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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记 第 27 章 · 约翰·加尔文

加尔文注释 · Calvin's Commentaries · 原作公版

Verse 1

1.“你要做一座坛。” 这里所描述的是燔祭坛(holocaustorum);不过,这样称呼它乃是用提喻法,因为在那里焚烧的不仅有整只祭牲,也有其中的一部分,如我们在《利未记》中将会看到的。燔祭之所以得名,是因其“上升”,藉此以色列人被提醒,他们需要得洁净,才能上到神那里;同时也受教知道,肉体中无论有怎样的败坏,都不妨碍这些祭物在神面前蒙悦纳,成为馨香之气。很明显,从人类起初开始,就已有燔祭;那时并无成文律法,这乃是借着神的灵隐秘的感动所指示的。我们也不可怀疑,他们借着这个记号受教知道:肉体必须被圣灵焚烧,好叫人可以正当地把自己献给神;并且他们也在这预表之下承认,基督的肉身必须从神圣的大能领受这一切,好成为使神得满足的完全祭牲;正如使徒所见证的,祂是借着圣灵将自己献上的(希伯来书 9:14)。

不过,这题目以后还要更充分地论述。这坛的构造,是使祭物可以放在其中所设的网子上,因此从外面看是被坛的外层包住的。灰要收在盘中,免得散落地上被人践踏,也好借此教导人,连圣物的余剩之物也当存敬畏之心对待。祭牲要拴在从四角伸出的四个角上,这从诗篇 118:27 的话可以看出来:“当用绳索把祭牲拴住,牵到坛角那里。” 这也是正当献上属灵祭物的起头,就是肉体一切的私欲都当被制伏,仿佛被掳去归顺神的顺服。所以连基督也是这样,虽然祂里面没有任何不受正当约束之处,祂却仍然被捆绑,为要证明祂的顺服;正如祂所说:“不要照我的意思,只要照你的意思。”(马太福音 26:39)这坛用杠抬着,免得必须预备不止一座;否则,若他们要走远路,就可能因搬运困难,被迫在坛造好之后把它留下。

这样一来,就会成为迷信的种子和根基,因为别的坛都不能再建,建了也不正当。

Verse 9

9.“你要做院子。” 在圣所之外分有两个院子,一个归祭司,另一个则为全体百姓所共用。前者还附有房间,利未人住在那里,负责看守会幕;因此有时“院子”这个词会用复数,尤其是在《诗篇》中(诗篇 64:4)。这里所说的是百姓的院子,他们在那里分别祭牲为圣,献上祷告,并与神和好。以色列人既被禁止进入圣殿,就借此向他们显明了人类的光景;但同时他们也被提醒,人虽然是不配的弃绝者,只要单纯地寻求神,并以合宜的谦卑记念自己的不配,神仍接纳他们。因此,大卫就以这安慰为夸耀:“我宁可住在主的院宇中,也不愿住在恶人华美的帐棚里。” 院子由四幅帷子构成,其中南北两边各长一百肘,由二十根柱子支撑,柱座是铜的,柱顶和杆子是银的;东西两边各长五十肘,由十根柱子支撑。

这里所说的长度,不是从地面往上的高度,而是指两端相对角之间的长度;因为正如出埃及记 27:18 所说,院子的长度是宽度的两倍。后来摩西又提到两边,并各定十五肘,这似乎会显得矛盾;但他随即提到遮盖院门的门帘,并把它定为二十肘,于是就没有矛盾了。这样尺寸便完全正确,经文也前后一致;因为他在出埃及记 27:13 说东边的帷子共五十肘之后,又进一步解释说,门两旁各有一幅帷子,中间另有一幅遮门的帘子,合起来总共五十肘。门要用帘子遮住,是要使以色列人每逢进入圣所时,都在心里思想:这并不是一个俗常或公共(promiscuum)的地方;但若他们以纯洁和贞正来到那里,就可以确实相信自己安稳在神的保护之下。

最后,在这个预表中也向他们显明了圣物的威严,使他们可以恭敬地亲近敬拜神;同时他们也被提醒自己的不配,好在神面前更加自卑,并叫惧怕生发悔改;此外,也借此教导他们在求知的欲望上应当节制,不可过分好奇。外邦人的宗教也有隐秘的内殿,目的相似,但原因却全然不同;因为那是粗鄙的宗教,借着黑暗和无知的伪装来博取敬畏。神却不同,祂一面使自己的百姓持守谦逊与单纯,一面又把律法摆在他们面前,使他们可以从中学习凡对他们合宜且有益于知道的事。

Verse 20

出埃及记 27:20。“你要吩咐以色列人。” 我把这两段经文从别处移到这里,因为它们与会幕的事奉有关;以色列人受命献上足够七盏灯所用的油。正如我们已经看见的,这记号所表明的真实意义,乃是神圣的光照和圣灵的恩典;因此,神要求纯净的油,也就是不浑浊、不掺杂渣滓的油,因为若它在任何方面有缺欠,就会减损这奥秘的尊贵。所以,这油的纯净表明其中所指的并不是什么卑下或凡俗之物;同时也叫以色列人带着清洁的心,并以适当预备和端正的态度,来思想这属灵的光。祂又再一次强调,油必须按时在适当的时候供应,使灯常常点着;这样,以色列人就可以学会,没有什么比幽暗和黑暗更与敬拜神相抵触;并且这事不应当时断时续,而是圣灵的引导当如长流不息一般从天上照耀下来。

因此,在所引用的第二段经文中,祂三次重申“常常”这个词,为要表明真光在任何方面都绝不可熄灭。神把这职责吩咐给祭司,因为他们解释律法时,应当作光的执事;而大卫称这律法为“我脚前的灯,是我路上的光”(诗篇 119:105)。但既然人并没有能力使自己的心灵得着属灵的光照,那么百姓献油又是什么意思呢?我回答说,在律法的预表中,各个部分不应被过于拘泥地硬套到规则上,仿佛外在记号中没有一样不是与实体完全对应的;再者,虽然人本来一无所有、没有什么出于自己的东西可以献上,但为了使他们在竭力事奉神时更加殷勤,神理当要求他们把自己和自己所有的一切都献给神。在末了加上“永远的定例”这句话,你应当理解为:直到那些由灯台及其灯火所预表之事真实显明的时候为止。这一点我已经在《创世记》中讨论过。

它被称为“出于以色列人”的定例(a filiis Israel),因为神要求他们遵守;除非人更愿意照耶柔米的译法,把它译为“在以色列人面前”(coram)。别人的解释,如“在以色列人中间”(apud),或解释为从父亲传给儿女,都较为生硬,而且完全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