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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数记 第 5 章 · 约翰·卫斯理

圣经简释 · Explanatory Notes · 原作公版

Numbers 5

第3节“无论男女,都要使他们出到营外,免得污秽他们的营;这营是我所住的。” 免得污秽营地——借此神要表明:因别人的罪而使自己沾染罪责,是何等危险;并且人有责任避免与恶人亲密来往。 我所住的——借着我特别而恩慈的同在。

第6节“你晓谕以色列人说:无论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华,那人就有了罪;” 人所常犯的罪——希伯来文作“人的诸罪”,即得罪人的罪,如欺诈或亏负,使别人受损;他这里显然说的就是这类罪。 干犯耶和华——加上这句话,是要表明,对人的伤害也是得罪神;因为神不仅吩咐人当向他尽敬虔,也吩咐人当向人行公义。 有了罪——就是他觉察自己的罪,被自己的良心定罪。

第7节“他要承认所犯的罪,将所亏负人的,如数赔还,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归与所亏负的人。” 他要承认所犯的罪——他们不可继续否认事实,乃要借着承认,把荣耀归给神,并把羞愧归给自己。 如数赔还——就是他所夺去之物,或与其等值之物。 另外加上——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长期失去财物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是对行恶者的惩罚,为要警戒别人,不可如此行。

第8节“那人若没有亲属可受所赔还的,那所赔还的就要归与耶和华,给祭司;另外还要献那赎罪的公羊,为他赎罪。” 没有亲属——这是设想受害的人已经死了,或去了某个不知名的地方,而加害者却知道受害者是谁。 给祭司——神设立祭司作他的代理人,领受当归给神的份,并归祭司自己使用,使他可以更甘心、更专一地献身于圣事的服事。这是对利未记6:2那条律法的补充说明,因此似乎在这里重述。

第9节“以色列人一切分别为圣的物,无论是什么奉给祭司的,都要归与祭司。” 给祭司——由他亲手献上。

第10节“各人所分别为圣的物,要归给自己;无论什么人给祭司的,都要归与祭司。” 各人所分别为圣的物——这不是指祭物,因为祭物并不是祭司独有的;其中一部分献给神,其余部分由献祭者和祭司一同吃。这里乃是指那些献给神却不能作为祭物献上的东西;比如有人把一所房屋分别为圣归给主,这房屋就归祭司。

第12节“你晓谕以色列人说: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 人的妻——这条律法,一方面是为遏止妻子行淫乱之事,另一方面也是为保护妻子,免得她们落在那些心硬丈夫的暴怒之下;否则丈夫单凭猜疑,就可能害死她们,至少也会把她们休了。至于丈夫,并没有同样的危险来自妻子的嫉妒,因为妻子并不像丈夫那样,有权柄、能力和机会去休掉或杀害丈夫。 有邪行——离开宗教与公义的正道;这或者是在事实上的偏离,或者只是她丈夫所认为的偏离。

第15节“这人就要将妻送到祭司那里,又为她带着供物,就是大麦面伊法十分之一,不可浇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为这是疑恨的素祭,是使人思念罪孽的记念素祭。” 这人就要将妻送到祭司那里——祭司先尽力劝她承认真相。若她承认了,就不处死她;若她的罪被证实,本来是该处死的,但此时只把她休了,并失去她的嫁妆。 她的供物——一方面是郑重地向神申诉,借此求神在她和丈夫之间施行判断;另一方面也是为赎罪,以平息神,因为神因她的罪激动她丈夫敌对她。 不可浇上油——一则因为这是一类赎罪祭,而这类祭本不加这些;二则因为她来到这里,是一个有罪的人,或至少是被怀疑有罪的人,在神和人面前都不蒙喜悦;她缺少油所象征的恩典、可爱与喜乐,也缺少乳香所表明的蒙神悦纳,正如诗篇141:2所说。 使人思念罪孽——一方面使罪在神面前被记念,因为她是以罪人的身份来到他面前;另一方面,若她有罪,也叫她自己的良心想起自己的罪。即便她在这件事上无罪,这礼也会使她想起别的罪,因为这事可能就是那些罪的惩罚。

