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节
10. “现在为什么试探神呢?”
这是彼得讲论的第二部分,在这里他指出保罗的敌人想要引进的那教训何等致命,就是它会把敬虔人的灵魂淹没在绝望之中。他从前一部分推论并归结说:若强迫外邦人必须守律法,就是试探神;
(104)他进一步上升,直刺问题的根源。因为他的推理是:若对外邦人要求超过神所要的,就是亏待他们;而既然神使他们与圣民同等,又赐他们得儿子名分的尊荣,那么再拒绝他们、限制神的慷慨,就是极不合宜而荒谬的事。因为他最后说,这信心对他们已是充足的,即便没有礼仪。现在他进一步提出更高的原则:那些把人的救恩系于律法行为的人,不是给人好的盼望,反倒是在把全世界推入可怕的毁灭,若救恩只能借着守律法获得的话。至于他如何证明这一点,我们要在适当之处再看。就字面而言,圣经说“试探神”有多种意思;彼得在此处的意思是:当人故意把一个比他们所能承担更重的担子加在人身上时,就是在激怒神;当他所松开的轭,人又重新捆绑,
(105)就是在限制他的能力;这无非是逆着本性,要使自己去与巨人匹敌。
“把这样一副轭放在他们的颈项上。”
这话的意思很明白:当有比人所能承担更重的担子压在人的良心上,人的灵魂的救恩就必然大受震动;因为这样一来,他们必然要被绝望吞没,而这无异于毁灭。至于对神所加的伤害,也并不更可以容忍,因为人夺去了他的权利,不让他自由拯救我们。不过从事情本身我们很容易看出,他所说的不只是礼仪而已。旧约在律法之下的训练固然艰难劳苦;但若称之为“不能承担的轭”,就未免太荒谬了;我们也知道,不但圣徒,就连许多伪善者,也能相当准确地履行外在礼仪的遵守。
再者,如果道德律只要求身体上的顺服,而不要求属灵的公义,那么满足它也不算什么难事,因为很多人都能约束手脚;但要约束一切情感,使灵魂和身体都达到完全的节制与纯洁,这就太难了。
所以,那些把彼得这番话只限制在礼仪上的人,实在过于愚蠢;因为他这里所表达的,乃是人无力成就内心公义,这不但远远超过人的力量,而且完全与人的本性相反。我想这些人之所以受骗,是因为争论起初只涉及礼仪;但他们没有记得,彼得比他们更留心、更智慧地看见,这个表面看来轻微的错误会带来何等迷宫般的后果。假使徒断言,除非人遵守礼仪,否则无人能得救。若人的救恩系于行为,它就不再建立在基督的恩典上;这样,白白的和好就彻底倒塌了。如今,既然人的力量不能守全律法,所有人就都伏在主向违背律法者所宣告的咒诅之下;于是众人都陷于绝望的危险,因为他们从律法中看见自己犯了应受永死的罪。也许假使徒自己并未看透这些后果;但彼得刺透根源,为要把那教义的致命毒素暴露出来;每逢撒但诡诈地引进邪恶谬论时,我们也当如此。
今天,在有些人看来,我们在反对为死人祷告这件事上太过好争了;因为这似乎是一个很古老的习俗,而且表面看来,人若多作一点祷告,也似乎不太危险;不但如此,这意见还颇有几分人情敬虔的外貌。
再者,无知的人这样判断,是因为他们没有追溯泉源。因为若我们承认可以为死人祷告,就也必须承认他们如今还在神的审判之下受罚,因为他们今生未曾为自己的罪作够补偿。这样,基督满足的功效就被转移到人的行为上。第二,若人可以离开神的话,任意祷告,那么正确祷告的规则也被推翻了。这种荒谬绝不该被我们轻轻放过。总之,除非我们彻底剖开那受争议教训的泉源,并推导出它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否则我们就永远不能对任何问题作出真正判断。因此,彼得为要把假使徒像揪着耳朵一样从他们藏身之处拉出来,就普遍地论到整个律法,这并不奇怪;因为他所作的不过是把事情本身揭开,好叫那些单纯的人看见:这教训是何等致命,因为它既熄灭基督的恩典,又把灵魂沉入可怕绝望的深渊。
(106)
“我们和我们的祖宗都不能负。”
彼得所争论的不仅是人事实上做了什么,更是他们能做什么;他也不是单指普通俗众,
(107)而是连圣洁的列祖也包括在内。既然他说他们也不能负律法的轭,这就明显表明,律法根本不可能被完全遵行。我知道耶柔米那句话流传甚广,几乎成了一条无可置疑的定论:“若有人说律法不能遵守,就当受咒诅。”但凡与神的灵判断相反的人声,我们都不该听从。我们在这里听见圣灵借彼得之口所宣告的,不是论人的意愿和行为,而是论他们的能力和力量。这也与保罗的话相符;保罗说,律法不能赐生命,因为它因肉体而软弱。诚然,若有人能全守律法,他就在其中得着所应许的生命;但既然保罗否认生命可以藉律法得着,就说明律法所要求的公义,比人所能做到的更高、更深。我承认,耶柔米并不是把成全律法的能力完全归给天然本性,而是也部分归给神的恩典;他后来自己解释说,一个信徒靠着圣灵恩典的帮助,可以说是能够成全律法。但即使这种缓和说法也不对。若只衡量天然的力量,人不仅不能背负律法之轭,甚至连律法最小的一点都不能动一根指头去成全。因为若经上所说都是真的:人的心思意念从幼年就都是恶的(创世记 8:21);凡属肉体的心思
(108)都与神为仇(罗马书 8:7);没有寻求神的人(诗篇 14:3);还有圣经中许多同样指向此结论的经文,尤其是保罗在罗马书第三章所引用的(罗马书 3:11),那么人去成全律法的能力就不只是软弱残缺,而是完全没有,连开始都不能。
