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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25 章 · 约翰·加尔文

加尔文注释 · Calvin's Commentaries · 原作公版

Verse 1

这里所吩咐的是节制与仁慈,因此这是第六诫的补充。总意是:若有人经审判被判受鞭打,惩罚就不可过度。然而,这里所说的是一种法学家称为“适度惩戒”的刑罚,其尺度应当是:身体虽被鞭打撕裂,却不至于残废或毁容。因此,既然神连对有罪的人也如此宽容,甚至抑制本来公正的严厉,那么他更要人顾惜无辜之血;既然他禁止审判官施行过分苛酷,他就更不会容忍私人对弟兄动用暴力。但必须这样约束人的热心,因为审判官即便在别的方面并不不公,也常常对较轻的过犯像对严重罪行一样严厉。这里并不是规定一律相同的刑罚,好像所有人都要受同样数目的鞭打;只是禁止审判官为一项罪责判处超过四十鞭。如此,责打罪犯时便是有分寸地进行,而不是在无须计数时那样任意乱打;并且也不至于使他们后来受损,以致失去任何肢体的功用。

出于同样的用意,神要审判官亲自在场,好借他们的权柄防止一切过度;并且又加上理由,免得你的弟兄因受了过度的鞭打,“在你眼中显为下贱”。这可以从两方面理解:或者是说,免得他的身体因鞭伤而毁形,以致容貌可憎;或者是说,免得他因永远蒙受羞辱和耻辱而心志沮丧,因为我们知道,被人讥笑侮辱是何等痛苦、何等辛酸。还有第三种解释,有些人更喜欢,但太牵强了,就是免得他像卑贱可鄙的牲畜一样死去;因为神所顾念的,只是要这可怜的人因受惩治而得改正,而不是因蒙羞而变得麻木不仁。犹太人在琐碎之事上总爱炫耀自己的热心,于是想出一种幼稚的防范,好像要更严格地遵守这律法;因为他们拘泥到连第四十鞭也不肯打满,反而减去一鞭,以求取一种空洞的怜悯名声,仿佛他们比神自己更有智慧,也比他更仁慈。

人若胆敢凭自己的头脑发明任何与神的话相抵触的事,就会落入这样的愚妄中。这种迷信在保罗时代已经盛行,正如他所说:“被犹太人鞭打五次,每次四十减去一下。”(哥林多后书11:24) (43)“法学家所称的适度惩戒。” (44)这种解释在普尔的《综览》中归于瓦塔布卢斯。

Verse 4

这段经文本来更适合归在诫命的补充条文之中;但因它是对前面法令的印证,所以把它们连在一起是合宜的。尤其是因为其忠实的解释者保罗宣告,神颁布这条律法并无别的用意,只是要劳作者不被夺去其应得的工价(哥林多前书9:10);因为当他论到福音执事当得的供养时,就引用这条经文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又恐怕有人反对说,牛与人毕竟不同,他便补充说,神所关心的并不是牛,而是那些劳苦工作的人。然而,我们必须记住:人受教于公义,甚至对于牲畜也有义务实行公道;因为所罗门借着比较,很恰当地彰显了亏待邻舍的不义,说:“义人顾惜他牲畜的命。”(箴言12:10)总意是:我们应当甘心乐意地支付合理之物,并且每个人都当严于律己,尽上自己的本分;因为如果我们尚且有责任供给牲畜所需的食物,就更不应等到人不断催逼我们,才把他们应得的给他们。

Verse 5

这条律法与那条准许已经聘定妻子却尚未迎娶之人回去娶她的律法有些相似,因为两者的目的都是要为各人保全自己所拥有的产业,使他不必把产业留给外人,而能有自己身体所生的后嗣;因为当儿子承继并代表父亲时,似乎几乎没有发生什么变更。由此也清楚可见,神何等喜悦人不被剥夺其产业,因为他甚至为将死之人作了安排,使他们那原不愿无憾无怨地交给别人的东西,得以保留给自己的后代。因此,若亲属不设法补救死者无子的处境,这种不近人情就被算作某种盗窃。因为既然无子被看作是神的咒诅,那么在这种光景中,仍可盼望借来的后裔,使名字不致全然断绝,这便成了一种安慰。既然我们如今明白了这律法的用意,就还当注意,“弟兄”一词并不是指亲兄弟,而是指堂表兄弟及其他亲属,这些人与其亲属的寡妇结婚并不构成乱伦;否则神就成了自相矛盾。

