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第十二章。约阿施,或约阿施王的统治。(参历代志下第24章)
(1)四十年。这里是一个常见的整数。大卫和所罗门也都说是作王四十年。
他母亲的名。这些简短摘要的作者,对于犹大诸王通常都会给出这一细节。
别是巴。西缅人著名的圣所,也是朝圣者聚集之地(阿摩司书 5:5;8:14)。
第2节 (2)约阿施在祭司耶何耶大教训他的时候,就一生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希伯来文在这里有歧义,但当然可以作此解,这也是七十士译本和武加大译本的译法。(本节划分重音之处,应当落在“耶和华”而不是“他的一生”上。)也许这句特别的写法是这样形成的:作者先写下关于那些支持敬拜耶和华之君王的通常评语,随后想起大祭司死后所发生的祸患(历代志下 24:17),于是加上一句来修正前面的评语,即“在祭司耶何耶大教训他的时候”。特纽斯说,这句话只能译作“他一生之久,因为耶何耶大曾教训他”。然而它确实可以像我们译本那样来译;并且还可以这样理解:“约阿施……终其一生行正事,就是那位受祭司耶何耶大教训的人。”不过,这句话本身的歧义,却给了人贬低《历代志》作者的机会。
第3节 (3)只是。即“只是仍然”;如列王纪下 15:4。(关于本节的陈述,参列王纪上 15:14。)
献祭……烧香。即“仍旧常常献祭……烧香”。即便在耶何耶大的治理时期,丘坛的敬拜仍在继续。
第4节 (4)分别为圣之物的银子。参列王纪上 15:15。
所奉到的。即不时带来的。这里指一切为圣所用途而献上的银子。
各人当纳的身价银。更确切地说,即通用的银钱(创世记 23:16)。那时的货币是按固定重量计算的银块。被掳以前,希伯来人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铸币。之所以需要“通用的银钱”,是因为这样就可以立刻支付给参与修缮工作的工人。
各人所估定的赎价。直译是“各人按其估价所得之性命银”,即各种赎价之银,例如长子所纳的(民数记 18:16)和许愿所纳的(利未记 27:2及以下)。在后一种情形中,应纳的数额由祭司估定。
凡人心中感动、愿意奉到耶和华殿里的银子。也就是一切甘心乐意献上的银钱。历代志下 24:6 把这里所说的收入称为“摩西……为会幕所定的税”,意思是这些款项本来就是摩西所设立的。事实上,《历代志》作者的措辞似乎表明,他认为所收集的钱主要是半舍客勒的人头税,就是律法规定每逢数点百姓时每个男子都要缴纳、为圣所之用的那笔钱(出埃及记 30:12-16)。第4至16节 (4-16)圣殿的修复。
第5节 (5)各人向所认识的人收了来。参历代志下 24:5。从那段经文可见,《历代志》作者所理解的是:祭司应当各自在本城本区,年年收取这些银钱。若只看本处经文,似乎是说,那些到圣殿来估定许愿之物价值,或来献甘心祭的人,会去找他们所认识的祭司。(这里译作“所认识的人”的词,只在本段出现。)
殿的破坏之处。圣殿的损坏相当严重,并不是因为它年久失修,因为它立起不过约一百三十年,而是因为亚他利雅和她的儿子们蓄意攻击所致(参历代志下 24:7);而且他们还把圣所的收入挪作支持巴力崇拜之用。
第6节 (6)约阿施王二十三年。约阿施也许是在他二十岁成年时下令修复圣殿的。值得注意的是,主动发起这事的是王,而不是耶何耶大。《历代志》说王曾吩咐祭司和利未人“急速办理这事”,只是“利未人不急速办理”。
