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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书 第 6 章 · 查尔斯·埃利科特

英语读者注释 · Commentary for English Readers · 原作公版

1 Corinthians 6

第1节 第六段。(1)你们中间竟敢有人。——保罗在责备了哥林多基督徒竟想审判教会外的人,就是外邦人之后,现在反过来坚持指出,他们不可把自己的事务提交给外邦法庭裁决。犹太归信者更容易明白应当在彼此之间解决争端,因为从迦流的话(使徒行传18:14-15)可知,罗马政权曾给予犹太人这种自由。然而,外邦归信者在信主以前处于一个以好讼著称的社会环境中,早已习惯把争端带到法庭,因此他们自然倾向于继续这样做。我们完全可以想见,这对基督教的最大利益会有何等损害;基督徒团契既建立在合一与爱的原则之上,却因个别成员的急躁脾气与软弱,持续成为外邦人讥笑的对象,仿佛内部纷争的场景。

屡次在外邦法官面前诉讼,还会带来进一步的恶果,就是实际上抹去当时真实存在于罗马法学原则与基督徒更高尚观念之间那条鲜明的分界线;照着耶稣基督的教训,祂的跟随者本应以舍己与爱心来规范自己的生活。正因这些考虑,使徒在这里以“竟敢”这极其强调的话开始发出警告;有人说得好(本格尔):“这个高调的词表明了对基督徒的背叛。”不义的人……圣徒。——这里这些词并不主要传达道德含义,只不过分别表示“外邦人”和“基督教会的成员”。这些说法提醒我们,保罗写这话时的处境,与今日任何基督教国家的情形完全不同。这教训与基督教国家法庭的裁决毫无关系。保罗的吩咐在今日若要适用,只可能是在外邦国家中。

比如说,如果印度存在外邦法庭,那么本地基督徒若将彼此之间的问题提交这种法庭裁决,而不是带到由基督教英国设立的合法法庭,那无疑是错误的,并且会引起严重的绊跌。那样早的时期,基督徒中间不大可能已经有任何正式而公认的法庭;即便有,它们的裁决显然也几乎不具备法律效力。然而,历史证据表明,到二世纪中叶,这样的机构确已存在。这里所立下的原则自然会引导其设立。(见哥林多前书5:4。)第2节 (2)你们岂不知……吗?——他们既知道基督教会将来所要得的伟大前景,这本是最有力的论据,足以反驳他们如今使教会遭受的羞辱性贬低。圣徒要审判世界。——使徒在这里把主基督亲自应许给祂直接门徒的荣耀特权,也归给一切基督徒(马太福音19:28路加福音22:30)。

若记得初代教会深信基督第二次亲自降临近在眼前,我们便可把这些话首先理解为基督教对世界的征服;这事后来确已成就,只是过程比当时所预期的更缓慢,也更属灵;并且间接地,这也指向基督和祂的身体,就是教会,最终的得胜,而地上一切的成功,同时既是其预表,也是其凭据。审判最小的事。——较好的译法是:作出最琐细的判断;这是相对于你们将来所要作出的伟大审判而言。那些审判的对象是什么,下一节会加以说明。

第3节 (3)我们要审判天使。——关于这里“天使”一词的确切意义,人们提出了许多猜测。有人认为它一定是指恶天使;但若没有任何限定形容词,这样使用这个词并不寻常。更好的理解,也许是把这段话看作一种层层推进的高潮,源于使徒对基督与其得胜教会合一的强烈体认;当保罗论到基督教的尊荣时,这一点似乎总在他心中。在这个意义上,蒙救赎的人性将高于灵界,并且要审判灵界。我认为,后面的话也支持这种较宏阔的含义,而不是把它理解为关于某些天使成员的严硬、字面的事实;因为与“天使”相对的,不是“人”,而是“今生的事”。

第4节 (4)若你们有审判的事……——较好的译法是:那么,如果你们一定要就今生的事作出裁决。最后这几个字表明,所说的问题纯属世俗事务,不是属灵事务。使徒随后又劝勉说,这类争端在基督徒中间本不该发生;若真的发生了,也当借着某位共同朋友的调解来解决。在这里,他带着几分讽刺说:“那些将来要被高举在天使之上、并要审判属灵存在者的人中,哪怕最卑微的一个,也足以有权柄处理你们现在带到法律法庭去的这些事。”第5节 (5)我说这话,是要叫你们羞愧。——较好的译法是:我说这话,是要使你们感到羞愧。使徒从前面隐含的讽刺,转而郑重地问:在哥林多整个基督徒群体中,就是那些自夸有更高智慧的人中间,难道竟连一个人都找不出来,足以因其智慧受尊重,而让弟兄们放心把彼此的争端交给他处理吗?能判断……——较好的译法是:能作仲裁;这与下一节的“告到法庭去”形成对比,因为原文中这两个表达所用的词并不相同。

