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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母耳记下 第 12 章 · 查尔斯·埃利科特

英语读者注释 · Commentary for English Readers · 原作公版

2 Samuel 12

引言 第十二章。我们在这里从大卫重大而又加重的罪行的故事,转到他深切悔改的故事。毫无疑问,诗篇51:0表达的是他在拿单来访之后的痛悔,而诗篇32:0表达的是他在得到神赦免之确据之后的经历,并将之陈明出来,用以警戒、教导并安慰他人。

第1节(1)差遣拿单。拿单早已与大卫关系密切,大卫也承认他是先知(撒母耳记下7:1-17)。

第2节(2)城里有两个人。这个比喻的设计,是要激起大卫对那作恶之人的义愤,同时又不至于明显到一开始就使他怀疑这是在影射自己。它并不是指向大卫所犯那些特殊的罪,而是指向这件事中的卑鄙与自私;而大卫那时仍然能够领会并评判这些品质。类似这样使用比喻,可参看撒母耳记下14:2-11列王纪上20:35-41

第3节(3)它和他一同长大。 “这一切细节都安排得极其精妙,为要加深听者对受压迫者的怜悯,以及对压迫者的愤慨。”——《讲坛注释》。

第5节(5)甚发怒。大卫慷慨的冲动并没有因他的罪而熄灭,他对公义的热切感觉也没有消失;他那天性急躁的脾气(撒母耳记上25:13;25:22;25:33)立刻被激起,使他的愤怒达到极点。

第6节(6)四倍。这与律法完全一致(出埃及记22:1;比较路加福音19:8)。七十士译本(多数抄本作“七倍”,比较箴言6:31)和迦勒底译本(作“四十倍”)表达了更多人的愤慨;但大卫对律法太熟悉了,不会改变其条文。

第7节(7)你就是那人。这种应用既大胆又突然,给大卫带来强烈震动,立刻唤醒了他沉睡的良心。若大卫本质上是个坏人,这就不可能发生。他本是一个以遵行神旨意为人生主要目的的人,但他向试探屈服了;为了掩盖自己的罪,又陷入更深更大的罪责之中;而在这整个过程中,他的良心都被昌盛与权势所带来的迷狂麻痹了。如今,他所行的事忽然以其真实面貌摆在他面前。关于先知对君王犯罪者类似的责备,可参看撒母耳记上15:21-23列王纪上21:21-24以赛亚书7:3-25马太福音14:3-5

第8节(8)你主人的妻妾。在撒母耳记下12:7-8中,先知列举了神赐给大卫的主要恩惠和福分,并以这种方式显明他不仅是何等忘恩负义,也显明这项特别的罪是何等毫无道理。我们只被告知扫罗有一位妻子(撒母耳记上14:50)和一位被押尼珥夺去的妃嫔(撒母耳记下3:7)。如果他还有别的妻妾,大卫显然也不可能在扫罗死后七年半以上之前就得到她们。先知这里指的是东方的惯例:新王有权取得前任王的后宫。

第9节(9)你借亚扪人的刀杀害他。这里所用的是一个不同且更强烈的词,不同于本节前半的“杀了”,完全可以译作“谋杀”。在主眼中,这就是谋杀,虽然它是借亚扪人的刀间接完成的。

第10节(10)必永不离开。“永远”和“永不”这两个词,无论正面或反面形式,在圣经中不断被用来表达与所论之事相关的最长可能时期。在这里,它必定是指“大卫活着的时候”;所宣告的惩罚,也确实体现在一连串长久不断的祸患中,从暗嫩被杀直到亚多尼雅被处死。

第13节(13)我得罪耶和华了。扫罗也用过同样的话(撒母耳记上15:24;15:30),但精神全然不同。扫罗的认罪,不过是向先知让步,为要获得他的支持,并无真实悔改;大卫则在这寥寥数语中,向神倾吐了一颗破碎之心的认罪。你必不至于死。大卫犯了两项律法规定要处死的罪:奸淫(利未记20:10)和谋杀(利未记24:17)。作为专制君王,他没有理由担心任何人间权柄会执行这判决;而神的话对他更重要的,不是在于替他免去任何可能的地上危险,而是在于向他保证赦免。因此,这句话与前一句“耶和华已经除掉你的罪”是平行的,也是对前句的解释。

