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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 第 21 章 · 约翰·加尔文

加尔文注释 · Calvin's Commentaries · 原作公版

Verse 1

1. “你要告诉祭司。”以下这一切都趋向同一个目的,就是要使祭司借着显著的记号与其余百姓有别,仿佛从常人中分别出来;因为那些代表基督位格的人,当有特别的洁净。诚然,这里神所赐的诫命似乎是关于细小而无关紧要之事;但我们先前已经说过,律法中的礼仪仿佛是台阶,使以色列人可以藉此上升,学习真正的圣洁。保罗所说“操练身体,益处还少”(提摩太前书 4:8),这话固然始终是真的;但律法之下那些古时影儿的用途,必须按其目的来衡量。因此,虽然遵守这里所论之事本身并不足以大大讨神喜悦,但因它有更高的指向,轻看它就是有罪的。如今,祭司固然因此受警戒,要按其职分的圣洁更加殷勤地操练圣洁;然而,神主要的用意,是要彰显那完全圣洁的形象,而这形象最终在基督里得见。

第一条律法禁止哀悼:对大祭司是绝对而毫无例外地禁止;对亚伦的众子则有若干明定的限制。因为神在别处虽然普遍禁止百姓效法外邦人过度哀悼的风俗,但在这里,祂对祭司的要求更高,就是要他们连别人所许可的通常哀悼也当禁戒。正如我们将要看见的,这禁令后来因一件真实发生的事再次被重申;因为当拿答和亚比户献上凡火,被从天而来的火烧灭时,神准许众百姓为他们哀悼,惟独祭司不可如此;但在那次,神又重新确认这一般性的律法,免得祭司因死人而使自己沾染污秽;并且在那里,甚至连家中的丧事也禁止哀悼,好叫他们无论多么悲伤,都安于神的审判。因为这样一来,他们会在履行职分上受到拦阻;因为哀悼的人不可以进入圣所。所以神以死亡威吓他们,若他们连近亲之死也不约束自己的忧伤。

可是,正如别处所说,当我们失去弟兄或朋友时,能这样抑制自己的情感,使悲苦不致胜过我们的顺服与心灵的平静,这实在是一种少有的美德。因此,祭司堪作榜样的敬虔,便在这里受了试验。并且,不哀悼也表明对蒙福复活的盼望。所以,祭司被禁止为死人哀悼,是要使其余百姓在忧伤中从他们那里寻得安慰。这一切都在基督里真实而充分地成全了;因为祂虽然不仅承担忧伤,也承受死亡最极深的惊惧,却毫无玷污,并且荣耀地胜过死亡;因此,单单回想祂的十字架,就足以擦去我们的眼泪,使我们充满喜乐。

如今,经上说“他们不可亵渎他们神的名”;又论到大祭司说“也不可出圣所”,这理由正印证了我刚才所说的:禁止他们哀悼,是因为这会妨碍他们履行职分;因为他们悲哀憔悴的样子,在某种意义上会玷污神的圣所,而圣所中本不该出现任何不相称的事;并且他们既已沾污,就不能再为百姓作祈求代求的人。因此,神吩咐他们保持纯洁,远离一切污秽,免得他们不得不离开职任,离开他们所看守的圣所。再者,从紧接着附上的理由,我们也得知这预表是在基督里成全的:因为圣膏油在大祭司头上;借此神表明,祂的荣耀和尊荣绝不可被任何污秽所玷污。至于字句本身,首先,亚伦其余后裔比大祭司所得的自由更大;但也仅限于可为父亲、母亲、儿女、亲兄弟和未出嫁的姐妹哀悼。为免他们因自高而越过界限,经文明确禁止他们甚至为首领之死披上哀丧。

毫无疑问,神出于宽容而许可他们的这种哀悼,本身并不完全合宜;但神顾念他们的软弱,免得过严的约束反而逼他们陷入情绪的失控;然而神虽然宽待他们,仍然使他们与众人有别。使自己“沾染污秽”,正如我们先前所见,等于为死人举哀、办理丧礼或前往埋葬;因为人的死亡宣告了神的咒诅,所以尸体会以传染一般的污秽沾染那触摸它的人;再者,只要容许并且仿佛激发哀哭,人的情感本身就必然会爆发为不耐烦。至于不可使头顶光秃的禁令,连普通百姓也不被允许这样做;但神特别禁止祭司如此,好使他们受更严的约束。关于大祭司,除了上述例外之外,还另有更高的规定,就是他“不可蓬头散发,也不可撕裂衣服”;这在别处也曾吩咐亚伦的众子。

但在这里,别人可行的事却在大祭司身上被定为不可;这本是合理的,因为他理当显出一种特别的节制与庄重;所以,这里提醒他职分的尊荣高过众人,好叫他承认自己所负的责任也更大。总而言之,既然祭司职分就是神的圣洁,就不可与任何污秽混杂。

Verse 7

7. “他们不可娶妻。”第三种洁净是在婚姻本身上,好使祭司的家纯洁,不受任何羞辱。如今,神也借着保罗的口吩咐,应当拣选那些善于治理自己家的人作牧者,他们的妻子贞洁端庄,儿女举止得体(提摩太前书 3:2提多书 1:6)。律法之下也是出于同样的缘故,免得那些被立来治理教会的人因家庭中的恶行而被人轻看藐视。但神尤其顾念基督的祭司职分,免得它受人蔑视。当时,人娶被丈夫休弃的妇人为妻并不受惩罚,虽然这种结合在神眼中并不合法;律法也没有禁止普通人娶失贞的女子;然而,对众人所许可的事,神却在祭司身上定为不可,为要使他们远离一切羞辱的记号。这理由也明明说出来了,就是祂要祭司为圣,因为祂已经拣选他们归自己;因为若百姓不尊敬他们,一切宗教便都要变得可轻蔑了。因此,为保守他们的尊荣,神吩咐他们务要谨慎,不可使自己陷于羞耻。最后,为更高度地表明人当敬重他们神圣的职分,祂提醒他们,这职分关系到全体百姓的福祉:“我耶和华使他成圣”(利未记 21:15)。神在这些话里表明,那使他们被拣选为祂产业的收纳之恩,乃是建立在祭司职分之上的。