第6节 (6)弟兄与弟兄告状。——“几乎好像事情并非如此。你们把这些争端拖到外邦人的法庭面前,仿佛表示根本找不到一个你们可以信任、能替你们处理这些琐事的基督徒朋友。”这样,使徒就回答了前一节他自己提出的问题。

第7节 (7)这原是你们的大错。——较好的译法是:这是你们作为基督徒在特权和尊荣上的亏缺。这里的词与罗马书11:12中译作“缺少”的字相同。使徒在本节又向前进一步,不仅因他们求助的法庭是外邦人的而责备哥林多人,更进一步责备那种好诉讼的精神本身。他提醒他们,这样的心态,恰与主亲自称许祂门徒的心态完全相反(马太福音5:40)。

第8节 (8)不,你们倒是自己冤枉人。——较好的译法是:不,乃是你们自己在行不义。

第9节 (9)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吗?——这个问题的力量,在原文中显得更为明显,因为这里译作“不义的人”的词,与哥林多前书6:8中“你们行不义”的词是同一个。意思就是:“你们自己行不义,似乎忘了凡行不义的人都不能承受神的国。”不要自欺。——他们极有可能受诱导,对那些他们天天在所处环境中看见的罪看得很轻,所以这句话一开始就有这样的警告,正如哥林多前书15:33一样。这里提到严重的肉欲之罪,并把它与拜偶像的人并列,表明这些罪在外邦人的敬拜仪式中实际上是连在一起的;这当然更加强了使徒向哥林多人发出警戒的必要。外邦世界中此类可耻罪行的盛行,在写给外邦教会的书信中屡次被提及(罗马书13:13加拉太书5:19-20提摩太前书1:9-10提多书1:12)。

第11节 (11)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希腊文中的“这样”是中性,意思是“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就是这种情形”。你们已经洗净了。——较好的译法是:你们把这些污秽洗去了;这是指他们的洗礼乃是自愿的行动(使徒行传22:16)。这里“成圣”和“称义”这两个词,并不是指神学语言中通常所说基督徒生命历程里的那些明确阶段。这里先提成圣,后提称义,这并不是实际的次序,因此也不可据此理解为圣洁上的渐进长进。使徒要强调的是:正如他们在洗礼的水中洗净自己一样,他们也借着基督的名和圣灵的大能,成为圣洁、公义;这样,他们便把那曾经属于他们、而且使他们不能进入神国的污秽与不义放在一边,仿佛洗掉了一般。

第12节 (12)凡事我都可行。——这大概是使徒自己曾说过的话;无论如何,这句话所表达的自由对他极其宝贵,而有些人也可能误用这话,作为放纵无度的论据。因此,保罗大胆地重复这句话,并进一步说明:这是基督徒自由的一条准则,并不适用于那些本质上绝对错误的事;而即便应用于中性的事,也必须受到其他基督徒原则的限制与约束。“吃祭偶像之物(见哥林多前书8:4注),以及行淫”,这两件事都与外邦敬拜密切相关,都是争论的话题。如今看来,我们或许会觉得惊讶:因为保罗维护了个人在前者上的自由权利,他竟可能被人援引为在后者上也有自由的权威;然而事实上,这样的推理方式并不罕见。它们都被看作外邦敬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仿佛应当一同站立或一同跌倒,被视作要么都是根本性的,要么都是无关紧要的事。

(参看使徒行传15:29启示录11:14,作为这两者被并提、分别用于定罪和不当容忍的例证。)我们不可把这里使用单数“我”,看作在任何意义上把这原则局限于使徒个人。“保罗常用第一人称单数说话,其效力相当于一条道德格言,尤其是在本书信中(哥林多前书6:15;7:7;8:13;10:23;10:29-30;14:11)”(本格尔)。这些话是对所有基督徒说的。凡事都不都有益处。——较好的译法是:凡事不都造益。英文中“expedient”在最高意义上固然可以恰当地翻译希腊原词,但在现代用法中,它通常带有较低且贬义的意味。凡事我都可行,但无论哪一件,我总不受它的辖制。——这里希腊文中有一个英语难以充分表达的词语对比。“不合法”和“受辖制”所用的是同根词。

使徒的意思是:“凡事我都可行,但我决不因此容让这些事反过来作我的律法。”人甚至可能沦为自由本身的奴仆。如果我们牺牲了自由观念中所包含的选择能力,我们就不再自由;我们就被那本该在我们权下的东西所辖制了。

第13节 (13)食物是为肚腹。——使徒现在继续说明:吃祭偶像之物这一问题,确实属于那些可容许运用基督徒自由的中性之事;而行淫的问题则不属于这一类。合法的事,应按“是否造益”这一最高原则来决定;但行淫本是不合法的事,因此根本谈不上是否有益。肚腹是为消化食物而设,食物也是为肚腹而设。然而这只关乎今生;二者都要因死亡而废去。但人的“身体”(在哥林多前书6:14中,“身体”相当于“我们这个人”)却是存留的。进入人口里的食物并不污秽人。行淫却不是一种短暂的满足;它影响的是人本身。肚腹的功用在于接纳和消化食物,而那所影响的只是动物性的机体组织。却不能说,人是为行淫而造的。每个人的身体都是为主而造;整个教会都是祂的身体;每一个受洗的人都是那身体上的一个肢体;并且主也是为身体而有。

