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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志上 第 23 章 · 查尔斯·埃利科特

英语读者注释 · Commentary for English Readers · 原作公版

1 Chronicles 23

导言第二十三章。历代志作者在简略提到大卫年老时所罗门被立为王之后,就转入《历代志上》23-26章的主要主题,即大卫对祭司和利未人的组织安排。本章提出:(1)利未人人数及其几项职任的概要记载(历代志上23:2-5);(2)利未人的父家或宗族,并附带说明他们从此以后所担负的职责(历代志上23:6-32)。

第1节 (1)大卫年纪老迈,日子满足。直译:如今大卫已经老迈,且日子满足。(见创世记35:29约伯记42:17;那里这两个词在本处是动词,在别处却作形容词用。)也许我们的标点断句有误。“日子满足”这表达使人想起贺拉斯,他把哲学家描写成像满足的宾客一样离开人生(ut conviva satur,等等)。他立他儿子所罗门作王。希伯来文作:“他就立……”这简短的一句,已是历代志作者从列王纪上1章中所选择重述的全部;那段记载与大卫的家事关系密切,而这并不是他所关心处理的。(比较历代志上20章导言中的说明。)第2节 (2)他招聚以色列的众首领。动词的形式(带waw连续体的未完成式)表明,这事是与王国移交给所罗门有关联地进行的。因此,以下各章所论的,都是大卫晚年所作的安排。(比较历代志上26:30:“大卫作王第四十年。”)以色列的众首领。比较历代志上13:1;15:25;22:17。照历代志作者的观念,“首领、祭司和利未人”合在一起,构成国家的三个阶层:一切属灵权柄和世俗权柄的代表。大卫就在一件关系全国的事务上,与国民大会商议。第2-5节 (2-5)利未人的数点与其职分的分派。

第3节 (3)于是……又……也就是说,在会议同意此事之后。利未人从三十岁以上的都被数点。就是像摩西所设立的那样(民数记4:3;4:23;4:30等),把一切“从三十岁以上直到五十岁”的利未人,为会幕的工作数点出来。按着他们的头数,一个一个地数。直译:“按着他们的头骨,按着男人。”第二个短语界定了第一个,并排除了妇女和儿童。

第4节 (4)其中有二万四千人管理事务。根据历代志上23:5很清楚,大卫本人被视为说出这两节的话,因此是他亲自把这些职任分派给利未人。这里的希伯来文颇为特殊。可译为:“其中可有二万四千人监督耶和华殿的工作,又有六千人作书记和审判官。”管理事务。这里是不定式,如同历代志上22:12。这个动词的分词常见于诗篇标题中。《英王钦定本》译作“伶长”。其意为“带领”或“监督”。按民数记31:30,利未人可分得战俘中的一份;这些人可以被用于圣所中较卑微的工作。基遍人得以存留,条件是作“劈柴挑水的人”,也就是利未人的奴仆;别的整座城也可能得到同样的条件(约书亚记9:23;9:27)。关于这些监督工作的利未人的职能,详见下文历代志上23:28-32。又有六千人作官长和士师。见上文。“官长”(shoterim)首先见于出埃及记5:6(参那里的注释;并比较申命记16:18)。这个词的意思是“书写的人”(比较亚述语sadharu,意为“写”)。整个民族在权势和文明上的进步,也提高了利未人的地位;他们从一支护卫圣所的战斗队伍,变成了耶路撒冷大圣殿及其财宝的和平守护者,在殿中服事的音乐家和工匠,并散布全国的教师和审判官(以瓦尔德之说)。

第5节 (5)又有四千人作守门的。直译:“又有四千人作守卫者。”(比较历代志上9:21-27。)罗伊斯认为四千名守卫太多,但不同宗族是轮流值班的。又有四千人赞美耶和华……更可译为:“又有四千人用我所制造、为赞美而设的乐器赞美耶和华。”(关于“赞美”,见历代志上16:4。)这里有一条很有意思的线索,说明大卫不仅是乐师和受感的诗人,也是弦乐器的发明者。先知阿摩司(历代志上6:5)也说到以色列那些柔靡的贵胄,“弹琴鼓瑟唱消闲的歌曲,为自己制造乐器,如同大卫所造的。”这句话在尼希米记12:36又一次被提到。我所制造的。这个表达证明,历代志上23:4-5应当置于引号之内,因为它代表大卫所说的一道命令。