但这两件事完全可以并行不悖:一方面,谁都不可露自己弟兄的下体;另一方面,寡妇在未从丈夫的某位亲属为他立后之前,不可嫁到丈夫家族之外。事实上,波阿斯娶路得,并不是因为他是她亡夫的兄弟,而只是因为他是近亲。若有人反对说,其他亲属同住的情形并不太可能,我回答说,这段经文被人错误地理解为真正同住,好像他们住在同一所房子里;其实这命令只是对那些住得相近的亲属说的,因为住得近,便于把寡妇接到自己家中;若有人住得很远,那么双方就都有自由在别处寻求这条规定的实现。神断不会认可乱伦的婚姻,因为他先前已经表明对此深恶痛绝。

并且,正如我前面所说,同样的必要性无疑也加在那妇人身上,要求她向前夫的亲属献上自己;虽然这事带着几分严苛,但她似乎至少应当为着亡夫的纪念,甘心为死者立后;然而,若有人有不同看法,我也不愿为此与他争辩。只是,如果她并无此义务,那么她主动上前就显得荒谬了;而她之所以控告那位拒绝她的亲属,也不可能有别的缘故,不过是要取得嫁到别家去的自由。然而,不大可能在不给他申辩机会的情形下,就定他受羞辱的刑罚,因为有时他可能提出正当的拒绝理由。因此,这种羞辱只是对不近人情或贪婪的惩罚。借着交出鞋子,他放弃了自己亲属的权利,并把这权利让给别人;因为他对待死者如此无情,就不配再享受亲属关系所带来的任何益处。

Verse 11

这条律法表面看来很严厉,但它的严峻恰恰显明贞洁端庄在神眼中是何等可喜;相反,他又何等憎恶淫猥不洁。因为若在争斗激烈之际,人在情绪激动中还多少可以为过当的行为找到借口,妇人抓住不是自己丈夫之人的下体,尚且被视为应受如此重罚的罪;那么若有妇人受情欲驱使而行这类事,神就更不会赦免她的淫荡了。我们也不可怀疑,审判官在惩治猥亵之事时,理当由小及大地推论。这里又加上威吓,免得刑罚过于严厉这一点使他们在执行时心生姑息,懈怠从宽。故意攻击人身体那部分,本就是无可推诿的放肆,因为一切贞洁的妇女,照着本性,对那部位的观看和触碰都会自然退避。

Verse 17

我们在别处已经看见,亚玛力人是最先敌对攻击这百姓、企图阻断他们行程的人;摩西也曾叙述神对他们所宣告的判决,如今他吩咐百姓去执行。于是,神起誓要世世代代与他们争战;并且为了使他的警告不致落空,他指派自己的百姓为他们极大的残暴和不敬虔施行报应。因为当以色列人并未加害他们,也没有使他们受任何损失的时候,他们竟向那些和平前行、没有作恶、只是往别国去的人发动战争,这本身就是不义之举。更严重的是,他们连自己的骨肉亲族也不顾惜,于是把人伦之情一并丢弃了。根据创世记36:12,亚玛力人是以扫的后裔;由此可知,他们与以色列人同出于一个祖先,就是以撒。诚然,这命令似乎与宗教不太相符,因为百姓好像是在报复加诸自己身上的伤害。

我回答说,这些话并不是激发他们报复之心,而是命令他们像惩罚其他列国的罪一样严厉地惩罚亚玛力的罪。神在叙述亚玛力人所行的残暴时,似乎确实借着私人层面的动机来影响他们;但我们必须按立法者的本性来判断他的用意,因为我们知道,神绝不会认可愤怒或仇恨的情绪;因此很容易断定,这命令是百姓可以凭着受良好约束的热心去顺服的。这里指出了这罪最初的根源,就是他们“不敬畏神”;这不可按通常意义理解,而是表示他们仿佛故意悖逆神。因为赐给亚伯拉罕和以撒的应许不可能是他们所不知道的;但是,由于他们族类的始祖以扫已经失去长子的权利,他们便出于邪恶而亵渎的嫉妒,企图使神的圣约归于无有;这就是神把他们与那些被弃绝的列国一同交付毁灭的原因。

“זנב”(zineb)这个词,意思是“剪去尾巴”,相当于从后方发动攻击,因为辎重和病弱者通常都安置在那里。(304)法文补充说:“由此可见,亚玛力人仿佛是以诡诈偷袭这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