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bleCollab
En

利未记 第 24 章 · 约翰·加尔文

加尔文注释 · Calvin's Commentaries · 原作公版

Verse 5

我们现在来到对神外在敬拜的第三部分,这将把我们带到我们对第二条诫命阐释的结尾。因此,我们现在要论到圣礼性的供物;在这些供物中,我认为最好首先说到陈设饼。正如我们在会幕的建造中所见,这些饼有自己专设的桌子,放在灯台对面、北边的位置。因为虽然别处还会再次提到它们,但既然它们是分别献上的,并且被安放在圣约之柜前,仿佛置于神眼前,就不可把它们与祭祀分开来论述。我已经解释过,这是神恩待他们的一个非同寻常的记号,因为祂亲近地降临到他们中间,仿佛与他们同席共食。它们被称为“脸面的饼”,因为它们摆在神眼前;神借此表明祂特别的恩宠,如同来与他们一同赴筵。毫无疑问,祂吩咐做成十二个,是与十二支派相对应,仿佛祂要接纳他们各支派所献上的食物到祂的桌上。“十分之二”就是一伊法的五分之一。

显然,神如此精确地规定这礼仪,免得在这样严肃的事上因做法不一而渐渐生出许多败坏。祂所说的“十分”,似乎是在暗指祂加在百姓身上的税赋,从而使这些饼的圣洁性更加凸显。但祂为何要求“十分之二”而不是十分之一,我不知道;我也认为没有必要更细究。我认为“使这香在饼上作为记念”这句话是指乳香而言;仿佛是在说,这饼因香气调和,便使以色列人的记念得以更新,好叫他们在神面前成为馨香之气。也有人把它译作“纪念物”,而不是“作为记念”,但意思相同。虽然有人认为这饼本身被称为记念,但更适用于乳香;因为随后又补充说,这香同时要作为火祭,就是说,借着这香,这饼仿佛也被当作燔祭献上。“脸面的饼”(希伯来文:לחם־פנים)一词,在《出埃及记》25:30以及其他若干处,英王钦定本都译作“陈设饼”。

Verse 10

“有一个以色列妇人的儿子。”这事发生在哪一年、在旷野哪一站,都不确定。因此,我认为把两个并不相异的案例连在一起讨论是适宜的。很可能这次惩罚的事例与接下来要提到的那一次之间相隔了一段时间;但把两件类似的事连在一起,似乎更能保全历史叙述的次序:其中一人因邪恶亵渎而玷辱神的圣名,被石头打死;另一人则因藐视并干犯安息日而受罚。要注意,前一人的罪行成为一项律法颁布的契机,这律法我们在别处已经解释过;正如俗语所说,良法常由恶习而生。因为在这亵渎者受罚之后,摩西规定,谁都不可亵慢神的名而不受刑罚。神以护理安排,使这严厉刑罚最早显明在一个埃及人的儿子身上;因为既然神这样严厉地为祂名所受的侮辱向一个外邦、异教之后裔追讨,那么以色列人的不敬虔就更无可推诿了;神仿佛从他们母腹中就把他们抱起,在自己怀中养育他们。

诚然,就母系而言,他是出于蒙拣选的百姓;但既然他的父亲是埃及人,他就不能恰当地算作以色列人。那么,若还有任何可施行赦免的余地,人们本可以提出一个貌似合理的理由,说对这样一个外族、并且血统不纯的人,更应从宽赦免。然而,神之名的威严却借着他的死被坚立了。由此可见,在教会子民中,绝不可容许神的名受到亵渎而不受刑罚。我们可以从这段经文学到,在他们受暴虐压迫期间,许多少女嫁给了埃及人,好叫这种姻亲关系保护她们的亲属免受伤害。不过,也可能是这亵渎者的父亲因爱妻子而甘愿流亡;又或者,他的母亲在百姓出离以前已经守寡,因此可以自由地带着儿子一同出来。再说,经文说他“出来了”,并不是指出营外去,而是到了公共场合,好让见证人可以定他的罪;因为若他的罪是在自己家中暗中犯下,他就不会被带来受审。

这件事还值得注意:虽然那亵渎的话是在争吵中脱口而出的,他仍然受了刑罚。的确,若要求因人在怒中说出亵渎的话就应得赦免,那不过是轻浮的遁词;因为当我们向同类发怒时,竟把怒气发泄到神身上,没有什么比这更不可容忍。可是通常,当人被控告犯了亵渎罪时,总把责任推给一时情绪爆发,仿佛每当我们被激怒时,神就该承受这种刑罚似的。动词“נקב”(nakab),有些人译作“说出”,但这里更适合作“咒诅”或“刺穿”;这个比喻很恰当,因为当神的名被侮慢地滥用时,就可说是被刺透了。

Verse 13

“主晓谕摩西说。”所以必须记住,对这亵渎者所施行的惩罚,并不是出于人的任性,也不是出于百姓鲁莽的热心;而是摩西借着神圣启示领受了当宣告怎样的判决。至于神为何要恶人由见证人亲手处死,这在别处已经说明了。这里又加上一项礼仪,就是他们要按手在他头上,仿佛把全部罪责都归到他自己身上。