以瓦尔德认为,叙述在历代志上23:5被一段古诗残篇打断,那古诗以耶和华的名义说话,把这些乐师描述为“我所造来歌颂我的那些人”。(但参看历代志下7:6。)第6节 (6)大卫将他们分班。希伯来文作:他把他们自己分成若干班次(动词反身式带后缀)。(比较历代志上24:3,以及创世记14:15。)也有人把这里的动词读作简单式,如历代志上24:4-5历代志下23:18尼希米记9:22;又有人读作加强式,如历代志上16:3(仅此一处)。这只是标点问题,因为各形式的辅音字母都一样。“大卫将他们分开”,即把那二千四百名监督者(历代志上23:4;比较23:24)分开。

这里所列举的许多名字,在历代志上24:20-31、26:20-28再次出现;然而乐师的班次(历代志上25:1-31)、守门人的班次(历代志上26:1-19),以及书记和审判官(历代志上26:29-32)的名字,则完全不同。照着利未的子孙。更可译为:“照着利未的子孙,即照着革顺、哥辖等”,就是说,照着这支派的三大分支(历代志上6:1;6:16)。请注意这里正确的拼法是“革顺”(Gershon),不是“革舜”(Gershom)。第6-23节 (6-23)利未人的二十四个家。

第7节 (7)属革顺族的。历代志上23:7-11列出革顺族九个家或行会的名字。大卫设立利未人的“班次”,乃是按照已经存在的自然分支形成的;也就是说,它们与各父家相对应。毫无疑问,它们共有二十四班,与他们作乐师的弟兄一样(历代志上25:31),也与祭司的班次一样(历代志上24:4)。约瑟夫也是这样说的(《古史》vii.14.7)。拉但和示每。参看历代志上6:2,在那里革顺族的两大支派称为“立尼”和示每。“拉但”很难与立尼相同,但在大卫时代是一个显著的分支。

第8节 (8)拉但的儿子。这些人分成两组记名:第一组是本节提到的三人;第二组是历代志上23:9所列的三人,称为“示每的儿子”。这个示每并不是历代志上23:7的那个示每,后者的分支要到历代志上23:10才列出来。

第9节 (9)这些是拉但父家的族长。更可译为:“作拉但父家的首领。”这些名字似乎既是宗族或行会的名称,也是当时各家的首领之名。但也许我们应当译作:“这些是主要的父家。”于是,拉但有六个家,即耶歇、细坦、约珥、示罗密、哈薛、哈兰。

第10节 (10)示每的儿子。就是拉但“弟兄”示每的儿子(历代志上23:7)。示每的子孙构成四个家,但只算作三个,因为最后提到的耶乌施和比利亚人数很少,因此算作一个家、一个班次(历代志上23:11)。细拿。历代志上23:11对这个名字写作“细撒”,可见相邻两节对同一名字的拼法竟完全不同。“细撒”大概是正确的。(比较历代志上4:37历代志下11:20。)七十士译本和武加大译本也是如此;叙利亚文和阿拉伯文作“撒布大”。

第11节 (11)只是耶乌施和比利亚的子孙不多。即:耶乌施和比利亚并没有增多儿子,所以他们成了一个父家(beth-ab),一个班次(或点阅单位,pequddah)。这样一来,在历代志上23:4所说的二万四千利未人中,革顺族共有九个宗族,即拉但的六家,加上示每的三家。

第12节 (12)哥辖的儿子。历代志上23:12-20列出哥辖族九个家,即“暗兰、以斯哈”等。(比较历代志上6:2;6:18。)第13节 (13)亚伦被分别出来。亚伦和他的子孙作为祭司,因此不列入当前讨论的范围。他们构成历代志上25:1-19的真正主题,这里提到他们只是为了使统计完整。使他成圣,成为至圣。更可译为:“把他分别为至圣”;直译是“圣中之圣”(qodesh qodashim),圣经中别处并未把这个词组用在亚伦身上。意思是,祭司所代表的是比普通利未人更高一级的圣洁,是更彻底的分别为圣,因为他们蒙召去执行更高、更圣洁的职分。他和他的子孙。所有祭司都包括在亚伦之内。烧香。这个希伯来词既可指焚烧祭牲,也可指烧香。事奉他,并奉他的名祝福。这几句话也见于申命记10:8,那里论到利未支派被“分别出来”的目的。显然,这支派包括亚伦一族。(也比较申命记21:5。)并奉他的名祝福。根据民数记6:23,这种译法似乎是对的。也有人译作“并称颂他的名”。