Verse 9

9. “若祭司的女儿。”对祭司所要求的节制与贞洁,也延伸到他的女儿;并且借着提喻,一切与良好管教有关的事都包含在这一点之下,就是说,他的儿女应当受教,学习美德,并养成端正纯洁的品行。若祭司的女儿行淫,就被宣告要受重罚,因为她可耻的放荡还夹杂着亵渎圣物的罪。但侵犯神的圣所绝不是轻罪;若祭司容忍自己的女儿有这样的恶行,他就不能严厉惩治外人同样的污秽;更进一步说,除非他先从自己家中开始,否则他便无权惩办罪恶。

Verse 13

13. “他要娶处女为妻。”对大祭司要求得更多,就是他不可娶寡妇,也不可娶别支派的女子为妻。关于后一点,确实可能引起一个问题:这里的复数字是否应限定为单一支派,虽然这词在别处是用于全体的。但若更仔细考察,就显然可见,“他的民众”就等于“本族中的人”。然而,若祭司的妻子只需从亚伯拉罕的子孙中选取,那么这里对祭司就并没有什么特别要求了。我承认,大祭司们也曾娶别支派的女子为妻,例如出于犹大支派的以利沙伯嫁给了撒迦利亚;但既然这里把大祭司与其余众人分别出来,我看不出为何一条专门关于他的律法或特权,就必须推广到亚伦所有的后裔。关于这一点,若有人有不同看法,我也不愿争辩。但无论如何,既然他呈现了基督最明亮的预表,那么在他身上显出更高、更完全的圣洁,乃是合宜的。

这个限制的用意,就是要他的妻子既未曾认识别的男人,便能显出与她身份和神圣尊荣相称的贞静。若有人反对说,年老的祭司娶年轻女子为妻,既可笑又有失体统,并且会带来许多不便;我回答说,特别的规条应当这样解释,不可使之妨碍一般原则。若一个衰老的老人恋慕年轻女子,那就是卑鄙而可耻的情欲;并且他若娶她,也是在亏负她。由此还会生出嫉妒和悲惨的焦虑;或者他会愚昧地、溺爱地想保住妻子的爱情,以致把一切庄重都丢弃了。

神禁止大祭司娶处女以外的女子,并不是要违背这条由天性和理性所规定的法则;相反,祂乃是顾及年龄,要婚姻中仍保持贞静与得体,以致若祭司年纪较长,他也该娶与自己年龄不要相差太远的处女;但若他已经衰败,因年老几乎不再适于婚姻,那么那条规定他要娶处女的律法,与其说是命他去承受诸多烦恼并招致普遍讥笑,不如说是劝他守独身。

Verse 17

17. “你告诉亚伦说。”这里禁止凡身体有明显残疾的祭司靠近祭坛。我不想细究摩西所列举的各种残疾,因为这里所立的原则,与后来应用在祭物上的原则相同,就是所献的必须是完全无缺的。因为神弃绝一切有缺陷、残损之物,为要使以色列人知道,若不是具备完全全备的祭牲,就不足以为罪作赎罪;同样,这样的要求也理当加在祭司身上,因为他若不是毫无瑕疵,就不能作神与人之间的中保。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外在预表与属灵完全之间的对应,而这种属灵完全只存在于基督里。神不能容忍祭司身上有任何缺陷;由此可见,人所当盼望的,乃是一位具有天使般纯洁的人,他要使神与世界和好。因此,这里所列举的身体残缺,应当转移到灵魂上来理解。

“献饼”借着提喻也包括别的供物,以及祭司按班次所行的一切律法礼仪;摩西紧接着的话也证实了这一点,因为他在饼之外,也提到一切“火祭”。我们在别处已经看见,凡睾丸受伤的人都不得进入圣所,甚至不可踏进院子;但就祭司而言,这里还有一个特别的理由,就是免得他们因自己的缺陷玷污圣所。由此可见,基督的代求对我们何等必要;因为若不是祂完全的洁净洗去我们的污秽,我们所献上的任何祭物都不过是污秽而不可悦纳的。此外,还值得注意的是,神的圣所会因任何缺陷或不完全而被玷污;因此,人若把出于自己的东西擅自呈到神面前,就被定为亵渎,绝不可能凭任何功德赢得神的喜悦。

Verse 22

22. “他可以吃他神的食物。”神确实准许他们吃祭物,因为他们天生的缺陷所带来的不洁,并不妨碍他们分受这些圣洁的食物;只是禁止他们以中保的身份出现在神面前,为使祂得以平息。在这里,律法礼仪本身的不完全也显露出来;因为在人间找不到任何东西,能够充分表明真实的本体。既然人的缺陷使那两件本来相连的事,就是尊荣与重担,不得不被分开,以色列人便因此受提醒:另有一位祭司是应许给他们的,在他里面,一切美德与完全的成全都毫无缺欠。最后,摩西说,他不仅把神的命令传给亚伦和他的儿子,也传给全体百姓;因此,即便其中最卑微的人,若祭司在什么事上有亏缺,也可以作他们的监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