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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记 第 19 章 · 约翰·加尔文

加尔文注释 · Calvin's Commentaries · 原作公版

Verse 1

1. “当主你的神将列国剪除的时候。”摩西重申了我们刚才所思想的同样条例,就是在论到杀人之事上,百姓应当分辨无心之失与罪行。为此,他设立了六座城,使那些在审判官面前证实自己无罪的人,可以在那里安然隐匿、得享平安。总而言之,他界定了谁可以免受刑罚,即那误杀邻舍的人,正如我们先前所见;这也是公义的,因为意志乃是一切罪责唯一的源头和原因,所以哪里没有恶意,哪里就没有罪。但恐怕真正有罪的人借着无心之失的托词逃脱,就又加上了一个分别的记号,就是先前不可怀有仇恨;并且举例说明:若两个朋友一同到树林里去,在没有争吵、没有口角的情形下,其中一人手中的斧头脱落,击中了另一个人。因此,神公义地吩咐人查明犯罪的动机,并指出应当怎样查明,就是看先前是否有嫌隙,或是否曾发生争执。因为难以置信会有人邪恶到无缘无故就犯下这样可憎的罪。不过也当注意,这种推断只适用于可疑的案件;因为如果有人拔刀刺他的邻舍,或把枪矛掷进他的胸膛,那么再作查问就是多余的了,因为有罪的意图已经显而易见。

Verse 14

这里定罪的是一种盗窃,在罗马法律中此罪受到严厉惩罚;因为要使每个人的产业都得保障,那些为划分田地而设立的地界必须保持不动,仿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凡以诡诈挪移地界的人,仅凭这一行为本身就已经被定罪,因为他扰乱了合法主人对土地安宁的占有;而那进一步把自己的地界推向邻舍、使邻舍受亏损的人,则借着对其偷窃的欺诈性掩饰,使罪加倍。因此我们也可知道,盗贼不仅是那些实际拿走邻舍财物、从箱柜中取他的钱、或抢掠他酒窖和粮仓的人,也包括那些不义地占据他土地的人。

(105)在《法学汇纂》第47卷第21题中,有一条关于挪移地界的笼统法律;加尔默就此指出,虽然罗马人对挪移古老地界的人没有规定明确的刑罚,但如果发现奴隶出于恶意这样做,他们就会被处死;身份尊贵的人若被定罪,有时会被流放;其他人则被判处罚金或肉刑。见亚当·克拉克对本处的注释。

(106)“仅凭这一行为本身,他就足以被认定是想要剥夺土地占有者的田产。”法文如此说。

Verse 16

16. “若有恶见证起来作证攻击某人。”因为并不是所有人都如此敬畏神,以致甘心自愿地远离毁谤之爱,所以神在这里规定了对伪誓应施行的刑罚;因为政治性的律法乃是为不敬虔、悖逆之人设立的,好叫那些藐视神审判的人被带到人的法庭前。虽然这里并没有规定,除非有人控告说自己因假见证而受了不公的伤害,否则伪誓就要交由审判官审理;然而理性仍告诉我们,如果有人因假见证被判处死刑,审判官就不应迟疑,应当主动正式查究此事。不过,既然人通常都倾向于坚持自己的无辜,神便认为只要这样规定就够了:若有人提出控诉,审判官就应当殷勤查明,若罪状证实,就要施行报应之罚。由此可见,在神面前,假见证人与杀人犯是同样性质的人。神吩咐这查究不仅由审判官进行,也由祭司参与,仿佛神自己亲临在场;这表明他要求人付出格外的 diligence,因为隐藏的罪若不以极其谨慎的态度,就不容易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