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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 第 25 章 · 约翰·加尔文

加尔文注释 · Calvin's Commentaries · 原作公版

Verse 1

以色列人住在什亭。从这段记载我们清楚地看见,这百姓承受顺境并不比承受逆境更有能力。从前,他们或因疲惫不堪,或因禁食与饥荒而烦躁不安,常常悖逆神;如今,当他们进入可居住之地,在肥沃田野中安歇时,反倒因住处更舒适、生活方式更安逸,就被引动去放纵情欲,沉溺于污秽的私欲。摩西叙述他们如何一放纵情欲,就同时陷入淫乱和拜偶像。我们马上会看见,这事出于巴兰的计谋,就是要摩押人把女子献给以色列人,好借着她们的柔媚勾引他们去行不圣洁的敬拜。巴兰从经验中已经知道,神的恩宠是保护这百姓免受一切伤害、不可战胜的保障。因此,他设计出一个计策,使他们自取灭亡,不但失去神的保护,还招惹神向他们发怒。

于是,巴兰就像用扇子煽火一样,挑起了火焰,使这些被盲目淫欲焚烧的可怜人,又被驱使去犯另一重罪,好叫他们招致神对他们的仇敌之意。所以,保罗提到这段历史时告诉我们,接下来将要说到的刑罚,是因他们行淫而临到他们的(哥林多前书 10:8)。因为,虽然神的本意是要报复他们亵渎祂敬拜的罪,但我们仍应当查究这恶的起源与根源。正如一个醉酒的人若杀了人,这凶杀就要归因于他的醉酒;照样,保罗看见以色列人是被淫乱驱使而陷入偶像崇拜,就把这刑罚摆在我们面前,作为警戒,使我们远离淫乱,因为这正是他们受惩治的首要原因,也是他们败坏的途径。既然从一种罪跌入另一种罪是如此容易,就让我们由此学会更加警醒,免得撒但用网罗缠住我们。我们也当注意,他是渐渐地潜近我们,为要陷害我们。

摩押女子并不是一开始就直接引诱以色列人去拜她们的偶像,而是先邀请他们赴宴,借此试探他们去拜偶像;因为若一开始就提到偶像敬拜,也许他们会因这罪的可憎而战栗,而不至于被一步一步地诱骗进去。如今,参加那为假神而设的宴席,本身就是一种间接地弃绝真神;当他们被引诱到这一步之后,便丢弃一切羞耻,把自己交给那极端的恶行,将只当归给独一真神的尊荣,转移给虚假而想象出来的神明。

Verse 3

以色列人与巴力毗珥连合。 摩西用这个说法加重他们罪行的严重性,说他们以一种不敬虔的联盟把自己绑在那偶像上;他因此影射神曾与这百姓所建立的那圣洁联合,并控告他们背信弃义、邪恶悖逆。尽管如此,百姓大概并不是出于迷信而行动,乃是被那些妇人的诡计诱惑,去向他们心里本来轻看的偶像献上敬拜。然而,经上告诉我们,神宣告他们是“与那偶像连合”了,尽管他们只是为了顺从那些妇人不敬虔的欲望,假意去敬拜。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个普遍的教训:当我们偏离纯正信仰时,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就是把自己与偶像联结起来,与它们合成一体,并同谋弃绝真神。 那时,“巴力”几乎是所有偶像的通称;但这里又给摩押人的偶像加上一个取自毗珥山的称号。既然这山名刚刚已经提过,我们似乎不必再去寻找别的词源。这与教皇制中的做法是同一原则,他们按各地著名雕像受拜之处来称呼他们的马利亚。正如人说“洛雷托的圣母”、“博洛尼亚的圣母”或“克莱里的圣母”。

Verse 4

主对摩西说。 我们先前常看见神亲手施行祂的审判,仿佛祂从天上伸手出来一般;如今祂把这职责交给摩西,不过从上下文显然可知,摩西并不是独自被委派执行此事,因为紧接着就说摩西把同样的责任托付给众审判官,如此一来,前面因记载简略而显得不够明白之处,就被更清楚地表达出来了。无论如何,这确实是神自己一个显著的审判,虽然祂使用人作祂的执事。保罗也不是徒然借这个例子劝勉我们防备淫乱。 不过,这刑罚的方式有所不同:下层百姓被杀了,是借着瘟疫;首领却被挂在木架上,好叫这景象引起更大的恐惧。因为“百姓的首领”指的是那些最有名望的人,他们受辱更为显著,因为众人的眼目通常都注视着尊贵伟大的人。因此,他们理当受更重的刑罚,因为卑微之人的榜样危害较小,他们的行为也不那么容易被普遍仿效。所以,那些受人尊重的人应当谨慎,免得他们藉着恶行引诱别人犯罪;因为一个人地位越高,他就越少有可原谅之处。另有人作别的解释,以为摩西是奉命把首领召来,好让他们对罪犯宣判;这样,他们把代词“他们”理解为所有被定罪的人。但那么多的人都被挂起来,几乎不大可信,所以我毫不怀疑,这里所指的是那些首领特有的刑罚。

