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XII.(1)“这些律例典章。”这里没有用到 Mitzvah 这个词,就是“诫命”或“本分”的意思。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具体的制度和要求。
第2节 (2)“你们要将所赶出的国民事奉神的各地方,都毁坏了。”这些要求首先就是要毁灭一切偶像崇拜的痕迹。在耶和华的地上,除了祂以外,不可留下任何别神的踪迹。以色列早期历史中没有实行这条命令,这使一些人以为这命令本身属于较晚的时代。但必须注意,毁灭这些东西,与把这地逐一征服是密不可分的。这是约书亚分地之后,分派给以色列各支派的工作之一。约书亚的任务是征服迦南人的军队,使以色列占有他们的主要城邑。随后他把这地分给各支派,要他们在各自所得之地完全据为己有。显然,如果每个支派都坚持毁坏自己境内一切偶像遗迹,结果必定有二者之一:要么迦南余民会被激起,再次叛乱敌对,最终被灭绝;要么他们就会完全归服于敬拜耶和华。然而以色列没有遵行这命令。在约书亚的时候,他们自己并没有陷入偶像崇拜。关于以得坛的风波(见约书亚记22章)本身已经足以证明,律法对于异样祭坛的禁令是何等严格。但是,当迦南人在停止公开抵抗以后仍被容留,不受搅扰,他们敬拜的对象也未受干涉,就不断形成引诱人拜偶像的试探,而以色列也屈服于这些试探。因此,直到希西家和约西亚的时候,这些律法才真正得到执行。但这并不能证明律法是在那时才出现,正如现今人类的状况并不能证明人起初在乐园里不是照着神的形像被造的一样。
第3节 (3)“并毁灭它们的名。”后来人把耶路巴力(耶路比设)、伊施巴力(伊施波设)、米利巴力(米非波设)这些名字中的 baal 改成 bosheth,这很有意思,可算是这条命令的字面应验;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出埃及记23:13那条命令的应验,因为那条命令的精神和用意与此一致。
第4节 (4)“你们不可照他们那样事奉耶和华你们的神。”也就是说,不可照列国的样式,在高山、小山和各青翠树下事奉祂。
第5节 (5)“但耶和华你们的神从你们各支派中所选择的地方。”这命令本身的措辞就证明了它的古老。凡知道那“地方”后来从示罗迁到挪伯,从挪伯迁到基遍,又从基遍迁到耶路撒冷的人,绝不可能用这种完全无视后世历史的口吻写下这些话。值得注意的是,到我们主的时代,犹太人在诵读这条诫命时,似乎也达到了同样一种无意识的状态。他们无法设想耶和华会在耶路撒冷之外的任何地方同在或受敬拜。(关于这个问题,参见使徒行传第7章司提反的讲论,以及其中那些附带的证据,表明神曾在许多地方与以色列同在;这正是回应那对司提反的控告,说他宣讲要毁灭耶路撒冷这唯一被偶像化的敬拜中心。)第6节 (6)“并将你们的十分取一之物带到那里去。”也就是犹太人所理解的“第二个十分之一”;关于这一点,见申命记12:17。
第8节 (8)“我们今日在这里所行的,是各人行自己眼中看为正的事;你们将来不可这样行。”这是另一条明显带着以色列在旷野之状况印记的诫命。近来的注释家过于忽略摩西律法具有预言性的一面。这律法赐给他和以色列的时候,他们还不在能够遵守它的处境中。它乃是神将要赐给他们之地的律法。它在许多方面的遵行,都取决于对那地征服工作的完成,以及他们所处时代的安定。这种预言性的层面,犹太人显然并非没有认识;否则他们就不会例如从约书亚的时候直到尼希米的时候,都没有在住棚节住棚。(见尼希米记8:17。)[2] [2] 并可比较利未记中那条要求他们住棚的律法所处的特殊位置。它是作为附录,置于该节期常规条例之外(利未记23:37-43)。
第9节 (9)“因为你们还没有到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安息地,所给你的产业。”即使过了约旦河,并有约书亚的征服,也还不能把他们带到那里。
第10节 (10)“但那时耶和华你们的神使你们安静。”拉希指出:“这要到大卫的日子才成就。”他引用撒母耳记下7:1:“王住在自己宫中,耶和华使他安靖,不被四围的一切仇敌扰乱。”第11节 (11)“那时要将我所吩咐你们的,都奉到耶和华你们神所选择要立为他名的居所。”耶路撒冷城和圣殿的建造,到了适当的时候,就带来了这附于预言之后之律法的成全。第13-14节 (13,14)“你要谨慎,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处献燔祭;惟独耶和华从你那一支派中所选择的地方。”有些现代作者试图证明,这条诫命与出埃及记20:24的话互相矛盾:“凡记下我名的地方,我必到那里赐福给你。”但它们其实并不矛盾。蒙耶和华拣选,就使那地方成为蒙悦纳之处。祂未必要一直拣选同一个地点。申命记里的这条律法,不是摩西写的,就是不是。
若是摩西写的,就必须按出埃及记20:24同样的意思来理解。若是后世之作,作者必然十分清楚耶和华曾经不同时期改变祂的拣选,因此这命令仍必须具有同样的意义。拉希对“你要谨慎,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处献……”这句话的解释是:也就是“凡你心里想到的地方”都不可;“你必须照先知的吩咐献祭,例如以利亚在迦密山上所做的那样。”看来这里所教导的一般原则,与出埃及记20章和利未记17章的是相同的。耶和华的拣选使某地成为敬拜之处。至于细节,在任何特定时期,都可以放心交由蒙授权的神圣代表来引导。若连犹太人自己都没有在这些经文中看出困难或矛盾,我们硬要制造难题,岂能算是智慧的证明吗?我们岂不更是在显明自己理解上的欠缺吗?
