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于是说,这乃是那发出、行在全地上的咒诅。我们必须记得我方才所说的,这里是把神的审判摆在犹太人面前,使他们知道,他们和他们列祖之所以这样严厉地受神惩治,实在是公义的,因为这些刑罚原是他们借着自己的罪为自己招来的。天使说那书卷行遍全地,由此我们知道,不是只有少数人有罪,也不是只有地上的某个角落被玷污,而是神的忿怒处处燃烧,因为这地没有一处是纯净、没有恶事的。既然犹大全地充满污秽,那么主倾倒他的忿怒,仿佛用洪水淹没全地,也就不足为奇了。
接着又说,凡偷窃的,或说每一个偷窃的人,都要在这边和那边受罚,或得他当得的报应;凡起誓的,也都要在这边和那边受罚。关于这些词,解经者对于 מזה כמוה 这几个词意见不一;有人认为意思是“照这书卷上所写的”;另一些人则认为是“在书卷这边,也在那边”,因为他们以为书卷两面都写着字,神既宣告惩罚盗贼,也宣告惩罚伪誓的人。但我宁可把这些词应用于这地,我毫不怀疑这才是先知真正的意思。既然神并不偏待人,先知在论到全地之后,就说凡犯罪的人,无论在哪里都不能逃脱刑罚,因为神要从这一处到那一处,把所有人都召到审判之中,无一例外。
现在先知说,一切伪誓的人和盗贼都要受罚;这并不奇怪,因为禁止偷盗的神,也同样禁止起假誓。因此,他乃是一切过犯的惩罚者。那些认为这书卷是被否定的,好像其中包含虚假败坏教义的人,提出一个理由来证明它不公,就是盗贼竟与伪誓者受同样严厉的惩罚;但这极其轻浮。因为正如我已经说过的,神在这里表明,无论人在哪一方面违犯了他的律法,他都要作这律法的维护者。因此,我们必须记住雅各所说的话:“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偷盗;你若在一条上跌倒,就是犯了众条。”(雅各书 2:11)因为我们不应当只看神所吩咐或禁止的内容,更应当一直定睛在他的威严上,因为律法中没有任何一件小事,是众人不该以敬畏来领受的;我们不仅当看重律法本身,尤其当看重颁布律法者。既然无论人偷盗,还是在最小的一点上犯罪,都是羞辱了神的威严,那就清楚表明,这人并不十分尊重神的话。因此,盗贼和伪誓者同样受罚是合理的;然而,圣经虽然这样说,却不是在教导各种罪在严重程度上完全相等,像古时斯多亚派愚妄而错误地所说的那样。这里所指的并不是刑罚程度相等;天使的意思只是,盗贼和伪誓者既然违犯了神的律法,就都不能免受刑罚。
我们还必须注意,这里的说法是以部分代整体;因为“偷盗”一词包含了一切与爱人的本分相对的事,所以它应归于律法第二块法版。先知把一切亵渎敬拜神的人都称为伪誓者;这样,伪誓就包括了一切违背律法第一块法版、并污秽对神当尽之敬拜的事。意思就是,正如我所说,神要惩罚各种恶事,因为他赐下律法并不是徒然。因此,那些自我奉承、以为可以借着逃避之术躲开神审判的人,实在是大错特错;因为盗贼和伪誓者都必被带到神的审判台前,无人能够逃脱,也就是说,没有任何恶事会不受惩罚;因为他从前亲口所宣告的话绝不是徒然的:凡不遵行这书上所写之一切话的,都被咒诅。(申命记 27:26)
同样的意思,先知在下一节表达得更清楚;在那里神亲自宣告他要做什么,就是使这咒诅发出,遍行全地;仿佛他说:“我要真实显明,我赐下律法并不是让人藐视的;因为律法所教导的,必大有功效,以致凡违犯的人都将发现,他所面对的不是必死的人,也不是空洞的言语,而是天上的审判者;我要使这咒诅发出,遍行全地。”
我已经说过,这异象的意义曾被教导给先知,好让所有犹太人知道,他们受如此严厉的惩治并不奇怪,因为他们借着自己的罪玷污了全地,以致律法没有任何一部分被他们遵行;一方面,他们败坏了对神的敬拜,离弃了真正的宗教;另一方面,他们以许多不义彼此欺压,以诡诈压迫人。既然百姓中既没有公平,也没有真正的宗教,神就表明他要惩罚他们所有人,因为没有一个是无罪的。
关于“发出”一词,耶柔米说是“从圣殿发出”;德鲁修斯说是“从神发出”。论到前面“这乃是那咒诅”这句话,亨德森指出,这与“这是我的身体”一语相似,也就是“这象征我的身体”;这种说法在圣经中很常见,因此若有人给这句话附加别的意义,实在是很奇怪的。
这无疑是最好的解释。纽科姆保留我们的译法,而不用“在这边”;马尔基乌斯也是这样,但亨德森两处都采用了那个译法。把 נקה 译为“受罚”并不十分准确,尽管大意是表达出来了。这个词的意思是“被除净”或“被扫除”,所以亨德森正确地把它译为“必被扫除”。参看以赛亚书 3:26;耶利米书 30:11。完全没有必要采纳胡比冈的校订,他认为这里应当是 נקם;也没有必要接受别人的猜测,说这里是 נכה 的写法,意思是“被剪除”。布莱尼的译法也不可接受:“因为在一边,凡偷窃的都像无罪的人”,这与上下文完全不符;他把这视为咒诅所要纠正之现状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