Verse 6

看哪,有一个以色列人来了。 摩西在这里叙述了一件比其他事更污秽、更可憎的案例。毫无疑问,在这种已经普遍持续了一段时间的放荡中,许多人早已使营中充满各种可耻的罪行;但这件事的可怕之处格外严重,因为这个不敬虔、藐视神的人,竟在众人流泪哀号之中肆意羞辱神,也羞辱人,仿佛是在向一切羞耻和廉耻夸胜。众人在会幕前哭泣,也就是说,凡敬虔的人都因逼近的灾祸而战兢,因为他们深信这种夹杂着偶像崇拜和亵渎圣物的放纵,绝不会不受惩罚;与此同时,这个败坏的人却冲了出来,仿佛讥笑他们的眼泪一般,公然带着他的淫妇招摇而过。所以,事情既到了这种地步,神施行如此严厉的刑罚,也就不足为怪了。 但必须注意,这段历史的次序是倒置的,因为众审判官既已开始执行职务之后,还会发生这样的恶事,是难以置信的。只是这段记述被插在这里,为要更明显地说明,迅速施行严厉惩治是何等必要;否则,对这样绝望的恶事,就不可能及时施加补救。

Verse 7

以利亚撒的儿子非尼哈看见了。这里称赞非尼哈的勇气,因为当其余的人还在迟疑时,他被圣洁的热心激动,急忙上前施行惩罚。因此,其余人的退缩也就间接地受了责备,虽然他们的眼泪是值得称许的;但因他们几乎被忧伤压得发呆,他们的美德并非全无缺欠。的确,当百姓那尚未受约束的放纵像狂涛翻腾时,我们不必惊讶敬虔之人的心志会完全或部分瘫痪。因此,非尼哈的热心就越发显得卓越,因为他并不惧怕去触犯那许多因淫欲而疯狂的卑劣恶人。若有人反对,说他夺过神并未交在他手中的刀剑来施行死刑,越过了自己职分的界限,回答是显然的:我们的呼召并不总是局限于通常的职务,因为神有时要求祂的仆人行出新的、非常的举动。作为祭司,惩治罪恶本不是非尼哈的职责;但他是藉着神特别的感动蒙召,因此虽按私人身份行事,却有圣灵作他的引导。

这些情形固然不应当被视为一个范例,好叫人从中立出普遍规则;但与此同时,神仍保有祂自由的权利,可以随己意特别委派祂的仆人代表祂行动。神对这事的判断,可以从祂对其认可中确实推知,因此我们可以正确地断定,非尼哈是在神自己的引导之下,因为神随后立刻宣告祂喜悦这行为,如诗篇 106:30 所记。如今,若有任何私人因荒谬的热心,擅自去惩治类似的罪,那么除非他能十分确知自己得了神的命令,否则他徒然自夸是效法非尼哈。所以,我们总当记住基督的回答;当祂的门徒像以利亚那样,想求火从天上降下来灭绝那些不接待他们的人时,基督就用这话约束他们:“你们的心如何,你们并不知道。”(路加福音 9:54)因此,要使我们的热心得神悦纳,就必须受属灵的谨慎调和,并由祂的权柄引导;总而言之,必须有圣灵先行,指示什么是对的。

Verse 9

遭瘟疫死的。 保罗说只死了二万三千人,这看来似乎与摩西不同;但我们知道,数字并不总是按极精确的数目来记载,而大概是约有二万四千人被杀。因此,保罗减去了一千,满足于采用较小的数目;然而,由此我们仍可看出这刑罚是何等严厉可怕,教导我们要谨慎,免得因淫乱惹动神发怒。因为,这么大一群人竟染上这种污秽可耻的罪,实在是骇人的事;同样,神对奸淫和淫乱之人的可畏审判也摆在我们面前。我们已经看见,虽然他们犯的是邪恶的悖逆之罪,但这刑罚仍合理地归因于他们的情欲,因为正是情欲驱使他们去拜偶像。 加尔文在哥林多前书 10:8 的注释中,对这一点有更详细的发挥:“一日之间死了二万三千人,或者如摩西所说,二万四千人。虽然他们在数目上不同,但这很容易调和;因为当人不是要逐一极其精确地计算每个数目时,记下一个接近的数字并不罕见。正如罗马人中有些人得名为‘百人’,其实实际人数比一百还多两个。因此,既然约有二万四千人死在主的手下,也就是多于二万三千人,摩西记的是偏高的数字,保罗记的是偏低的数字,实际上并无差别。”

Verse 10

主晓谕摩西说。神在这些话中显明,西缅利和哥斯比之死乃是出于祂自己;这不仅因为祂藉此向百姓息怒,也因为祂把非尼哈的热心称为祂自己的热心。不过,无论把这话理解为主动还是被动,都同样合宜,也就是:非尼哈或者是被热心激动去维护神的荣耀,或者是他担当了神自己的热心。无论采用哪一种理解,神都把非尼哈所行的事归于自己。当祂宣告自己因所施行的刑罚而得平息时,我们不要想象这里存在什么功德性的补偿,仿佛如教皇派所虚构的那样,人能藉着刑罚在神面前赎回罪债。因为,虽然公义的惩治罪恶如同馨香的祭,但绝不是使神和好的赎罪。此外,这里所论的也不是补偿;其意思乃是,当百姓的不敬虔如同煽风点火一般把神的忿怒扇成火焰时,这种邪恶藉着严厉的纠正被压制下来,于是就成了平息神怒的方法。

