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每逢七年末一年。”这里为犹太人规定了一项彼此相待的特别仁爱之举,就是每逢七年,弟兄要豁免弟兄所欠他的一切债。虽然我们今日并不受这条律法约束,而且实行它也未必合宜,但这律法所指向的目的仍当保留,就是我们在索取债务时不应过于严苛,尤其当对方是被贫困重压所压弯的穷人时更是如此。正如我所说,古时百姓的情形是不同的。他们同出一族;迦南地是他们共同的产业;他们中间的弟兄团契应当彼此维系,如同一家人一样。而且,既然神曾使他们得自由,那么要永远保守他们自由的最好办法,就是维持一种中等的生活状态,免得少数巨富压迫全体。所以,如果容许富人不断积蓄财富,他们就会辖制其余的人;因此,神借这条律法约束过度的权势。此外,当土地得享安息,人们暂停耕种时,为安息日而设立的全体百姓,也理当得着某种休息。
然而,我认为这里所说的豁免只是暂时的。有人认为那时一切债务都被完全取消,好像安息年把所有债权债务都一并废除;但上下文驳倒了这种看法,因为当安息年临近时,神却吩咐他们仍要慷慨借贷;若不是到适当时候仍可要求偿还,这种契约就太荒谬了。若永远不会有偿还,那就只该简单地说“施与”即可;因为若借出去的钱永不归还给主人,徒有“借贷”的形式又有什么用呢?神的要求乃是在那一年一切追讨都要停止,使人不去搅扰欠债的人;并且,因为在那自由豁免之年并没有收回钱财的盼望,神便预先堵住人的推辞,禁止他们因延迟可能带来某些不便就吝啬不舍。所以,首先,神吩咐他们在第七年实行豁免,也就是停止追讨债务,并让穷人和土地一样,都得着暂时的停歇与休息。
因此,以赛亚责备犹太人守安息日不正,因为他们仍然追讨债务,并且“禁食却为争竞和纷争”(以赛亚书58:3)。随后又补充说明豁免的形式:在宣告耶和华豁免的那一年,谁都不可去烦扰自己的邻舍。(144)“希伯来人大多认为这种豁免是永久性的,”安斯沃思如此说。不过他根据“שמטה”一词,认为其意为“停歇”,并援引出埃及记23:11中该词的用法,来证明加尔文的解释是正确的。达特也持同样看法,他引用了约瑟·迈耶《犹太人节期论》第17章第20节,以及米迦利斯《摩西律法》第3编第157节。(145)钦定本作“你们一切的劳碌”;边注作“你们使别人忧愁的事”;希伯来文意为“忧愁”。加尔文自己的译文是“你们追索你们一切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