第14节 (14)至于神人大卫。更可译为:“至于摩西,神人。”他的子孙算在利未支派里。关于“归在……名下”的说法,见创世记48:6。亚伦的子孙是祭司;但他兄弟摩西的子孙则算作普通利未人,因此这里列出他们的各家(历代志上23:15-17)。神人。见申命记33:1诗篇90篇;约书亚记14:6。大卫也这样称呼(历代志下8:14尼希米记12:24)。这个称号的意思是受托执行神圣使命的人。因此,在列王时代,先知也这样被称呼;保罗也把这称号用在提摩太身上(提摩太前书6:11)。

第15节 (15)摩西的儿子。关于“革舜”,见出埃及记2:22;关于两人的名字,见出埃及记18:3-4。“革舜”意为“驱逐”(比较创世记3:24;3:24),是Gershon的一个异体形式。出埃及记2:22所说的话只是借题发挥,并不是这个名字的词源。“以利以谢”意为“神是帮助”,与“以利亚撒”(历代志上23:22)不同,后者意为“神已经帮助”,或“神是帮助者”。

第16节 (16)革舜的儿子中,细布业为首。希伯来文作“头”。“细布业为首”这一说法表明,革舜还有别的儿子没有在这里提到,因为他们都被算在“革舜子孙”这个宗族之内。细布业在历代志上24:20称为“书巴业”。

第17节 (17)以利以谢的儿子是利哈比雅为首。译文中“是”字不应斜体,因为希伯来文中确实有这个词。“为首”意即利哈比雅子孙这个宗族的创始人与代表名祖。以利以谢没有别的儿子。直译:“以利以谢没有再有别的儿子,而利哈比雅的子孙却极其增多(直到高处,历代志上22:5)。”利哈比雅这个宗族人数极多。因此(历代志上23:16-17),摩西的后代包括在两个父家或宗族中,即细布业和利哈比雅。

第18节 (18)以斯哈的儿子。哥辖的第二个儿子。以斯哈的子孙构成一个宗族,即示罗密族(或示罗密,历代志上24:22)。同样的字形变异,在上文历代志上23:9的希伯来文里也曾出现。

第19节 (19)希伯仑的儿子。这里的希伯来文和历代志上23:16、23:18、23:20一样,都没有“的”字。希伯仑的子孙包括四个家、宗族或班次。他们的名字在历代志上24:23再次出现。

第20节 (20)乌薛的儿子构成两个家和两个班次。哥辖利未人的这九个宗族,在历代志上24:20-25又一次被复述。

第21节 (21)米拉利的儿子:抹利和母示。参看出埃及记6:19民数记3:33,以及历代志上6:19

第22节 (22)以利亚撒死了,没有儿子。因此他的家并入基士的子孙之家,因为基士的子孙按律法娶了他的女儿(民数记36:6-9)。这样,在大卫的时代,抹利的子孙就由基士之家代表。(见历代志上24:29。)第23节 (23)母示的儿子是抹利、以得、耶利摩,共三人。再加上基士的子孙,只能算出米拉利族四个家,而要凑成利未人的总数二十四家,则需要六个家。然而历代志上24:26-27表明,历代志作者所依据的名册中还记有米拉利的第三个儿子雅西雅;到大卫时代,他的后代构成朔含、撒刻、伊比利三家。把这三家加上,就得到七个宗族,对于我们的目的而言又多了一个。也许历代志上23:23中的“抹利”是由古代抄写员从历代志上23:21误抄重复而来。经文末尾的“三人”一词,则是在这个错误固定下来之后才添上的。