第15节 (15)“然而,在你各城里都可以照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福分,随心所欲宰牲吃肉。”这很可能是对一条为旷野旅程而设立的律法稍作修改(利未记17:3-4)。那里禁止人在会幕门口以外的任何地方“宰”牛、羊或山羊。这个“宰”字虽然常用于献祭,但在那处不能仅限于祭祀的意思,尽管所提到的动物都是可献祭的牲畜。看起来,把这些牲畜在别处宰杀,极可能是为了随后所举行的筵席,这种做法已经十分普遍,以致必须禁止人在会幕门口以外宰杀它们。但若这条诫命在迦南继续照样实施,就会使人根本无法吃肉。因此这里作了例外规定。“都可以吃,就如吃羚羊与鹿一般。”经常在这种语境中提到这些动物,似乎暗示在旷野中猎取它们,也许并非罕见之事。
第16节 (16)“只是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样。”凡为食物宰杀牲畜,这个动作都是必要的一部分。血就是生命,所以无论祭牲是否献在坛上,都必须为着神倒在地上。它不断提醒人,基督之死的祭是何等必要,并且这种提醒要一直持续,直到祂再来。因此,这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带有圣礼性质。
第17节 (17)“你的五谷、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犹太注释家理解这里是指所谓“第二个十分之一”。关于如何处置它,在申命记14:22-29有更详细的说明。(另见申命记26:12等处。)第18节 (18)“并住在你城里的利未人。”这里已经预先提到利未人将分散在各支派中(民数记35:1-8有所吩咐,约书亚记21章予以执行)。利未人在以色列中一直享有这项供应,直到耶罗波安和他的儿子弃绝他们,他们才迁往犹大国(历代志下11:13-14)。
第20节 (20)“耶和华你神照他所应许扩张你境界的时候……”这一节及以下几节(20-25节),完全可以理解为对申命记12:15-16的展开说明,也是对利未记17:3等处所引入之严格条例的调整。从中央敬拜地点到国境边缘,路程显然太远,不可能叫一切宴乐都局限于那一个地方。
第25节 (25)“不可吃血,这样,你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你和你的子孙就可以得福。”这里所想到的,很可能既包括这条例在身体方面的效果,也包括其道德方面的效果。
第26节 (26)“只是你的圣物和你的还愿祭……”这里的“圣物”大概是指头生的,因为它们本来就是圣的,并且必须作燔祭献上(申命记12:6)。“第二个十分之一”也被看作圣物。第一个十分之一,也就是通常供给利未人的那部分(见民数记18章),则不被视为圣物。至于还愿祭,可以是燔祭,也可以是平安祭。
第27节 (27)“平安祭的血……”也就是平安祭的血;平安祭是唯一一种敬拜者和祭司都可以同享的祭。
第30节 (30)“你要谨慎,不可在他们除灭之后随从他们的恶俗,陷入网罗。”这是必要的警告。异教神祇常常令人对其敬拜之所产生一种“惧怕”。直到很晚的时期,仍有必要警戒以色列人不要惧怕它们,不要惊惶。(见耶利米书10:2-5。)第32节 (32)“凡我所吩咐的,你们都要谨守遵行。”若有人在后来大幅更改了摩西的律例,就不可能把这些话放在摩西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