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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 第 34 章 · 约翰·加尔文

加尔文注释 · Calvin's Commentaries · 原作公版

Verse 1

1. 主对摩西说。神在这里承担起一位谨慎周到的家长之职,确定这地四面的边界,免得他们拥有这地的权利将来被人质疑。他先从南界说起;这里当注意,巴珊地区以及以色列人在过约旦河之前所取得的一切地方,都包括在内,因此这项增添是蒙神认可的。他把这部分延伸到寻的旷野和以东的边界,又从加低斯巴尼亚绕到亚达珥、押们口,最后到那条流经临近埃及之利挪哥鲁拉城的河流;因为“埃及河”绝不可理解为尼罗河,因为尼罗河的河道根本不在那个方向。所以,南界是从地中海朝阿拉伯延伸。西界则是地中海冲刷之地,这里称之为“大海”,是相对于革尼撒勒湖和盐海而言;这里的盐海是指沥青湖。北界的起点是何珥山的山岬,因为若把这里理解为亚伦去世的那座山,就不合适了;那座山离此甚远,并且位于这地的另一边。

边界从那里延伸到叙利亚的以比法尼,就是哈马;因为我同意耶柔米的看法,认为有两座同名的城。先知在阿摩司书 6:2 中称安提阿为“大哈马”,与这里所说那较小的城相对照,这显然是很可能的;那小城的名字是那位邪恶残酷的暴君安提阿古·伊比法尼所赋予的。不过,较大的安提阿从前是否如耶柔米所说,也曾叫哈马和利比拉,我则不作定论。边界随后经过西达、西弗仑,尽头是以楠村。东界则从那里经过示番、利比拉、亚音,直到革尼撒勒湖,这是一座众所周知的湖,这里称为基尼烈海。因此,东界是从阿拉伯朝波斯方向延伸,而巴比伦则位于其东北方。

关于这一点,注释家们曾有许多讨论。基托博士在仔细审视相反理论后得出的结论是:作为边界所提到的“埃及河”,不可能是尼罗河。“现今的‘埃及河’,”他补充说,“大概是指一条形成尼罗河以东地区最边缘边界的河流;埃及甚至在这些早期时代也声称对该地区拥有权利,而这条河也因此得名。它很可能离亚利什不远;七十士译本明确以利挪哥鲁拉这个名称指向该地。我们深信,那是一条位于巴勒斯坦南部边界与尼罗河之间某处的河流。”

Verse 13

13. 摩西吩咐以色列人。 这虽然是重复,却并非多余;因为他把九个半支派新近所得的分配,与先前的授予作对比。接着立刻加上的例外条款,就是论到分给流便人、迦得人和玛拿西半支派的约旦河外之地;这并不是把他们排除在所应许之产业之外,好像他们被剥夺了产业,因此被放逐到神所规定的边界之外,而只是使他们不必再受掣签分地的程序约束,因为他们借着特别的恩惠,从弟兄们那里得着了原本也会归入公共产业之中的地业。这并不是说这事起初就已经启示出来,而是因为神以宽容应允了他们的请求,因此扩展了这地的边界。若在所应许之地中不给他们与弟兄同列之地,好像他们被从亚伯拉罕家中弃绝了一样,那无疑是荒谬的。我们近来已经看见,这块看似与其他部分分离的地,其实也包括在神所划定的界限之内。所以,摩西只是要表明,其余剩下的地应当借着掣签来分配。

“已经赐下的巴珊地区之授予。”

Verse 16

16. 主对摩西说。这里产生一个问题:如果以色列人要借着掣签在他们中间分地,为何还需要审判官的权柄,好像有什么事要由他们裁定似的?但若我们思考前面刚刚说明过的,就是在分地时必须参照各支派的人数,这样安排就有两个目的:第一,神借着自己的判定,指明分别分给他们的地区;第二,使各地的大小与居住其上的人数相称。掣签仍然是必要的,因为许多人会不喜欢海边,或宁愿住在地的中央,不愿住在边缘,或不愿被安置到山地;总之,他们会在抱怨和纷争中彼此争执,毫无节制。因此就要掣签,借着这决定,神把各支派安置在他所喜悦的任何地方,尽管审判官连同大祭司和约书亚,先前已经把这地分成十个部分了。

但在宣告各支派应住在哪一地区之后,就如同神已经在那里指定了他们的住处一样,接下来仍然必须诉诸人的裁定,来决定较大支派的疆界应当延伸到多远、朝什么方向;否则,较小的支派必不肯被圈在一个较不便利的位置中。虽然最高权柄理当归于以利亚撒和约书亚,但神为了不使他们暴露在毁谤和怨恨之下,就让他们有一个议会与之同工;这也是对彼此竞争的一种明智防范,因为十二个支派各自都派出本支派的首领主持分配,使任何人都不能抱怨自己受了亏待。此外,既然已经确定的产业关系到后代是否能得着保障,这件事极其重要,所以首先记下这些首领的名字,为要使这段历史更为确实;其次,正如本章开头所说的,这里在结尾又重复一次:他们是神所拣选的。由此,以色列人就明白,当时所定的疆界若被更改,就等于推翻神自己的权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