脱了耶和华之轭的人)。

第15节 (15)“连牲畜都……”——士师记 20:48 也如此说:“将各城的人和牲畜,并一切所遇见的,都用刀杀尽。”第16节 (16)“要用火将那城和其内所夺的财物都焚烧。”——基比亚也是这样被处置的(士师记 20:40)。

第17节 (17)我们似乎在亚干故事的结尾处听见了这节经文的回声(约书亚记 7:26):“众人就用石头打死他,将他们所有的用火焚烧了;又在亚干身上堆成一大堆石头,直存到今日。于是主转意,不发祂烈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