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节 10.“凡以色列家中的人……”神在这里不仅判定凡因吃血而玷污自己的人当死,而且宣告,即使他们逃脱了审判官的手,祂自己也必向他们施行报应;因为祂不仅规定审判官按理当做什么,也宣称施行刑罚的职分属于祂自己。因为,如果我们思想这律法的用意,这并没有什么可惊讶的;虽然以人的死来偿还牲畜的血似乎并不相称,但我们仍必须记得,这种教导方式(22)对于一个粗野的民族是必要的,免得他们迅速陷入野蛮之中。然而,恐怕他们抱怨血不再有任何用处,神就提醒他们,既然血是为赎罪而赐下的,若他们还不以这样大的恩惠为满足,就实在是极其忘恩;而且,既然血是他们用来平息神的代价,这样的用途显然远比作食物更可取。因此,如果他们想把原本归于祭坛、为使神与人和好的血,转作日常食物,摩西就是在间接责备他们的忘恩;因为当神夺去他们吃血的权利时,祂留下了更美之物,本足以使他们大得满足。
但我们在别处(23)已经看见,血是怎样为人的生命赎罪的,也就是以圣礼性的方式;关于这一点,必须注意,那本来专属于基督的事,借着转喻被归给这些预表和象征;但这种相似并非空洞无效,因为祖先们既然在外在的祭祀中领会基督,赎罪就在其中真实地显明出来。在这里,我也不认为“寄居的”是指一切因经商等事务来到他们中间的外来者,而是指那些已经归身于敬拜神的人;因为许多外邦人离弃了他们的迷信,接受了割礼,所以这样的人理当明确地受律法约束,免得若律法不涉及他们,他们就会推辞不肯顺服。因此,这一点必须略加说明,免得我们以为外邦寄居者也被禁止吃血;其实他们甚至可以购买被野兽撕裂的牲畜之肉作食物(24)。
然而,既然律法以前的列祖已经禁戒吃血,而这禁令又并不属于第一块法版或礼仪性的敬拜,因此当使徒废除礼仪律时,他们也不敢立刻准许人自由地吃血,免得这件新奇而不习见的事引起极大的绊倒(使徒行传 15:20)。所以,为免这样一件微小的事在众教会中造成致命的分裂,他们吩咐外邦人不可吃血;并说明理由说,那些素常诵读摩西书的人会因这创新而受到搅扰。不过,这只遵守了很短一段时间,正如我们从保罗所说的话可以看出来(25)。后来竟有人带着迷信和失当的热心,把这规条保留到特土良的时代。
(22)“Hanc paedagogiam.” 拉丁文。法文作“这幼稚的教训”。
(23)参见《出埃及记》12:21的注释。
(24)参见《申命记》14:21的注释。
(25)这里拉丁文本没有引文,但法文作:“这一点可以从圣保罗写给哥林多人的话中看出来。”加尔文在《使徒行传》15:28的注释中说:“我们知道,这条律法在骚动和争论一旦平息后,就被保罗废止了;因为他教导说,没有一样物是不洁净的(罗马书 14:14),并且准许人吃各样食物,甚至包括祭过偶像之物(哥林多前书 10:25)。”特土良在《护教篇》第9章中也有相关论述。又可参见宾厄姆《基督教会古事》卷17第5章第20节,其中说,天主教会几乎直到奥古斯丁时代仍按使徒给外邦归信者的规条禁戒吃血,因此古代教会法规定,所有圣职人员都必须禁戒,否则就要被革职;但也有人把这只看作暂时性的命令,所以从奥古斯丁的话看来,这条规矩在非洲教会中并无约束力。想进一步了解的人,可参考库尔切莱乌斯就此题所写的长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