如此,在诗篇 106 篇,赎罪并不是归于非尼哈的行动,而只是归于他的祈求,因为他凭着祭司的职分,谦卑地为百姓代求。同时,保罗的话也是真的:人若甘愿审判自己,就不至于被神审判(哥林多前书 11:31),因为他们借着悔改,在某种意义上预先防止了这审判。神又应许非尼哈永远的祭司职分作为赏赐。若有人反对说,他并没有因此得到什么新的东西,因为按律法的规定,他本来就是他父亲无可争议的继承人;我回答说,神把祂早已白白应许的事,再声明要作为赏赐赐下,这并不罕见。

正如亚伯拉罕在以撒出生以前所蒙的应许,在他准备献上以撒之后又再次重申(创世记 22:16):“你既行了这事,不留下你的儿子,”所以“论福,我必赐大福给你;地上的万国都必因你的后裔得福。”再者,这里所论的不只是单单一个人的特权,而是指向持续不断的承继,好像神应许他的后裔永不缺绝。并且,所罗门登基之初所发生的更替,也并不与这应许相冲突;因为很可能可以推断,撒督与亚比亚他一样,都是非尼哈的后裔。这圣约被称为“平安的圣约”,因为它要被坚固地建立;因此,也可以恰当地译作“我在平安中的圣约”。无论如何,这表明的是亨通,仿佛神是说,非尼哈和他的后裔都必亨通地执行祭司的职任。附注说,第 186 条是从法文补入。第 187 条边注作“按希伯来文,是‘以我的热心’”。

至于第 188 条,诗篇 106:30 英文钦定本作“非尼哈站起来,施行审判”;英文公祷书、迦勒底文、叙利亚文及其他一些译本则作“并且祷告”。不过,加尔文在其注释中并不同意后者,他说:有人把希伯来字“פלל”译作“祷告”,但按上下文,译作“施行公义”更为合宜。

Verse 14

那以色列人的名字。 义人的名声既蒙称颂,那么,这可耻之罪的制造者被定为永远蒙羞,也是合宜的。不过,从一部分人的耻辱竟牵连到整个支派这一事实,可以看出这粗鄙可憎的恶事在神眼中是多么令人厌恶。因为,虽然这里并没有实际指控西缅支派参与了这罪,但他们全体仍被打上共同羞辱的记号,使他们受屈辱,好叫他们每一个人都学会严厉纠正自己亲族中任何犯罪的人,决不可助长他们的恶行;若他愿意给自己族类的始祖增光,就当如此行。这才是真正尊荣自己家族和血统的方式。 经上记载,西缅利和那个米甸女子都出于尊贵显赫的家族,这不仅是要教导我们,神的审判并不看人的外貌,并不因人的地位而宽容;也是要教导我们,一个人地位越高,若行事羞耻,他所暴露的羞辱就越大,因为他们的尊荣本身就使人的行为更加显眼。 至于那淫妇的父家既说是在米甸,有人猜想她生于摩押地,或者至少是在她母系亲属那里被养大的;但这事并不重要,所以我不作定论。

Verse 17

要扰害米甸人,击杀他们。 神一向禁止祂的百姓自行报仇,因此如今以色列人竟被激动去这样行,这似乎令人惊讶,仿佛他们本来还不够倾向于报复似的。然而,我们必须记住,神是对一切邪恶施行公义报应者,祂常常使用人的手段,设立他们作合法的执事去执行祂的报应;因此,这种报应并不应当一概加以定罪,而只是那些出于人自己属肉体情欲所推动的报复才该被定罪。若有人受了亏损,立刻就会因自己私人的伤害刺激而生出报复之心,这显然是错的;但若一个人是因着向神所存公正而受约束的热心而施行刑罚,那么他所承担的就不是自己的案件,而是神的案件。所以,神并不是要放纵祂百姓的怒气,让他们凭着激烈冲动去报应米甸人所应得的;祂乃是用自己的刀剑武装他们去施行惩罚,仿佛祂已经声明,他们发动这场战争有公义的理由,即使灭绝这样可憎的仇敌,也不必怕被指为残忍。因为,虽然这陷阱只是巴兰一人设计出来的,罪责却归在全体百姓身上。与此同时,摩押人所受的惩罚却被延后了,虽然从表面看,他们所造成的伤害似乎更严重。这里看不出为什么神会怜悯地宽容这一国,却急速惩罚另一国的充分理由;因此,让我们学习以敬畏之心看待祂的审判,不要擅自议论超过合法限度。我们只要知道,对米甸人宣战是公义的,就应当满足,因为若不是他们那引诱以色列陷入不敬虔之事的邪恶,以色列本不至于几乎被毁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