历代志上24:30没有这个词,而那一节在别方面却重复了历代志上23:23。若把这个第二个“抹利”视为伪增,我们就得到米拉利族六个宗族;这样总共便有二十四个利未人的班次,作为圣所工作的监督者(历代志上23:4),其中包括革顺族九家、哥辖族九家、米拉利族六家。这个班次或行会的数目,与二万四千利未人的总数(历代志上23:4)恰好相合,因为每一班(或宗族)可以分到一千人。参看历代志上13:1

应当指出:(1)历代志上24:26-27那段经文本身也需要校订(见那里的注释);(2)古代诸译本,即七十士译本、武加大译本、叙利亚文和阿拉伯文,在历代志上23:21-23都采用了我们现今正文的读法,因此所假定的雅西雅及其子孙的遗漏必定非常古老,若不是历代志作者自己疏忽,也是早期编辑者的疏忽所致;(3)旧约其余两处提到米拉利儿子的地方,都只出现两个人,即抹利和母示;(4)我们这里历代志上23:23里“抹利”又作为母示之子再次出现,也很容易找到平行例证,例如历代志上23:9-10中“示每”出现两次。不过,比起假定在历代志上24:26-27插入了一些无名氏,还是假定这里有遗漏来得更容易。而且,当前这份名单到这里为止与历代志上24章的那份名单相对应,也支持在历代志上23:21发生了无意遗漏这一假设。

第24节 (24)这些都是利未的子孙,各按父家。更可译为:“这些都是利未的子孙,按他们的父家(宗族),作各家的首领(‘父亲’即父家),就是按名字点数、按头数登记在册的人。”这是前面那份利未人各家名字名单的结语,说明这些名字是记在大卫的点阅名册上的。照他们被数点的。见民数记1:21出埃及记30:14。这里所用的词就是历代志上21:6所用的(paqad)。按名的数目。见民数记1:18;3:43。办理耶和华殿事工的工作。这一描述表明,这些利未人就是历代志上23:4所说的那二万四千人。办理工作。直译为“作工”,这里及历代志中别处都用单数分词形式,虽然意义上要求复数。它大概是按复数来理解的,只是另一种拼法而已。

(比较历代志下24:12;34:10;34:13;以斯拉记3:9尼希米记2:16。)从二十岁以外。历代志上23:3说,利未人是“从三十岁以上”开始数点的。有人为消除这矛盾,假定“三十”是古代传抄错误;也有人认为,历代志作者只是把他在资料中发现的两个不同记载并列纳入而已。照民数记4:3;4:23;4:30;4:35;4:43;4:47,利未人服事的年龄是“从三十岁以上”到五十岁;而民数记8:24-25则定为“从二十五岁以上”到五十岁;以瓦尔德认为后者较为准确。由历代志下31:17可见,至少在后期的实行中,利未人是在二十岁开始担任圣职的。

因此,较早的注释家认为,大卫曾两次数点利未人:第一次照律法要求,从三十岁开始(历代志上23:3);后来在他统治将尽时(历代志上23:27),又从二十岁开始数点,因为他看出他们的职责已较为轻省,所以较年轻的人也能承担。(不过,可比较民数记1:3,从那里可见,服兵役的年龄,即完全壮年的年龄,是“从二十岁以上”。)第25节 (25)因为大卫说。这一节似乎说明扩大利未人数点范围的原因。耶和华……已经使他的百姓得享平安。因此,他们不再像在旷野那样从一处草场飘流到另一处,也不再像士师时代那样受外邦暴君压迫。使他们可以居住。更可译为:“并且他(主)已经使自己永远安居在耶路撒冷。”(比较历代志上17:5:“我从这帐幕到那帐幕,从这会幕到那会幕。”)如今耶和华已经拣选锡安作为他永远的居所(诗篇132:13)。

第26节 (26)利未人也不必再抬……更可译为:“利未人如今也不必再抬那帐幕和供其事奉的一切器皿”,正如以色列人在旷野飘流时他们所必须作的那样。圣所的居所(mishkan)早已固定在基遍;而利未人的服事因此轻省了许多,因为从前他们不仅要把圣幕从一处搬到另一处,还要防守圣幕及其器具,免受掠夺者攻击。由此推论,既然他们的职责已轻省许多,那么在更年轻的时候承担这些职责,也是很合宜的。他们不必再抬。比较历代志下5:11中同样的不定式结构。

