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 1. 接纳那人,等等。 他现在进一步提出一条对教会教导特别必要的训诫,就是:在基督教义上进步最多的人,应当迁就较无知的人,并用自己的力量扶持他们的软弱;因为在神的子民中,有些人比别人更软弱,若不是以极大的温柔与恩慈对待他们,他们就会灰心,最后甚至与信仰疏离。这种情形尤其在当时极可能发生;因为各教会由犹太人和外邦人组成,其中有些人长期习惯摩西律法的礼仪,自幼就在其中长大,所以不易从中脱离;也有另一些人从未学过这些事,因此不肯接受自己素来不惯负的轭。
人的本性常会从意见不同滑向争吵和纷争,使徒就在这里说明:这些见解不同的人如何仍能彼此同住而不生纷争;他所规定的最佳方式就是,刚强的人当花力气帮助软弱的人,长进最多的人当包容较无知的人。因为神使我们比别人更刚强,并不是把力量赐给我们,好叫我们压迫软弱的人;基督徒的智慧也绝不是叫人狂妄自大、轻看别人。所以,他对那些更明白、更坚固之人所说的话,意思就是:他们从主所领受的恩典越丰盛,就越有责任帮助邻舍。
不是为辩论疑难。 这是一个残缺句,因为完成意思所必需的词缺失了。但很明显,他的意思无非是:不要让软弱的人因徒然的争辩而疲惫。我们必须记得他现在所处理的主题:许多犹太人仍然依附律法的影儿;他固然承认这是他们的过失,却要求暂时宽容他们;因为若急切地逼迫他们,在这件事上施压,可能会动摇他们的信心。
他把那些扰乱尚未充分坚立之心、或使之陷于疑惑的争论,称为好争的议题。同时,也可以把这话进一步推广到任何艰深棘手的问题;若这些问题不能造就人,反倒使软弱的良心不安、受扰,就当如此看待。因此,我们应当考虑每个人所能承受的是哪些问题,并使我们的教导适应各人的程度。
(413)有些人,如哈尔丹,对这种分类提出异议,因为本章并没有任何内容支持它。但既然使徒在整封书信中的目标都是要使犹太人与外邦人和好,那么把这里所指的两派看作他们,是有充分理由的;并且正如查默斯恰当地指出,更可能是外邦人成了轻看人的一方,因为那些像保罗一样已经摆脱偏见的犹太人,无疑更倾向于同情那些仍被这些偏见束缚的弟兄。——编者注。
(414)“Non ad disceptationes quaestionum”,μὴ εἰς διακρίσεις διαλογισμῶν;“non ad altercationes disceptationum”即“不是为争辩中的争吵”,或“不是为辩论”,这是伯撒的译法;多德里奇译作“不是为讨论有疑问之事”;麦克奈特译作“不是为争辩所引起的纷争”。这两个词都是复数,因此像霍奇那样把前一个词解释为“判断”,并不妥当;若是那样,它就该用单数。这句话也可译为“不是为解决疑难”。据赫绪基乌斯所说,前一个词的一个意思是“解开、松开、解除”;至于后一个词,可参看《路加福音》24:38和《提摩太前书》2:8。按照介词 εἰς 常见的意义,这句话可这样意译:“信心软弱的人,你们要接纳,但不是为替他解决疑惑”,或“不是为进行推理论辩”,或“不是为争论辩驳”。——编者注。
(415)司各特对本节的评论既鲜明又恰切。他说:“尽管基督把权柄赐给使徒,并使他们在向世人传递教义上无误,但真实的基督徒之间仍然存在意见分歧;保罗也没有借着明确裁决和命令,试图把这些分歧彻底终止。一个命题固然可能是确定且重要的真理,然而若人的心思与内心未有适当预备,他也不能领受;因此,若没有确信,就强逼人同意任何教义,或遵守任何外在礼仪,通常都不过是假冒为善,并且毫无益处。由此可见,在一切可能的情形下,个人判断的权利与存在,对真实宗教的实行是何等必要;而一个所谓无误的裁判者,对决定争端、带来基督徒之间的一致,又将是何等无用的累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