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这个名称并不是包括一切女性亲属;因为父系或母系的表亲之间是被允许通婚的。这里必须把它限制在神随后所列举的那些亲等上;这不过是一个简短的前言,宣告有某些亲属关系的等级,会使婚姻成为乱伦。
因此,我们可以把这里所说的血亲女性界定为下面紧接着提到的那些人:儿子不可娶母亲,女婿不可娶岳母;父系或母系的叔伯舅父不可娶侄女,祖父不可娶孙女,兄弟不可娶姊妹,侄子不可娶父系或母系的姑母姨母,或叔伯舅父的妻子;公公不可娶儿媳,兄弟不可娶兄弟的妻子,继父不可娶继女。罗马法与神所规定的法则是一致的,仿佛其制定者是从摩西那里学会了什么是合宜、什么是合乎自然的。
神常用“露下体”这句话,是要激起人的憎恶,好叫以色列人更加谨慎地防备一切乱伦。希伯来词“ערוה”(gnervah)本意是“赤身露体”;所以有人把它主动地译作“你父亲的下体”,也就是你父亲所露过的子宫;但这种意思并不适用于“你女儿的下体”“你儿媳的下体”或“你姊妹的下体”。因此毫无疑问,摩西要表达的是:这是一件污秽可耻的事。
我们必须记得,正如我先前已经暗示过的,这里所定罪的,不只是婚外的乱伦关系,也划定了婚姻所不可越过的亲等。诚然,这也是神为古代百姓所设政治体制的一部分;但我们必须牢记,这里所规定的一切,都是从正直本身的根源,并从神安置在我们里面的自然情感推导出来的。那些对圣经知之甚少的人自作聪明,主张既然律法已经废除,摩西加在本国人身上的义务如今也已解除,这种机巧实在荒谬(87);因为从上文所解释的前言可以推知,这里所给的教导并不只是政治性的,也不应当被看作只是政治性的。
因为既然列国都因私欲而陷入乱伦,神为要把贞洁灌输给自己的百姓,就说:“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不可效法埃及地和迦南地的行为。”然后祂又加上,男女婚配在哪些血亲和姻亲亲等之内是被禁止的。若有人再反驳说,许多国家都违反的事,不应当算作外邦人的律法,那么回答很容易:东方盛行的野蛮习俗,并不能废掉那与外邦人可憎之事相对立的贞洁;因为凡属自然的,决不能因任何共识或风俗而被废除。
总之,这里所陈明的乱伦禁令,绝不是那种会随时间地点而通常被废止的律法之一;因为它是从自然本身的泉源流出,并建立在一切律法那永恒不可侵犯的普遍原则上。神明确宣告,外邦人中流行的风俗是祂所不喜悦的;为什么呢?无非因为自然本身就排斥并厌恶污秽,哪怕人以投票赞成也是一样。因此,当神要借着这种区分,把祂所拣选的百姓与外邦列国分别出来时,我们就可以确知,祂命他们所当避开的乱伦,乃是绝对的污秽。
保罗甚至在一件很小的事上,也把自然律摆在我们眼前。因为当他教导妇女在公共场合不蒙头是不体面、不合宜的时候,他要她们思想:若以剃光头发的样子公开出现,是否合宜;最后又说,自然本身也不许可这样(哥林多前书 11:14)。所以我看不出,有什么理由可以借口这是政治性的律法(88),就废掉自然的纯洁;而神的律例与外邦人的败坏之所以有分别,正是由此而来。
若这项规范只是建立在某一民族的利益、某个时代的习俗、当前的需要,或任何其他境况之上,那么从中推导出的律法就可能因新的缘故被废止,或者就某些人而言,因特别特权而获准豁免;但既然它们立法时所顾念的只是自然永久的体统,那么连豁免都不应当被允许。诚然,可以下令说某事合法且不受处罚,因为君王有权免除刑罚;然而,没有任何立法者能够使自然宣告为邪恶的事不再邪恶。若暴君般的狂妄胆敢尝试,自然之光也会立刻显明并得胜。
