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休妻之事,虽然是出于对犹太人的宽容而许可的,但基督宣告,这从来都不符合律法,因为它与神最初的设立正面冲突;而那最初的设立,乃是我们应当寻求那永恒且不可侵犯之准则的根源。常言说,自然律是不可废除的;神也曾一劳永逸地宣告,夫妻之间联合的纽带比父母与儿女之间的更为亲密;因此,既然儿子不能摆脱父亲的轭,那么任何理由都不能容许人解除他与妻子之间的联系。由此可见,那民族的悖逆是何等之大,竟不能被约束,不去拆毁这极其神圣且不可侵犯的关系。同时,犹太人错误地从他们未受惩罚这一点推论出那事是合法的;其实,神之所以没有因他们心硬而惩罚他们,他们反倒更该照着基督的回答思想:神所配合的人,人不可分开(马太福音19:6)。
然而,神仍愿意为那些受残酷压迫的妇人预备出路;对她们来说,立刻得释放,总比终身在残酷的暴政下哀叹更好。因此,在玛拉基书中,休妻比多妻更可取,因为被休总比忍受淫妇和情敌来得容易(玛拉基书2:14)。毫无疑问,休书或离婚文书,一方面使妇人脱离一切羞辱,另一方面却把一些羞耻加在丈夫身上;因为那承认自己休妻的人,若说只是因为妻子不讨他喜欢,就把她打发走,便是在承认自己既乖戾又反复无常。丈夫若因妻子某种缺点或疾病就厌弃她,把自己的一半从自己身边抛弃,这是何等粗鄙的轻浮和可耻的反复无常!由此可见,丈夫们其实是借着休书间接地被定了罪,因为他们如此伤害了那些贞洁且在其他方面都合宜的妻子。
因此,神在以赛亚书中,为要除去犹太人一切抱怨的借口,就吩咐他们拿出休书来,若是祂曾给过他们的母亲的话(以赛亚书1:1);这等于说,祂弃绝他们是有正当理由的,因为他们诡诈地背叛,转向不敬虔。
有些解经者不把这三节连起来读,而认为第一节末尾意思已经完整,就是丈夫声明他休妻并非因妻子有过错,只是因为她的美貌不能满足他的情欲。然而,若我们更仔细留意,就会看出这其实只是律法中的一条规定:若一个人已经休了妻,而那妇人后来又嫁了别人,他就不可再娶她。律法的理由在于:他若这样作,等于是在把自己的妻子当作娼妓出卖;就他所能作的而言,他是在充当拉皮条的人。从这个角度说,经文称那妇人被玷污了,因为是他使她的身体受了污染;他给她的那种自由并不能废除神最初的设立,反倒如基督所教导的,成了奸淫的缘由(马太福音5:31;19:9)。这样,以色列人就被提醒,虽然他们休妻并未受罚,但这放纵在神面前绝不是可以开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