祂来到地上并为其而死,也为其中每一个肢体而死;所以,凡影响那身体、或那身体上任何一个肢体(即任何一个基督徒)的事,就绝不能是无关紧要的事。人也不像食物和肚腹那样要灭亡;他乃是不朽的。(见哥林多前书15:51-52。)这似乎就是保罗据以主张在食物问题上自由是正确的、并表明同样原则并不适用于肉欲放纵的论证。若以论证方式表达,可如此说:1. 吃祭偶像之物是“中性的事”,因为: (a) 食物只影响为它而设的那个器官;(b) 食物与那个器官都要一同灭亡。2. 行淫不是“中性的事”,因为: (a) 它影响的是人,而人并不是为这种放纵而受造的;(b) 人是不朽的,因此行淫对其本性的道德影响,并不随着他的死亡而消失。结论。——只有中性的事才可成为基督徒自由运用的对象;而决定应按每个行为的效用而定。

行淫不是中性的事;所以不可按这样的标准来判断。

第14节 (14)也必叫我们复活。——这句话值得注意,因为它是少数几处表明使徒虽然和初代教会一样,期待基督很快再来,却并不认为这事必定发生在自己有生之年。在这里,一如既往,死人复活,就是我们将领受属灵身体而不是天然身体的时候,总是与基督这初熟果子复活的事实连在一起。

第15节 (15)这样,我可以……吗?——使徒既已说明我们的身体作为基督不朽肢体所附带的伟大尊荣,便带着愤慨的强调发问:“我可以把这些肢体从那高贵圣洁的联合中拿出来,去使它们成为娼妓的肢体吗?”原文隐含着双重动作:一方面把它们从与基督荣耀的联合中拿走,另一方面又把它们连到卑贱的身体上。

第16节 (16)什么?——仿佛有人可能会质疑并不满前面那些话语的力度,希望把它们“冲淡一些”。“难道你们不知道我这样强烈的断言是真的吗?这不只是我的说法;旧约中已经写着:‘二人成为一体。’”这话原本(创世记2:24)是用于婚姻,表明那神圣联合的亲密性;但保罗在这里把它应用到一种联合的某一方面,而在这一点上,它与婚姻是相同的。当然,使徒论证中的其他部分并不适用于婚姻,因为婚姻的联合乃是神圣的;婚姻中二人成为一体,并不是使基督的肢体降格,反倒是基督与祂身体教会完全合一的神圣说明。(比较哥林多前书11:29及彼处注释。)第17节 (17)成为一灵。——基督与祂教会中每一个肢体之间的联合,是属灵的联合。这解释了我们在何种意义上是主的身体,也进一步加强了反对任何玷污那与主共享如此圣洁亲密联合之人的论证。

第18节 (18)你们要逃避淫行。——本章最后三节包含一项严肃的清洁劝勉,是由前面的论证引申出来的。在身子以外。——这里“身子”仍应理解为“整个人性”;在哥林多前书6:19中,这整个人性被称为圣灵的殿。其他的罪可能只玷污圣殿的外院;这罪却以其致命的污秽直透至至圣所本身。“它使里面刚硬,把感情都变成石头。”在《公祷书》祷文那庄严的话中,有着深刻的意义与深远的真实:“求主救我们脱离淫乱,并一切别样致命的罪。”第19-20节 (19, 20)什么?你们岂不知……吗?——这两节较好的译法是:你们岂不知,你们的身子就是住在你们里头、你们从神而得的圣灵的殿吗?并且你们不是自己的人。因为你们是重价买来的。所以,要在你们的身子上荣耀神。我们不是自己的人,有两个理由。第一,居住并占有我们身体的灵不是我们自己的,而是“从神而得”的。第二,我们已经被重价买来,就是基督的血;这是一项已经完成的买赎(彼得前书1:18-19)。既然我们的身体不是属于自己、可以任意使用的,我们就无权把它交给罪。

第20节末了的话,并不是从前面论证冷静推导出来的逻辑结论,而更像是由我们与基督合一、以及祂为使我们归祂而付出的代价这一庄严思想所激发出来的恳切劝勉。钦定本中的“并在你们的灵里”一语,并不见于较古老的希腊文抄本。它们大概是后来加上的,好使劝勉在字面上显得更完整一些。然而,这样反倒削弱了保罗原先写作时这段经文的力度。前面整段论述的主题是身体的尊荣,而要求身体纯洁,乃是整篇论证唯一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