第16节“祭司要使那妇人近前来,站在耶和华面前。” 站在耶和华面前——就是站在有约柜的圣所前。

第17节“祭司要把圣水盛在瓦器里,又从帐幕的地上取点尘土放在水中。” 圣水——就是为这类用途所设立的洁净之水。用这水,是要叫她若有罪,就惧怕在别的罪上再加亵渎之罪。 瓦器——因为这器皿用过之后就要打碎,尽可能使这事不再被记念。 尘土——是卑贱和苦难的象征。 从帐幕的地上——这使尘土成为圣洁的尘土;若妇人有罪,就更使她惧怕。

第18节“祭司要叫那妇人站在耶和华面前,蓬开妇人的头发,把记念的素祭,就是疑恨的素祭,放在她手中;祭司手里拿着致咒诅的苦水。” 站在耶和华面前——就是在帐幕前,面朝约柜而站。 蓬开她的头发——一方面是使她意识到,她和她一切所行的,在神面前都是显露无遗的;另一方面也是表明她为自己的罪,或至少为自己给人猜疑的缘由而忧伤。 放在她手中——使她亲自献上这祭,借此求神为她清白作见证。 苦水——或者因尘土使这水有苦味,或者因她若有罪,这水会给她带来痛苦的后果,所以称为苦水。 致咒诅的——不是靠自然的能力,乃是借着超自然的效力。

第19节“祭司要叫妇人起誓,对她说:若没有人与你行淫,也未曾背着丈夫作污秽的事,你就免受这致咒诅苦水的灾。” 起誓——就是要她如实回答祭司的问题,声明自己有罪或无罪;起誓之后,就要照以下的话说。

第21节“祭司叫妇人发咒起誓,对她说:愿耶和华叫你大腿消瘦,肚腹发胀,使你在你民中被人咒诅,成了誓语;” 誓——就是一种咒诅的形式,好叫人咒诅别人时,可以说:愿你像她那样凄惨。 大腿——这是委婉的说法,圣经中常这样用,如创世记46:26出埃及记1:5,别的作者也是如此。 消瘦——希伯来文是“下坠”,就是死亡或枯萎衰败。 肚腹发胀——就是突然猛烈地肿胀,直到破裂;犹太人指出,这在这种情形中常有发生。 这也是他们宗教真实性的明证。

第22节“并且这致咒诅的水入你的肠中,要叫你的肚腹发胀,大腿消瘦。妇人要回答说:阿们,阿们。” 阿们,阿们——就是“我若有罪,愿这话成就在我身上”。她把这词重复说出来,是表明她自知无辜,并且热切愿望神按她所当得的待她。

第23节“祭司要把这咒诅的话写在册上,又要用苦水把这话抹去。” 写在册上——就是写在羊皮卷上,希伯来人通常把这种卷也称作书。 抹去——或者说刮下来,投入苦水中。其意义是:如果她是无辜的,这些咒诅就要被抹去,归于无有;若她有罪,那么在这咒诅的话被刮下投入水中之后,她喝这水,就必亲身经历其效验。

第24节“又叫妇人喝这致咒诅的苦水;这致咒诅的水必进入她里面变苦了。” 叫她喝——就是在献上疑恨的素祭以后。

第28节“若妇人没有被玷污,却是清洁的,就要免受这灾,且要怀孕。” 怀孕——就是要生养儿女。犹太人说,若她无辜,就必定生育,甚至从前不生育的,也要生育。

第31节“男人就为无罪,妇人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无罪——否则他若纵容她犯这样大的恶,不设法使她悔改或受罚,或者只是把疑忌藏在心里,于是开始恨她或休她,他就不能算无罪。但如今,无论结果如何,若她后来显明无辜,丈夫也不可因把这样的咒诅带到她身上,或因毁坏她名声而受责备。 担当自己的罪孽——就是担当自己罪孽的刑罚;无论她是真的对丈夫不忠,还是因举止轻浮给了丈夫猜疑她的机会,都是如此。