第7节 (7)现在你们不要再收银子了。整个事件的记载并不是十分清楚,解经者对于祭司因疏忽而应负多少责任,也意见不一。然而可以确定的是,王现在把款项和工程的管理权从他们手中收回了。很可能在前几位王在位期间,圣所的收入一直十分萧条;祭司就把所收到的奉献用来维持自身生活。如今,他们很自然地不愿把这些他们已视为自己所有的收入拿出一部分来作别用。至于“修理殿宇的工”,从《历代志》的记载来看,似乎在王亲自接手之前,并没有为修复而实际收集到什么款项。特纽斯认为约阿施想藉减少祭司收入来压制他们的骄傲,这种意思在两处叙述中都看不出来。但从事理上说,在先前那段背道时期,整个祭司体系的道德风气败坏了,这本来也是很可能的。
只要交出来修理殿的破坏之处。更确切地说,应当译为:“因为这些银子本该用于修理殿宇的破损”;也就是说,不该把它挪作别用。王的话显然的确让人对祭司起了疑心。
第8节 (8)众祭司答应了。毫无疑问,他们作出某种解释,正如列王纪下 12:7 注释中所推测的那样,以洗清自己欺诈的嫌疑;然后,他们同意放弃与此事务的一切关系。
第9节 (9)却。应作“于是”。
祭司耶何耶大取了一个柜子。这是奉王命而行的(历代志下 24:8)。
放在坛旁,在人从右边进耶和华殿的地方。《历代志》说是“放在耶和华殿门外”。这两处几乎不可能指同一个位置。后者大概是描述这只柜子在被掳归回之后、成为圣所固定陈设时所放的位置。《历代志》还补充说,曾在全国发出宣告征求奉献,众首领和百姓都乐意捐输。
投入。更确切地说,是“常常投入”。柜子一直锁着,由守门的利未人从献礼之人手中接过银子,立刻投入柜中。这样就避免了人怀疑这些奉献可能被挪用。
第10节 (10)事情便这样行了。更确切地说,“后来,每逢……”
每逢柜里满了,王的书记和大祭司就上殿去,把柜子倒空。
包起来,数算。直译是“捆起来并数点”。他们把银块装成一定大小的袋子,然后数袋、称重、封好。这样就可以作为钱款支付出去。(参列王纪下 5:23。)“他们捆起来”这一说法,伊瓦尔德宁可采用《历代志》所用的“他们倒空了”,因为这两个希伯来字形非常相近。王的书记前来,是作为王的代表,记录银子的数额。
第11节 (11)他们便交给。更确切地说,“他们常常交给”,也就是每次把柜子倒空以后。
按着所平的银子。更确切地说,“那称过的银子”。
作工的人。这里不是指真正动手施工的工匠,而是紧接着说明的“督工的人”,就是负责监督工程的人。
做工。直译是“正在做工的人”。
第12节 (12)木匠……石匠。希伯来文作“那些建造的人……那些凿石的人”。
凿成的石头。也可译作“采石场里凿出的石头”。
所费的。原文时态表示这是反复发生的事。
修理殿的破坏。更确切地说,“用于修理”。这里所用的词(chozqah)在这个意义上别处不再出现。
第13节 (13)没有用以制造。更确切地说,“通常不曾用来制造”。
耶和华的殿里。直译是“在殿里”。
盘子……碗。参列王纪上 7:50,那里也出现同样三个词。
号。即祭司所用那种直号。
所奉到的银子。这句话的明白意思是:百姓所献上的全部款项,都用在修复圣殿建筑本身这一必要工程上。
第14节 (14)乃将那银子交给作工的人。直译是:“因为他们总是把这银子交给作工的人,而他们也就修理……”《历代志》补充说,修理完成以后,所剩下的钱又用来为耶和华的殿制造“勺子和金银器皿”。这显然像是后来加到原始记载上的,为要教训《历代志》作者当时的读者。不过,也可能是他在自己主要所依据的编纂材料中已经看到了这一点。
第15节 (15)且没有与他们算账。更确切地说,“他们通常不与他们算账”。
交给作工的人。直译是“交给做工的人”。这里“做工的人”这句话显然是指工匠,而不像列王纪下 12:11 那里那样指督工。
因为他们行事诚实。这并不像特纽斯所设想的那样,是暗中讥刺祭司。本节的话在列王纪下 22:7、约西亚修理圣殿时又重复出现,在那里祭司根本没有参与此事。这里的意思不过是:那些受托监督工程的官员是无可怀疑的,他们没有辜负自己一向诚实的名声。