第14节(14)你使耶和华的仇敌大得亵渎的机会。虽然大卫得了赦免,但既然他的罪已经给教会带来极大的丑闻,他就必须公开承受这罪的后果。我们看得出,这在大卫的情形里尤其重要,一方面是为表明神公义,另一方面是为摧毁人以为其他罪也可以不受惩罚的盼望;然而,也不可忘记,一般而言,罪所造成的影响也是如此。大卫所受痛苦中的绝大部分,都是通常所谓“罪的自然后果”,也就是说,是在世界道德治理那不可改变的法则之下,由他的罪所引发的后果。这些法则始终在起作用,把罪在地上的后果加诸罪人身上,无论那罪人已经怎样悔改并得蒙赦免。你所得的孩子也必定要死。一个东方大君王后宫里的小婴孩之死,似乎算不得什么大事,也不过是轻微惩罚;然而大卫却按其真实意义看待此事,把它视为神坚定不移旨意的证据,并且视为更大审判必临到他身上的一个记号。百姓当然也看见并感受到这种惩罚的恰当。

第16节(16)为这孩子恳求神。几乎无须说明,这并不意味着大卫对神的旨意有任何不顺服,也不表示他对这由其罪而生的孩子有不当的爱。 “对于一个悔改如此诚恳而深切的人来说,为保全孩子而祈祷,必然是出于别的源头,而不是对任何受造之物过度的爱。他极大的愿望,是盼望挪去这击打,因为这击打乃是神忿怒的记号;并且他希望,若孩子得以存活,他就能从中看出神恩待他的明证,因为他与神相交的关系已经恢复。但当孩子死了以后,他就在神大能的手下自卑,并以神的恩典为满足,不再让自己陷入徒然的痛苦中。”(O. von Gerlach,经由Keil引述。)然而,大卫对这孩子深切的爱,也不可完全忽略。

第23节(23)我必往他那里去。单就这些字面而言,这话也可以被理解为一个斯多亚派之人的安慰:“我要到死人那里去,但死人不会回到我这里来”;但大卫的整个性情和信念,都尽可能地远离斯多亚主义,因此这句话出自他口中,几乎不可能不是表达他对坟墓之外仍有知觉之生命的确信,以及将来还能认出地上所爱之人的盼望。

第24节(24)给他起名叫所罗门。所罗门的出生,几乎不可能早于撒母耳记下12:26-31所记之事之后,因为围攻拉巴不大可能用了两年之久。毫无疑问,这里提到他的出生(按照圣经叙事的惯例),是为了在适当关联中结束拔示巴这段故事。那将承继王位,并且弥赛亚谱系要经由他传下去的儿子出生了,这件事太重要,不能略而不提。

第25节(25)耶底底亚。看来,这个名字(“主所爱的”)并非要作别的用途,不过是表达神对所罗门的悦纳;它也从未成为常用的人名称号。

第26节(26)攻取王城。平行记载在历代志上20:2从这里重新接续。拉巴位于雅博河上游狭窄的山谷中,分布在河流两岸,而其堡垒则在北岸的悬崖上。本节的“王城”和下一节的“水城”,大概是指城本身;而撒母耳记下12:28-29中的“城”,无疑是指那防守更坚固的堡垒。

第28节(28)其余的军兵。约押建议把以色列其余的军队普遍征召起来,要么是因为攻取堡垒确实还需要增援,要么只是为了让大卫亲自正式完成攻城之举。

第30节(30)夺了他们王的冠冕。译作“他们的王”的同一组希伯来字母,也构成亚扪人主要偶像米勒公的名字;因此,有些作者就很没有必要地推测这里指的是那偶像的冠冕。一他连得金子。若按希伯来人的衡量标准,这重量就非常惊人,因为银一他连得超过一百磅,而金一他连得则是其两倍。不过,东方另有各种较轻的他连得,例如巴比伦和波斯的,因此亚扪人使用较轻的他连得也并非不可能。然而无论作何合理推测,这重量都太大了,不可能让人经常佩戴这冠冕。

第31节(31)使他们服在锯下。希伯来文直译(“把他们置于锯旁”或“置于锯中”)并不能得出很好的意思,因此毫无疑问,正文中应改动一个字母,使之与历代志上20:3一致,即“用锯锯开他们”。(比较希伯来书11:37。)铁耙。这里指的是沉重的铁器工具,其下侧常装有尖锐的齿,用于打粮和切碎禾秸。砖窑。这是希伯来正文的读法,并没有充分理由对它提出质疑。不过,希伯来文旁注作“使他们经玛勒坎而过”;因此,有人便推测,大卫使亚扪人也经过同样的火,正如他们惯常使自己的儿女经火归给摩洛一样。大卫对仇敌施行这些残酷刑罚,是照着他那个时代的习俗和认识而行。尽管从基督教的精神来看,这些做法令人憎恶,但大卫和他的同时代人却把这些视为理所当然,并没有意识到它们其实并不符合神的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