(109)
因此,我们必须这样想:就连已经由神的灵重生、努力追求律法公义的信徒,所做到的也不过是一半,甚至远不及一半,绝不是全部。因为彼得在这里所说的,显然不是伊壁鸠鲁派的人
(110)或亵慢之徒,而是亚伯拉罕、摩西以及其他世上最完全的圣徒;然而他说,这些人在律法重担之下也会疲惫,因为它超过了他们的力量。有人带着恶意反驳,说若把成全律法的能力从圣灵恩典和帮助中夺去,就是亵渎圣灵;但我们可以轻易回答:问题不在于圣灵的恩典本身能做什么,而在于神在今生分给各人的那分恩典究竟能做到什么。因为我们总要考虑神应许要做什么;不可轻率发问:神自己明说不会发生、也不要发生的事,是否可能呢?他应许把圣灵的恩典和帮助赐给信徒,使他们能抵挡并制伏肉体的私欲;但他们却不能彻底废除并驱逐这些私欲。他应许赐恩,使他们能行在新生的样式中;但他们却不能像律法所要求的那样奔跑得那么快。因为他愿意他们终生被压制,好叫他们奔向求赦免。若把神的能力与他的旨意以及他所设立的秩序分开是不合法的,那么反对者说我们削弱神的能力,不过是愚妄空洞的诡辩;相反,真正改变神的是他们,因为他们主张神的旨意和计划可以变更。
从前伯拉纠派也是如此逼迫
(111)奥古斯丁。奥古斯丁回答说:即便律法成全在理论上是可能的,对他来说也已经足够,因为从未有人真正成全过律法,而且圣经也没有见证在世界末了以前会有人成全它。他借这些话摆脱了他们烦琐的诡辩。不过,他本无须犹疑,也不该直接承认说只要有圣灵作作者,律法就能被成全。因为我们必须限定圣灵恩典的运作,使之与神的应许相符;而应许究竟达到什么程度,我们已经讲过。没有人会问:若神愿意,神岂不能使人完全吗?但那些把他的能力与他的旨意分开的人,就是愚蠢妄想,因为圣经对神的旨意已有清楚明白的见证。神一百次清楚说明他要什么、定意做什么;再往前走,就是亵渎。
耶柔米因为哲学的缘故,竟被迫向彼得和保罗掷出他那咒诅的雷霆;
(112)因为他以为律法必须配合受律法之人的能力。我承认这在人的法律中也许成立,但在神的律法上我完全否认;因为神的律法在要求公义时,不是看人能做到什么,而是看人应当做到什么。
不过这里又生出一个更难的问题:“律法岂不是为叫人顺服神而赐下的吗?若圣灵不引导信徒遵守它,这岂不徒然?况且摩西郑重地说,他所赐给犹太人的诫命不是叫他们只读不行,而是真能遵行的(申命记 30:12);由此看来,当律法赐给犹太人时,律法的轭确实是加在他们颈项上,使他们服在神之下,不致任意而行。”我回答说:律法称为轭,有两层意思。就其约束肉体私欲、并提供敬虔圣洁生活的准则而言,神的儿女理当背起这个轭;但就其精确规定我们欠神的本分,又在未加上完全顺服条件的情况下不应许生命,并且一旦有一点违犯就宣告咒诅而言,它就是没有人能承担的轭。我更清楚地说明如下。
那关于善良生活的朴素教训,神借此召我们归向他,这确实是我们众人都当乐意承担的轭;因为若神不治理人的生活,而任凭人无缰绳地漂流,就是最荒谬不过的事。所以,若只看律法单纯的教训,我们就不可拒绝其轭。但律法还有另外两句话,使它成为另一种意义上的轭:
“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利未记 18:5);
又说:“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申命记 27:26);
这样,它就成了一副无人能负的轭。
因为只要救恩唯独应许给完全遵守律法的人,而每一次过犯都要被追究审判,那么全人类就彻底完了。从这个意义上,彼得说,当人的傲慢用律法捆绑人的良心时,就是试探神;因为他的本意并不是否认人必须受律法教义的治理,因此他承认人是在律法之下,
(113)不只是受其教导,
(114)也是在永死的罪责之下被压低自卑。既然这种性质附着于律法教义之上,他就说,敬虔人的灵魂不可被律法的轭捆绑,因为这样一来,他们必然被淹没在永远的毁灭中。但当不仅有圣灵的恩典来治理我们,而且还有白白赦罪,把我们从律法咒诅中释放出来时,摩西那句话就应验了,说这诫命不在我们以上(申命记 30:11);那时我们也就明白,基督的轭是何等甘甜,他的担子是何等轻省(马太福音 11:30)。因为我们知道,借着神的怜悯,肉体软弱所亏缺的都蒙赦免,所以我们就欢欢喜喜、毫无烦扰地
(115)承担他所吩咐的。因此,只要律法的严苛被除去,律法的教训就不但可以忍受,而且是喜乐可爱的;我们也不该拒绝那温柔管束我们、不比所当的更严厉催逼我们的缰绳。
(104)“以守律法为必要。”
(105)“被限制。”
(106)“投入可怕绝望的深渊。”
(107)“普通民众。”
(108)“属肉体的倾向。”
(109)“甚至连开始都全无能力。”
(110)“伊壁鸠鲁式的人。”
(111)“逼压。”
(112)“把自己咒诅的雷霆投向彼得和保罗。”
(113)“在轭之下。”
(114)“但因为律法的职分是……”
(115)“没有烦扰、没有抗拒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