第16节 (16)赎愆祭的银子和赎罪祭的银子。参利未记 5:15-18;民数记 5:8;利未记 6:26-29。
没有拿来。即“通常不拿来”,也就是不投入那只为修复工程而设的柜子里。
那是归祭司的。直译是“这些银子总是归给祭司”。大意是:祭司并没有因这项新安排而失去他们合法的收入。他们仍旧从赎愆祭和赎罪祭中得着古来应得的分。约阿施所推动的改变在于:从今以后,专为圣所本身而献的礼物,要与专为祭司体系而献的礼物分别出来。
第17节 (17)那时。就是指刚才所叙述之事以后。哈薛侵入南方,是接续在他战胜约哈斯之后发生的;而约哈斯恰恰是在约阿施着手修理圣殿的那一年作北国之王的。(参列王纪下 12:6 与 13:1;13:3。)从历代志下 24:23 看来,那时大祭司耶何耶大已经去世,而约阿施也已经偏离了他的劝导。
与迦特争战。这说明当时迦特不是属于犹大,就是与犹大结盟。罗波安曾把这城列入国家防御体系之中(历代志下 11:8);那时它大概还是京城西面唯一重要的前哨。伊瓦尔德推测,是非利士各小国为了对付其宗主犹大王,邀请哈薛干预其间。一百年后,在西拿基立和以撒哈顿的记录中,迦萨、亚实突、亚实基伦和以革伦都作为非利士王国出现,惟独没有迦特。这与历代志下 26:6 关于乌西雅拆毁迦特城墙的记载是一致的。(参阿摩司书 6:2。)
定意。参路加福音 9:51。
要上去。也可译作“要攻打”。第17至21节 (17-21)前面在列王纪下 12:4 中中断的本王在位摘要,到此作结。
第18节 (18)犹大王约沙法、约兰、亚哈谢所分别为圣的物。虽然这些王曾试图使巴力崇拜本土化,他们却不敢废除对耶和华的敬拜。相反地,从这里看来,他们甚至还试图藉着向圣所奉献礼物,来笼络势力强大的祭司阶层和众多坚持国家宗教的人。即便前面记载了如何筹措修理圣殿的资金,这里竟然还有这么多财宝可以动用,也并不奇怪;因为这些财宝,尤其是圣殿中的财宝,看来一直被视为储备,只在像当前这样国家遭遇严重危机时才动用。
他就离开耶路撒冷。也就是撤军而去。特纽斯坚持认为,这次哈薛的远征与历代志下 24:23 及以下所记的是两回事,而后者他也承认是历史事实。但这里并没有说哈薛亲自去攻打耶路撒冷。(参列王纪下 12:17“定意上去”,即准备向那里进军。)《历代志》所记约阿施军队惨败一事,很能解释这里所说约阿施献出这些财宝的原因;而《历代志》所记叙利亚人在得胜后撤退,也可由这里所说约阿施向他们行贿得到说明。因此,两处记载彼此补足。
第20节 (20)他的臣仆。即他的近侍。(参列王纪下 8:15。)
起来。即起来反叛他。
在米罗宫那里。也可译作“在伯米罗”。具体地点已无法确定。特纽斯推测,这位受了重伤的王,为了更安全,退居到“城堡宫殿”中。伊瓦尔德则说,王是在堡垒里被杀的。关于“米罗”,参撒母耳记下 5:9;列王纪上 9:15。《历代志》则说约阿施是在床上被杀。
下悉拉去的路上。这句话对我们并无意义,因为“悉拉”这个地名别处全无所见。经文本身大概已经败坏,因为“悉拉”在希伯来文字形上与“米罗”几乎完全相似。(梵蒂冈本七十士译本省略了“下去的路上”。)第21节 (21)因为约撒甲……击杀了他。更确切地说,“击杀他的就是约撒甲……”《历代志》中的名字与这里不同。(参历代志下 24:26 注。)特纽斯注意到,这里所给出的名字,与那位被杀的撒迦利亚最后的话“愿耶和华鉴察伸冤”之间,有一种奇特的巧合。先知是被约撒甲报了仇;“约撒甲”意为“耶和华记念”,“示米押”的儿子,示米押意为“听见”;又有“约萨拔”,意为“耶和华赐予”,“朔默”的儿子,朔默意为“守望者”。
与他列祖同睡。即葬在大卫城里;但“没有葬在列王的坟墓里”(代下 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