从前,克劳狄乌斯皇帝娶了自己的侄女亚基帕娜(89);为要掩盖羞耻,他促成了一项元老院决议,准许这类婚姻;但除了一个被释放的奴隶之外,没有人效法他的榜样。因此,公正而理性的人必承认,即使在外邦民族中,这律法也被视为不可废除,仿佛已经植入并铭刻在人心里。正因如此,保罗为要更严厉地斥责继子与父亲之妻的乱伦,就说,这样的事“就是在外邦人中也没有的”(哥林多前书 5:1)。
若有人反对说,新约并没有禁止我们这类婚姻,我回答:新约也没有明文禁止父亲娶女儿,也没有禁止母亲嫁儿子;难道因此,近亲之间就可以像牲畜一样混杂结合吗(90)?虽然保罗明说的只是一种乱伦,但他借着外邦人的例子来说明这事的可耻,至少要叫我们看见:若外邦人中都显出更多的端庄与贞洁,我们岂不更当羞愧?事实上,同一位保罗还有另一段劝勉,对我来说已经足够;他在腓立比书写道:
“凡是真实的、可敬的、公义的、清洁的、可爱的、有美名的;若有什么德行,若有什么称赞,这些事你们都要思念。”(腓立比书 4:8)
至于直系尊卑亲属,父女或母子之间的结合,显然有一种极其怪异的不体面。一个放荡的诗人(91)在要讲述密耳拉疯狂的乱伦时说:
“女儿们,父亲们,离开我的歌吧, 我要歌唱可怖之事。”
在旁系亲属中,父系和母系的叔伯舅父代表父亲,姑母姨母代表母亲;因此,与他们结合也被禁止,因为那同样有近似的不合宜之处。姻亲关系也是同样的规则:继母或岳母被视同母亲,继女或儿媳被视同女儿;父系或母系叔伯舅父的妻子,也当视同母亲。虽然这里未必逐一明确提到所有情况,我们却必须按类推来判断什么是被禁止的。父系或母系的叔伯舅父在这里没有明文禁止娶侄女;但既然侄子被禁止娶父系或母系的姑母姨母,那么较低等级与较高等级之间的相互关系,就必须同样成立。若有人争辩说二者有差别,摩西所加上的理由就足以驳倒他,因为经上说:“她是你父亲或你母亲的近亲。”由此可见,侄女若嫁给父系或母系的叔伯舅父,也构成乱伦。至于兄弟姊妹,神宣告:娶姊妹为妻,即便不是同母,也是不合法的;因为祂禁止露姊妹的下体,无论她是你父亲的女儿,还是你母亲的女儿。
(87)特利腾大公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条法令宣称:“若有人说,只有《利未记》中所列的那些血亲和姻亲亲等,才能阻止婚姻并使已订立的婚约无效;教会不能在其中某些情形给予豁免,或设立更多阻碍并使婚约无效的亲等,就当受咒诅。”Lorinus 也说:“本章关于亲等的诫命,并非全都纯然属于道德和自然法,其中有些是积极性的、司法性的,因此本身并不约束基督徒,故教会可以在某些情形中给予豁免。”
(88)“借口摩西的律法已经止息。”
(89)“克劳狄乌斯不再等待,便在广场上出面接受祝贺;进入元老院后,他请求通过法令,使叔父与兄弟之女的婚姻今后也被视为合法。然而,除了罗马骑士提图斯·阿拉狄乌斯·塞维鲁之外,没有找到另一个愿意缔结这种婚姻的人;多数人认为他是为了讨亚基帕娜的欢心才这么做的。”见塔西佗《编年史》12:7。
(90)“难道因此他们就可以像野兽一样混乱交合吗?”
(91)奥维德《变形记》10:300:“我要歌唱可怖之事;女儿们,父母们,都远离这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