Verse 15

“你要晓谕以色列人。”由此现在更清楚地显明,第三条诫命的目的,是要神的圣名受当得的尊崇与敬畏,因为凡侮辱这名的,都被判处死刑。摩西用“咒诅”一词,指一切使神的名蒙羞的亵渎污秽之言;例如,有人控告神不公或残忍,或以亵渎攻击祂,或故意在忿怒或放肆中贬损祂的荣耀。因为许多人在被激怒时会发出可怕的亵渎,另一些人则以嘲笑祂来炫耀自己的胆大妄为。下一节中重复两次的第二个动词“נקב”(nakab),在希伯来文中意思是凿空、刺穿,引申义则是揭示、剖明,因此拉丁人说,凡被彻底剖明的,就是“被剥核而出”。这比喻用于侮辱时,其来源也并不太不同。有些人译作“凡说出的人”,这是软弱无力的;我认为“刺穿”在这里非常贴切,而拉丁文中的 proscindere 或 lacerare 也并无多大差别。

至于整体意义,人们大体上是一致的,就是神不愿祂的圣名被人轻慢毁谤;而且,凡人之舌原是为颂赞神而造,却被用来侮辱祂,这实在是令人无法容忍的亵渎。经文也规定了死刑的方式,就是祂吩咐全体百姓用石头打死犯者,好叫众人从这景象中学习:这样污秽大地的怪物应当被除灭。神也借此试验祂百姓的热心,呼召他们全体起来维护祂的荣耀,并武装他们施行报应。而且,祂使这刑罚所约束的,不仅是那些自称敬拜祂的犹太人,也包括寄居在这地、从事谋生事务的外人;这样,祂在对自己仆人施刑时就更显严厉,因为他们更无可推诿。

Verse 17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我们现在进到司法律对第六条诫命的印证;首先,杀人犯被判处死刑。“击打性命”就是致人于死的重伤,正如摩西在《出埃及记》中解释得更清楚。虽然他像立法者那样简略地说话,但毫无疑问,他所判定当死的人,应当经由审判官的判决而被处死;至于执行刑罚的方式,我们将在适当之处看到。如今,虽然神并未把祂所制定的律法推行到绝对完美的程度,但就其原则而言,祂要人清楚而毫无保留地赞同祂的诫命。这也是我从这段经文开始的原因,因为它与第六条诫命正相对应。

Verse 18

神在这里规定,凡使别人受损失的人,都应当赔偿,尽管他未必从中得利;因为就偷窃而言,不应看它带来了多少益处,而应看伤害人的意图,或其他构成罪责的原因。因为可能有人杀了别人的牛,并不是故意要伤害对方,而是在一时愤怒或未经预谋的冲动中, nevertheless 使对方遭受了损失。因此,无论人以何种方式犯了过错,使别人变得更贫乏,他都被命令补偿所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凡不约束自己,不像顾念自己的利益那样顾念邻舍利益的人,在神面前都算为犯了偷窃之罪。然而,这律法的目的,是叫没有人因我们而受亏损;若我们顾念弟兄的益处,这目的就能达到。

Verse 19

“人若使他邻舍有残疾”,神现在也使那些用殴打残害邻舍身体的人受刑罚;这是必要的,因为否则,那些极其邪恶、又擅长伤人的恶徒,就会打断弟兄的腿或胳膊,然后不仅嘲笑那个可怜的人,也嘲笑神和祂的律法。所以,若有人损伤了他人的肢体,就设立了报复法,这在其他民族中也曾实行。但神如此明确规定应当在何时、以何种方式施行报复,是为了不让这律法像盖利乌斯书中法沃里努斯攻击《十二铜表法》那样,落入愚妄诡辩的口实。十人委员会的话的确过于含糊:“如果你折断了我的肢体,在没有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就必须施行同态报复。”但神并不是一开始就命令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祂先表明,这只适用于人明知故犯、故意施加伤害的情形。因此,祂并不追究偶然的击伤,只追究预谋的罪行。

若有人反对说,不同人的肢体几乎不可能被折断得完全相等,这反对是徒然的;因为神的用意无非是要人因刑罚的严厉而惧怕,从而不敢伤害别人。因此,这两件事被连在一起:人若杀人,自己就当死;若人夺去了别人生命的一部分,就要受类似的剥夺。同样,这一区分的意思也是:牲畜的损失可以赔偿;但若人被杀了,就不能用金钱作出公正的补偿。这是我们所知道关于“同态报复法”最早的记载,后来希腊人和罗马人也采用了这种“以同还同”的原则。在罗马,这构成了古代著名《十二铜表法》的一部分;不过后来刑罚被改为由裁判官酌定的金钱罚款。在大多数文明国家,这原则或多或少都存在;在教会法中,对于一切诬告者,也完全照此执行。可是,这类事情从来没有交给私人报复;而是在事实查明之后,由官长判定刑罚。

否则,“同态报复法”就会彻底毁坏社会的安宁,播下仇恨、报复和各种不仁爱的种子。据费斯图斯所记,《十二铜表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如下:“如果他折断了肢体,若不与对方和解,就实行同态报复。”这与摩西律法形成了惊人的对应。参见奥卢斯·盖利乌斯《阿提卡夜话》20卷1章;那里措辞略有不同,如同加尔文文本中的写法。法沃里努斯的反对意见是,这律法根本无法执行;因为如果要以同样的伤害报偿同样的伤害,例如以一处伤口还一处伤口,那么就必须谨慎确保那伤口在各方面都完全相同,不能更长,也不能更深;若稍有差异,就又会引出新的报复,如此无穷无尽。

Verse 22

“你们要有一样的条例。”为免以色列民照他们惯常的骄傲,以为只有亚伯拉罕的后裔享有特权,这律法也扩展到外人;神藉此表明,全人类都在祂的看顾之下,因此祂不愿那些最远离的人暴露在不敬虔之人的放纵强暴之下。在别的事上,祂为祂所拣选的百姓设立了特殊权利;但在这里,因为祂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了所有的人,毫无例外,所以祂把他们都置于自己的看顾和保护之下,使任何人都不得伤害他们而不受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