第27节 (27)因为照着大卫末后的话。也就是说,由于他最后的吩咐。武加大译本(juxta praecepta David novissima)和叙利亚文皆如此。利未人被数点。直译:“这些就是”,即按后期的习惯说法,“这就是利未子孙的数目:从二十岁以上。”这节似乎是说,大卫在他统治末期设立了一次利未人的数点,从二十岁而不是三十岁开始。因此,《英王钦定本》把握住了其意。也有人译作:“因为在大卫末后的话(即记录)中,记有利未子孙从二十岁以上的数目”,好像历代志作者是在引某部史书,其中记载了这次特别数点。(比较历代志上29:29。)这一节是历代志作者插入的一句旁注,打断了大卫的话;不过这话在历代志上23:28又继续下去,一直到本章结束。

第28节 (28)因为他们的职任是在亚伦子孙旁边伺候。即:“他们的岗位(或职分)是在亚伦子孙旁边”,就是在祭司旁边。利未人不再抬圣所及其器具,而是在固定的圣所中,在祭司职分之下供职。在院子里。即“管理院子”,并管理围绕院子所建的房屋或库房,其中存放供应物和财宝(历代志上9:26),祭司和利未人也住在那里。又管理一切圣物的洁净。参看历代志下30:19。他们必须洁净圣器和圣所本身。

第29节 (29)又管理陈设饼和细面。更可译为:“并管理陈设饼,并管理……”这里的“为”(le)是承接“管理”(‘al)的意思。祭司的利未人助手必须照料这里所列举之物的预备。又管理煎盘上所烤的。直译:“并管理平底锅上的”(利未记2:5)。又管理油调和的。更可译为:“并管理那浸在油中的”,即一种饼(利未记7:12)。又管理各样的量器和尺度。凡祭物所配的面、酒和油,都由利未人用标准器皿量度,而这些器皿由他们保管。出埃及记29:40表明,每种祭物的比例都是固定的。“量器”(mesurah)是个罕见的词,指容量的量度;“尺度”(middah)指长度的量度(拉希之说)。

第30节 (30)称谢赞美耶和华。这是指那四千名乐师的特别职分(历代志上23:5)。(比较历代志上16:4。)那些宰杀并剥皮祭牲的人,几乎不可能同时参与歌唱事奉。

第31节 (31)并管理献一切燔祭。更可译为:“并管理一切燔祭的献上。”利未人必须挑选并预备祭牲,祭司则在预备妥当后把它们献在坛上。利未人必须“按数目”办理此事,就是按照律法为各个场合所规定的不同数目。(见民数记28章。)照着所吩咐他们的条例。即“照着有关这些祭物的规条”。常常地。希伯来文tamid,是与燔祭有关的专门术语,指那些按固定时间经常重复献上的祭;例如早晚各献一只羊羔。(比较民数记28:6。)第32节 (32)并要看守。这一节把利未人的职分总括为三大类:“并叫他们看守会幕。”这些话显然是根据民数记18:3-5。又看守亚伦子孙所交托的。就是说,凡祭司托付他们、要求他们办理的事(历代志上23:28),就是他们作为指定助手所要承担的。这里译作“看守”的词,字面意思是保管、守卫、守望。

在服事上。即“为着服事”。关于历代志上23:28;23:32的附注。有关圣幕的律法,自然也适用于将来的圣殿。若照罗伊斯所说,“在作者的视野中,大卫的会幕和所罗门的圣殿彼此混淆”,那就未免失之偏颇了。在历代志上16:37-39中,历代志作者清楚地区分了两座圣幕:一座是锡安山上安放约柜的,一座是基遍的古老圣所。在那段关于运约柜的长篇叙述中,根本没有提到圣殿。而且,即便在历代志上23:28大卫说到“院子”和“屋子”,那也只是表明王的意思是要把利未人的职责永久地安排下来。即使我们承认作者在论到大卫的帐幕时,使用了更适用于所罗门圣殿的语言,也不会造成太大差别。因为利未人在二者中的职分,本质上是一样的。

大历史学家以瓦尔德认为,从历代志上23:24到24:31的整段,都是摘自《起源之书》的真实文献;他把这文献归于所罗门在位初年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