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可吃自死之物。吃任何尸体,或被野兽撕裂之肉,都被算作致污秽的原因;但我们必须明白,这里所说的是因饥饿或疾病而死之牲畜的尸体,因为就其死法而言,它染上了不洁,虽然就其本身原可算为洁净。这个诫命的目的,可以从紧接着附上的理由看出来,就是“因为你归主你神为圣洁的民”,也可以从《利未记》那段所规定的洗濯看出来。其次,关于被撕裂的肉,也吩咐了同样的事,正如前面论到尸体一样,因为其撕裂变形之状被算为不洁。这里再次提到百姓的圣洁,为要使他们更殷勤地防备污秽。由此可见,凡吃被撕裂之肉的人,也就受了玷污。因此,在第三处经文中,他进一步确认,犹太人应当禁戒,不可吃尸体或被野兽撕裂之牲畜的肉,免得污秽自己。
若有人反对说,这里把吃腐肉和吃血并列禁止,这并不能构成异议;因为我们知道,摩西并不总是按次序安排他的诫命,而是把属于不同类别的条例交错提出。因此,我认为最好把这两条禁令分开,因为它们的对象不同,而且从刑罚的差别上也明显可见其不同。吃血的人,必从民中剪除;但吃了自死之物的人,则要洗衣服,并且不洁净直到晚上。关于被撕裂或撕烂的肉,或许还会再起一个问题;但照我判断,从上下文已经相当清楚:被野兽撕裂的肉被算在不洁之物中。因为律法的理由已经说明了,就是那些蒙拣选作圣洁之民的人,应当保守自己纯洁无玷。若不是这种肉带着会污秽主圣民的传染,神也绝不会吩咐把原本给人吃的肉丢给狗。
至于第一处经文所说,可以把这肉给寄居的,或卖给外邦人吃,这似乎并不合理,因为那就像给疯子一把刀,或把非法之物转交给别人一样,是在提供犯罪的材料。但这个难题并不难解决:因为外邦人被容许吃各样食物,并不受区分;而某些食物之所以被禁止,乃是神在他们与神所拣选之民之间所设立的分别记号。另一个更难的问题来自一种似乎矛盾之处,因为摩西在别处又用同一条律法约束寄居的和本地人,并宣告他们若吃了自死之物,就同样不洁净。但我们必须记得,他有时所说的寄居者,是指那些虽然生于外邦父母,却已经接受律法的人。因此,割礼使他们与神联合,正如他们本是出于亚伯拉罕一样;而另有一些寄居者,因未受割礼,就与亚伯拉罕的子孙隔绝,被看为凡俗、被弃绝的人。总之,凡称呼神的名、自夸为祂子民的人,都蒙召要操练圣洁,保守自己远离一切污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