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你若遇见难断的案件……” 这里在一个总纲之下描述了祭司的主要职分,就是他们要从神的律法中,在疑难隐晦的事上宣明什么是正当的;因为神虽然似乎只提到民事争讼,但毫无疑问,祂是以提喻法设立他们作律法教义的解释者。为使他们的权柄普遍更受尊重,祂吩咐百姓即便在最难接受的事上也要服从他们的判断;因为若在人命攸关或争端需要裁决的时候都当顺服他们的判决,那么在神的敬拜和属灵教义上,就更不容人有任何异议了。我承认,这里所设立的法官并非祭司 alone,也有别的百姓与他们同为同僚;然而祭司职分的尊荣确是特别被高举。有些人认为“审判官”一词仅指大祭司,这种看法很容易驳倒;因为摩西清楚地区分了祭司、利未人和审判官。
但其中很可能用了换数法,因为圣史表明所设立的不止一人;约沙法曾从“利未人、祭司和以色列族长中”拣选多人,在耶路撒冷主持审判(《历代志下》19:8)。这位敬虔的王必定丝毫不愿偏离律法的准则,他的热心也是圣灵亲自称赞的;而且后文表明,当时的安排是:大祭司在“属主的事”上居首位,王所派的官长则处理民事和地上的事务。这样便再次证实了我刚才所提到的,即教导的职分托付给了祭司,使他们可以解决一切难题;约沙法的话也支持这一点,他说:“你们弟兄中凡有争讼来到你们这里,无论是流血的案,或有关律法、诫命、律例、典章的事,你们都要警戒他们,免得他们得罪主。”(《历代志下》19:10) 当然,死罪案件的审理本属其他支派的审判官;但关于诫命和律例的裁定,以及整部律法的解释,则是祭司特有的职责。
我们也不能怀疑,《玛拉基书》2:7的话“祭司的嘴里当存知识,人也当由他口中寻求律法,因为他是万军之主的使者”,正是取自这里。总而言之,神把审判的座位设在圣所;因为虽然在本段开头祂似乎不加区分地把祭司和审判官都指定为处理地上争讼的人,但在后文祂已充分表明,祭司另有一项职责,就是使百姓持守纯正健全的教义,并阐明何为正道,总之,要作教会的教师。然而,虽然百姓应当赞同他们所作的一切裁断,以致向左向右偏离都是有罪的,但这并不是把专制的权力交在他们手中,好像他们任意把光明变为黑暗之后,其颠倒的裁决仍应被当作神谕。他们的解释固然应当被接受,不可上诉;但另一方面,也为他们规定了这条原则:他们必须像从神口中发言一样说话。
这里所用的字确实是“torah”;这字虽然有“教训”的意思,但无疑是指律法中所包含的教训,甚至就等于“律法”这个词。约沙法在列举圣经中处处所显示的摩西律法各个部分时,正是对此忠实的解释。虽然“phi”在希伯来文中按比喻可指言语,但在这里,它特别强调那要从律法纯正教训中取出的判词。因此,以色列人被吩咐去行祭司所教导他们的;但如何去行呢?乃是照从律法中取出的判词去行。并且毫无疑问,神既要高举这些人到如此尊荣的地位,也同时赐给他们悟性和正直的灵,免得他们发出不当的判决。这一点也包含在这应许中:“他们必将审判的话指示你”;因为若百姓顺服神反倒徒然并自取败亡,那就太荒谬了。
如今既有一位独一的祭司,也是我们的老师,就是基督,被立在我们之上;若我们不单纯顺服祂的话,不以一切合宜的谦卑和受教之心预备遵行祂,就有祸了。注206:这里的“照律法的判语”所含的“torah”本义是“教导”;“phi”是“口”,引申为“口中所出的话”;合起来就是“照着所说的话”或“照着所宣告的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